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教派历史上衍生出过哪些极端的教派

新疆宗教演变史的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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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宗教演变史的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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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种宗教流布的地区,多宗教并存是从古到今新疆宗教分布的基本格局。
&&& 在新疆历史上,除了远古时期的原始宗教外,纪元以来的2000多年历史中即有多种宗教流布,除了佛教和伊斯兰教这两种在新疆传播时间最长、范围最广、影响最深的宗教外,祆教、摩尼教和景教都曾长期驻足于新疆,且为新疆历史上大多数民族所信奉。总的说来,10世纪以前,以佛教的影响为盛。14世纪以后,伊斯兰教得到了广泛的传播,逐渐成为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等民族普遍信仰的宗教。但新疆的蒙古族这时候信仰了藏传佛教,其他有的宗教(如景教、道教等)也并未完全消失。近代以后,又传入了基督教、天主教和东正教。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疆亦是伊斯兰教、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和东正教等6大宗教并存,新疆多种宗教并存的基本格局始终没有改变。
&&& 2.新疆流传的宗教,除原始宗教外,其余均为“外来宗教”,主要经由中西南亚传入,这些外来宗教传入新疆后,都有一个与本地区、本民族传统文化和习俗相融合、相适应的过程。
&&& 这些 “外来宗教”可分为几种类型:一是印度文化型,如佛教;二是波斯-阿拉伯文化型,如祆教、摩尼教、伊斯兰教;三是罗马文化型,如基督教,包括基督新教、天主教、东正教和基督教“异端”派别聂斯托里派,即景教;四是中原文化型,如道教。这些不同文化类型的宗教,不仅其教义、礼仪等各不相同,而且产生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环境等也迥然相异,最初都带有较浓厚的地方性色彩。在向境外传播中,都不可避免地与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社会制度、文化习俗等相互吸收,从而带上这些地区和民族的文化印记。佛教传入中国后,流传于汉族地区的为“汉传佛教”;流传于藏族、蒙古族等地区的为“藏传佛教”;流传于云南傣族等地区的为“南传佛教”。这种现象就是外来宗教地区化、民族化的结果。佛教在古代新疆的传播形成了我国富有特色的“西域佛教”,是佛教与西域各民族社会文化相互吸收、融合的结果。这种地方特色,不仅反映在佛教经典的翻译和佛教礼仪的改造上,更突出地反映在代表佛教的文化艺术如雕塑、绘画、艺术造型以及音乐、舞蹈等方面。西域佛教也因各地文化背景的差异而形成了各自的传统,如代表丝绸之路南道的于阗佛教文化、代表北道的龟兹佛教文化、代表吐鲁番盆地的高昌佛教和高昌回鹘佛教文化等,都呈现出不同的风格而大放异彩。伊斯兰教在新疆少数民族中的传播也具有不同的特点,特别是苏非派的广泛传播,把南疆地区固有的某些传统如祖先崇拜、陵墓崇拜、“万物有灵”的信仰观念以及祆教的拜火习俗、萨满教的习俗等与伊斯兰教的教义相糅合,形成了维吾尔族伊斯兰信仰的特色。这种特色在南疆地区至今仍然盛行的麻扎朝拜活动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相比于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和柯尔克孜族的伊斯兰信仰又有不同,后者在接受伊斯兰教的过程中,部落宗法制度得以保留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支配作用,伊斯兰教法并未得到严格遵行,宗教居于次要地位,部落头人的权力高于宗教人士,宗教人士也没有司法权。草原上的游牧民由于流动不居,一般不修建清真寺,也不十分重视礼拜和斋戒等教仪。萨满巫师在民间仍有一定地位,在伊斯兰教的一些仪式里也有萨满教的遗俗。塔吉克族信奉什叶派,在接受伊斯兰教的过程中,把适合于自己的生活习惯与伊斯兰教结合在一起,如一般不封斋,也不去麦加朝觐,多数穆斯林只做节日礼拜,宗教首领是“依禅”,各户世代信从某一依禅及其继承人。由上所述不难看出,外来宗教在新疆的传播过程中,地区化、民族化都是不可避免的。惟其如此,这些宗教才能根植于不同文化背景的土壤中得到广泛传播。
