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州政府网种畜场病退人员名单.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种畜场与新疆方睿啤酒原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反诉被告),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博湖镇中华北路。法定代表人万强。委托代理人包可迹,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住所地:五家渠北海西&#x号。法定代表人赵岗。委托代理人杨维康,该公司法务专员。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巴州种畜场)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方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健独任审判。被告方睿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做出(2014)五垦法民立初字第00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方睿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方睿公司提起上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做出(2014)兵六民立终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包可迹,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维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巴州种畜场诉称,2011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2011年压缩啤酒花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数量102.68吨,每吨单价18000元,合计1848240元,货款&#x年9月30日以前付清&#x年1月,被告支付400000元货款,2013年10月,被告又支付了400000元货款,余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啤酒花货款1048240元,利息240240元,合计128848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方睿公司辩称,原告提供货物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且原告并未按照合同供货,故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反诉原告方睿公司诉称,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2011年压缩啤酒花采购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按GB/T、HACCP体系《农药使用规范》要求执行,然而反诉被告所提供货物不符合同约定,故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1000元。反诉被告巴州种畜场辩称,反诉原告所说反诉被告提供的啤酒花不符合标准没有事实依据,双方合同签订已经两年,经过库存,啤酒花的成分已经发生变化,且涉案啤酒花已经使用。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份,原告巴州种畜场向被告方睿公司供应压缩啤酒花&#x年12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2011年压缩啤酒花采购合同》一份,确认原告供应压缩啤酒花的数量为102.68吨,单价18000元,金额1848240元。验收标准:按GB/T、《农药使用规范》执行。结算方式及期限:2012年9月30日以前付清。2013年1月24日,被告方睿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00000元;2013年10月8日,支付货款200000元;2013年10月10日,支付货款20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48240元,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被告以原告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提起反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1年压榨啤酒花采购合同》一份、工商档案一份、付款凭证三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2011年压榨啤酒花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向被告提供了合同约定的货物,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4824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482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40240元,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年9月30日之前付清货款,现被告迟延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迟延期间所欠货款的利息。但原告要求按照月利率10‰计算利息有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故原告的利息应当为元【(1848240元×6%÷365天×117天)+(1448240元×6%÷365天×255天)+(1248240元×6%÷365天×1天)+(1048240元×6%÷365天×212天)】,对原告主张利息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首先,反诉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反诉被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反诉原告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本案中,反诉被告于开庭时才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最长质量异议期间,故反诉原告的请求无法律依据。综上,对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048240、利息元,合计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198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68.8元,合计8266.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688.1元,被告负担7578.7元;反诉费25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马甜甜邀请赢奖 收益排行榜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1263902186****0023?547503132****6936?118804182****1831?87005188****4341?7140置顶反馈APP微信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京公网安备 95号新疆博湖县“四朵金花”一天的住村日记-中新网
新疆博湖县“四朵金花”一天的住村日记
日 19:04 来源:  
  乌鲁木齐5月25日电 (周海霞
苟秀君)在新疆博湖县住村工作组中流传着一个“四朵金花”的故事,她们是由三个不同民族“女汉子”组成的队伍。25日,记者跟踪采访她们一天,亲身体验了住村工作组的不易和荣誉感。
  这个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简称巴州)动检所住巴州种畜场工作组的“四朵金花”分别是50岁的汉族组长张红,51岁的蒙古族副组长仙其米克,40岁的维吾尔族组员阿孜古丽?阿娜也提和28岁的汉族组员贾薇。
  25日上午,记者跟随她们到了巴州种畜场一分场四社区。当地民众阿不都热西提?赛买提正在浇地,拧开滴灌井房里的阀门,他观察了十分钟,非常满意地说,“四个小时候后来关掉阀门就行了,利用这段时间我还可以干干其他的事情。”
  阿不都热西提?赛买提告诉记者,他家的滴灌管道是刚刚推行滴灌时安装的,那个时候因为技术不成熟,所以存在主管道、分管道管径不一致的问题。以前浇水的时候经常会出一些毛病,每次浇水至少需要8个小时,遇到高峰期的时候,24小时都浇不完地。
  以前的浇灌设备特别耗电,而且因为浇灌时间太长、浇灌不均匀,从而导致他家的辣椒亩产量才300多公斤。
  “自从工作组住村了解到我家的情况后,立即为我申请到了管道项目专项资金,把以前的滴管管道进行了一次更换,现在我们4个小时就可以浇完水,人还不用在地里盯着,现在我家的26亩地,光电费就节约了300多元人民币。真心地感谢工作组从实际出发为我解决了大问题。”阿不都热西提?赛买提如是说。
  “四朵金花”对四社区居民马永华家显得特别熟悉,就像在自己家中一样。
  马永华说,他因为车祸成了三级残疾,装了义肢,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家中的田地退了12亩,只有13亩,家庭条件也越来越差,家中还有一个孩子正在上大学。“每每想到这里,我就忧愁得不行,不知道未来在哪里?”
