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外的年底以色列劳务几月份走酬金能否分12月份分别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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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放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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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回报。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时,应当在中约定清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以及发放方式。具体来讲,如何发放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才合法?此外,法律有规定劳动者有休年休假的权利,但如果劳动者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如何计算?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详细为您说明。一、如何发放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企业应当按照下要求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一)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二)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三)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企业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必须书面记录所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的清单。(四)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至少应每月支付一次。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五)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六)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时,企业应在解除或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七)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期间,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九)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十)企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加点时,应按日法定标准时间以外、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法定休假日工作三种情况,分别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原工资)150%、200%、30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二、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如何计算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具体规定的。但是如果职工未享受年休假或者享受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享受的天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一定的报酬,这个支付的基数又是如何确定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后的月平均工资。根据以上规定,在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时,需要从职工的收入中剔除的项目包括加班工资,而职工除基本工资之外的正常收入包括提成、等仍应与基本工资同样计入劳动者的月工资内,以劳动者除去加班工资以外的月收入总额来计算劳动者的日工资。劳动者如果未休年假,用人单位已正常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工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未休年假的天数,向劳动者另行支付200%的工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时,约定的工资报酬待遇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在建立后,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来发放工资报酬,不得无故克扣拖欠甚至是不发劳动者的工资。而身为劳动者,如果您有遇到被单位或的情况,您要懂得如何维权。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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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劳动工伤律师
律所: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
擅长劳动工伤
律所: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南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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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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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很多很多的企业在咨询关于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区别。提出这个问题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按什么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因为工资与劳务报酬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方法及税率是不同的;二是直接列工资表入工资还是要取得发票才列支,这对企业的影响很大,所以企业非常关心!刚刚一个企业还在咨询这个问题!
根据我们的总结,纳税人在把握这个问题时要注意以下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 &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第二条规定“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因此,企业只有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经劳动部门备案,其合理的工资薪金才能税前扣除。
3、 什么叫职工?企业临时找来的装卸工支付装卸费可以当做工资列支吗?还是需要
取得劳务发票?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
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4、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国税发[
号):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
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本帖最后由 haihan235 于
19:47 编辑
更正一下:
1、所得税法和国税函〔2009〕3号增加了“受雇”,也就的不需要“任职”的签定并备案的书面劳动合同要求了。
2、实际中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区别不大了。这个并非漏洞,而是现在用工灵活、兼职普遍,为实事求是的规定。
3、实务判断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区别是发放金额的悬殊和是否在企业本地上。。。。。。
请问下楼主,如果是母公司派往子公司任职的人员,而劳动合同仍然在母公司,该工资应该可以在子公司列支吧?而由母公司缴纳的社保能否由子公司承担呢?
董事会聘用,合同签到子公司。&
我觉得是不可以的,这就类似:母公司是一个劳务公司一样,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劳务,是要开具发票的。&
是否为个人独立劳动
俺请高金平一二个月培训员工,你说是什么???
了解了:lol
youjun 发表于
是否为个人独立劳动
交不交社保、管理不管理人事档案也算个必要条件。
这个解读相当于没读,不知所云
由于劳动合同是在母公司的,该人员为母公司员工,而非子公司员工,因此工资应当在母公司列支,社保也由母公司缴纳。该人员在子公司任职应当视为劳务派遣,母公司向子公司开具劳务发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企业将该人员当作子公司员工对待,工资和社保都由子公司承担,在这样的情况下,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作调整。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我母公司派出管理人员在子公司任职,应该是符合这条规定的吧。这种情况在房地产行业是很常见的。
外派人员是不可能与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外派已经很辛苦了,还要把社保等迁到外地的话,人家肯定是不乐意的,并且好多还是领导。:lol
Powered by未休年休假应获300%工资报酬!天数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不能“任性”调岗,未休年休假应获300%工资报酬……4月24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案件。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解答》共计26条,其中三条涉及年休假,包括:“如何计算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如何处理”等。
未休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职工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累计”该如何理解?《解答》第18条明确,“累计”应指工作时间的相加,其中中断工作时间予以扣除。对于参加工作第1年的时间的“累计”,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执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
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未休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未休年休假如何算工资报酬?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应如何处理?《解答》明确,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用人单位不支付时怎么认定?