&&& 另一方面,多种宗教的并存流传,还造成了不同宗教之间相互渗透的现象。伊斯兰教尽管有着比较严格的一神论教义和教规,但在传播过程中,也或多或少地受到其他宗教的渗透和影响。从南疆地区某些清真寺建筑上的壁画、雕刻就可以看到古代佛教艺术的遗风。如莎车县加满清真寺梁坊上是用莲花、祥云和金色光环色彩图案装饰。有些古代保存下来的伊斯兰教建筑并非都是阿拉伯式的“方基圆顶”,而是保留了当地原有的建筑风格,著名的库车额什丁和卓麻扎的陵墓就是一种平顶式、有廓檐和窗格的古建筑。南疆苏非派中有个特殊的 “乞食者”团体,其成员披头散发,不修边幅,极端厌弃今世,不娶妻生子,不成家立业,四处游荡,以乞食为生。其渊源与从前当地佛教的游方僧有关。而活跃在维吾尔、哈萨克等民族民间的“巴合西”、“达汗”等则可以追溯到历史上的萨满巫师;拜火习俗和过“诺鲁孜节”则是祆教的遗留。这些现象都是新疆多种宗教并存、各宗教相互影响的痕迹。
&&& 3.新疆宗教在历史发展中起着双重作用。
&&& 一方面,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各类宗教的消长兴衰与新疆历史演变交织在一起,与先后进入新疆的各民族的历史、文化活动相联系,成为民族间相互吸收同化乃至融合的文化影响因素的粘合剂。例如,14世纪的蒙古察合台后王秃黑鲁帖木儿汗面临内外交困的局势时就利用了宗教。当时的情况是,既与中亚河中地区已经突厥化、伊斯兰化的蒙古政权关系紧张,又与被统治民族(维吾尔族等)的矛盾也较尖锐,境内割据严重。为了摆脱这种困境,秃黑鲁帖木儿汗首先使蒙古人皈依伊斯兰教,又以武力向东扩张,迫使库车、吐鲁番、哈密等地的居民接受了伊斯兰教,把该教传播到新疆大部分地区。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民族融合,蒙古人也融合到维吾尔人中去了。伊斯兰教对这一民族融合过程起了纽带作用。除此而外,新疆各民族历史文化传统(如历史传统、民间文化、哲学思想、绘画、歌舞等)和风俗习惯中源于宗教的内容较多且突出。对有的民族来说,这些宗教因素演化作为其传统的某些内容沉淀到民族心理之中了。另一方面,宗教也成为历史上民族间及民族内部相互斗争,甚至相互仇杀的重要因素。历代统治者更是把宗教作为对各族人民进行剥削、压迫的重要工具,一些野心家、阴谋家也往往利用宗教,打着宗教旗号实现其政治目的,给历史上各族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
&&& 4.要从发展变化的眼光看待一个民族的宗教信仰。
&&& 从发展的眼光看,一个民族的宗教信仰不是一成不变的,新疆宗教的历史说明,一个民族在其发展过程中,宗教信仰是不断变化的。开始信奉这种宗教,后来又信奉那种宗教,过一个历史时期又信奉另一种宗教或者反过来又信奉原来曾经信奉过的宗教,有的民族的宗教信仰先后多达五六种。以维吾尔族及其先民为例,除信奉伊斯兰教外,新疆历史上流布过的原始宗教(包括萨满教)、祆教、摩尼教、景教和佛教都先后信奉过,且其中大部分宗教在维吾尔族历史中驻足长达数百年至千年以上时间,对维吾尔族的历史发展和文化传统予以深远的影响。尤其是解放以后,伴随着历史的巨变,新疆各民族的宗教生活以及各宗教的社会作用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 5.帝国主义往往利用宗教为其侵略目的服务。
&&& 基督教、天主教(简称“两教”)在我国的传教自由权是1840年鸦片战争后订立的不平等条约的内容之一,足以说明该两教向我国传播是有其政治背景的。该两教均系1840年以后传入新疆,教会均由外国传教士掌管,在新疆搜集各方面的情报,足以说明这些传教士来新疆传教是有其政治目的的,是为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服务的。解放前,新疆基督教、天主教组织是直接地或间接地分别受外国差会(传教机构)或罗马教廷的指使进行活动的,成为帝国主义奴役新疆各族人民的工具。外国传教士出于政治目的在中国传教是一回事,许多中国人出于信仰接受了基督教、天主教则是另一回事,两者在性质上有着根本的区别。新中国成立后,“两教”爱国组织割断了同帝国主义的联系,不受外国宗教势力的支配,实行自治、自传、自养,其性质与新中国成立前相比发生了根本变化。
