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昆明特警击毙现役军人人在部队被十个人打了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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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打人致伤,我该怎么维权?
各位律师好,我家是的,前不久发生的一件事情,想咨询一下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我家屋后原本有2米多宽的地方是我家的,上面种了花椒树,2009年我家盖新房的时候把树砍了,那片地也弄平了。我家屋后有一片桃园(刚栽的,还没有结果),桃园主人就把我家屋后的这片地和他家桃园的地的边缘全部用石头垒上了,而我家茅厕里的粪便是从我家的那片地出去的。&& 日,因为茅厕的粪便已满,我父母把我家地旁边墙弄开了,还没有进去弄,桃园主人一家三口(他和他妻子儿子,他儿子是某部队现役军人)那着钢撬来了,然后桃园主人直接说那片地是他家的,弄开的墙马上给我弄好,我父母就和桃园主人再次商量把墙弄开,弄完了再垒上(此前我父母曾多次和桃园主人商量未果,还请大队干部调解也未果),他们说:就别想,没门。然后他们夫妻拿着钢撬就去撬我家的茅厕,我爸去阻拦,他儿子(现役军人)抱着我爸直接摔到地上,(我爸已经53岁了,身体不好,患有心脏病、糜烂性胃炎,一直在吃药),我爸勉强爬起来,他儿子再次把我爸摔倒地上,接着用脚往我爸头上和身上跺,他也跑过来和他儿子两个人跺我爸,他儿子的脚上穿着军用黑皮鞋,当场把我爸的头跺的麻木没有感觉,身上原先的骨折再次裂开,在跺我爸的期间我妈还说我爸有心脏病,那样也不能阻止他和他儿子,临走的时候因为我爸起不来,他儿子边扇我爸耳光边说:起来吧,别装了。连着扇了好几个耳光,耳朵暂时性耳鸣。&&&&当时我们报警的时候没有别的邻居在场,打人的过程也就几分钟的时间。报警过派出所人员没有出警,也没有对打人之人拘留,当时因为时间紧急,就直接把我爸送到医院,在医院治疗了一周的时间能够勉强出院,住院期间共花费医药费3千多元,不包括路费,饮食等其他费用。医院出院证明上写着:1、头、胸、腰、腹部软组织损伤;2、胸、椎体陈旧性骨折。我想咨询下:我该怎么有效的维护我们的权利?
律师回答地区:河南-郑州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55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的情况十分复杂和严重,建议你最好直接与本律师联系面谈。 10:51
无锡推荐律师我是现役军人,我家人被外人打了,我想通过部队进行帮忙解决,我该怎么办,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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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现役军人,我家人被外人打了,我想通过部队进行帮忙解决,我该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好,你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这种事件还是要通过当地派出所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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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被殴打怎么处理而且知道是军人
黑龙江-哈尔滨&06-26 12:59&&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6)
现役军人被殴打怎么处理而且知道是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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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及时向警方报案处理,如果伤情鉴定为轻伤害以上(包括轻伤),打人者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后,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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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要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伤情进行鉴定,如果一旦鉴定为轻伤的话,那么可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如果经鉴定构成伤残的还要支付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如果经过鉴定不构成轻伤,那么可以启动民事程序,要求对方对上述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赔付,而且同时要求公安对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相应拘留处罚。如果协商不成,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的,只要证据充分,这样的案子胜诉是没有问题的。具体的赔偿数额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的,建议可以委托律师出具一份赔偿清单的,走司法程序肯定是有些繁琐,但是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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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报警处理,申请伤情鉴定:
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若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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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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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必要时可以委托我们专业律师代理,若需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或者加微信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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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对方受伤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构成轻伤以上须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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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发文字号:
颁布单位:
军人案件怎么处理
作者:许县委  时间:     浏览量:26  
  2012年最新刑事诉讼法全文
附则&&&&&&&&&&&&&&&&&&
  第二百九十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3月04日 访问次数: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文  号】:(1982)政联字8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政治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按照军队和地方政法机关要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密切配合,共同对敌的原则,现对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以下同)在地方作案被当场抓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的规定,当地公安机关可以将其拘留,移交其所在部队保卫部门处理。
  (二)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在部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地方公安机关配合;现役军人和地方人员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对犯罪分子,由地方和军队共同研究,通盘考虑,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分别由地方、军队公安机关、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三)地方人员到军队作案,由军队保卫部门与地方公安机关共同查清犯罪事实,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上作案,由地方公安机关提供犯罪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以上保卫部门审查,确认应依法追诉的,由保卫部门拘留,提请有关部门办理退役手续后,移交有关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内作案,依法应当追诉的,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负责查清犯罪事实,将案卷材料移送其所在县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属于在服役期间犯下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仍由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处理。
  (六)军队非编职工和随军的军人家属子女在部队营区作案,由军队保卫部门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查清犯罪事实,由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七)属于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案件,需到地方居民住地搜查时,应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搜查。属于地方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需到部队营区和现役军人住地搜查时,应同军队保卫部门联系,由军队保卫部门依法进行搜查。
