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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在全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会议上的表态发言
人社局在全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会议上的表态发言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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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人社局在全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会议上的表态发言各位领导、同志们:  农民工欠薪问题还是今年的难点问题,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今年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部署开展了农民工维权维稳工作,在住建、公安、信访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农民工欠薪处置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较之去年,今年的维权形势更加严峻,维权压力更加巨大。下一步,我局将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现作表态发言如下:  一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在服务大厅设立投诉举报接待窗口,在劳动保障监察局设立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值班,确保农民工维权投诉渠道畅通无阻。在各乡镇人社中心设立投诉举报点,负责受理各自辖区内欠薪投诉举报案件。  二是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  及时收集整理各行动专班在摸底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分类研判。定期组织召开专班工作碰头会,研究重点欠薪问题化解方案。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向各专班移交问题线索,重大突出问题及时上报。  三是快速处置欠薪问题。……&&&&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文章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会员才能阅读!&&&&如果你还没注册,请赶紧吧!&&&&如果你已经注册但还没登录,请赶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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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老板拖欠工人工资11万逃跑 警方网追逃成功
  近期,天祝县公安局破获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抓获网上逃犯1名。
  今年7月,天祝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天祝县某砖厂承包商高某欠3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1万余元后逃匿,请求查处。接到报警后,天祝县公安局迅速立案侦查,经过办案民警查实,2013年5月,天祝县某砖厂承包人高某今年7月10日在欠32名工人工资共计11万余元的情况下离开砖厂去向不明。查明事实后,警方在多方查找高某无果后,对其上网追逃,经过办案民警多次查找,终于在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将高某抓获。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编辑:王安宁】
>法治新闻精选:
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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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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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政办发〔2016〕4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矿山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加快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严格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类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有主体责任,要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向同级人社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于2017年底前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三)全面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于2017年底前实现银行代发工资全覆盖。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加快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预警监控系统
  (一)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各地要在巩固落实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交通、水利、矿山开采等领域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支取条件和退还办法。各地要根据实际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省内注册且两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二)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号)精神,于2016年底前全面建立和启动应急周转金制度。欠薪案件高发地区要适当提高应急周转金标准,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运行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支付兜底作用的同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自2016年6月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社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社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四)落实清偿欠薪责任制。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是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并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五)建立企业工资支付预警防范制度。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快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两网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事先向当地人社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四、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
  (一)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年)》要求,加快建设全省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社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各地要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逐步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二)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定期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提高工资拖欠案件依法处置能力
  (一)加强劳动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各地要根据省上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劳动保障执法体制改革,着力提高执法效能。要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数量、劳动者数量及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数量等主要指标,以及辖区面积、交通和通信条件等情况,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两网化&(劳动监察网络化、网格化)管理工作向乡镇(街道)延伸,提高运行质量,大力推行网上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提高案件处理效能。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拖欠工资案件&一地投诉、全网处理&。
  (二)建立拖欠工资行为联合治理机制。省人社厅要会同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各市州、县市区要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省人社厅要建立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发生责任人失联或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案件通报及早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等行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
  (三)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调处效能。各市州、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力度,着力提高劳动争议调解能力,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办理拖欠工资案件要开辟&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能够协调处理的,尽量采取庭前调解结案的办法,协调企业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省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
  (四)及时有效处置欠薪突发事件。各市州、县市区要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运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规范建设领域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一)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自2016年6月开始,新开工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向建设部门备案。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规范招投标行为,严肃查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严禁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部门要加强工程管理,综合采取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监管、信用评价管理、资质资格监管、行政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手段,积极开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加大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及时曝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转包、分包企业要给予终止合同履行、停业整顿等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或限制其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和承揽资格,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加强对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的监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延工程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四)鼓励引导工程建设单位转变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各级人社部门要逐步将长期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
  (五)加大维权信息公开力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2016年底前实现所有施工场所全覆盖。告知内容主要包括: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七、加强责任落实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省政府负总责,市州、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自2017年开始,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二)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将省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扩大为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相应工作协调机制。人社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公安部门要做好失联人员查找、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督办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做好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公示等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推动法律援助制度落实,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工会组织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要及时将人社部门提供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三)加强普法宣传。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案件,引导企业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农民工培训重要内容。坚持正面引导,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对媒体反映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关部门要主动介入,依法调查处理,客观公正地发布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推动法制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总结,及时将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上升为制度规范,着力健全治理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要积极探索推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的地方性法规,为维护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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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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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6-04-20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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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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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文件发布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文件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发〔2006〕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甘政发〔2006〕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缴纳保证金,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管理保证金。  第四条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省级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市州、县市区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管理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外埠建设企业保证金管理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条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保证金的缴纳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核定的概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  (三)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保证金凭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甘肃省建筑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  (四)建设单位持《甘肃省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五)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复印件1份,用于备案。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可以支取保证金:  (一)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三)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八条保证金支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建设单位受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有拖欠事实的,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及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经确认无拖欠事实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二)建设企业举证。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建设企业受到欠薪投诉,在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三)保证金支取。建设企业发生欠薪事件且无力支付工资时,劳动保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等行政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按确认的拖欠数额决定支取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联席会议的决定,将拖欠工资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  第九条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限期等额补缴已经启动支付的保证金。建设单位已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建设企业补缴保证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建设单位足额补缴。  第十条保证金退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二)建设单位申请。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结清后,建设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结算和退还保证金。申请时应填写《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退还申请表》,并提供工资发放情况公示结果。  (三)保证金退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本、息)返还意见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第十一条保证金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指定银行应当为交纳保证金的单位分别建立缴费和支取记录,据实填写《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情况登记台账》。缴费单位需要查询缴费和支取记录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指定银行应当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未及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保证金,或建设单位、建设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领取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或领取的款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加强监督管理。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保证金缴纳、支付和退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应当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农民工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保证金该缴纳的未缴纳、该补齐的未补齐、该发放的未发放,不该发放的发放或流失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批准未足额交纳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负责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已启动支付保证金后未补缴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在30日内补缴;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八条银行工作人员出据虚假凭证、挪用保证金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保证金流失的,由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流失的保证金,由银行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建设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
.中国法院网&#91;引用日期&#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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