&&& 6.只有在新中国,新疆各族人民才真正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党的宗教政策是完全正确的。
&&& 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人民根本不可能有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落实,新疆的宗教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首先,宗教摆脱了境外势力的控制,成为我区广大信教群众和爱国宗教团体自办的事业,爱国宗教组织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其次,废除了宗教剥削压迫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宗教作为剥削阶级和反动统治阶级利用工具的作用,宗教成为广大公民自主选择的个人私事,人们有了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第三,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政治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他们把爱国爱教统一起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表现出很高的热情,并充分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五个文明”做贡献;第四,宗教事务管理基本纳入法治轨道;第五,宗教思想亦发生了诸多变化,宗教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上迈出了可喜的步伐。
&&& 实践证明,党的宗教政策完全符合新疆宗教实际,符合各民族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了各民族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衷心拥护,是完全正确的。
来源:新疆《三史》教育简明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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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克尼尔:全球史视野下四大宗教的传播
人生就像钟表5
各种普世性宗教,在公元200年以后不久获得了各种各样新的形式,并且具有了对欧亚大陆网络体系更大的支配能力。当对来世幸福的渴求开始充满每个人内心之时,日常经验便具有了一种新的特征;而且这些新的信仰非常迅速地创造出新的仪式、新的艺术类型和新的知识群体,并将来自印度、伊朗、犹太和希腊化的各种传统都融为一体,转化成独特而持久的形式。当受苦受难者能够对未来美好生活有所预期之时,人们对各种灾难与不公正便具有了更大的承受能力。这些新宗教还将对穷人、病人、孤寡老人、孤儿以及其他受难者施以救助作为宗教职责之一。此外,加入一个不断成功发达的宗教之中,还往往会带来各种经济益处,正如商人们皈依伊斯兰教之后所立刻感受到的那样。世俗统治者与宗教之间所建立起来的那种暧昧联盟,是这一新时代的一个具有首要意义的特征。各种宗教机构团体——如修道院、寺庙、教堂、清真寺和马德拉斯(madrassas,伊斯兰教宗教学校)等机构所享受的官方庇护,既令它们通过接受捐献等途径大大受益,同时,又以迫使统治者如同普通信众那样遵守同样的道德和宗教规定,从而对王国或帝国的专制权力加以一定限制。这种王冠与祭坛之间的联盟最早起源于伊朗,当时正值萨珊王朝的第一代君王在琐罗亚斯德教一个复兴和修正派别的支持下,于226年获得了王位。然而,当651年伊朗人皈依伊斯兰教之后,琐罗亚斯德教便衰退消亡了,萨珊王朝的宗教政策对后世历史的影响远远没有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在312年皈依基督教信仰那般重要。君士坦丁大帝虽然内心偏爱基督教信仰,但是他并没有对传统异教信仰和其他宗教予以取缔和禁止。他的后继者于395年将基督教确立为罗马帝国境内唯一的合法宗教。