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有什么作用

中基协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登记|管理人_凤凰财经
中基协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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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重申,此前已出具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电子证明、纸质证书和相关公示信息仅表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相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本报讯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月5日发布公告称,即日起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此前发放的纸质登记证书、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中基协表示,取消电子证明和纸质证书,有利于正本清源,打击部分机构非法自我增信的做法;实现持续动态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引导人们有效利用官方网站和手机终端实时查询相关信息等。中基协重申,此前已出具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电子证明、纸质证书和相关公示信息仅表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相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根据公告,2月5日起三种情形将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包括:新登记的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已登记满12个月尚未备案首只产品的管理人,在今年5月1日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不满12个月且在今年8月1日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基协特别提醒,申请机构应当在确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发展需要时,按规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切勿盲目跟风。 (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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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是个什么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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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过年的,忽然很多朋友问,我们事务所能不能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被人追着屁股问法律意见书能不能出还是第一次,这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究竟是个什么东东?
大过年的,忽然很多朋友问,我们事务所能不能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被人追着屁股问法律意见书能不能出还是第一次,这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究竟是个什么东东?
原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于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公告》”),要求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基协说,“律师事务所是持牌的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独立性高,法律合规意识强”。好吧,律所持的这个牌终于“更值钱”了,不禁让尔等“喜大普奔”。
中基协此举为啥要出这个指引呢?夫私募者,非公募也,自娱自乐,自生自灭,干卿何事?但是“存在就是合理的”,在这个时点要求这个东西定然不是空穴来风。建议自行脑补一下2015年12月迄今有关P2P跑路的大事件,以及近期“有关部门”对于类金融企业收紧监管窗口指导的种种举措,不细说。
这里有感而发解释几个小问题,偶不是私募基金的大趴巨律,跨界经营,言多必失,方家指正,不喜勿喷。
首先,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告》中列明了4种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情形,包括:(1)已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机构;(2)已登记尚未备案产品的;(3)已登记且未备案的,中基协可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法律意见书;(4)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
有朋友问,不是有法无溯及力之说么?好吧,我能说我国最高院司法解释也常常是有溯及力的么。。。
比较佩服的是 “已登记且未备案的,中基协可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法律意见书”的规定,不知道操刀执笔的老兄是谁,自由裁量权的优越感跃然纸上。
再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包括啥?
反正看起来很全,根据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涉及:申请登记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
浏览备案系统要求的信息,觉得已然很全,律师事务所另外要求的信息比例不会特别大,但是如何证明律师已经尽到尽职义务进行查验是个关键。
但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究竟应该注意个啥?
营业范围是个坑。指引第3项说“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我能说营业范围是登记主义,法无明文皆可为么?恐怕这里不能。因为指引明确说了要专业化经营原则。那么客户如果超越了上述营业范围怎么办?法律意见书出还是不出?各位巨律自己掂量。
《指引》第8项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提供了指引。大致包括:涉及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的确立。
问了下客户,有部分制度,但是没有全部制度。那么这些制度的内容,究竟是做到“有”即可,还是做到“实”,值得商榷。各位巨律手头有好的模板的,欢迎交流。谢谢。
《指引》还包括:第11项对申请机构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用负面信息等的核查,第12项对申请机构涉诉或仲裁情况的核查,第13项对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的要求。
个人认为,律师事务所尽到专业机构在due diligence应尽之注意义务可以免责。此义务应当高于普通公众的注意义务。该出承诺的出承诺,该核查的核查。申请人故意隐瞒,穷尽合理方法无法查验的,应当免责。如果这些都不做,那么也只能呵呵了。
Last but not the least important,出这个东东应该收多少钱呢?
律师的工作成本是时间,不管是合伙人还是律师助理,总的把材料看完了才能出意见吧,总得去查询下有关信息真伪吧,总得写下报告吧,而且现在还没有模板。去哈尔滨吃条鱼已经1万多了,砍价还要被人打,还不包括往返机票钱,怎么也得把吃鱼钱赚出来。。。当然,也有犀利地人一眼就看到这是律所拿执业信用在为机构背书,这个成本当然就更是不好估价了。所以最高的报价,貌似群里有律所已经报到10万美金加了!已经有私募管理人在组织法律意见书的团购和砍价团了。此处@美团团购,百度糯米和大众点评,赶紧开设“法律意见书”团购套餐,呵呵。。。
最后的最后,《公告》发布后,鉴于春节长假的原因,应该还没有,在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成功获得登记的先例,《指引》下的有关要求的尺度,具体的界限还是需要通过实际操作进行判断。
豁免声明:此处拷贝下常用声明,给咱们免责。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客户和所供职单位意见。本文不构成法律建议或者法律意见,寻求正式意见请再联系我们。
&姜丽勇是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业领域:国际贸易、反垄断和证券业务等,个人微信号:xichu27。另外感谢高朋律师助理秦一,对本文资料搜集整理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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