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证明买房首付款是怎么证明父母出资买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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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付首付款及按揭款,购房合同签的是出资方子女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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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付首付款及按揭款,购房合同签的是出资方子女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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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父母部分出资给子女购房如何认定?
作者:谭煌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案情回顾:男方父母出资付首付,余款由男方还贷
王先生与李女士与2005年5月登记结婚,因双方收入有限,婚后一年多一直租房居住。王先生的父母考虑到小夫妻租房居住缺乏安全感,遂于2006年9月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房屋总价款170万元。王先生的父母支付了100万元首付款,余款70万元从银行贷款,银行每月从王先生的工资卡中扣款。后因王先生找到一份高薪工作,2011年4月还清全部贷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人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2012年3月,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并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分割所住房屋,此时,房屋的市场价格已上涨为300万元。王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诉争房屋的归属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尤其是归还银行贷款的资金均来源于自己的工资卡账户,离婚时房产当然归自己一方所有。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王先生的父母支付100万元首付款购买,产权登记在王先生一方的名下,婚后还贷款项也出自王先生的工资卡账户,李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参与还贷,其主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诉争房产归王先生个人所有。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坚持认为诉争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针对的是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而本案中王先生的父母仅支付了100万元首付款,余款70万元及其贷款利息均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虽然还贷资金源于王先生的工资卡账户,但是按照婚姻法十七条规定,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无需专门举证自己也参与还贷,故认定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王先生父母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因缺乏明确赠与王先生的证据,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考虑到购房资金的大部分来源于王先生的父母出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王先生可以多分,故判决诉争房屋归王先生一方所有,王先生应给付李女士房屋补偿款60万元。
律师答疑:
婚后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购房的如何认定房屋归属?
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情形,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即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仅限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全款购买不动产的情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关注的重点是,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究竟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把“产权登记”与“明确赠与一方”进行衔接,使父母出资购房的真实意图之判断依据更加客观合理,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等于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不动产的所有者只是自己的子女,这种情况下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也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用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表明态度是最有说服力的。尤其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条规定对子女配偶一方试图通过婚姻获得大额财产的行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本案中,王先生的父母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剩余的70万元,由王先生用自己的工资卡还贷。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产的条件,因此一审法院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作出裁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由于本案系婚后购房、婚后还贷、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二审法院的裁判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精神。
涉及具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诉争房屋的性质认定为双方共有,并不代表简单机械地进行对半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精神,要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也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全面考虑财产的资金来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对家庭所做贡献等因素,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离婚分割时可对出资父母的子女方予以适当多分,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抱歉,您要访问的信息不存在或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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