沿着商路,基督教一直向东传播到中国,并通过水路,传播到印度和埃塞俄比亚。但除了埃塞俄比亚以外,基督教在这些地区仍是一种影响微弱的外来宗教。佛教的传播范围更为广泛。就在佛陀释迦牟尼辞世(大约为公元前483年)后不久,佛教就经由海路从印度传播到东南亚地区,对这一地区各个王国官方宗教信仰的确立起到了很大作用。在喜马拉雅山以北,佛教僧侣的数量要大大多于基督教僧侣的数量,他们沿着中亚商路不断向外扩展,很快就渗入中国、朝鲜和日本。大规模的改信佛教导致了对佛教寺庙的大量财物馈赠,这应当说是在317年开始的,当时中国北部一位统治者对佛教极为欢迎,并且与同时代的西方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大帝一样,这位中国帝王也把国家财力用于推动这种新宗教信仰的传播事业。尽管在保守的学者和地主中,那些不喜欢外来观念和实践的儒学和道教追随者曾对其进行过抵制,但是凭借数百年间源源不断的官方庇护和大量私人捐赠,佛教似乎已经从外观上把中国转变成为一块佛教乐土。从中国,佛教又传播到朝鲜,在372—528年间,当地三个相互竞争的王国先后都把佛教确立为官方信仰。正如我们所知,593年佛教布教僧侣在日本也获得了官方庇护。就在佛教在东亚各地赢得数以百万计信徒的时候,一种新近合并而成的宗教——印度教(Hinduism)却在印度本土取代了佛教的地位。笈多王朝(其统治时期大约为320—535年)不再像自己的前辈孔雀王朝(Maurya dynasty,其统治时期大约为公元前321—184年)那样宠信佛教,而是更加偏爱印度教。尽管在笈多王朝时期,富有的佛教寺庙仍在印度继续存在,但佛教的地位已经丧失。在中亚入侵者于490—549年间对佛教圣地和寺庙大肆劫掠之后,佛教出家修道团体就再也没有重组复兴过,这大概是因为这一时期,对大多数印度人来说,印度教所主张的通过个体与湿婆(Siva)或毗湿奴(Vishnu)直接的交往便可获得拯救的道路,要比以往需通过富有的拥有特权的佛教僧侣团体的中介才能达到涅槃境界的做法,更加具有吸引力的缘故。印度教三大主神:梵天Lord Brahma、毗湿奴Lord Vishnu、湿婆Lord Shiva(从左至右)在中国,佛教也同样遭遇到严重挫折,当时极为憎恨佛教的儒家知识分子劝说唐朝皇帝,于845年关闭了上千所佛教寺庙,没收了佛教僧侣拥有的广大地产。此后,中国佛教只能以民间教派形式秘密地存在,偶尔通过公开反叛的方式爆发一下。而在印度,佛教以一种人们难以察觉的方式渐渐地消失了,在印度人看来,佛教只不过是试图摆脱现实生活的幻觉和苦难的种种途径中的一种而已,并且是以一种人们在情感上难以接受的束身自修的苦行方式。但是印度教却不是一种传播性的信仰。各种印度教仪式中爽朗活泼的情感和那种认为处于歇斯底里狂欢状态中的崇拜者就是同某位神灵,或者是湿婆或者是毗湿奴达到浑然一体的观念,从未传播到印度次大陆和位于各地海岸印度人集中居住的飞地以外的地区。另一方面,印度教圣人所详加传授的那些神秘技巧也从一开始就渗透到基督教修道运动之中,并在1000年之后,对伊斯兰教产生了一定的改变作用;与此同时,佛教还把众多更为明显的印度影响因素带给了东亚地区的各种不同宗教。但印度教对无数地方教派合法性和各种各样地方崇拜形式所给予的认可,比如将各种地方性神祇均视为最高精神实在的不同化身的观念,则没有向外输出。印度教对千奇百怪的各种习俗和缺乏核心教义的宗教的容忍与宽容,主要并非基于它的神圣经典和教法。简而言之,印度教对极端多样性的认同和其拯救理论在逻辑上的不完备特征,是与印度社会的种姓制度非常适应的,而在其他地方社会则根本无法通行。当伊斯兰教迅速崛起,欧亚大陆各种不同宗教之间的差异更加尖锐的时候,印度教就更加被限定在南亚次大陆地区之内了。而伊斯兰教是一个传播性宗教。穆斯林军事征服浪潮停止之后,伊斯兰教扩张就采取了更为和平化的方式,因为穆斯林商人走到哪里,他们就会将伊斯兰教带到哪里。毋庸置疑,犹太教、印度教、基督教和佛教的信徒的情感都势必对大规模地接受伊斯兰教的启示形成阻碍。但是,每当伊斯兰教与那些无宗教信仰的民族相遇时,马上会导致大规模群体皈依现象的出现。大草原西部地区的突厥民族皈依伊斯兰教的情形,尤其证明了商人传教士们被接受的程度,及至1000年之前,几乎所有突厥民族都成为逊尼派穆斯林,我们还看到,在非洲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形。在罗马帝国边境以外的欧洲北部地区,基督教也有过类似的成功经历,当时的僧侣和其他教士们(但不是商人)把基督教的拯救福音传播给了凯尔特、日耳曼和斯拉夫等各个民族。这些宗教改宗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基督教观念对统治权的肯定以及对地方统治者权力的扩展。