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不受理?究竟韦唯和李谷一谁对谁错错

“有组织”的民间职业打假 合法还是违法?
23:39&&来源:中国广播网&
&&& 央广网北京10月21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夜新闻报道,说到职业打假人相信收音机旁的人一定不会觉得陌生,1995年,22岁的年轻人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时间获赔偿金8000元。随后,张磊、臧家平、叶光、刘殿林、杨连弟、周春江、童宗安、孙安民、刘雨等等全国各省市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近十年过去,职业打假人也有了新的变化,21号,《扬子晚报》的一篇报道引起了关注:“职业打假人”从散兵游勇的个体化进化成有组织有纪律的公司化运作,不仅打假商品档次提高了,而且还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战略。职业打假人究竟有了怎样的变化?中国之声连线《扬子晚报》记者陈郁。在电话采访打假人吴雷时,从声音上能否判断出一些他们的特点?
&&& 陈郁:和以前相比,现在的打假人因为有了公司和团队的操作,他们对法规的规范以前自己单独作战相比可能更专业、更规范,每个人有每个人不同的分工,不如说去跟超市和卖场怎么样去谈判,包括法律法规和包括就是说哪个节点是最佳的打假时间他们都掌握的非常清楚。
&&& 主持人:是不是通过声音也能判断出他们思维是比较清晰的,而且口才特别好?
&&& 陈郁:他们必须要用更好的口才去跟卖唱和超市去交涉,他们也就是说,相对于卖唱和超市来讲,他们也是一个弱势,如果说能从商场和超市那边得到自己的赔偿金额,必须要更加努力跟他们去交涉。
&&& 主持人:他们是如何评价自己的团队作业的方式包括自己的职业呢?
&&& 陈郁:应该来讲就是我跟他们联系的时候,应该来说也是被拒绝了很多次。他们对媒体、对记者他们也是他们行事还是比较低调的,也不太愿意去曝光自己的行业,因为相对来讲,他们的身份他们也感觉很尴尬,因为他们其实本身以前也都是从消费者过渡过来的,发现这方面有赔偿的机会获得一些利益而做了这一行,但是就是说大家对于这一行到底是属于真正的消费者还是属于知假买假是属于敲诈,其实是一个界定很模糊所以说他们在做这一行的时候相对来讲比较低调,一般不会在同一个地方长时间的去做。
&&& 主持人:他们和当地的工商部门的关系如何?比如说他们在南京打假,他和南京的一些工商部门的关系如何?
&&& 陈郁:应该来说他们可能都是工商部门的熟人,我们在(江陵)开发区工商分局采访的时候,我报道的时候我采访这个人的名字,结果当地工商局的负责人一下子就说,这个人认识,老朋友了,前几个月刚在我们这边威权过,得到一些赔偿,应该来讲很熟悉,他们也很清楚工商局受理投诉的流程大家都很熟悉。
&&& 主持人:他们作战的方式比如说在南京打假的时间会不会很长呢?还是说打一枪就换一地?
&&& 陈郁:通常来说应该说在一个地方,应该来说不会待很长时间,他们公司基本上都是全国,他告诉我就是基本上全国跑,比如说一线城市一个品牌打完以后,可能他们会马上转到二线城市、三线城市,应该来讲他们组织纪律性非常严明,每个人都有分工。
&&& 如果说这样的一个团队一支“队伍”在一天或者是两天的时间内,在南京市的各大超市都在寻假、打假的话,可能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觉得这是一件好事,但是超市对此会有何反映呢?记者今天对南京的超市进行了采访。
&&& 记者:南京一些超市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今,“职业打假人”早已“转型发展”。比如,专找“问题食品”下手,因为索赔额度高;重点关注商场超市,因为这些地方比较注重品牌形象,索赔后对方容易“买账”;“职业打假人”的专业性很强,甚至公司化管理,“抱成团”进行“规模化”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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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晓凡职业打假人是正常消费者吗?_新闻中心_新浪网
职业打假人是正常消费者吗?
