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成立不了怎么办?

股票/基金&
成立个业委会咋这么难?
  业委会成立程序  需要已交付使用的30%以上的业主联名向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交筹备报告。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  筹备组发布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公告。  必须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才能召开。  必须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才能成立。  业委会是业主委员会的简称。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管理的职责。  通常来讲,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职责主要有: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等等。  我省自日起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这意味着,业委会的备案有效期,是由业主在此框架内自行规定,最短3年、最长5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都支持成立业委会却无一人牵头”  “小区论坛群里有209个人,大家在群里讨论了好几次要成立业委会。” 郭女士是海口现代花园小区的一名住户,她告诉记者,“但是每次讨论的情况都像一个怪圈,大家都支持成立业委会,但是如果说到具体由谁来组织,谁来牵头,却没有人主动站出来。”  说起小区一直没有成立业委会的事情,张先生很是激动,他先后在海甸岛和南沙路两个不同的小区居住过,“我有组建业委会的经历,当时小区有百来户,物业公司动不动就涨物业费,我们就决定成立业委会。拿着宣传单,我们挨家挨户找业主签名,过程相当周折……”  邢先生是现代花园一期的业主,“去年,20多位业主聚在一起,准备联名签字后到房管部门备案,结果在停车位等公共区域的管理上产生分歧,形成了几个派别,互不相让,吵吵闹闹一段时间就没了下文。”邢先生说,小区有2000多户业主,人多意见也多,协调工作很难做,所以几次有人号召成立业委会筹备小组都没有成功。“业主彼此之间不熟,业委会的职权又很大,很难选出放心的人。”邢先生说,有位积极鼓动大家组建业委会的业主,因保安提醒规范停车,就动手打了保安,还砸了物业公司的办公室,很让人怀疑他成立业委会的动机。  被逼的  为换物业公司为维权才成立业委会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为了“应景”而成立小区业委会的情况,占有一定的比例。部分小区成立业委会更多的是为了应对小区的特殊情况,比如业主和开发商存在矛盾、小区物业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等,为了维权、为了诉讼、为了换物业公司、为了办房产证等,都可能成为一个小区成立业委会的一个促因。也正因如此,一些小区业委会成立后,通常只是当届发挥作用。在完成一定的目标后,或选举不出结果,或无人愿意参选,导致业委会成为“过去式”。  “说实话,根据我的工作经验,很多小区成立业委会都是因为小区出现了问题,业主为了维权才成立业委会的。”海口一位住建系统工作人员表示。  “海口有很多候鸟老人以及外地业主较多的楼盘,平时的入住率仅两成左右,即使冬季春节前后,入住率也才三至四成,怎么成立业委会?”海口市物业管理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他们掌握的情况,入住率高的小区,主要集中在一些以前的单位福利房、房改房。对于其它的楼盘,尤其是建成年代较近的楼盘,入住率明显要低不少,“如果一个小区的入住率不足50%,要想成立业委会的难度就相当大。按照规定,小区成立业委会至少需要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入住率不足50%,去哪找一半以上的业主。能不能凑够人数还不一定,更别提其他的了。”  上述说法被不少业内人士认可。“我们也很支持业主们成立业委会。其实很多业主不信任物业公司,总觉得我们有做一些虚假的事情。有一个业主自治组织做桥梁,我们开展工作也方便一些。”海南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初震介绍,前段时间,小区要安装智能化房门,公司做了实际调查,大部分业主表示赞同,但是一楼的业主不同意,担心被影响休息,业主的意见无法统一,物业公司希望业委会出面调解此事。  不少住保工作人员、律师、物业人士接受采访时均表示:海口作为一个外来人口较多的城市,候鸟老人多、外地业主多,因此小区的入住率相对较低。在成立业委会有着严格参与人数限制的情况下,这已经成为一个显而易见的“门槛”。“西海岸有个小区,入住率不到一成,物业公司平时都是先垫着,等业主什么时候回来再一次性收物业费。有的业主两三年不回来一次,物业公司找不到人,怎么召开业主大会。”海口市物业管理协会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本报讯 政策上,政府鼓励扶持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但事实上,小区成立业委会的过程却是一路坎坷,无比艰难。连日来,记者走访了不同小区业主、物业从业人员、住保工作人员,试图从不同角度得到更多的观点和信息。业委会是所有业主的“娘家”,是为了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才产生的,为什么行走的路却如此艰难?  记者 浩 实习生 姚班/文 记者 单正党/图