  (八)现役军人在地方作案,地方人员到军队作案,其罪证、赃款、赃物应随案移交。对其中属于抢劫、盗窃、侵吞、非法占有的公、私财物,在案件处理终结时,应按有关规定上交国库或归还原主。
(九)由军事法院判处徒刑并开除军籍或公职的犯罪分子,移送地方劳改单位服刑的,服刑期满后,由所在劳改单位依法予以释放安置。
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时间: 10:17&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0)&
【找法网 刑事诉讼法】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98年7月21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军队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对军内人员犯罪的案件依法分别行使检察权、审判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队和地方互涉的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按照下列规定管辖所在单位和案件管辖单位的刑事案件:
  (一)军级以下单位的保卫部门按照侦查权限分工,管辖副团职、专业技术八级、文职副处级以下人员犯罪的案件;副大军区级单位的保卫部门管辖正团职、专业技术七级、文职正处级以下人员犯罪的案件;军级和副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分别管辖上述人员犯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二)大军区级单位的保卫部门管辖前项规定以外的正团职、副师职、专业技术七级至四级、文职正处级和副局级人员犯罪的案件;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管辖上述人员犯罪的案件,以及前项所列人员犯罪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
  (三)总直属队的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管辖副师职、专业技术四级、文职副局级以下人员犯罪的案件。
  正师职、专业技术三级、文职正局级以上人员犯罪案件的管辖,由总政治部保卫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决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兼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等级职务的,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案件的管辖。
  第四条 属于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涉案单位的保卫部门应当共同查清犯罪事实,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的保卫部门依法处理。
  属于军事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五条 上级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下级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也可以将本级管辖的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侦查。
  第六条 军内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不属于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有管辖权的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七条 未设立保卫部门的军级以上单位和军队院校政治部负责保卫工作的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时,在上级保卫部门的组织指导下,依法行使相应的侦查权。
  第八条 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可以在指定的地点执行,并由专人进行监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军队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军事检察院决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军事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应当按照案件管辖权限,通知保卫部门执行。上级保卫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交由下级保卫部门代为执行。
  第十条 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办理重大、复杂案件时,经师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临时任命侦查、检察人员参与办案。
  第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经上一级军事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由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依法批准或者决定。
  第十二条 案件管辖单位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师级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上一级保卫部门同意后,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军事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
  第十三条 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按照业务分工办理侦查与批准逮捕、起诉工作。
  第十四条 被害人或者军事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七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指定的医院进行;需作其它鉴定的,应当指派、聘请军级以上单位或者地方有关部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
  第十六条 军级和副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和总直属队的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在审判第一审案件时,其审判组织分别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
  第十七条 军事法院公开审理案件时,与本案件有关的地方人员经许可可以参加旁听。
  第十八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关于上诉和抗诉的规定,适用于军事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
  第十九条 军事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被告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根据军事法院的要求,派出有关人员执行法庭勤务和押解任务。
  第二十条 军级和副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审理公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依法批准;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军事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以及上诉、抗诉案件,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批准或者决定。军事法院作出延期审理决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军事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 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和总直属队的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在复核和执行死刑案件中,分别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军事法院应当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罪犯所在单位保卫部门,由罪犯所在单位予以考察。
  第二十四条 在军队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需要依法减刑、假释的,由军事法院依照下列规定审核裁定:
  (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要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报请解放军军事法院审核裁定;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要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报请对执行机关有案件管辖权的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或者总直属队的军事法院审核裁定。如果执行机关与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经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批准,执行机关也可以报请有案件管辖权的军级或者副大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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