通过引入文化,一位基督教教士可以使国家政权管理得以强化,并使这个国家更为统一。结果,到1000年时,传教士们把整个欧洲都带入基督教世界之中,只有波罗的海南岸地区的一小部分异教徒是例外。最后一个皈依的民族是立陶宛人,直到1387年,他们才皈依基督教。传播如此广泛的各种救赎性宗教在众多方面都存在差异,但是也有某些共同之处。首先,佛教、基督教、印度教和伊斯兰教都对以往人类古老的期望进行了根本性修定。过去的宗教一直允诺的神对尘世财富的保佑全都被取替,这些新的宗教将人类期待引向永恒的、先验的世界——如天堂、涅槃、与湿婆和黑天(Krishna)合为一体,以及伊甸园等方向上来。有关日常生活行为的各种道德规范要求并没有降低,反而因对末日审判或印度教、佛教那种痛苦难当、无尽无休的转世轮回所产生的恐惧而得到进一步加强。维摩居士像这类宗教转变使文明城市生活中的各种现实苦难较之以往更易被人们所承受。首先,那些专门化职业之间的相互依赖虽给城市带来了财富和权势,但它们也并非总是处于稳定状态,而常常在关键时刻出现缺失,并且还极易在厄运到来时出现令人痛苦的破裂。在未来生活中能够获得补偿的希望会令现实中的不公正和灾难易于被人们承受,因为对于那些幸存者来说,无论现实生活多么艰难,终究可以在死后持有一份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允诺。对这种现实中承受的苦难可以在未来生活中获得补偿的希望,乡村农民们也是持欢迎态度的。这类希望大概也使农民反叛暴动的频率得以降低。总而言之,在苦难之际所获得的希望是这些新的宗教信仰馈赠给每一个人类个体最丰厚的礼物。所以,这些新的宗教的传播扩展使文明开化社会中的分化状况更加易于维持、恢复和向新的程度扩展。这种相适性可使我们对某种拯救性宗教的皈依同200—1000年间文明国家、社会在欧亚大陆和非洲地区的迅速繁殖传播,这一世界历史的突出特征之间的密切关系做出解释。我们考察的所有宗教共有的第二个特点是,每一个人的灵魂都可以单独被拯救或被惩罚。在与人为善的被拯救者和心怀愧疚的作恶者之间的精确计算决定着最后结局。然而,妇女同男人一样具有灵魂,并且还发挥了某些新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她们将自己的信仰传播给孩子们,从而使对宗教的虔信得以传承下去,并且还将新的宗教信仰牢牢地植根于家庭日常生活习惯之中。妇女还可以从事慈善事业,有时还获得一些新的权利,诸如继承权等等。至少,各个新宗教的教规、教义较之以往更为明确清晰地改善了男女性别之间的关系,对寡妇和孤儿予以抚慰,有时还以施舍方式来对她们施行救助。第三,各种拯救性宗教通过共同服从神的意愿,或者像印度宗教那样共同服从决定每个人未来地位的“羯磨”(Karma,意译为“业”)的途径,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连接起来。宗教教义提供了一种强大的联系,佛教、基督教、印度教和伊斯兰教各种宗教仪式之间虽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别,但是每种宗教都发展出了强有力的公共崇拜情感,这些崇拜对象同时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所共同供奉。馈赠捐献给宗教团体的土地财产,使它们变得非常富有,从而可以使其所主持的各种宗教仪式更加辉煌,更加雅致。作为回报,那些直接从这些馈赠捐献中获益的教士和僧侣们也在布道传教中劝说人们服从王室。王权与祭坛的这种长期联盟由此在情感上获得了普遍和正式的强化,虽然具体情况并非总是如此。这些信仰所造成的政治赞助常常也潜伏着深刻的歧义。某位统治者是否是一名公正的君主、虔诚的信徒,是否奉行正确的教义教规?倘若他不是,公开反抗是否就成为一种宗教的责任?许多严格奉行教义的宗派常常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因而以神圣的名义对各种反叛给予支持的说法也四处传播,通常这种宣传是以秘密方式进行的,但在个别情况下也径直诉诸武力。因此,在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世界中就曾大量爆发过这类对现存统治体制的宗派挑战,并且,虽然不是经常的,那些宗教异端派别往往要同统治阶层或其他竞争者就社会集团的划分展开长期论争。在中国也是如此,845年以后,佛教各个宗派同大多数反叛行为都有着一定关联。