暂无专家推荐本文
同时转发到我的微博
将自动提交到和讯看点,
请输入您的观点并提交。
请输入您的观点 168字以内
同时转发到我的微博置顶我的观点
房产精品推荐
每日要闻推荐
社区精华推荐
精彩焦点图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小区业委会生存现状调查:位置尴尬&难让业主满意
&&&&来源:&&&&
原标题:小区业委会生存现状调查:位置尴尬 难让业主满意
  为了动用公共维修基金,不少小区匆匆成立了业委会。其中部分是由社区热心业主号召成立,也有的在物业管理公司的主导下成立,更有一些业委会是由小区内心思“灵活”的人为牟利而组成的。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成立的业委会,让业主们全满意都是难事儿,作为业委会的主要代言人――业委会主任总处在一个尴尬的位置。社区热心业主成为业委会主任,经常会面临“变身”居委会主任的情况,物业主导下的业委会主任常被业主认作与物业公司“蛇鼠一窝”,为牟利而出现的业委会往往都以解散收场――被寄予厚望的业委会,往往只是看上去很美。
  热心业主全职做业委会为业主谋得利益
  在朝阳区某小区,方阿姨是个名人,她在这个小区的另一个半官方身份就是小区的业委会主任。因为子女都在国外,退休后的方阿姨想给自己找点事情做。她发现小区的一些电梯即将进入大修期,要想动用公共维修基金修理必须要成立业委会。得知这一情况后,方阿姨立即开始研究成立业委会需要做哪些工作,随后,她找了几个小区里相熟的业主,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
  成立业委会并不容易,方阿姨为此一家一户的上门,告知小区业主成立业委会的好处,征求业主的同意签名。起初,对于业委会,很多业主心存疑虑。不过在方阿姨的努力下,该小区的业委会最终还是成立了,并且在相关部门进行了备案。
  业委会成立后,方阿姨首先找到物业公司,与他们沟通一些小区的收益归属分配问题,同时对小区物业管理的一些问题也提出了改进建议。
  对方阿姨带领的业委会做出的努力,小区业主很是认可。一位小区业主就表示,业委会确实为小区居民做了很多实事儿,物业服务水平也有了改进。该业主举例称,之前他们小区周边有在建工程,就是业委会出面,为业主争取到了施工噪音补偿。另外,通过业委会和物业共同引入商家在小区内从事经营活动,获得的收益为每个业主免去了两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方阿姨带领的业委会让业主尝到了社区自治的甜头。
  虽然得到了业主的认可,但方阿姨也有烦心事儿。她告诉《广厦时代》,首先业委会的日常运营费用来源就是个问题,因为担心业主的质疑,他们业委会的所有成员几乎都是义务劳动,没有动用社区的经营收益,但这并不是长久之计。另外,有些业主混淆了业委会和居委会的意义。业委会的主要工作是监督物业公司工作,协调物业与小区业主之间的关系,但很多业主把她当成了居委会主任,一些家长里短都找她处理,牵扯了她很多精力,还得罪了一些业主。
  物业公司与业委会联合 业主权益受损失
  在成立业委会过程中,社区业主最担心的问题就是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沆瀣一气,业委会变成了物业公司的代言人。事实上,这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业主经过复杂的程序选出的业委会,最终变成了物业公司的傀儡。
  陈先生所在的小区,物业为了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陈先生表示,业主大会上,业委会的候选人基本都是物业找出来的,小区业主平时彼此也没什么来往,互相不了解,最后就随便投了票。可当这样选出的业委会成立后,麻烦也就来了。
  陈先生表示,业委会成立没多久,物业公司就提出要上涨物业费,从原来的2.6元/平方米?月涨至3.5元/平方米?月,这让大部分业主难以接受。陈先生表示,业委会成立后,还没有为业主做什么,第一件事就是帮助物业公司涨物业费。业委会先在小区内公示了上涨物业费的征询意见,两周以后就表示同意上涨的业主超过七成,物业费将正式上涨。
  陈先生透露,他本人就没有参与过物业费上涨的意见征询,周围很多邻居也表示从未被询问过,即使有人被问过,也表示了反对,不知道业委会口中超过七成以上的同意业主是从何而来。
  除了协助物业上涨物业费外,对于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的过程,陈先生和部分业主也认为,业委会没有尽到严格监督的责任。“业委会成了物业套取公维基金的工具,到底是在代表谁的利益?”
