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注销公司需要多少钱后的资产转给其他组织需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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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机构开展公募基金业务规则详解
时间: 22:01:28 来源: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号)及相关规定,整理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业务有关规则。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可以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均可申请设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参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答: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基金、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参与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一是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二是根据《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向证监会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三是受让现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三、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具备什么基本条件?答: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销售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八)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部稽核监控、风险控制、信息安全等内部监控制度;(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条件是什么?答: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二) 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可以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主要股东可以是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以及自然人。六、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包括私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答: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除应当符合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三)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四)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七、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包括私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二)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三)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四)诚信合规,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五)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八、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哪些要求?答: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九、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控制机构是否可以申请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答:基金管理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下的,上述股东及其控制机构可以经营公募或者类似公募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十、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程序是什么?答: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申请审核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材料受理、征求意见、反馈意见、现场检查、批复设立5个环节。符合条件的股东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筹备,主要股东应当取得国家金融监管或者自律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随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就股东情况、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联合拟设公司主要经营所在地派出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全面考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同时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核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十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程序是什么?答:申请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申请审核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现场检查、行业监管(自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材料受理、反馈意见、资格核准等5个环节。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筹备,筹备基本就绪后向所在地证监局提出现场检查申请。通过现场检查后,行业监管(自律管理)部门就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事项向该机构出具监管意见。该机构凭行业监管(自律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函,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核准其申请。十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需要报送哪些材料?答: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报告、按照自身决策程序同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决议或者决定、组织架构、任职申请材料、主要管理制度、法律意见书等材料。以上问答,谨供业界参考,最终以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请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的“政策法规”、“信息公开”、“办事指南”、“在线申报”等栏目。
研究员:丁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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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协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促进职工医疗互助互济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二条协会预算编制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预算。第三条协会的年度预算根据职工互助保障项目发展计划和确定的工作任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参照上年收支执行情况,考虑本年收支增减因素编制,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省总工会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四条协会年度预算以收定支,不得编制赤字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无预算的不得列支出,若调整项目支出,需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方能调整执行;若追加预算支出,与预算编制程序相同。第三章收入管理第五条协会收入的主要来源:(一)会员缴纳的互助保障会费;(二)工会经费补助;(三)政府财政补助、利息及社会各界的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第六条协会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规定账户进行核算。严禁收入不入账,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搞账外资金循环。第七条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八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本协会宗旨相符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九条协会经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原则,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用。第十条协会经费支出范围:(一)业务活动成本支出:是指本协会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如开展的医疗互助保障支出等。(二)管理费用支出:指本协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固定资产的购置等。(三)筹资费支出:指本协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要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四)其他费用支出:指本协会所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第十一条协会支出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在办理支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过认真审核方能办理支出。第十二条协会经费支出实行法定代表人“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开支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方能报销。第五章票据管理第十三条协会各种票据由本协会财务统一向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购领和管理。第十四条协会各项收入的票据使用:(一)会费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二)本协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书或捐赠意向书,载明捐赠数额和资金用途,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三)本协会开展有偿服务收取相应费用,应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不得使用往来款票据。第十五条协会票据由财务人员负责管理,设置票据帐簿,健全和完善领取、发放、使用、结报、稽核、缴销等各种手续。各种票据之间不能互相串用,也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第十六条协会严格控制票据领用数量,票据管理人员和票据使用人员不得一人兼任。及时结报票款,防止票据丢失和截留、挪用票款现象发生。第六章资金与资产管理第十七条协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办法,在银行独立开设账户,不属于本协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其银行账户中办理结算,互助保障会费实行银行专户管理。第十八条协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将***借外单位,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十九条协会认真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账户,建立现金银行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第二十条协会互助保障会费在持续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在加强费用监管的基础上,通过调整收支标准等办法,使结余额度保持在合理范围内。第二十一条协会互助保障会费根据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建立动态分析制度,定期公布资金运行情况,适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互助保障会费不得列支本协会人员及工作经费,浙江省总工会承担本协会互助保障会费运行的兜底责任。第二十二条协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管理应建立健全日常登记制度,保管使用制度,建立账簿实物与账卡检查制度,每年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第二十三条协会凡购置使用一年以上,且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应登记造册,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领用登记核销制度,专人保管,建立台账,保证账实相符。对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其他材料易耗品应建立备查簿,实行领用登记。协会大额物品(服务)采购参照浙江省总工会大额物品(服务)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协会经批准注销后的剩余资产,要在省总工会与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职工医疗互助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会计基础工作管理第二十五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职责:(一)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支审核、登记总账、编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管理等。出纳负责资金的收付、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往来款的结算等。(二)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建立内部稽核制度。(三)会计人员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四)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协会印章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手续。第二十七条协会会计档案管理:(一)本协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整理归档。(二)本协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销毁会计档案需按规定程序审批。第八章财务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协会的一切财务活动受省总工会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省总工会财务部的检查和指导,互助保障会费每年要接受省总工会审计监察部的审查监督,定期接受政府审计和独立审计,审计情况要向基层和职工公布。协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九条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在年检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同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检查。第三十条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制度为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浙江省省级产业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协会。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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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企业组织形式转换(仅限中关村一区十园地区)
