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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预算中频现“天价”,警醒了谁?|预算|政府采购_凤凰资讯
政府采购预算中频现“天价”,警醒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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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广州天河区“天价U盘”采购预算事件引发了社会关注。有媒体报道,天河南街道的政府采购预算表显示,该街道计划购买27个U盘,共需要花费2.7万元,即平均每个U盘要1000元。根据天河区相关部门核查,做出上述回应:部分超标项目,比如千元U盘、预算超过6000元的电脑等,最后并没有获得天河区财政局批复拨款。
原标题:政府采购预算中频现“天价”,警醒了谁?导语:“不选好的,只选贵的”,看来天河南街道的采购就是按照这个标准去的。好在被及时制止,“天价U盘”才没成事实。我们不否认大存储的U盘价格高一些,但作为基层街道办采购将近30个昂贵的大存储U盘,是不是有这个必要呢?广州政府采购预算现“千元U盘” 回应:财务不专业这几天,广州天河区“天价U盘”采购预算事件引发了社会关注。有媒体报道,天河南街道的政府采购预算表显示,该街道计划购买27个U盘,共需要花费2.7万元,即平均每个U盘要1000元。根据天河区相关部门核查,做出上述回应:部分超标项目,比如千元U盘、预算超过6000元的电脑等,最后并没有获得天河区财政局批复拨款。“天价U盘”事件警醒了谁?预算任性一枚“千元U盘”,折射出政府采购预算的任性与随意。这种任性与随意会带来许多危害。政府采购有严格预算,可以约束政府财政支出,方便社会监督,防止寻租腐败,还有利于健全财政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预算一旦成儿戏,必然带来财政支出的浪费、监督失灵,继而是政府采购中的种种腐败。我国早已出台《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但从“千元U盘”一事来看,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得到有效实施。因此首先应提高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法律意识,严格依法按照“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其次是负有监督管理之责的政府财政部门应细化政府采购预算中所包括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标准,比如采购货物应细化到购置物品的名称、规格、市场价等等。让采购人编制预算更加专业,同时堵住有可能滋生浪费和腐败的漏洞。第三是强化监督,认真实施预算法定原则,政府采购预算一经同级人大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变更,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让政府采购节俭高效,权力寻租者无隙可乘,社会各界便于监督、乐于监督。(士心)监管失职试想,如此“财务不专业”的采购预算都能通过层层把关进入到公开程序,对政府采购的有效监管约束又体现在何处呢?真是“财务不专业”的问题也便罢了,怕只怕,“财务不专业”只是一个借口,真正的天价采购与采购腐败,借由形同虚设的监管体制大行其道。事实上,类似“天价采购”现象在政府采购领域早已屡见不鲜,历来都是腐败丑闻的多发地带,对此理当采取更为严密的监管约束才对,而不是任由千元U盘、3万元路由器等等,以“财务不专业”的名义继续大量存在。政府采购领域的“监管不专业”乃至形同虚设,从来都是“天价采购”与采购腐败甚嚣尘上的重要原因所在。普通公众和普通记者都能一眼看出来的采购预算问题,身负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却视若未见,这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尽管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已经比较完善,但在落实层面却存在很大问题,不仅“笼眼”很松、监管无力而且没有严格的问责机制,就算被曝光,也有“财务不专业”之类的各种借口可寻。某种意义上,要想杜绝“天价采购”,既要将采购主体关进笼子,更要对看守者审核者追究失职之责。(舒圣祥)机关作风不实“天价”采购预算反映出机关人员马虎的作风。普通U盘是多少钱一个,采购预算编制人员不十分清楚,也属正常。但各个政府机关均下发有设备采购的限额标准,规定了各种设备的价格上限。预算编制人员只需翻一翻《标准》,就可以准确地编制U盘的预算。天河区天河南街道在编制U盘预算上,可能并没有翻看《标准》,而是想当然,随意地定下了U盘预算,反映出相关工作人员懒散的工作作风。“天价”采购预算反映出机关铺张浪费的习气。只有严格把握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必要性和采购标准、数量,合理编制预算,才能从源头上强化支出控制,杜绝超标采购、奢华采购。而天河区一些街道出现“天价”U盘、电脑、扫描仪、投影机,则是机关人员追求“高品位”,挥金如土的表现,不管工作是否真正需要,不节省财政经费,而只管把钱花销掉。“天价”采购预算反映出机关虚浮的作风。编制财政预算,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预算和实际需求相吻合,杜绝瞒报、虚报、谎报的现象。天河区一些街道工作人员在编制采购预算时,认为反正采购尚未进行,即便招标了职能部门自然会把关,故而随心所欲地编制采购价格,从而造成“天价”采购预算。这反映出相关工作人员对待工作不认真、不扎实、不负责,作风虚浮。采购预算编制事关财政经费支出,不是小事。天河区的街道出现了多个“天价”采购预算,殊为怪状。消除“天价”采购预算怪状,既要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更要在作风上找原因,真正地根除不良作风,以作风的改变促进采购预算编制的正规规范。(向秋)政府采购须让阳光驱散乌云实施政府采购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此,国家也不只是口头喊喊,而是制订了具体的法律法规。