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工资支付规定休年休假工资包括奖金吗扣除奖金吗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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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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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局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㈠工资决定办法;
  ㈡工资支付项目;
  ㈢工资支付标准;
  ㈣工资支付形式;
  ㈤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㈦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㈧工资扣除事项;
  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㈩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帐。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在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三日内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第十四条&& 对于新招聘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㈠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㈡ 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㈢ 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加班工资基数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
第十八条&&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本规定第 十六条(一)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规定第 十六条(三)规定支付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参加庆祝活动的,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少数民族身份的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病假工资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且支付工资。
  ㈠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㈡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㈢充当人民法庭证明人;
  ㈣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㈤《工会法》规定的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㈥劳动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因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而占用的工作时间;
  ㈦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解散时,应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受纪律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拘留、逮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与其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支付工资。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或者被错判犯罪的,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错判发生在日以前,应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错判发生在日以后的,适用《国家赔偿法》;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错判发生在日以前,但持续至日以后的,属于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可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二条&& 复员军人、退役义务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初次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三条&& 从企业、事业、机关等用人单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原用人单位应照发其工资,且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或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
  ㈠ 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
  ㈡ 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㈢ 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㈣ 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㈤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
  ㈠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㈡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㈢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㈣ 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经济损失赔偿的每月扣除部分,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受监察、处理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证明。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㈠ 未按照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㈡ 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㈢ 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㈣ 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㈤ 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故意回避、逃匿的;
  ㈥ 其它影响、侵害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形的。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用人单位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有权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 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逐月向其报送工资支付表,监督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
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无力支付,有合伙人逃匿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合伙人先予支付后,可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二条&& 建筑分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分包方未结清工程款前,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予支付的工资款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本规定第 三十五条、 三十六条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本规定第 三十五条、 三十六条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本规定第 三十五条、 三十六条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本规定第 三十五条、 三十六条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本规定第 三十五条、 三十六条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本规定第 三十五条、 三十六条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本规定第 三十五条、 三十六条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所称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本规定第 三十五条、 三十六条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外,未经协商擅自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对工伤等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劳动工资争议,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可以申请先行给付。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来源:北京社保网时间:【导读】《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是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出台的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规定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
2016年《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原文与解读
【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号令
【执行时间】:
【相关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四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工资扣除事项。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或者所从事的工作确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
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可以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事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市鼓励和逐步推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账户,通过银行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规定的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条 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优先用于支付欠付的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为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拖欠的工程款或者分包价款支付后,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第四章 保障与救济
第三十条 本市建立企业欠薪应急保障制度。在本市重点行业的企业中试行设立工资预留账户制度,企业预留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急保障。 试行设立工资预留账户的行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发生有关工资支付争议申请仲裁的,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并依法裁决;对其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在6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其中工资支付争议事实清楚且不及时支付会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部分裁决先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
(三)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时,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接到举报或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不及时查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第四十二条 克扣工资是指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的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折算。
第四十四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04/1/22起施行。94/11/16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根据97/12/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最低工资规定》第九条同时废止。
一、适用范围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时适用于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二、立法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及其内部分配制度、用工形式及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工资分配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诸如多种新的用工形式、多样化的工资结构以及多种支付方式等,一方面需要有相应的规则规范,另一方面也需要对以往计划体制下的原有的管理方式和手段进行改革。而劳动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原有的一些规定,有的制定时间较早,有些规定已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新出现的问题缺乏相应规范,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还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实际实施中操作性不强。一些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随意性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些问题如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对于社会秩序和稳定产生了较大影响。所以制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是必要的。
三、制定原则
第一遵循劳动法的原则和精神,体现新形势下工资支付规范的新要求,着重对工资制度改革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劳动法的精神和改革的要求,规定标准和界限,使之更加适应本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适应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同形式的用工方式和工时制度,使之更具有操作性。第二体现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基本性质。在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时,注意体现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基本内涵,既要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要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分配自主权,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加以必要的规范。第三体现政府在工资管理职能上的进一步转变。通过确定一系列条件、标准、规则和制度,使政府管理的重点从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直接干预用人单位具体工资分配方式、结构、数额等等,转到发布宏观指导政策、制定标准和规则、划定界限以及监督、保障和救济方面。
四、主要内容
规定对实施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包括工资支付制度、标准、方式、期限以及扣除工资等一般行为规范,以及加班、假期、延期支付、停工停业期间工资等实际中较多发生纠纷的一些特殊情况,明确了相应标准和规则;同时对于一些新出现的而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又未作规定或者原有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的情况,如: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工作制等新型用工制度的工资支付作了相应规定;此外,还特别针对建筑承发包企业拖欠工资的支付责任问题作出规定,并在第四章保障与救济一章中明确了欠薪应急保障制度、工资争议处理途径以及举报、仲裁等救济渠道。
相关问题解答
一、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是否还有效?还是已经废止?
【回答】:没有废除,但是个别条款有变更,可以登录进行查询。
二、北京员工病假工资怎么计算?法律依据是什么?
【回答】: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若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有约定具体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则按约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单位经常拖欠工资怎么办?可以起诉吗?
【回答】:北京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四、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是什么意思?最低工资是什么?
【回答】: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卓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福利待遇;劳动者进行发明创造、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其他获取的非经常性专项奖金;还不包括依法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缴费额。“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由北京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北京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问题最新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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