  为牟利成立业委会 巧设名目收取业主额外费用
  与物业公司站在一起的业委会并不是最让业主反感的,更有一些业委会,成立之初,就是为牟利而来。
  这类业委会在筹备成立之初,一般会打着为业主服务、为业主向物业公司或开发商维权的名头,但在实际成立后,则变成了小区内的另一股“恶势力”。
  姚小姐小区的业委会现在已经成为了他们生活的一件麻烦事儿。最初,现在业委会的主要成员为了成立业委会,挨家挨户动员业主投票,阐述他们成立业委会的主要原因。由于姚小姐所在小区入住已经近十年,确实有很多地方需要进行维修,为了可以顺利提出公共维修基金对这些小区硬件进行维修,姚小姐也在选票上签了名。可没想到,业委会成立后,不仅没有为业主解决一件事儿,反而为业主平添了不少烦恼。
  业委会成立没多久,业委会的成员就开始向业主收取业委会的运营经费,要求每个业主缴纳1200元/年的管理费。业委会成员称,这是政府的规定,有相应的文件支持。据《广厦时代》了解,根据北京市住建委发布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经费采取全体业主分摊或从经营物业共用部分收益中提取这两种方式,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需要进行年度审计,收支账目需要每月在小区内公布,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广厦时代》致电北京市住建委物业管理处咨询得知,对于业委会经费来源住建委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相应的费用标准。如果业委会要向业主收取费用,需要在业主大会上提案讨论,由全体业主审核通过后,才可以征收。
  姚小姐告诉《广厦时代》,除了收管理费外,他们小区的业委会还一直在筹划赶走现有物业公司,由业委会“自治”。而据业主们了解,小区业委会成员没有一个人有物业管理经验。
  业委会运行难让业主满意 任期未到以解散告终
  与物业公司勾结,自己打着小算盘,这是业委会较极端的案例,实际操作中,很多业委会名存实亡或无疾而终。
  6年前,在几个热心业主的倡议下,曾女士所在的小区召开了业主大会并成立了业委会。业委会成立之初,在几个法律行业业主的帮助下,该小区建立了一套自己的业主手册,并且依靠业委会的努力,为业主做了不少实事,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权也收到了业委会手中。
  在业委会的协调和监督下,物业公司在小区新修建了儿童游乐区,重新调整了部分园林配置。可以说,在业委会初成立那两年,小区业主对业委会成员的工作十分满意。但当业委会接触到的利益越来越多时,小区的不同声音也逐渐出现。质疑业委会收了物业的好处,把公共收益装进了自己腰包,或者认为业委会成员做事方法有问题等等。在去年,这种质疑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在新一届业主大会上,原来的业委会主力成员都没有当选,弃权的业主比例上升,而且也没有新人愿意加入业委会,最终只能被迫解散。
  还有一些小区,业委会筹备多年,也未能最终成立。韩先生就亲历了他们小区业委会胎死腹中的过程。韩先生表示,最初几个“积极”业主想要成立业委会时,他和其他业主是很欢迎的,但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参加了这些“积极”业主的内部会议,发现他们在筹划的并不是怎么为小区业主服务、维权,而是怎么样通过业委会为自己牟取利益。得知这一信息后,他联合了物业和其他一些业主,阻止了业主大会的召开,业委会也未能成立。
  本版文/门庭婷
(责编:唐k、孙红丽)
善意回帖,理性发言!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恭喜你,发表成功!
请牢记你的用户名:,密码:,立即进入修改密码。
s后自动返回
5s后自动返回
恭喜你,发表成功!