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按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解答》明确,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宜认定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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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你知道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个税起征点不同吗?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中工网
编辑:蔡银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个税起征点不同小时工被扣1700元个税引争议工会说法:用人单位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标准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  “我在肯德基干时,才缴1元多钱的税,到台豆堤打工却扣了我1700多元。我认为是单位扣错了,可从仲裁到法院谁也不支持,难道就没有说理的地方了?”近日拿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林广军,看完内容后一脸疑惑。  对此,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杨雪峰表示,仲裁委和法院的决定都没错,林广军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与单位发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所以才被驳回。如果他认为多扣了税费,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起因】  公司改变缴税标准 小时工被扣1700元个税  30多岁的林广军与妻子在北京打工已经很多年了。为了方便照顾家里,他一直在快餐店做小时工。2012年12月,听老乡说台豆堤快餐公司的小时工工资高,正缺人手,他便辞了肯德基的工作跳槽过来。  台豆堤快餐公司是一家连锁企业,林广军填完入职表,便被安排到离他家较近的32号店上班。他每天上4个小时的班,每月累计工作超过100小时另加150元钱;工资实行月结,每月10日通过银行支付上个月的薪酬。2015年9月,林广军拿出工资卡一算,从2015年1月至9月,公司少给了他1700多元工资。  “怪不得最近老婆总说我挣得少,原来是被公司扣了。”第二天上班时,林广军拿着工资卡找到店长,对方拿出工时统计单算了一下,确实少发了1700多元。店长说:“各门店每月1日把上个月的出勤情况发给公司,他们计算出工资数额再通过银行转给大家,我问问公司你这是怎么回事吧。”过了一会儿,店长说:“公司答复了,扣的钱是你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林广军很吃惊:“我一个小时工,怎么扣这么多税?以前很少扣税啊?”对方说:“以前是收入超过3500元的部分才计税,咱公司从2015年1月起变更了缴税标准,只要超过800元就按20%缴税,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  “我辛辛苦苦挣这点钱还不够你们扣的呢,我不干了!”说着,林广军办理了离职手续。  回到家,林广军越想越生气:“公司凭什么让我多缴税?再说了,谁知道他们到底缴没缴税?我得维权,申请劳动仲裁,拿回被扣的工资。”  【仲裁】  劳动者申请仲裁 工会提供法援相助  仲裁委受理此案后,开庭的日子一天天临近,林广军心里直打鼓:打官司告状这是头一回,自己又没什么文化,怎么办呢?听说工会有免费法律援助,他便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申请法援,经审查他符合受援条件,法服中心指派工作人员杨雪峰代理此案。  杨雪峰听完林广军的介绍,心里沉甸甸的:“因税费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虽然仲裁委受理了此案,但最后十有八九会被驳回。”  送走林广军,杨雪峰满脑子都是这个案件。从事工会法律援助工作5年,因税费引发的争议案件这是第一次遇到。“缴税纳税、税法税率这些都是非常专业的知识,尽管我知道此案很可能会被仲裁委驳回,但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尽百倍努力。”他说。  杨雪峰查阅了大量税法相关知识,又向在税务部门工作的大学同学请教,然后撰写了代理词,为庭审做好一切准备。 【结果】  劳动仲裁未支持 提起诉讼被驳回  “你们扣的是工资还是税?”仲裁庭审现场,仲裁员问台豆堤快餐公司的代理人。  单位来了两个人:北京分公司的宋主任、32号店的苏店长。宋主任答道:“扣的是税,他自己也知道。”林广军点点头,表示认可。  仲裁员对林广军说:“如果是因违纪、出勤等,单位扣你工资发生纠纷这属于劳动争议。若是税扣多扣少了这不叫扣工资,不在劳动争议范围内,我们不管。”  杨雪峰马上说:“您看双方都来了,既然已经开庭,那就审呗!”  仲裁员沉思片刻,然后问双方:“能调解吗?” 林广军嗫嗫地说:“同意。”宋主任有点为难:“我们按照起付线后的20%扣税,是正常扣税。”  “林广军从2012年12月起就在贵公司工作,从他入职到2014年12月,公司都是按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税的。从2015年1月起,公司突然改成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税。前者的起付线是3500元,而后者起付线是800元,这样一来,申请人所缴税费明显增多。公司为何突然改变扣税标准?”杨雪峰问。  宋主任解释:“我们公司以前规模比较小,对这块不太了解,现在想发展上市,所有工作要逐步完善起来,以前做错的就要纠正,调整扣税标准也是按国家规定来操作的。公司按月给林广军结算工资,不超过800元不需要缴税,他在我们公司每月收入都超过800元,所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超过部分按20%扣税。不光是他,所有小时工都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代扣的税我们都交给国家了,怎么调解啊?让公司把扣的税费退给他吗?我们是按照税法来扣税缴税的,公司有这个职责啊。”宋主任向仲裁员说。  杨雪峰反驳道:“缴税是好事,但也得缴对了才行,多扣税费不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会对国家税收产生不好的影响。”说着,他拿出一份完税证明:“这上面显示林广军在肯德基打工时,人家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税,实缴税额才1元多。你们这边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的,结果缴税1700多元。”  说着,杨雪峰又拿起一份材料:“在单位提交的证据最后一页上,有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可以证明公司确实是扣税扣多了。不知道单位提交时是否看了?”  宋主任立刻摇头:“我们不认可这套说明。”  杨雪峰愣了一下,随即说道:“这是您提供的证据啊!”  宋主任很尴尬:“我们就是从文件上摘下来的,我们对此不作任何说明。”  “其实,多扣税费对企业也没益处,收入低了,公司留不住人。”听杨雪峰这么一说,苏店长附和道:“是啊,从2015年初开始,陆续走了不少人,而且招聘也没人愿意来。”  经仲裁员协调,单位同意调解。宋主任打电话向总公司请示,对方不同意返还已扣税费。至此,调解失败。  其后,林广军的仲裁请求被驳回。他又起诉到法院,再次被驳。  【工会说法】  因扣税引发纠纷不属劳动争议  针对林广军的诉求接连被仲裁委和法院驳回,记者采访了杨雪峰。他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确认劳动关系,或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本法调整。而林广军因单位扣税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被驳回。  那么,林广军被公司按月代扣缴个税对不对呢?杨雪峰说,依据相关法律,个人所得的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等11种类型。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税免征额为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免征额为800元,超过此标准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林广军与公司争议的焦点,是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来缴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医疗、演出等劳务取得的报酬,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林广军提供的工牌、工资发放明细等,都能证明他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他是小时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所以,林广军与单位明显是存在雇佣关系的。因而,单位应当按工资、薪金所得的标准来为其代扣个税。  杨雪峰强调,这起案件,说明双方当事人对税种税率的理解不同,但有一点,用人单位在对缴税标准这种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进行变更时,一定要慎重,并提前告知员工,以防止在不经意间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中工网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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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人员的年终奖如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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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公司2011年效益好,除了给自己的员工发放年终奖外,还决定给劳务人员发放年终奖。这些劳务收入人员平时都是按劳务报酬方式计缴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请问劳务收入人员发放年终奖如何计税?答复: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 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征税中有关&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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