  在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因购买的糖果超过保质期2天,消费者胡某将商家告上法院,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无独有偶,消费者李先生花4000余元,从沪上某商厦购得一台笔记本电脑,但拿回家后却发现这台未拆封的电脑,竟然有陌生人的照片,电脑还被设置了用户名及数个生成文件,于是向法院起诉……
  随着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的加强,近年来涉及法院受理的消费类买卖纠纷,呈几何级别势头增长。社会上也产生一批专业打假人员,如何看待职业打假行为?记者采访了静安区法院相关法官,了解此类案件的现状和特点。
  “退一赔一”多涉及“职业打假”
  据该院民一庭庭长姚峥介绍,2010年,静安区法院共受理涉及消费者维权案件99件,大致包括涉及商家欺诈、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一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预付消费卡消费者要求退款的服务合同纠纷两大类。其中消费者要求商家退一赔一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较为典型,全年共受理该类案件69件,比2009年的33件大幅上升了109%。
  法院通过审理发现,此类案件存在有如下特点:
  ■ 大多涉及“职业打假”行为,在2010年审理的此类案件中,近九成为“职业打假”。
  如在2010年8月上旬,打假人高某以8376元在上海某国际购物广场购买了品牌西服2套、品牌领带2条。事后,高某与商家联系对上述商品面料材质提出质疑,商家建议高某到部门做材质检测。检测结果证实所售西服、领带面料均属掺杂、掺假,被判定为不合格商品。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翻倍赔偿,后来商家私下与高某达成赔偿和解,高某向法院撤诉。
  ■ 被打假的商家多为区辖内知名商家。综观涉案打假商品均是动辄数千甚至上万的商品价格,不少是国外高档进口商品。涉案争议的标的有价值3.5万余元的国际品牌男士潜水手表、有法国名牌香水、进口女士遮瑕霜及高档服饰等。
  如消费者朱先生,于日,在本市某著名商厦以35150元购买了一款世界品牌手表,据商家宣称该款手表具有300米防水功效,是一款专业潜水表。买来不到一个月,朱某戴着该款手表下水游泳后,手表的表壳内竟产生了水汽,还发现内部产生了白色不明物质。在退表不成的情况下,朱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退一赔一。面对高昂的鉴定费,商家与消费者达成退货的协议。
  ■ 此类案件审理后,调解、撤诉率高。基于职业打假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打假基本不落空,知名商家顾及品牌形象和影响,案件大多无需进入审判程序,或在案外和解或在法庭上获得调解。2010年静安法院审结的65件该类案件中,调解的为4件,和解撤诉为60件,调、撤率高达98%。
  法院对职业打假人持肯定态度
  静安区法院民一庭资深法官朱睢洁,长期从事审理消费者打假案件,他对经手审理的大量涉及“职业打假”案件颇有感触。他说,仅去年一年所办理的打假消费类纠纷案件,大多涉及在购买进口名牌西装、皮货、牛仔裤、帽子和袜子类,食品方面包含了各类进口洋酒、糖果。在涉案的生活用品商品和食品中,主要问题为标识中外文产地自相矛盾。在食品类诉讼案件中,除进口产地不明外还存在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更有甚者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饮料中含有中药成分。而部分打假人员为弄清药类品种,不惜翻阅查找我国药典法的规定找论据,客观上也对商家起到了监督作用。
  针对社会上对“职业打假”行为的种种不同看法,商家认为这些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的消费需要,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恶意诉讼及滥用诉权。
  但朱睢洁认为,在我国这些相关法律中,没有将职业打假人定性为“职业打假者”,那么职业打假人就应被认定为正常的消费者,至少这些打假人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商家合法经营的促进作用。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类职业打假人持肯定的态度,并没有简单地判决不支持。朱睢洁称,“尽管这类职业打假人起诉到法院,但在具体赔偿中,当理亏的商家同意赔偿50%至90%后,他们便偃旗息鼓向法院撤诉。当庭调解或作撤诉的案件,商家大多不希望法院出具法律文书。”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宋宁华今年8月14日,定居成都的市民范俊刚、史瑞莲收到了国家工商总局的一封回函。回函中,国家工商总局表示,范俊刚、史瑞莲二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将在代国务院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过程中认真研究。
范俊刚、史瑞莲二人为何要向工商总局提建议?他们为何如此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呢?
