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坪永川区公安局局长照片周成照片

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周成,男,汉族,1963年2月出生,南充嘉陵人,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西华师范大学(原四川师范学院)法学硕士学历,现任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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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作者帐号被禁止,请与管理员联系,内容暂不作屏蔽处理致四川南充市高坪公安局周成局长:权力不能任性!法无规定既为禁
  “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质,也是法治精神的基本特征和内在属性。良法善治,是推进公民创业创新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动力来源。良法善治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开放资源,使得市场主体处于一个竞争均等的环境之中,对于我国创新能力不足、创业环境相对恶劣的现状将会产生较为明显的激励作用;更重要的在于,良法善治的推行,将使得人们对法律的尊崇,执法有据,增强改革的执行力、普及性和权威性。
& &&&6月17日发生在高坪龙门菜市场的:几分钟小农用运菜车与三轮运菜车发生的堵路纠纷,经过公安分局刑警投入。把一个普通民事纠纷演化成:南充男子在大庭广众注示下,掏出生殖器晃动顶向妇女;強制猥亵妇女的刑事案。
& && & 高坪公安局耍竟权威,却侮辱的是南充市民;真如你局所说:一对40岁的夫妻,受到一对50多岁母子掏出生殖器晃动顶向強制猥亵这对40夫妻。你们导演这出戏侮辱南充人民,大庭广众的现场难道就没有一个人站出来施救吗?却实没有!因为这样恶性的強制猥亵妇女犯罪案件根本不存在,就不会出现这样有正义、良知中国人(南充人)。真的我们南充的人,南充的社会没落到高坪公安局描述的那样阴暗吗?
& & 请问我们的周成法学硕士局长:侵犯、侵害、侵权、侵扰是不是该从我们的法学词典里拿掉?在自家门口被她人扭扯、被陷害露生殖器。一个原本就是“冤案”的事件,一个已经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的事件,为什么导演肇事者高坪公安分局就不放人、道个歉就这么难?。
& & 说到底,道歉与勇气有关,但更与高坪分局周成局长的执政理念有关。自认为法学硕士什么都懂,只希望自己“永远正确”,但没想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犯错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错误继续“装聋作哑”、继续推诿扯皮,将错就错甚至错上加错。如果警方继续以一个错误的心态坚持己见,只会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伤害,让应有的正义来得更迟。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 && &《人民日报》曾在评论员文章《在良性互动中寻求“善治”》中指出,在百姓眼里,从善如流、知错即改,远比“一贯正确”更加可信、可敬、可亲。高坪公安分局多一些从善如流的态度,多一些闻过则喜、知错能改的大度,是善治和得人心的前提。而我们的周成局长,目前连承认错误的态度都没有,这无疑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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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作者帐号被禁止,请与管理员联系,内容暂不作屏蔽处理高坪分局通稿:南充男子大庭广众注示下掏出下体顶向妇女真的错了吗?错在那里?
& & 对于一个人的行为,人们具有评价、传播的道德权利;只要是在道德评价的范畴内而不是公开进行人格上的羞辱,对于这样的权利,你就无法以“人格尊严权”、“名誉权”、“隐私权”这些别人或没有侵犯到或压根是伪问题的权利来抗辩。
& & 农夫之妻为救夫发帖求救,是谁逼着她牺牲自我前述权利呢!
& & 作为公权机关的高坪分局,在法院未对郭某认定犯罪之人时,有权力向全国发通稿吗?公开违反程序法律法规对郭某人格上的羞辱;是法律法规不容许的作为,这样的权力机构作为,还有社会公信吗?  
& && && & 请把自己代入到下面这个情境:
  40岁左右兰某说,自已因在郭某家门口同郭母亲秦撕皮,遭到自己的丈夫众多的群众注目猥亵,郭某露出下体行动猥亵,一是眼睛猥亵、二是行动猥亵;二者都可恶、很是嚣张。在人类社会当场竟没有一人制止,包括自已的丈夫;众多围观者真的无耻到兰某所说吗?
& && & 兰某的描述引起龙门派出所的气愤,于是,先抓了郭某他因“猥亵妇女”,性质恶劣,遭到刑事拘留、羁押。
  这是他应得的,很正义,对吧?
  但是,我得请问一下:当他被派出所从家里抓走,走过大街时,其他的人民群众可不可以站着围观,并指责他是“流氓”?高坪分局向全国发通稿:指责郭某流氓事迹进行广泛传播?
