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加班4小时综合计时工作制加班费费应以什么工资算

王茜律师,现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天津外国语大学,承办过多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劳动争议、劳动工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各类民事案件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经营、聚众斗殴等刑事案件。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法律的不断更新、宣传,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增加了维权的意识,开始选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基于劳动关系错综复杂,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较为繁琐,导致有的时候针对同一个诉请,不同的劳动仲裁及法院的裁判存在一定差异,下面这个案例就是一起这样的案例。
【案例回放】:日,李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李某的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且月工资总额为2700元,而李某的各月工资条中显示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全勤奖金、福利待遇、其他补助等,因此每月李某的应得工资收入明显高于2700元。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自李某入职起,公司就存在不足额发放加班费,及未支付防暑降温、采暖补贴、年假报酬的情况。工作一年后,李某提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又起诉到法院。
【案件结果】:劳动仲裁裁决:1、以合同约定的2700元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一年的加班费;2、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一年的防暑降温、采暖补贴、年假报酬。
【法院判决】:1、仅以工资条中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全勤奖金三项之和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自2009年开始的加班费;2、公司应向杨某支付一年的防暑降温、采暖补贴、年假报酬。
【案例中涉及的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
1、实践中存在的争议:
实际生活中,大多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一般都不会就加班费或者工资组成作详细的约定,甚至有的劳动合同只有基本工资的约定。那么,如果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基本工资,没有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基本工资之外的补贴、津贴、奖金应否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这是一个涉及到劳动者权益的根本性问题,也是大多数劳动者与单位就加班费发生纠纷诉至仲裁或法院之后,案件裁判的关键性争议焦点。而本案中,对于李某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仲裁和法院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
2、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一定比例(150%、200%、300%)支付职工加班工资。”而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55条解释,所谓“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另外,日天津市出台的《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进行明确约定,并以约定的劳动报酬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应得工资高于约定的劳动报酬的,以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基数。”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在实践操作中无法包含很多问题,对于加班费如何计算并不清晰明了,关于应得工资究竟包括什么项目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造成了仲裁及法院就这个问题的裁判存在较大差异。实践当中,有些仲裁及法院都仅仅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而其他的工资组成并不计算在内,这样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律师观点:
根据现有最高院的司法精神:【刘德权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续p875第二段】“劳动合同只约定了基本工资,没有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那么,基本工资之外的补贴、津贴、奖金应否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我们认为,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以此形式减少其加班费的支付,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这些形式的工资报酬都应当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很明显,虽然现行法律对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应当包含基本工资之外的各项补贴或者补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最高院为了避免有些用人单位降低加班费的数额而故意使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与劳动者实际得到的工资严重不符这样的不法行为,还是明确了将劳动者基本工资以外的补贴、津贴以及奖金等项目也包括在加班费计算基数之内的司法精神。因此,律师认为,综合天津市出台的规定,劳动者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应当是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而应得工资包括除基本工资之外的津贴、补贴、奖金等(扣除加班费)与劳动者岗位直接相关的所有收入项目,这样的理解更加符合立法本意,也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王茜律师撰稿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员工有没有加班费呢?-珠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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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员工有没有加班费呢?
&解决者:热心网友
&解决日期: 15:31:05
我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这种用工方式有没有加班和加班费一说呢?
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员工也是有加班一说的,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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