然而,印度的两大宗教信仰同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相比,好战性通常要弱一些,它们认为获得拯救是一个过程,承认不同的途径同样有效,并且它们也并不是真正地对统治者本身表示尊崇,因为在它们的幻想世界中,只把这些统治者视为某位圣人甚或就是正义的化身而已。最后,各种新的宗教信仰对以往艺术和思想的传统进行了重新加工改造,并且无论在哪儿扎根,就把文化带到哪里,同时还使数百万民众一齐分享一个共同的意义世界。各种不同类型的文明最初主要是通过他们对于各种基于神圣经典的规则和仪式的熟悉和尊崇程度来加以界定的。确定无疑的是,由基督教权威神学家和主教会议所发布的理论,对《圣经》所记载的话语做了进一步补充,而由穆斯林的律法专家所做出的决定也对《古兰经》做了进一步详细阐述,与此同时,印度两大宗教的神圣经典则过于充分,种类极为繁杂。印度教将两部史诗——《摩诃婆罗多》(Mahabharata)和《罗摩衍那》(Ramayana)与某些灵修、祈祷和赞美诗一道奉为神圣学说的宝藏,而佛教各个宗派则把数量浩瀚的宗教经典都汇集为一体,有时则选择特定的经典作为它们独特修行方式的指导理论。但是无论在何地,文献、获得拯救的希望、归属于某种特定文明之中的身份感,这些因素十分紧密地连接在一起,从而创造出各种由宗教加以界定的文化屏障,正是这些屏障使整个世界仍旧被划分为不同的几个部分。200—1000年间的宗教再造重建,形成了四大主要信仰体系。这四种宗教皆具有各自的特征,这些特征使它们适应了文明的扩散及其令人不满之处。面对各种不可避免的不公正、不平等现象愈来愈严重的局面,有些宗教对忠实信徒的安抚是不成功的。在佛教、印度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向欧亚大陆和非洲落后地区渗透的过程中,许多这类宗教被吞并或被消除,处于偏远森林和山区的各个民族纷纷皈依了四大宗教。四大宗教还传入东南亚、非洲和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到朝鲜的各个新的地区。在不断传播的过程中,四大宗教对欧亚大陆交往体系的扩展极有助益,从而使这一体系转变成一个名副其实的旧大陆交往体系,其幅员由大西洋一直延伸到太平洋,从西伯利亚森林一直延展到印度洋。(本文摘自《麦克尼尔全球史:从史前到21世纪的人类网络》,约翰R. 麦克尼尔、威廉H. 麦克尼尔合著,王晋新、宋保军等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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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对宗教极端案件的治理,特别是宋代对极端宗教案件的防治与处罚,有着丰富的经验,至今对我们仍有警醒和启发意义。
杀生祭祀,挥舞的不仅是屠刀,还有愚痴 (图片来源:资料图)中共中央党校《学习时报》5月11日刊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的专访。王作安认为,对一切犯罪活动,如暴力恐怖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活动、骗钱害命活动等,不管是披着宗教外衣还是披着其他什么外衣,都要依法打击。披着宗教外衣从事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在依法打击过程中要揭露犯罪分子的真面目,把宗教从中剥离出来,教育受蒙骗的群众。&有的人被洗脑后就参与暴力恐怖活动,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宗教极端思想也破坏宗教的健康发展,已经成为宗教最危险的敌人。对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行为要依法处理,有效切断其传播渠道。要支持宗教界阐释正信、倡导正行,帮助广大信教群众认清宗教极端思想反文明、反人类、反社会、反宗教的实质,自觉反对和抵御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 在我国古代,史料中记载了大量宗教极端案件。我国历史上对宗教极端案件的治理,特别是宋代对民间极端宗教案件的防治与处罚,留下了很多丰富的经验,至今对我们仍有警醒和启发意义。 官府利用正统儒、释、道&三教&对杀人祭鬼宗教异端进行打击 两宋,杀人祭鬼等宗教异端事件时有发生,尤以我国南方情况最为严重。&湖南风俗,淫祀尤炽,多用人祭鬼,或村民裒钱买人以祭,或捉行路人以祭。