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生病请假条怎么写公司不给请假合法吗

员工生病了公司是不是要允许其请假看病去啊?-津门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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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生病了公司是不是要允许其请假看病去啊?
&解决者:热心网友
&解决日期: 13:44:39
假如一家公司的员工生病了,公司是不是准他请病假,允许他去看病治疗啊?
当然是允许的,但是你应该开出医院的证明,因为有不少员工以生病为理由不来公司上班,实际上是没病而去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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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病请假多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辞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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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几天,32岁的大学英语老师刘伶利因患癌症并发心脏病去世。刘伶利查出癌症后即遭工作单位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开除、并因此丧失了医保报销待遇的新闻广受关注。很多人评论大学女教师因病被开除事件是整个教育界的悲剧、是对大学之道的背叛,草率&开除患癌教师&辱没大学精神;中国青年报著名评论员曹林更是发出尖锐批评:&论法,你们是法盲;论情,你们冷血无情;论理,你们还好意思跟自己的学生讲什么叫良心、什么叫道理、什么叫正义吗?&
  而我市一企业也差一点犯下相同的错误。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市总工会特聘律师朱娅平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她经手的一个案例。
  2004年春,江西民工张师傅来到我市某个人独资企业工作,月薪2500元。这几年,随着物价上涨等,张师傅的月工资也提升到4000元。
  2015年下半年,张师傅被查出患有贫血、胃溃疡等疾病,需要经常去医疗治疗。张师傅将医院诊断证明交给企业老板,并为此时常请假。企业老板不耐烦了,近日暗示张师傅,企业将辞退他。
  得知企业将辞退自己,张师傅紧张了,找到市总工会,寻求法律援助。
  朱娅平律师听了张师傅的陈述后说,人吃五谷,焉能不生病。员工生病请假休息,实属正常,作为企业,应该尽可能地给生病员工足够的人文关怀。张师傅平时是一个很负责任的员工,在企业任劳任怨工作十多年。现在患上贫血、胃溃疡等疾病,有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如果企业现在以张师傅请病假多为由直接辞退他,从小处讲,缺少关爱,令人心寒;从法律上讲,企业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将承担按经济补偿标准金二倍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朱娅平律师点评说,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依法进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除了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等三种法定情形下享有单方解除权,不能单方面辞退员工,否则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都属违法。本案中,张师傅就职的企业在没有出现法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欲直接辞退张师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张师傅在某企业工作13年,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是13个月的工资,双倍的话就是26个月的工资,乘以每月4000元,就是104000元。也就是说,如果未经法定程序,企业现在贸然辞退张师傅的话,要向张师傅支付10万多元的经济补偿。
  另外,相关部门还要查一下,企业有无给张师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如未缴纳的话,应按规定补交社会保险。
  当然,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因患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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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厂的不?有病假条么?
有了病例单二话不说就给假啦
现在还招不招人啦
这不是京东方的管理,只能说你组长不待见你,决定在你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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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职工生病欲请假公司忽悠其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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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病欲请假公司忽悠其辞职
发布时间:日
&   信息来源:自定义&&&
& 作者: 不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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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病想请病假,单位不同意,竟诱导职工自己辞职。为了治病,职工只得辞职,现在病好了,要求单位兑现“继续招用”的承诺,单位又说岗位有人了。日前,无可奈何的朱女士向本报求助。
据朱女士反映,她是外来务工人员,2年多前到上海后,经人介绍到一家宾馆当服务员。宾馆规模不大,不过因为服务员少,工作量可不小。今年3月,因为身体不适,她去医院看病,医生建议她做个小手术。因为她的社保是在老家缴纳的,所以她便向经理请病假回老家看病,并说等她病好后立即会回宾馆上班的。结果,经理表示,宾馆没有请病假一说,要么干活要么走人。经理强调是她个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只能解除了。见她有些犹豫,经理又说,如果病好了,还是欢迎她继续回来干活的,而且工资待遇也按照老职工对待。想想治病要紧,而且经理还承诺她康复后回来上班,所以她便按照经理的要求写了一份辞职申请。手术很顺利,她也恢复得很快,因为惦记着工作,她休养了两个月后就赶回上海。可到了单位,经理竟说无法再招用她了,因为岗位上有人了。她提出,怎么能不守信呢?早知这样她也不必这么着急赶来上海了。但经理的理由也很充分,说宾馆里每个岗位都不能缺人,她走人当然要新人来顶,现在新人干得好好的,宾馆也不能无故解除。这下朱女士没了方向。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指出,由于朱女士不懂法,确实被经理忽悠了。他分析说:一是朱女士有病假的权利,她应该享受医疗期。《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明确,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所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都可以享受医疗期。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所以经理所谓“因她的个人原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解除合同是无稽之谈。二是朱女士不应该自己辞职。现在朱女士之所以提出辞职,某种程度上跟单位的“可回来继续上班”的承诺有一定的关系,她不想和单位弄僵关系,所以先辞职回家看病。问题是单位既没有兑现承诺,也没有留给职工凭证,这样就带有一定的误导或欺骗了。如果职工主动提出辞职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目前朱女士就陷入这样的被动,既没有享受到医疗期,又没有能回来继续上班,更没有取得任何补偿,白白丧失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尹律师指出,“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作为一家单位的管理者,这位经理竟然利用职工不懂法,利用职工对他的信任,诱使职工辞职,从而规避单位应尽义务,实在是太恶劣了。他提醒职工以后碰到类似情形,一定要多留个心眼,注意防备。(马永卿;崔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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