国家民政部对2017年参战人员新政策退役人员有什么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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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制定全国统一的参战人员优抚法规的建议》 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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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转]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 :
& && && &《 制定全国统一的参战人员优抚法规的建议》 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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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 制定全国统一的参战人员优抚法规的建议》蓝本编号:E政案第& && && &号案由(提案主题): 制定全国统一的参战人员优抚法规的建议& &提案类别:民生类主办(上报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协办:国防部&&国家民政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解放军总政治部& && &提案人:& && &&&政治面貌:提交时间:2012.内容:& &制定全国统一的参战人员优抚法规的建议&&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不分参战时期,不分职位高低,不分退役后身处何地,同等的,细化、量化、可追溯、可连续的参战人员优抚法规。确保所有为共和国而流血牺牲的参战人员收入不低于我国中产阶级实际收入水平。是国家长治久安、警示敢于侵犯之敌、维护世界和平、实现科学发展的基础,是铭记历史、壮我中华的当务之计。是所有参战人员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共同期盼。
&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卫祖国、抵御外来侵略、国防建设、维护世界和平中创造了不朽的功勋。人民军队中的参战人员用自己的鲜血和生命捍卫了共和国的尊严,为共和国做出了卓越的特殊贡献,彰显了我们伟大民族和人民军队不畏牺牲、战胜一切敌人的英雄气概。&&&&战争是国家行为,是维护国家意志和利益的最高手段,军人为国家利益奔赴战场,是军人的神圣、义不容辞的义务。养兵千日 ,用兵一时。一个军人能为祖国参战献身,是十分难得的机遇,体现军人的价值,参战军人只是军人中的很少一部份。这是任何其他群体无法攀比的。所以周恩来总理说:“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钱”。社会承认和尊重对国家做出贡献的人,还有什么能比直接贡献鲜血和生命更伟大?所以,更应该承认和尊重为国家利益在战场上出生入死、流血牺牲的参战军人对国家做出的特殊贡献。
& & 战争是国家的行为,国家应当在战后承担战争补偿的责任。国家不应该把对参战人员的安抚推给地方政府和社会。所有的参战人员都应得到特殊待遇——参战补偿, 一个参战军人升职为将军,他也应当得到不同于其他将军的特殊待遇——参战补偿;一个退役参战人员在公务员的岗位上,他同样要得到其他公务员得不到的特殊待遇——参战补偿。
& &&&解困、扶贫、生活补贴是一种社会救助,是国家维护社会和谐、社会主义制度优越的另一体现,他不能与国家对参战人员受到战争伤害的补偿相题并论。对参战人员的战争补偿、优抚,体现的是国家、军队、参战军人的尊严。
& & 我国已是经济富强、政治繁荣、社会稳定和谐、在国际上有举足轻重的小康社会,对为共和国做出过特殊贡献的参战人员,仍采取“生活补助”的办法,严重损伤了我们伟大国家的尊严!矮化了中国共产党的光辉形象!。吃水不忘挖井人。“战争对军人来讲,流血牺牲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战后被遗忘。”不能让这些当年在战场上流血牺牲的“最可爱的人”、“五个伟大的代表”、“共和国的卫土”,如今在家中流泪。为国参战是军人应尽的义务,国家应当制定与义务相衡的保障参战军人合法权益的法规。目前的优抚政策,把对参战人员的优抚变为对“部分人员”的施舍——解困;还把战参战人员不切实际地分割成“什么时间前后”、“退役后有无工作单位”,是造成涉军群体不安定的主要原因。欠下了所有参战人员一笔旧帐。这不仅是对所有参战人员的渺视和伤害,也违背了胡锦涛总书记“坚持统筹兼顾”原则。使全体参战人员和地方政府经办人员对发文部门的怨声载道。周永康最近强调要还清历史旧帐。现在到了应该、也有能力清算这笔历史旧帐的时候了。斯大林曾经说过:“一个在军人待遇上精打细算的国家,实际是在为下次战争赔偿做准备。” 奥巴马日在签署新【军人权力法】时说”如果没有几代美国军人愿意承担艰巨、最危险的重任为国效力,我们享有自由和繁荣就不会存在。......当我们向这些最勇敢的人们还债时,也是在对我们自己的未来进行投资。”(“美国的【军人权力法】使美国渡过动荡的岁月,......帮助美国迅速登上世界舞台的领导地位。&)国家把对参战军人优抚的政策与国际接轨,国家在国际事物中就更有话语权。就更能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贡献。全国统一的参战人员优抚法规的基本要求
—、在政治上给每个参战人员颁发(补发)参战纪念章、参战证书;颁发参战军人优待证;印发《参战部队序列及参战人员名录》,发给与该军事行动的相关的参战人员。肯定参战人员政治身份。二、在经济上制定确保每个参战人员收入不低于我国中产阶级实际收入水平相关优抚法规。1、按约高于同地区同类别上年未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率先调高己退休参战人员养老金。2、制定全国统一的参战人员战争基本补偿法规。然后,按参战军人参战时间长短、出国时间长短、战争受伤害程度、立功受奖等级、职位高低等进行附加。对参战人员的战争补偿、优抚金,还应当根据国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加、物价上涨指数的增涨及时调整。(对已故参战人员的战争补偿、优抚金按其参战时间长短、出国时间长短、战争受伤害程度、立功受奖等级、职位高低等给予同标准的一次性发放给家属、后代。)3、提高参战人员医保标准,所有参战军人都享受免费治疗;对参战人员进行全面体检,按现行评残标准重新认残。4、对以往的烈士按2011年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量化、细化条款计算,计算出当年总共应付一次性抚恤金,减去已支付一次性抚恤,再加上历年的银行利息,复计至兑现时,一次性发放给烈士家属后代。建立中国军人国家公墓,妥善安葬境外作战牺牲军人,同时对其后代、家属实行特别抚恤待遇。为烈属及战友提供扫墓的经费和方便。5、对出国参战人员按出国时间长短补发出国补贴。(已故出国参战人员的出国补贴一次性发放给其家属。)全面推广云溪区民政局《优抚工作例会制度》。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彰显参战军人的尊严、人民军队的尊严、国家的尊严。& & 退役参战人员的待遇是现役军人和百姓心中衡量国家尊严的一杆称,提高退役参战军人的待遇是提高部队战斗士气、维护军魂的法码!是增强我国在国际事务话语权的又一重要措施。& &铭记历史,制定全国统一的参战人员优抚法规,营造为国当兵光荣、为国参战更光荣 、出国参战更加光荣的社会氛围,是安邦定国、振兴中华的当务之急和根本大计!是我中华国防之根本!也是事关构建和谐社会及社会经济科学发展的大事。& &&&报送: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共中央政法委
& && &_______省:全国人大代表:& && && && && && &全国政协委员:
各位战友:& &&&请抓紧时间请当地政府协调找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并通过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达成全省、全国联署,提交今年两会。力争今年两会审议并通过:《 制定全国统一的参战人员优抚法规的建议——为国当兵光荣&&为国参战更光荣 》& && && && &&&请转发、转告
楼主,你用的什么颜色的字体啊???根本看不清楚,一个好帖子给糟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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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终于有人关心我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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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来了,花开了。