&(陈淳《北溪字义》卷下)&&湖外风俗,用人祭鬼,每以小儿妇女,生剔眼目,截取耳鼻,埋之陷阱,沃以沸汤,糜烂肌肤,靡所不至。&南宋绍兴二十三年(1153&年)七月二十一,将作监主簿孙祖寿奏:湖广这类杀人祭巫鬼的风气,甚至有向周边地区蔓延的趋势。(徐松《宋会要辑稿》) 杀人祭鬼,多出自南方,宋代大儒朱熹认为:&南人常食赢蚌,得人之肉,则用以祭神,复以其骨为酱而食之,今湖南、北有杀人祭鬼者,即其遗俗也。&但此说恐系臆测,不过宋代人确实将杀人祭鬼这种异端巫术称为&南法&(南宋洪迈《夷坚志》中称为&南法&)。&南法&是&害人极多&的异端巫术,而在当时人们看来,佛教、道教是有办法对付&南法&的。此种看法也被宋代官府认可,特别注意利用正统宗教来打击巫风。 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记载,北宋&朝廷有意经略溪洞&,中央王朝平定边区。两湖是宋代杀人祭鬼风气最盛之地,&溪洞&人多染此风。由于&蛮人多行南法&,恐惧当地巫术,因此朝廷请佛教高僧来随军帮忙。僧侣代表了正统教化的一部分,用来对付当地&蛮夷&的巫术之风。另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军的对手,蛮夷的首领&元猛素事佛&,这说明佛教已经在&多行南法&的当地社会发生影响,佛教的化育作用已发生效果。也正是这个原因,朝廷才会派作为&经略大师&的高僧参与平定&蛮夷&。随军高僧后因&入洞之劳,得紫衣师号&。 儒家尚仁,对杀人祭鬼最为反感。孔子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佛教、道教也反对杀生血食,淫祭害命,故在打击杀人祭鬼的异端活动中,儒、释、道三教站在政府一边。而杀人祭鬼的异端淫祀也将三教作为其死敌,荆湖巫风,亦遂谓杀秀才、僧侣、道士祭祀最佳。洪迈《夷坚志》:&杀人祭祀之奸,湖北最盛,其鬼名曰稜睁神。得官员士秀,谓之聪明人,一可当三;师僧道士,谓之修行人,一可当二;此外妇人及小儿,则一而已。&又彭乘《墨客挥犀》卷二:&湖南之俗,好事妖神,杀人以祭之。凡得儒生为上祀,僧为次,余人为下。&由此可见,荆湖巫风与儒、释、道三教在宋代已成对立之势。《夷坚志》多处记载,佛教《大悲咒》可以让人躲过杀人祭鬼之劫,甚至儒生也诵佛咒而免死,真可谓是三教&同仇敌忾&对付异端邪教之表现。 官府对杀人祭鬼宗教异端案件的各种惩处与打击措施 宋代官府对杀人祭鬼宗教异端案件一直是严厉打击的,从最高统治者到地方各界官员,多次严令禁绝杀人祭鬼等邪教行为。除了上文提到的,宋代官府利用儒、释、道三教的&教化&来打击异端外,其对付杀人祭鬼宗教异端案件的主要措施有: (1)将打击杀人祭鬼案件纳入地方官考评,并鼓励民间检举。某地出现严重的宗教异端案件,要追究地方官的领导责任,严防渎职;对于督办宗教异端案件得力者,予以奖励。例如《宋会要辑稿》载,1151年,皇帝下旨,若地方官员一任之内,若能破获7宗以上杀人祭鬼等邪教案件,将予以&推赏&(即提拔重用),给予奖励;若失察,则要受到处分。同时悬赏民间对宗教异端案件的检举揭发。如1040年,皇帝下旨,如果有人举报民间饲养蛇虫等蛊惑毒药,杀人祭祀妖神,致人死亡,对于举报者立即给予&铜钱及大铁钱一百贯&。 (2)加强人口控制,严防人口拐卖,利用乡保连坐,防范杀人祭鬼等异端案件的发生。据《宋会要辑稿》:&孝宗乾道三年(1167年)十一月初二,大礼赦勘会:民间多有杀人祭鬼及贫乏下户往往生子不举,甚伤风俗,可令逐路州军检举见行条法,令于县镇乡村晓谕,严行觉察,许人陈告。&南宋光宗绍熙五年(1194年)九月十四明堂赦:&访闻湖、广等处州县,杀人祭鬼及略赏人口,并贫乏下户往往生子不举,条法禁约非不严切,习以为常,人不知畏。可令守令检举见行条法,镂板于乡村、道店、关津、渡口晓谕,许诸色人告捉,依条施行。&宋代官府防止人口流失,是希望堵住杀人祭鬼现象的源头。 而实行乡保连坐,相互监督纠察,是防范杀人祭鬼等异端案件发生的另一重要措施。据范西堂《行下本路(两湖地区)禁约杀人祭鬼》:对于从事邪教活动之家,知县及其下属皂隶,乃至保甲首脑必须严加防范,注册登记,对于四处掠取活人祭祀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查。保甲邻里要互相监督检举,允许任何人举报邪教行为,若举办属实,&赏钱三千贯&,对于罪犯要&凌迟处斩&,家产充公。若地方官玩忽职守,乃至纵容,从知县到其下属皂隶、保甲首脑都要受到严厉处分。(《名公书判清明集》)防范邪教犯罪,官、吏、民各个环节相互监督纠察,各有责任,其制度设计应该说是比较严密的。 (3)打击淫祀淫祠以及巫术从业者,力图对杀人祭鬼宗教异端活动釜底抽薪。