设定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
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
2.现场审核&
&3.办理登记
办理地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处及各区县分局登记注册科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层B岛(丰台区六里桥西南角)
东城区金宝街52号
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
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海淀区倒座庙9号
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石景山分局
石景山区实兴大街64号
门头沟分局
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
房山区良乡西路22号
顺义区仓上街8号
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滨惠北二街
大兴区黄村镇京开路兴丰段3号
密云县新南路49号
怀柔区北大街14号
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4号(仅受理内资企业设立业务)
昌平区城北街道南大街31(受理除内资企业设立以外登记业务)
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13号(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
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二巷3号
开发区分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4号
天安门分局
东城区东交民巷44号
西客站分局
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三层
首都机场口岸办公楼
&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申请提交文件、证件目录一、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三章第四条)&3(一)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二)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三)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分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4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三章第五条)&5(一)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5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5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63、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84、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105、联营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11(二)集体所有制企业转换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13(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14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14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153、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174、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185、联营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19(四)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20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20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213、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224、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235、联营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23(五)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营业登记单位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24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包含转换为原上级的分支机构和新上级的分支机构两种情形)&24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集体所有制分支机构:(包含转换为原上级的分支机构和新上级的分支机构两种情形)&253、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分支机构:(只涉及转换为其他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分支一种情形)&264、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企业法人转换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分支机构:(包含转换为原上级的分支机构和新上级的分支机构两种情形)&27三、合伙企业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三章第六条)&28(一)合伙企业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28(二)合伙企业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29(三)合伙企业转换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仅涉及合伙企业1转换为合伙企业2的分支机构一种情形)&30四、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三章第七条)&30(一)个人独资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不含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1(二)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2(三)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仅涉及个人独资企业1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2的分支机构一种情形)&33五、企业分支机构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三章第八条)&33(一)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后,原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转换为分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3(二)公司制企业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和合伙企业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后,原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4(三)公司制企业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和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为合伙企业后,原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转换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4(四)分公司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5(五)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营业登记单位转换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6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转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6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转换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7(六)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转换为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8(七)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9六、个体工商户转换为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七章第二十八条)&39(一)个体工商户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不含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39(二)个体工商户转换为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41(三)个体工商户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41
一、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三章第四条)(一)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1、公司全体股东出具的关于转换企业组织形式的股东会决议;2、登报公告的报样;3、按公司清算的有关规定履行清算程序后出具的清算报告;(由全体股东确认,应包含清算结论、债权债务由转换后企业承继及是否有银行贷款、公告时间等内容)(公告45日后方可受理)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决定书;(应包括具体转换过程、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5、《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6、《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7、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8、《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9、合伙协议;10、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转换后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数额不得低于原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的出资数额不得低于原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11、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12、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3、营业执照正副本。14、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应注意: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时,应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同时如股份公司原股东人数在50人以上且拟转换为有限合伙时,应先在股份公司状态下完成股权转让,将股东人数减至50人以下,再进行转换。备注: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合伙企业转换组织形式时股东需保持不变。
(二)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1、公司全体股东出具的关于转换企业组织形式的股东会决议;2、按公司清算的有关规定履行清算程序后出具的清算报告;(由全体股东出具,应包含清算结论、债权债务由转换后企业承继及是否有银行贷款等内容)3、登报公告的报样;4、《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5、《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6、《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7、投资人资格证明;8、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9、营业执照正副本;备注: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转换组织形式时股东需保持不变。
(三)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转换为分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1、转换前公司全体股东出具的关于转换企业组织形式的股东会决议;2、按公司清算的有关规定履行清算程序后出具的清算报告;(由全体股东出具,应包含清算结论、债权债务由转换后企业承继及是否有银行贷款等内容)3、登报公告的报样;4、转换后所属公司股东出具的关于同意目标公司转换为分公司并承继其债权债务的股东会决议;5、评估报告;6、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7、《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8、《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9、转换后所属公司章程复印件盖其公章;10、加盖转换后所属公司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2、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3、营业执照正副本;提请注意: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其他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对应《试行办法》第三章第五条)(一)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委托)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3)、主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4)、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转换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5)、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6)、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7)、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8)、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如转换同时申请增加许可经营范围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0)、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11)、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2)、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也可经具有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权限的企业或者部门备案;转换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的,可不提交评估报告,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确认的出资人出具的批复(批复中应确认转换后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金融债务数额)和金融担保函,以及产权登记证明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13)、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转换同时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14)、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5)、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6)、《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7)、打印的股东名录及董、监事、经理成员情况表各一份;(18)、营业执照正、副本。