  如果回答是“可以”,那我们再来看一下这样的现象
  作为资深50后,我对所谓的“公捕公判大会”印象深刻。记忆中,大概是这样子的:
  县城,狭窄的街道贴满标语,空旷的广场。人潮人海中,是你是我,装作正派面带笑容。然后,开来了几辆大卡车,上面有拿枪的武警和警察叔叔。车两边,分别押着“犯人”,每个“犯人”背后都插有一块牌子,上写“抢劫犯XXX”、“强奸犯YYY”这类汉语文字。
  再然后,“犯人”被押到了广场上,面对人民群众,低着头,接受人民的审判。审判长庄严宣判,某某某犯什么罪,判处有期徒刑多少年,剥夺政治权利多少年;某某某犯什么罪……宣判完毕,再把罪犯押上车,绕县城一两圈。
  这是一场大戏,整个过程堪称壮观。官方的台词是“震慑犯罪”,内心里的台词则是“秀肌肉”,并向人民群众证明,“看,我们在打击犯罪保护你们”!
  很多年过去了,“公捕公判大会”(民间语言所说的“游街示众”)并没有绝迹,现在,在一些地方偶尔也可以看到对一些领域的犯罪的公开宣判。于是,每搞一次,总会遭到一些知识精英的批评,说是“野蛮”、“侵犯人权”。
  好像是的。但暂时也只是“好像”,因为“野蛮”这样的指责需要理由支撑,这个理由就是“人权”,但在这里,“人权”真的太空了—它指的是什么?
  回到猥亵妇女的郭某那儿。他的人权是指什么?恐怕主要是人格尊严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吧?按照法治的理念,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罪犯,至少是有人格尊严权的。法律剥夺的只是他们的自由权、政治权等权利,人格尊严权无法剥夺。
  问题在于,正义的人民群众骂郭某是流氓,朝他吐口水,街邻大妈对他的流氓事迹进行传播,侵犯到他的人格尊严权,还有名誉权和隐私权了吗?
  回答当然是 :“没有”。
  道理很简单:郭某被像征公平正义的龙门派出所抓走,正义的人民群众非议、鄙视和唾弃,是他行为的性质所带来的自然结果:干了猥亵妇女的事情,难道还要别人当你是个正人君子来尊重?难道不允许别人说?另外,猥亵妇女本来就不是“个人隐私”……
  可以说,对于一个人的恶行,人们具有评价、传播的道德权利—只要是在道德评价的范畴内而不是公开进行人格上的羞辱(比如当成狗一样地在全国、本论坛羞辱),对于这样的权利,你就无法以“人格尊严权”、“名誉权”、“隐私权”这些别人或没有侵犯到或压根是伪问题的权利来抗辩。这是因为,一个人犯法或犯罪,首先已突破了道德,不仅应该在法律上付出代价,在道德上同样也应该付出代价,郭某如果喊出“我是猥亵了妇女,可是我让法律惩罚就是了,你们不能说我是流氓,”,那将是极其可笑的。
  我不清楚知识精英们是不是真的认为一个触犯了法律的人,只应该接受法律上的惩罚。但我和他们一样,也认为“游街示众”不符合法治精神。只是,我的理据并不是空洞的“人权”概念,而是:道德惩罚的主体是社会,是人民群众,不是国家暴力机器高坪分局,向全国发通稿,本论坛功击,相当于国家暴力机器高坪分局在作为法律惩罚的主体之外,也已经把自己当作主体来执行道德上的惩罚了。
  所以,最好就是:在法院里宣判,进行法律上的惩罚,至于道德上的惩罚,让社会去干吧。
& && &这应该不是高坪分局干的事,但它干了!谁又来谴责查办高坪分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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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作者帐号被禁止,请与管理员联系,内容暂不作屏蔽处理对注目观看妻子兰某被郭某裸露生殖器官強制暴力猥亵,为饱自民眼睛对兰某的猥亵,拒绝出手施救的兰某丈夫曾某一一该不该受到刑事拘押、羁押呢?道德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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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就是有权、有枪就任性。。。。。。。。。。。。。。
提示: 作者帐号被禁止,请与管理员联系,内容暂不作屏蔽处理就四川南充市:郭某“寻衅滋事”案,同高坪公安分局周成局长论:“职务犯罪”(一)
周成局长先生最近你有点烦,最高检也有点忙。近来一段时间,最高检陆续出台多项文件,剑锋所指均是公检业内积弊,比如6月18日发生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公安分局侦办的所谓“寻衅滋事”,这类似的真民事假刑事案件。
为防止郭某这类似真民事假寻衅滋事这类案件“带病”进入诉讼和审判程序,最高检日前又制定、出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禁令范围覆盖了从线索获取到案件初查、及至嫌疑人讯问、涉案财产处理等职务犯罪案件侦办的各个节点,试图以此“规范执法行为,防范违法违规办案,保障公正执法”。
回到严肃的法律层面看郭某“真民事假寻衅滋事”案。6月17日龙门派出所以治安案件出警,未按刑案办理程序规定出警,出警后也未对现场勘查提取嫌疑人犯罪证据,现场证明人的证言(民事法律行为纠纷用不着)。仅把双方扯皮的当事人代离开现场,到派出所后认定成民事纠纷。