发扬军人传统,努力学习,好好工作与生活。学好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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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定的。但不一定会有两会代表去干!希望有那个有良心的[代表]去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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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纪念章
授予所有参战老兵。★获取方式:发贴简短说明自己参战战役。★面向对象:军魂网全体参战老兵 ★保留期限:永久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电子邮箱:2017参战参试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2017参战参试退伍军人补贴新
  大家知道2017参战参试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是怎样的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参战参试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相关消息,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 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民发[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七条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 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规定范围内的、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对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条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应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2017年最新优抚政策解读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抚恤对象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现役军人家属、&&本条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失去自养能力后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优待对象包括:现役军人、复员军人(指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参战军人、参核参试军人、退伍军人属于优待对象。
  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统称为优抚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指:残疾军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参战参核退伍军人。
  民政部规定优抚对象种类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凡是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由地、州、市、县民政部门审核,经自治区人民厅批准后,可确认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凡是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凡经当地政府确认为西路流落人员的,可确认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3)红军失散人员:凡是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确认为红军失散人员。
  (4)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日至日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抗日游击队(包括新疆三区革命),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
  (5)在老复员军人:在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前,自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新疆三区革命)、中国人民志愿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在乡老复员军人。
  (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或部队证明,并持有退伍、复员证件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7)残疾军人:持有部队军以上单位后勤卫生部门审批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有关评残手续材料的,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补评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确认为三产军人。
  (8)伤残人民警察:持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确认为伤残人民警察。
  (9)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持有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确认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0)伤残民兵民工:持有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歼民兵民工证》的,确认为伤残民兵民工。
  (11)烈士遗属:持有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烈士遗属。
  (1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因公牺牲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13)病故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病故军人遗属。
  (14)参战退役人员:在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民政部(民发【号)文件&中规定的14类军事行动,手持退伍证(复员证),回农村务农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战退役人员。
  (15)参核退役人员:凡是从日-日在原8023部队和所属部队及其它参加过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手持退伍证(复员证),经体检不符合评残条件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核退役人员。
  优抚对象
  优抚工作特定的保障对象称为优抚对象 。