南宋高宗绍兴二十三年(1153年)七月二十一,作监主簿孙祖寿为杜绝邪教犯罪上奏皇帝。孙祖寿的奏折除了强调已经说过的&明示赏罚,增入考课&、&乡保连坐,浩诫禁止&两种措施外,也希望彻底断绝淫祀、淫祠,从根本上杜绝&愚民无知,至于杀人以祭巫鬼,笃信不疑&等情况的发生。对淫祀淫祠的打击,自然要将涉案的师巫一并惩处。南宋庆元四年(1198年),有官员上奏,民间巫师每年向地方官员纳税,地方官贪图小利,对民间巫术采取包庇纵容的态度,乃至于巫师向民众夸口&岁有输于公,自谓有籍于官&,自抬身价,乃至更多人陷入迷信,&遂至用人以祭,每遇闰月,此风尤炽&。因此朝廷下旨,&先严官吏纳收师巫钱之禁,然后取其为巫者,并勒令易业&,拒不停业的巫师&与传习妖教同科&。不久,巫师在民间的影响力下降,社会风气得以扭转,邪教犯罪&渐革&。 (4)宋代打击杀人祭鬼的力度相当大,甚至出现有人利用对宗教异端进行&严打&来诬告他人。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1037年,&澄州逃卒匿民家,佣以自给,一日,诬告民家事摩柁神,岁杀人十二以祭。州逮其族三百人狱,久不决。&周必大《朝散大夫直秘阁陈公从古墓志铭》:1171年,&衡阳民有被诬以淫祠杀人者,更三赦不决,君奏释之,诏下而雨,教官作《平反堂记》纪其事。&这两件诬告案,可从反面证明涉及杀人祭鬼案件惩处之严,但也说明打击邪教犯罪亦须明辨是非,防止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 对宋代官方打击杀人祭鬼宗教异端效果的反思 两宋时期,从中央到地方各地政府,都对杀人祭鬼宗教异端进行过严厉打击,但终宋之世,杀人祭鬼的案件仍屡禁不止,这与两宋时期的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发展有密切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湖广、岭南许多&蛮夷&开始融入华夏文明,随着双方接触日深,许多&蛮夷&的原始巫术遗风逐为人知,以前早已存在的许多风俗,纳入到文人、地方官府的视野,因而得到重视和惊觉,文献中也大量予以记叙。 另一方面,&蛮夷&的&南法&也开始对汉族社会产生影响,使得&杀人祭鬼&宗教异端案件出现的地域不断扩大。宋代东南地区,荆湖南路、江南路、淮南路、两浙路都十分盛行。此外,荆湖北路的峡州、广南西路的邕州、广南东路的韶州也都有杀人祭鬼的记载。除了原始巫术人牲外,宋代商品经济发达,人们的投机心理增强,希望通过血祭邪神(财神)而暴富,成为当时江南地区一种重要的民间信仰现象,这无疑也是诱发杀人祭鬼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五通神是宋代重要的财神,但其亦被视为独角山魈,&是名独角五通,盖魈类也。&而五通神在当时,也被认为是人牲血食,如《传奇&崔炜》载唐贞元中,&时任翁家事鬼曰独脚神,每三岁必杀一人飨之。&(《太平广记》卷三十四)再如,北宋时有人偶宿开封人公认的五通神家,&推二室户扉阅之。一室四壁,皆钉妇人婴儿甚众;一室有囚无数,方拷掠号泣。&(吴曾《能改斋漫录》) 杀人祭鬼在原始传统巫术和商品经济希求暴利的新旧民风共同推动下,在宋代这一历史时期,是很难一时根除的。要完全禁绝杀人祭鬼,必须在整个中华文明进一步融合发展进步的前提下,才能最终完成。宋代官方政府将儒、释、道三教作为中华文明的官方代表,借助推行三教&教化&来对付异端巫术,是一个&治本&的办法。在治本的同时,也必须&治标&,通过严厉打击淫祀师巫,防止人口走失,实行联保来防范杀人祭鬼。同时,鼓励民间检举,并将此类案件的督办纳入地方官的考核。通过这些办法,将杀人祭鬼宗教异端案件的发生压缩到最低限度。此外,宋王朝对淫祀也并非不加甄别地全盘抹杀,也会通过官方册封等办法,对一些无社会危害乃至有益的民间信仰进行改造、收编,分而治之,亦取得较好的效果。 &采生折割&的恶性案件,在中国历史上一直容易引起大范围流言与民众恐慌,甚至晚清&教案&亦大多与此有关,辛亥革命后还屡有所闻。杀人祭鬼、采生折割这类宗教异端案件,是历代统治者都不得不认真面对的难题。应该说,通过标本兼治,宋代官府对杀人祭鬼宗教异端案件的防控,是起到积极效果的,没有造成大范围的民众恐慌和恶性事件频发,其经验是值得吸取的。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
[责任编辑:张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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