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假规定自己在工作之外的时间里受伤了能请病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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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员工在病假期内单位是否可以干涉他在其他地方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_百度拇指医生
&&&网友互助
?员工在病假期内单位是否可以干涉他在其他地方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拇指医生提醒您:该问题下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你的意思是说某单位员工在病假期间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事情吗,如果是,单位当然有权利干涉这种事的发生,因为你毕竟是该单位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仍然领取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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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请假制度
来源:制度编辑:彩珊阅读:
  国家规定请假制度【1】
  一、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请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资报酬。
  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此规定执行。借调期间一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一敉嘶乇镜ノ弧
  二、病假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三、事假规定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国家规定请假制度【2】
  一、请 假
  (一)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
  2、请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
  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请假条制度。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
  (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对于违犯2次以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
  3、对于长期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
  4、请假逾期、又不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
  二、休 假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并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三)休假的方式
  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计天数不可超过规定休假期。
  2、集体休假,由局领导议定。
  3、个人休假,须提前7天向分管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4、加班补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示、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5、休假应按规定时限休假。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无故旷工论处。
  (四)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1、对轻微的违纪以教育为主,令其自觉改正;
  2、对未经领导批准,又未通报给任何人,擅自休假的,视对工作影响的程度,给予警示教育、或通报批评;
  3、对休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规定请假制度【3】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从严治校的需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教职工组织性、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并妥善解决好教职工生活上的一些实际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职工在办公时间,教师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及学院统一规定的每周返校日和系教研室规定的必要活动的时间,均应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休养的,可持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即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再婚者,给婚假3天。教职工父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结婚者,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办理。
  (四)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可给丧假3天。
  (五)探亲假: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条件的,可申请探亲假。
  1.教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20天。
  4.职工夫妻离异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父母-子女在外地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
  职工当年与父母或配偶团聚连续计算已满规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职工产假),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5.实习生和学徒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实习或学徒、期满并转正定级后,可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6.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内一次性使用。
  7.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按探亲假有关规定发放探亲路费,或报销对方探望路费。
  (六)计划生育假:
  1.按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3个月;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育龄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工作需要情况,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照顾孩子,至孩子满6个月。?
  3.女教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如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此奖励假,可由男方使用。
  4.女教职工实施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手术,可以根据医生证明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请假。
  (七)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八)路程假: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九)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确需陪同的,经部门领导批准,每月不得超过两天假,可不算事假,但应记入考勤,以便考核。
  (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公假对待:
  1.因住宅设施维修、拆迁或搬迁,由有关部门出据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两天。
  2.凭子女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女职工产前检查,一般每次不超过半天;一周岁以内的婴儿每天给一小时哺乳时间。(适用于计划生育者)。
  4.教职工结婚必须进行的婚前检查,一般不超过两个半天。
  第三条 假期计算
  病假、计划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本规定中所提的工资概念均指教职工本人的档案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百分之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
  (3)凡病假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
  4.病愈恢复工作,须有合同医院和本院卫生所体检证明,经人事处同意后,当月可发本人全工资;如月内旧病复发,复工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
  5.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发全工资。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按日工资扣除工资。尚未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实习生,年内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15天者,应适当推迟转正定级时间。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四)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两款规定的,工资照发。
  (五)凡不属国家规定出国、出境探亲范围内的出国、出境探亲访友人员,工资待遇均按事假对待。出国探望留学生配偶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六)女教职工的产假或职工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假,工资照发。
  (七)上述各类假(按公假对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对待,因此不应享受请假期间的校内分配的岗位津贴、奖金等待遇。
  (八)凡本年度并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评优。连续半年并事假,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条 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二)凡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的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出国、出境探亲访友或自费留学的请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批假权限
  (一)副处以上(包括相当职务)干部请假,3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二)科以下(包括相当职务)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系、处负责人批准;8天至15天,应由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超过15天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三)产假、探亲假(境内)由各单位按规定审批。
  (四)出境人员批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五)除并事假外,若超过本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再继续请假的,均按事假对待。
  第七条 旷职、旷工和待遇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职、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教职工在旷职、旷工期间不发工资。若本年度旷工超过5天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若本年度旷工超过15天者,应予解除聘任,并限期调出;若超过30天者,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 学院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遇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并来不及请假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假。否则,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早退一次扣除院内分配的岗位津贴的10%。本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不能评为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填写考勤统计表,对各类假期超出规定时间的及旷职、旷工者应及时通知人事处,按规定扣发工资或予以行政惩处。
  第十条 实行经济承包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因私出国管理的补充规定
  学院关于出国出境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自经修订于1995年5月开始实施后,在因私出国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因私出国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凡我院在职职工手持因私护照者,请务于1995月11月底前将因私护照送交组织部统一管理;今后办理因私出国者,也须在假期期满归国后到组织部报到时交回因私护照;否则今后将不予为其办理因私出国手续
  2.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配偶或子女,或长期在国外工作(公派、1年以上)的配偶,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可给予3-6个月假期,原则上假期应占用学院的寒暑假。
  3.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到国外进修和做访问学者的配偶;或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已在国外定居或长期居住的非直系亲属,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最多给予三个月假期(按事假处理),假期必须占用学院寒暑假。
  4.教职工境外访友或出国旅游,一律利用寒暑假,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开学不归按自劝离职处理。
  5.请假的手续和有关待遇按《中国工运学院出国出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享受探亲假待遇的除发放三个月工资外,岗位津贴、坐班津贴、创收福利一律停止;按事假对待的,工资与津贴停发,取消一切福利待遇。
  6.二次因私出国的时间间隔,不得短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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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劳动法职工病假工资规定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不少企业错误地认为,劳动者生病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因此企业就可以不必支付任何报酬。其实,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病假工资的保底和封顶标准
  关于病假待遇,有两点需要注意,也即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和封顶标准。
  1.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病假工资的封顶标准&&非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病假工资待遇与因工负伤的停工留薪待遇不同
  1.支付的待遇不同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原福利待遇,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而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出的病假工资标准,一般会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
  2.支付的期间不同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而员工的病假一般来说要根据病情,由医生开具病假单,并由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上可长可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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