  据悉,马永华病退后一个月有800多元的退休金,全家农村低保一季度是700元,过得非常紧张。
  自马永华残疾后,他原来的林地也无能力管理。了解到他家的困难,工作组给他协调了8000元的补偿金,逢年过节还带上米、面、油慰问他。
  马永华说,在张红她们的帮助下,等孩子大学毕业工作了,日子就会好过起来。
  随后,“四朵金花”来到一分场一社区女职工吴江芝家中。她因患高血压、心脏病、恶性肿瘤等疾病,无劳动能力,目前已花费38万多元,病情还是未得到好转。因家里只有丈夫一人赚钱养家,生活很困难。
  工作组在了解她家情况后,为她家送去了500元的慰问金,鼓励她积极战胜病魔,保持乐观心态。
  据悉,工作组还对四社区的居民进行了全面筛查,确定出24户低保困难居民,上报种畜场党委,并将贫困人员列入扶持对象。2016年,“四朵金花”的主要任务就是帮助这24户居民脱贫。
  结束一天的跟踪采访,“四朵金花”说:“等我们住村结束,这些贫困户全部脱贫后的笑脸就是对我们工作最大的肯定,这也是我们最大的心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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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养老金应按时足额发放
[案情简介]2001年3月,某种畜场34名退休职工一纸诉状把单位告上了人事争议委员会,要求单位补发拖欠的退休23万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案情调查]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种畜场违反国家规定,自1999年1月以来,仅按退休人员标准养老金的三分之二发放退休金,其余拖欠不发,迄今2001年2月累计拖欠职工退休金合计232795元。种畜场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请求仲裁委予以仲裁。被申请人辩称:种畜场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下属有一个企业单位。1998年事业单位改革时,根据事企剥离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种畜场的事企剥离工作。当时,其主管部门会办意见明确:剥离后的企业单位负担离退休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同时归还所欠64万元。由于种种原因,会办意见一直未能落实,这在客观上造成单位资金周转困难。此外,种畜场经济总量小,收入来源少。以前,鳗鱼行情好的时候,职工工资尚可支付,近年来,鳗鱼市场行情低迷,造成种畜场收入锐减,工资发放困难。目前在职人员原工资全部作为档案工资,实发工资仅为原工资的三分之一。对退休人员工资发放已尽了最大努力,要求足额发放超出单位经济承受能力。[仲裁结果]仲裁委经过调查确认:被申请人种畜场拖欠申请人退休职工养老金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提出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确是事实,但不能作为拖欠职工养老金的合法理由。仲裁委在维护退休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充分考虑单位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首先进行积极调解。在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作出裁决:一、被申请人种畜场拖欠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种畜场分三年还清;二、2001年3月以后按各人的退休工资标准按时发放。[案后思考]本案是一起由事业单位拖欠职工养老金引发的争议。当前,虽然事业单位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但其统筹层次低,机制不健全,抗风险能力弱,部分地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尚未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退休后并不能脱离事业单位成为“社会人”。因此,只有继续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规范运行的社会保障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事业单位拖欠职工养老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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