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中弘纺织刘爱民现在干啥?乐视拖欠供应商货款货款怎么解决?

您当前的位置: & 欢迎光临
湖州中弘纺织有限公司(贸易部)成立于1998年,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是一家股份合作企业,湖州中弘纺织有限公司(贸易部)法人是刘爱民,主要面象全国;北美;东欧;东亚;中东;非洲市场,客户群为中小型企业。员工人数500人,公司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企业在发展中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主营范围:,凭借专业的水平和成熟的技术,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公司将始终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宗旨,以科学的管理手段,雄厚的技术力量,将不断深化改革,创新机制,适应市场,全面发展,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湖州中弘纺织有限公司(贸易部)以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高度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
名称:湖州中弘纺织有限公司(贸易部) 
地址:浙江湖州市浙江湖州阳光一路2楼14-20号原告常州超群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中弘纺织有限公司、刘爱民、刘爱东买卖合同纠纷案_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常州超群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中弘纺织有限公司、刘爱民、刘爱东买卖合同纠纷案
提交日期: 11:38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2)武商初字第519号
原告常州超群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益刚,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煜,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州中弘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爱东。
被告刘爱民,男,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爱东,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系刘爱民胞弟,即本案第三被告。
被告刘爱东,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
原告常州超群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中弘纺织有限公司、刘爱民、刘爱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周霞艳、人民陪审员王同清、人民陪审员季铁清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州超群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邵益刚、陈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湖州中弘纺织有限公司、刘爱民、刘爱东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州超群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一向原告采购弹力斜纹坯布,双方分别于2012年2月1日、2月17日签订了3份产品购销合同。2012年2月10日至同年3月15日,原告分数次供货给被告一共计价元,被告一仅给付原告100000元,余款元尚未支付。2012年5月18日,被告一承诺分期付款,被告二、被告三在承诺书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字,承诺对结欠原告的货款承担担保责任,但至今仍分文未付。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元;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产品购销合同3份、对帐单1份、承诺书1份。
被告湖州中弘纺织有限公司、刘爱民、刘爱东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庭审。
被告湖州中弘纺织有限公司、刘爱民、刘爱东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对原告的陈述及举证予以质证,本院依法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日、同年2月1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分别签订产品购销合同3份,主要约定由原告供给第一被告紧密纺弹力直贡坯布、全棉斜纹坯布、弹力斜纹坯布,质量验收及提出异议期限为收到货物30天内,结算方式为出卖人交货后30天内付清;后原告按约供货,2012年4月20日,双方经结算,确认原告供货共计元、原告已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第一被告、被告已付款100000元、被告未付款金额为元;2012年5月18日,第一被告出具书面材料1份,承诺在2012年6月15日-同年6月20日付欠款的25%-30%、余款每月按15%付款、所欠坯布款在同年11月底全部付清,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在该书面材料右下角签署&担保人刘爱民、刘爱东&字样。因第一被告至今未按承诺付款,第二、第三被告亦未履行保证人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间发生买卖关系自愿、合法、有效。第一被告结欠原告价款元有双方结算单为证。原告作为出卖人已全部履行了供货、开票义务,第一被告在承诺分期付款的前提下仍到期分文不付,第二、第三被告亦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本纠纷的引起,三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现诉请第一被告支付价款元、第二、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州中弘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超群纺织品有限公司价款计元。
二、被告刘爱民、刘爱东对上述被告湖州中弘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刘爱民、刘爱东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州中弘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9028元,由被告湖州中弘纺织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刘爱民、刘爱东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 (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帐号:63) 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周 霞 艳
人民陪审员&&& 王 同 清
人民陪审员&&& 季 铁 清
二0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 晔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湖州中弘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黑龙江企业库
湖州中弘纺织有限公司(原金织纺织),位于素有“鱼米之乡”之称的太湖之滨-湖州,地处中国经济最发达地区――长江三角洲中心,东邻上海,交通便利,距上海仅150公里。公司年出口棉类优质服装面料1000万米,主要出品到欧美市场。目前产品结构几乎包括所有棉类织物,如中宽幅纯棉灯芯绒、涤棉灯芯绒、弹力灯芯绒、中宽幅纯棉纱卡、弹力纱卡、纯棉府绸、弹力府绸、帆布等产品、其中双色灯芯绒、色雕灯芯绒为我公司率先开发的优质产品。
公司始终贯彻“客户为上”的原则,坚持以质量为生命,以品种求发展,以技术革新为依托的发展战略,积极深化改革,强化管理,追求动态发展。
主营产品:
联系人:网站:/shafeng注册资金:未知传真:86-电话:86-邮政编码:313000公司注册地址:中国 浙江 湖州市 湖州市阳光一路2楼14-20号(嘉业阳光城)主营产品:灯心绒;纱卡;帆布;府绸;各种全棉面料;T/C面料商铺:
广告经营许可证:豫B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客户拖欠货款怎么起诉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