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委托)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3)、主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出具)(4)、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转换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出具);(5)、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和职工共同出具);(6)、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7)、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8)、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0)、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11)、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12)、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3)、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产权界定文件;(指资金申报表、资金审核表、产权界定协议书或者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农村集体(如上级单位为农工商总公司)不需提供产权界定文件,提供乡(镇)政府及农村经管站批文即可;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无法提供产权界定文件的,应出具审计报告确认;如有集体共有股应由区政府指定的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进行量化) (1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转换同时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15)、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6)、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7)、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8)、《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9)、打印的股东名录及董、监事、经理成员情况表各一份;(20)、营业执照正、副本。3、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委托)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3)、股东会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如原法定代表人为董事会选举产生则还应提交免职的董事会决议);(4)、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5)、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6)、转换时涉及投资人或注册资本变化的应提交初始投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转换为有限责任公司时投资人和注册资本不变的,不用提交上述文件;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投资人和注册资本不变的,需提交验资报告);(7)、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10)、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11)、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12)、转换同时股东新增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13)、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4)、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5)、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6)、《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7)、打印的股东名录及董、监事、经理成员情况表各一份;(18)、营业执照正、副本。4、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委托)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3)、上级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出具的批准转换的决议;(4)、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转换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5)、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6)、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7)、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8)、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如转换同时申请增加许可经营范围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0)、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11)、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12)、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3)、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本及投资人不变时可不提交)(1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转换同时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15)、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6)、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7)、《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8)、打印的股东名录及董、监事、经理成员情况表各一份;(19)、营业执照正、副本。5、联营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委托)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3)、联营各方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4)、职工(代表)大会决议(5)、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6)、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7)、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8)、转换时涉及投资人或注册资本变化的应提交初始投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转换时投资人和注册资本均不变的,不用提交上述文件);(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0)、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11)、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12)、解除联营协议;(13)、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14)、转换同时股东新增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 (15)、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6)、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7)、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8)、打印的股东名录及董、监事、经理成员情况表各一份;(19)、《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0)、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转换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主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出具)4、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转换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出具);5、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和职工共同出具);6、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7、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8、转换后企业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0、转换后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11、转换后的企业章程(由全体股东和职工签署);12、根据转换后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可与第8项合并提交); 13、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产权界定文件;(指资金申报表、资金审核表、产权界定协议书或者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农村集体(如上级单位为农工商总公司)不需提供产权界定文件,提供乡(镇)政府及农村经管站批文即可;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无法提供产权界定文件的,应出具审计报告确认;如有集体共有股应由区政府指定的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进行量化) 1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转换同时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15、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6、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7、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8、《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9、打印的股东名录及董、监事、经理成员情况表各一份;20、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应内容);(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上级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4)、上级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5)、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 (6)、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7)、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可不单独出具,内容包含在3、5、7中即可)(8)、转换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决定书;(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9)、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10)、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也可经具有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权限的企业或者部门备案);(11)、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12)、合伙协议;(13)、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转换后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数额不得低于原企业的注册资本,实缴的出资数额不得低于原企业的实收资本;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14)、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1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6)、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7)、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8)、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9)、《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0)、营业执照正、副本。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应内容);(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上级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出具)(4)、上级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出具)(5)、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和职工共同出具)(6)、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7)、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可不单独出具,内容包含在3、5、7中即可)(8)、转换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决定书;(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9)、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10)、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产权界定文件(指资金申报表、资金审核表、产权界定协议书或者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农村集体(如上级单位为农工商总公司)不需提供产权界定文件,提供乡(镇)政府及农村经管站批文即可;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无法提供产权界定文件的,应出具审计报告确认);(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13)、合伙协议;(1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转换后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数额不得低于原企业的注册资本,实缴的出资数额不得低于原企业的实收资本;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15)、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16)、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7)、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8)、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9)、《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20)、营业执照正、副本。