5s后自动返回
最新评论热门评论
24小时排行&|&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后,可以不要物业吗?
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后,可以不要物业吗?
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后,可以不要物业吗?我们小区的物业公司服务态度不好,又不见提供有什么具体的服务,而且一户收取600至800元,整个小区一年收到40多万,而且只见打扫打扫卫生,还有几个保安,都没有什么服务,一年收这么多钱,而且服务态度又不好,请问可以不要物业公司吗?
我们小区就是业主委员会帮助协调,没找物业,找了专门的人收垃圾打扫卫生什么的。但是业主委员会会很操心也~ 事情非常多!什么催缴卫生费啦~ 催收取暖费啦~ 什么什么的
请遵守网上公德,勿发布广告信息
相关问答: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日起施行(全文) 来源: 作者: 时间: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节 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节 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二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三节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七十一条 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栋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
  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应当遵循业主所有、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规模建安造价百分之一点五(配置有电梯的,按照建安造价百分之二点五)的比例交存;
  (二)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百分之五。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七十二条 通道、楼梯、屋面及屋面露台等属于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
  第七十三条 物业应当定期维修养护。物业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维修养护义务。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责任人不及时或者无法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并立即组织抢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七十四条 因维修物业、设置管线等需要,必须进入专有部分的,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拒绝。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环卫、邮政等专业经营单位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不能协商和解的,可以要求区房屋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区、街道、乡(镇)以及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七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未依法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零点三的滞纳金。
  第七十七条 从事物业服务咨询、顾问、代理、认证等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外地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市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未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交回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环保、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十条 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中,对车位、车库的设计未达到本市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用房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标准,而批准其规划设计方案的;
  (二)开发建设单位未提供竣工验收文件或者提供的竣工验收文件不符合规定,而办理房屋交付使用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的;
  (四)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旧住宅区进行整治。旧住宅区完成整治改造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区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也可由业主自行管理物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十二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屋主管部门拟订。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小区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的代表机构而已,具体的物业服务还是要授权某人来做,这就是物业公司的服务。
如果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管理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的话,业主在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业主自制或者是通过招投标重新选定物业公司小区成立业委会为何这么难?---晶报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A02版:社论
标 题 导 航
第A01 : 头版
第A02 : 社论
第A03 : 非常新闻
第A04 : 非常新闻
第A06 : 非常新闻
第A07 : 深新闻
第A08 : 深事
第A09 : 深事
第A10 : 专题
第A11 : 深事
第A12 : 深事
第A13 : 城议
第A14 : 晶报独唱团
第A15 : 城区
第A16 : 财经
第A17 : 中国
第A18 : 社会
第A19 : 国际
第A20 : 万象
第A21 : 体彩
第A22 : 福彩
第A23 : 笔阵
第A24 : 封底新闻
第B01 : 新生活
第B02 : 新生活特供
第B03 : 精神花火/生活细节
第B04 : 貌似在人间
第B05 : 貌似在人间
第B06 : 圈强赴会
第B07 : 圈强赴会
第B08 : 人文正刊
第B09 : 人文正刊
第B10 : 可以打扰的私生活
第B11 : 电影
第B12 : 演出
第B13 : 明星
第B14 : 优悠游
第B15 : 优悠游
第B16 : 优悠游
第B17 : 优悠游
第B18 : 分类广告
第B20 : 影院信息
第B21 : 健行见远
第B22 : 起跑
第B23 : 靶心
第B24 : 撞线
小区成立业委会为何这么难?
