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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对外经济贸易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中信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案
【全文】CLI.C.3984357
吉林省对外经济贸易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中信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民申字第3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对外经济贸易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治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路,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建君,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中信鸿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景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勇军,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田艳芳,该公司法务。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对外经济贸易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经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春中信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终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外经贸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两审判决认定日外经贸公司与中信公司签订的《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接入合作合同书》等四份合同未生效是错误的。1.此四份合同中均约定合同经盖章签字为生效。《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接入合作合同书》等四份合同中均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订盖章之时起生效。”合同条款是双方合意协商达成,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不存在合同没有生效之说;2.双方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外经贸公司签订关于长春中信城规划区域内电话、宽带、网络建设及接入合作合同后该合同生效。”这里的“该合同”应该为本条所称的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公司)与外经贸公司签订的协议,不是指双方签订的《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接入合作合同书》;3.原审在中信公司所称的双方签订合同附条件成立的问题上认定事实错误。即使合同第十二条是附条件生效合同所附条件,也是中信公司行使合同解除的一个条件是否成立的问题。《》(以下简称)第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可见,附条件生效合同所附的条件,是在合同生效前所附。本案是在双方协议已经成立生效后才附,只能说构成双方约定解除法律关系的条件。即使外经贸公司没有按约定完成与网通公司的合作协议,中信公司也需要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从双方合同的履行来看,双方合作的项目已进行到四期,中信公司已实际使用了双方合作的建设项目,已经实际履行了协议的主要义务,说明中信公司对合同第十二条条件的成就形式已经认可。并且中信公司在另案诉讼中已经要求解除此四份协议,故此四份协议已经生效;4.两审法院对中信公司在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的事实认定错误。(二)外经贸公司和中信公司签订的《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接入合作合同书》等四份合同是双方合意达成,依法成立并生效,并且已经实际履行达六年之久,两审法院完全忽略这一事实而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并无错误。(一)两审判决认定日外经贸公司与中信公司签订的《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接入合作合同书》等四份合同未生效是正确的。1.日,外经贸公司与中信公司分别签订了《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接入合作合同书》、《通信工程合作协议》、《通信工程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及《中信城规划内住宅小区及公共场所有线电视业务补充合同》等四份合同。其中《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接入合作合同书》第十二条约定:“宽带、电话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1.1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外经贸公司签订关于长春中信城规划区域内电话、宽带、网络建设及接入合作合同后该合同生效……1.3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外经贸公司于长春中信城规划区域内电话、宽带、网络建设及接入合作合同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签署完毕。”本案中,上述合同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的特殊约定。由于外经贸公司并未按照上述约定与网通公司签订相应的电话、宽带、网络建设及接入合作合同,未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故双方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并未成就。一、二审判决依据上述合同条款认定双方签订的四份合同没有生效,并无不当。外经贸公司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应生效的申请再审主张与合同第十二条的有关约定不符,本院不能支持;2.外经贸公司关于本案双方合同中第十二条的有关约定是对网通公司与外经贸公司签订的协议生效的约定,不是指双方签订的《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接入合作合同书》的申请再审主张,不能成立。网通公司与外经贸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否生效应由网通公司和外经贸公司协商确定,中信公司与外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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