3、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应内容);(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股东会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如原法定代表人为董事会选举产生则还应提交免职的董事会决议);(4)、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5)、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可不单独出具,内容包含在3、5中即可)(6)、转换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决定书;(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7)、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0)、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1)、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12)、合伙协议;(13)、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转换后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数额不得低于原企业的注册资本,实缴的出资数额不得低于原企业的实收资本;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14)、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15)、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6)、《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7)、营业执照正、副本。4、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应内容);(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上级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出具的批准转换的决议;(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4)、上级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5)、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6)、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7)、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可不单独出具,内容包含在3、5、7中即可)(8)、转换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决定书;(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0)、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11)、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2)、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3)、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14)、合伙协议;(1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转换后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数额不得低于原企业的注册资本;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16)、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17)、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8)、《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9)、营业执照正、副本。5、联营企业法人转换为合伙企业:(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应内容);(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联营各方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4)、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可不单独出具,内容包含在3、5、7中即可)(5)、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6)、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7)、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8)、转换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决定书;(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9)、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2)、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3)、合伙协议;(14)、解除联营协议;(1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转换后全体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数额不得低于原企业的注册资本;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16)、合伙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合伙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 (17)、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 (18)、《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9)、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3)、上级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4)、上级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5)、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可不单独出具,内容包含在3、6中即可)(6)、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7)、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8)、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也可经具有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权限的企业或者部门备案);(9)、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1)、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2)、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3)、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4)、《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5)、营业执照正、副本。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3)、上级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出具)(4)、上级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出具);&&&&&& (5)、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可不单独出具,内容包含在3、6中即可)(6)、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和职工共同出具) (7)、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8)、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产权界定文件(指资金申报表、资金审核表、产权界定协议书或者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农村集体(如上级单位为农工商总公司)不需提供产权界定文件,提供乡(镇)政府及农村经管站批文即可;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无法提供产权界定文件的,应出具审计报告确认);(9)、应提交转让协议;(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1)、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2)、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3)、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4)、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5)、《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6)、营业执照正、副本。3、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3)、股东会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如原法定代表人为董事会选举产生则还应提交免职的董事会决议);(4)、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5)、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可不单独出具,内容包含在3中即可)(6)、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7)、《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8)、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0)、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1)、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2)、营业执照正、副本。4、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3)、上级单位的单位最高权力机构出具的批准转换的决议;(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4)、上级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5)、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可不单独出具,内容包含在3、6中即可)(6)、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7)、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8)、应提交转让协议;(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0)、《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1)、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2)、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3)、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4)、营业执照正、副本。5、联营企业法人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3)、联营各方出具的同意转换的批复;(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4)、联营各方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或由原章程或联营合同规定的机构对其进行罢免);(5)、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可不单独出具,内容包含在3、7中即可)(6)、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7)、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8)、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9)、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0)、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1)、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3)、解除联营协议;(14)、《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5)、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营业登记单位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包含转换为原上级的分支机构和新上级的分支机构两种情形)(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应填写出资额缴付情况表作为资金数额证明,主办单位需在“名称(或姓名)”栏内加盖主办单位财务章,并在“设立时实际缴付情况的出资方式”栏内注明拨款);(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上级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如转换后更换上级单位,还应出具隶属关系变更交接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4)、上级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5)、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可不单独出具,内容包含在3、6、7中即可)(6)、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包含清理债务完结的内容)(7)、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采取公告形式的,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8)、转换后隶属企业为本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加盖登记机关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埠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当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核转函及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转换后隶属企业不变的不用提交)(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0)、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11)、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12)、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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