  优抚对象是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的统称。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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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85元提高至32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3630元、42250元、40870元,分别比2012年提高了5690元、5510元、533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386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797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0250元、30250元和1365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0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3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9.1亿元,截至目前,共安排2013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02亿元。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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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民政部对两参人员最新政策
导语:两参人员,包括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2017年民政部对两参人员最新政策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跟着品才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2017年民政部对两参人员最新政策1、关于生活补贴变“荣誉金”的问题:过去制定政策,一直沿袭“扶贫”的思维,定位在“救济困难”。由于受时间和年代的限制,这种定位与社会经济发展明显滞后,造成了许多问题,有关荣誉性的褒奖政策,我们做了许多工作。新的顶层设计方案民政部已向国务院提交了报告。大家集中来北京反映意见,有利于对该项工作的推进。对“两参”退役老兵更适合更有利的政策正在进行中。但民政部的方案要中央批准,何时出台政策,民政部无法预测,需要大家耐心等待和理解。2、关于“参战”人员待遇问题:吴国家早期出台的“参战”人员优抚政策考虑不周全,是有缺陷的。作为亲自主持并参与文件制定的经历者,2007年建军80周年制定的文件中所说的“部分”,本意是指相对全国退役军人而言所有的参战参试退役老兵,即中央八部委9号文件中列1954年以后14次执行作战任务参战的全部老兵都应该享在今后新的政策方案中,除了原先明确14次执行作战任务的人员为参战人员,又核定660次战斗参与者为参战人员,不是后来指“家在农村和城市无工作且生活困难的”,对于执行文件的缺陷与不足,希望大家从中国的国情和年代背景去理解。虽然文件由总参主持制定,但具体落实由民政部执行。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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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国优抚对象参战人员补贴标准是多少?
  青岛市  1、青岛市人民政府改变对那场已经发生的中越战争看法,改革对参战人员不合理待遇。从日起国家对这部分人员实施了定期生活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这部分人员必须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带病回乡证明: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7,对参加核试验的退役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或正处级公务员标准,每月每人发给100元生活补助。  另外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全国各地对参战退役军人的优抚政策一览  最近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在讲话中指出:军人退役后,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应该有其特殊的保障,它是由于军人在从军期间保家卫国,承担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优抚标准随经济发展在不断变化,其中2008年标准如下:  1、复员军人、2010年)未报告。2009年元月份起执行,每人2540元每季度。  2、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发放230元生活补助,对所有农村和城镇无业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75元生活补助。  3,全市统一调整提高参战、参核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湖南  对所有“两参”人员发给350元的生活补助。浙江  浙民优【号文件精神,对所有未领取定期补助的参战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数额多少未报告),是对国家功臣的功绩贬低亵渎、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并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将生活补助发放到位,每月每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150元,所需要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贡献,需要国家同社会保障的角度给予补偿、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指日前入伍,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并要求填表做统计。8月底前,不光是曾参战的复伍军人。  6,经体检、制度化、医疗保险待遇。  8、允许参战人员集体去广西、云南或在本地烈士陵园举行的悼念活动,今后每年的2月17日作为对越自卫还击战老兵纪念日;新政策执行的起算时间,统一从今年8月1日起计算,加过年费900元,8月1日发100元的东西,民优字【号文  一、参试人员,每月每人发360元的生活补助,基本完成对部队退役的参战人员的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工作。10月1日前。  深圳  深圳市参战、给予在企业退休“两参”退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然后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生活补助。(。安徽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农村籍和企业下岗以及待遇低的企业在职参战人员,30年工龄无条件的办理退休,其退休、在岗工资不得低于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每年按照社会平均工资递增而递增。  3、提高参战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以此方式教育后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9、决不能把参战人员视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更不能推向敌对分子一面。政府不解决参战人员应得到的待遇,允许我们保留国家赋予的权利继续上访各级部门领导。  2007年8月国家下发文件规定给予五四年来参加过战争的退役军人与原在部队从事核试验的军人的一定的生活补贴,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者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生活水平、安抚作战有功人员,视功绩大小,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黔民发[2007]48号文,其从军期间为国家作出的贡献、所有参战人员含行政事业。云南  在企业参战参试人员未领取定期补助的人员给予发参战补贴(金额多少也未报告)贵州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  5。  4,对所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在企业下岗的参战退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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