深圳香蜜湖片区的香山美树苑2006年建成入伙,有9栋楼房,713户住户,只是,7年了,偌大的小区一直没有业委会。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诉求,并监督物管公司管理运作的民间自治组织。除非小区的业主非常少,否则,小区都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像香山美树苑这样的大型社区7年来一直都没有成立业委会显然极不正常。然而,这种“不正常”在现实生活中又显得极为普遍,不久前有报道称,深圳成立了业委会的小区不到三成。 小区成立业委会为何这么难?固然,这跟目前小区业主公民意识欠缺有一定的关系。像香山美树苑两次业委会选举失败,有业主就认为选举宣传不到位导致候选人数不够、业主投票积极性不高,都是其中部分原因。 在目前小区业主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业主的觉悟可能高低不同,业主公民意识的培养也很可能是个漫长的过程,但这都不能成为阻止小区成立业委会的借口。在小区自治这个问题上,既然小区业主公民意识欠缺,那就迫切需要有一个第三方的机构来加强培育和引导。很显然,这个第三方机构的角色目前由政府的相关部门来承担最为合适不过。因为无论是国家高度的物权法还是深圳地方层面的物业管理条例,里面都可以找到相关的指导精神,其中《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更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可见,小区业委会之所以难成立,跟街道办及协助其开展工作的社区工作站日常的指导、监督不到位有莫大的干系。正因为缺少相关的考核与评估,使得指导小区业委会的成立成为当前街道办和社区工作站的一项可做可不做的工作。假如今后能明确小区业委会成立数量的多寡,可以成为考核政府部门是否有效开展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指标,是不是就可以更好地推动小区业委会的成立呢? 业主的觉悟可能高低不同,业主公民意识的培养也很可能是个漫长的过程,但这都不能成为阻止小区成立业委会的借口怎样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渝北区政府公开信箱
&&&&&&&&&&&&
发布单位:
渝北区政府
来信内容:
怎样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
按照重庆市相关办法,成立小区居民业主委员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需要经过哪些流程?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手续?
办理单位:
渝北区政府
办理结果:
来信人:你好!首先,非常感谢你对渝北区城市建设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接到来信反映的问题后,按照职能职责,渝北区政府立即责成区双凤桥街道对此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需要经过的流程和准备的资料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注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的相关规定: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含首次)的,该部分业主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上签字的书面要求原件和业主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提出申请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2.受理
  (1)业主人数符合“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 20%以上”规定条件的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受理;
  (2)收集材料:一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告知或者申请后30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并负责核实材料。二是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10日内报送以下材料,并协助成立筹备组。
3.成立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1)成立筹备组的时间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请后60日内负责成立筹备组,确定筹备组成员人数(一般为5―15 名)。
  (2)筹备组组成: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得少于筹备组人数的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筹备组对筹备工作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充分考虑筹备组各成员意见后予以确定。
  (3)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一是业主推荐他人;二是业主自荐。推荐人应到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将拟推荐的业主代表姓名、所住房号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4)公示与选择: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将业主的推荐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日,业主无异议后产生业主代表。业主自荐或互荐产生的业主代表人数较多时,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根据楼幢的具体情况,考虑业主素质,兼顾均衡分布的原则在推荐人选中确定业主代表。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5)开展筹备工作:①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②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③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和业主所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④拟订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⑤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1-4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业主人数或者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提出异议者复核结果。
4.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1)首次业主大会程序:①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②公布并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③公布并通过管理规约;④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⑤表决。
 (2)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①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制定管理规约;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④决定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3)业主大会召开形式:①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②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5.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确定:①由筹备组推荐;②30名以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1名(1名业主只能参加1次推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数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50%,业主推荐的委员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由筹备组根据业主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由筹备组应当审核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2)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②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期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无乱搭建行为;③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内工作或兼职;④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副主任或主任原则上只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担任;⑤具备一定组织能力,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未参加过违法组织;⑥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⑦无挪用、侵占公有财产行为;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业主委员会选举: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①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符合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或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即选举产生完成;②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或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下限时,可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及时补选一次;③经补选后人数符合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完成。对于经补选,业主委员会人数仍低于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或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下限的住宅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意见未取得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的,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暂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成员人数: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少于5人,一般为5―11人,应当为单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双数时,得票最后一名成员作为候补委员。
  (4)备案和公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①业主委员会名称(注明第几届)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名单;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③管理规约;④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电话;⑤业主大会召开及表决情况。对符合规定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内退回。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
  (5)刻章:业主委员会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持备案证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最后,再次感谢你一直以来对渝北区城市建设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同时,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如有其他问题,可致电双凤桥街道具体咨询,联系电话:。
回复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小区业委会成立条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