6月17日下午6:10时兰某的叔爷(有名牌奔驰轿车)代着6至7人马仔,找郭某家要钱不成的情况下,6月18日早上8至9时左右龙门派出所仅凭兰某、及兰某的证人言证,未立案就对郭某上強制措施;这就存在如下问题:是什么力量一夜之间使龙门派出所改变了17日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依照高坪公安局书面证词轻微伤,露下体本人认为也仅能算刑事自诉案件,(法院管辖立案的案件)也就是老百姓们常说的民不告官不理的案件。说白了就是高坪公安局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又那来刑事立案抓人羁押郭某的执法权呢?但也正是这个阶段,是对一个国家法度、程序乃至整体法治成色的最大考验。本人认为这是高坪公安局个别干警典型的职务犯罪行为。
对职务犯罪来说,检察机关身兼侦查、起诉两项重任,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的合体,也使得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面临双重考验。
检察机关依法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可以很清晰地看到高坪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中存在、或者比较突出的问题和方面。所不同的是,其它刑事案件侦查机关与法律监督机关各立,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则二者合一;导致检查院宁愿得罪菜农也不愿得罪自己的兄弟公安机关;使检查院这种法定监督功能失效。
郭某、郭母与兰某及丈夫曾某、因卖菜发生的骂架扯皮民事行为,龙门派出所不是化解矛盾,为达到兰某的目地违法对郭处理,把民事纠纷升級成刑事案件,未达到刑法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立案条件;就擅自对郭某随意使用强制措施,以抓其母亲(彭所长、法制科杜主任言证)胁迫郭某承认兰某在派出所已作民事纠纷解决后,郭家不给钱后的掏出生殖器猥亵她言词,坐实了龙门派出所个别民警职务犯罪事实。
当下南充市司执法境;检查院以监督者的身份对侦查机关做严苛的制衡性监督不易,以监督者和执行者的双重身份直面上述侦查行为中的积弊,更需要一条一条地激活法律对应民事纠纷变成刑事案件的奥迷,回到对法律程序的尊重和谨守。
刑法293条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已有明确规定;刑诉法对刑案程序早有规定。在本案中却形同虚设,执法者毫无法治意识,自认为违背了也不会承担实质性责任,普通农民不懂法就是他们玩弄的对象。
为了南充市的明天,法治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家乡人民反复以各种方式去重申、呼吁,这样的恶劣执法环境需要打破!不能再继续沉默;不改变这种执法环境,首当其害的是你们,不仅是郭某!
事实上最高检近期颁发的八项禁令。所覆盖的职务犯罪案件诸方面,归结到一点,也就是对现有法律与程序的严格遵守,办案人员从接到案件线索开始,如何按照刑诉法的程序要求推进案件办理,对办案人员职业操守的要求外,更应重视执法环境本身的有无漏洞可钻,以及违反程序法之后怎样依法严惩。比如对郭某的讯问、兰某叫到派出所证明人取证的期间全程无录音录像,龙门派出所就应当为此承担失职责任,办案人员则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才是正常的法律程序逻辑。希望高坪分局执法者代頭守法,才有资格批评老百姓不守法,对违法者实施法律上的惩罚。
最高检新推八项禁令相应给出违反禁令可能面临的惩罚,最高可追刑责,由于禁令对应的都有现行法律(尤其是刑法)的明文规定,是故对刑法相关罪名的诚恳落实,也将成为禁令能否行之有效、令行禁止的最根本保障。
本人期望周成局长认识到执法人员,机构的法律素质,执法道德要求;要高于一位生活在农村,经营种菜的郭某二倍。
郭某长期靠种地为生,谋取利益,缺乏法律识知,但是他不是我们社会的敌人,他在种地谋取利益的同时,也对社会作出了贡献,为我们有菜吃出了力!
警方以执法为生,懂法,以保护一方水土平安为职业,就应该忠实法律,不唯权势、不唯官,不唯上是从,不要把民事法律关系纠纷升级到刑事案件,不要制造家族、社会矛盾,增加社会敌对势力的力量。
在郭、兰两家因卖菜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警方完全背离警察职业道德要求、刑法、刑诉法的规定;充当黒势力的打手,丧失法律的公信,司(执)法机关的尊严!
周成局长能否承担责任自我纠错,民警也辛苦,深受南充不良的执法状况(唯权至上、唯官至上、唯上是崇)所害,不希望、指望高坪检察院追究他们的违法责任!
南充经济还算不上发迖,你们能够少犯点错,亦减轻南充政府的财政负担,为抖威风霸气失去的是人们对法律的公信,对公安执法合法性的认同,失去民心会使公安机关更难于开展工作。特别是在这自媒体时代。
以上小民的认识妥否,请周成局长对小民所述观点给以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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