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更是作了细化。按理说,只要依法而为,即便个别地方的政府采购中出了某个问题,那也无损大体,但现实问题呈现在人们眼前的却严重得多。政府采购,作为一项被民众寄予厚望的源头反腐制度,被社会舆论誉为“阳光工程”,但自1998年全面实施以后,为何这一制度的头顶上不时飘出了乌云,甚至在某些地方越积越厚?一个毋庸讳言的事实就是,对政府采购这一制度,尤其是预算安排和编制,一直存在一些人有法不依或一些部门的权力利益化现象,当然,更深层的原因还在于监管不力。显然,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是该对各地的“天价”采购预算进行追责了。而最为关键的就是,要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预算和详细项目,公开就是最能驱散乌云的阳光。(肖应林)(据央广网、人民网、日报、长沙晚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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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  受的委托,3月11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始就其智能化系统项目所需的设备及相关服务进行公开招标。4月2日,代理机构公示了中标结果,A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参与该项目投标的B公司对A公司为中标人提出了质疑。B公司认为,从技术层面讲,虽然A公司的投标报价略低于自己的报价,但A公司所投的产品的质量远远不如自己所投的产品。而在这个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价格分只占总分的百分之三十。因此,如果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A公司不应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人。   收到质疑后,代理机构私下请了两位专家大体看了下A公司和B公司的投标文件。这两位专家审查投标文件后认为,从技术参数上看,B公司所投产品的确要比A公司投的产品质量要好。这两位专家最后说,如果让他们根据招标文件给这两个公司打分,B公司的综合得分会略高于A公司的得分。“这可怎么办呢?”代理机构犯难了。   透过上述案例中代理机构遇到的疑问,其实有以下问题值得思考: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遭遇供应商对评审的质疑时,能否重新组织专家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复审?对中标结果进行复审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二、如果进行复审,是启用上次评审的专家还是重新抽取专家?如果进行复审后的结果与之前的中标结果不一致,应该以哪一次为准? 关键要看质疑内容是否有依据   “我的理解是,公示中标结果不仅仅是告诉有关各方采购结果出来了,还是了解有关各方对采购结果是否有异议。因此,有关各方都可以就采购结果提出异议。”湖南省某招标公司的老总如是说。至于是否对采购结果进行复议,这位老总的观点是,如果质疑的内容有充分的证据,代理机构就应该组织专家进行复议,以确定评审结果是否客观。   一位法律专家则从法律的层面谈了自己的观点:专家也是人,有错就改,这没什么。关于评审中出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制订者已早有预见。所以该办法第七十七条就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因此,如果供应商发现了评审结果有问题,当然可以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问题证据充分,代理机构就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复议,确定是否存在需要改正的错误。 复议采购结果两者选择皆可   采访中,有人说,如果需要对评审结果提出复议,最好是重新抽取专家。因为评审结果公布后,评标专家的名单也是要公布的。此时,如果此时再启用原来那批专家对采购结果进行复议,就很难避免中标人和质疑者贿赂专家的情形出现。   持上述观点的人还认为,如果新抽取的专家认为原评审结果没有问题,他们就应该对供应商的质疑内容进行有效答复;如果复议的结果与原评审结果不一,可以再组织一批专家进行再次复议,甚至可以在征得相关供应商的同意后,让原评标专家与新抽的专家在部门及相关供应商的监督下进行辩论来最终确定结果。   但不少人却认为,专家的评审总会有差别,如果重新抽取的专家复议结果和原结果不一样就很难决策了。因此,复议专家最好还是启用原项目的评审专家。如果原评标委员会能通过自己对上次的评审情况进行分析,对质疑人提出的问题进行有效反驳,那么,可以维持原来的评审结果;如果供应商质疑采购结果有凭有据,原评标委员会又不能进行有效解答,那么就得重新对项目进行评审。至于“专家名单已经公布,可能会出现贿赂”这个问题,其实是没有必要去担心的。因为第一次评审已经被人提出了有可信证据的质疑,专家们一般还是不敢“轻举妄动”的。在这部分人看来,“对于评标结果复议是比较常见的改正错误的方法,有时候复议的结果还可能有质疑,会有两次或更多的复议。直到没有问题为止。改正评标的错误是评委的责任。”&  对上述两种观点,业内专家的看法是:是启用原评标专家,还是重新抽取专家,其实完全没有争论的必要,都可以。如果启用原评标专家,他们复议后仍坚持原评审结果,就应给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合理解释;如果复议后,他们推翻了自己先前的评审结果也得给原中标人以合理的解释。如果重新抽取专家,他们要推翻原评标结果,也得给出充分的理由;维持原评审结果,也一样得给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合理的解释。所以,如何选择专家复议,可以由代理机构根据实际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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