目前定居成都的范俊刚、史瑞莲二人,他们有一个特殊的身份,即职业打假人。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换句话说,这项有关适用范围的界定,被认为是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的信号。
而多年来围绕职业打假人合法性的持续争议,由此再起波澜。昨日,素有“中国职业打假第一人”之称的王海在对话成都商报记者时明确表示,不能把敲诈等违法行为与职业打假混为一谈!
意见稿说了啥?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有什么争议?
意见稿第二条被有人解读为是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的信号。对于职业打假人,有人认为,所谓职业打假人就是一些敲诈勒索者。而另外有人认为,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化打假的不足。
意见稿公布
职业打假圈高度关注“第二条”内容
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在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稿的意见征集时间,将一直持续至9月5日。其中,关注度最大的为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有解读者认为,一旦这一条例最终确立,除金融消费者外,其他领域内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因此,这一条例引发职业打假圈的高度关注。
事实上,一直以来,职业打假人都在争议中前行。有人认为,“打假”应由政府承担,所谓职业打假人就是一些敲诈勒索者。而另外的观点则认为,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行政化打假的不足,对于整体市场环境的净化,起到了积极的助推功能。
上书工商总局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立法能否中立?
范俊刚、史瑞莲是一个职业打假人家族成员。最初介入打假的,是史瑞莲的哥哥史瑞杰。2008年,史瑞杰曾以20余万购得一块劳力士表,用两年多时间,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法院认定商场售卖的劳力士手表为旧货并判决双倍赔偿。
除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书面提出建议外,范俊刚、史瑞莲还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希望国家工商总局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起草人姓名、职务、执法证号等信息。
史瑞杰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之所以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请信息公开,是因为他注意到这样一个消息:今年5月,一位名叫朱巍的人被鲁花集团聘为法律顾问。而朱巍的另外一个身份,则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副教授。根据鲁花集团聘请朱巍为法律顾问的新闻报道,朱巍曾参与新消法的修法及相关解释的立法工作。史瑞杰还注意到,前不久接受媒体采访时,朱巍曾表示,职业索赔是否适用消法保护,确实值得商榷,“现在知假买假最多的都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实际上已经发展为一个产业,有人以此为业,甚至成立了专门的公司,以此开展业务。虽然其形式上可能是以个人的名义提出索赔要求,但实质是企业的经营行为。”朱巍说。
据此,史瑞杰表示,法学专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这无可厚非,“但成为企业法律顾问后,他们再参与立法时能否不被利益群体绑架并保持中立则令人感到怀疑。”
不过,对于史瑞杰等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工商总局回函称:“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定或者获得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出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你申请公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起草人姓名、职务、执法证号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知假买假”还能获得惩罚性赔偿?
职业打假21年争议不断
稍经梳理就会发现,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和发展几乎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步。
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让部分人嗅到了“商机”。
1995年,22岁的王海购买了假冒索尼耳机,并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赔偿,从此走上职业打假道路。王海无意间开创的“事业”,让他成为中国职业打假的标志性人物。
特别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明确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2014年,经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欺诈性消费惩罚性赔偿提升至三倍。在更大的获利期待下,更多人介入打假行业。
自职业打假人出现21年来,争议从未断绝,而最大的争议点一直都没有改变,那就是职业打假人究竟是不是消费者,是否受消法的保护,惩罚性赔偿又是否适用于职业打假人。对此,各地法院认识也不一。2009年,北京石景山区法院明确: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但今年3月,重庆市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则表示,知假买假也属于消费者,但如提出索赔,有违诚信原则,不予支持。
成都商报记者对话“职业打假第一人”王海
惩罚性赔偿并非一种营利性行为
针对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职业打假第一人”王海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称,“惩罚性赔偿并非一种营利性行为”。
成都商报:如何看待这一条款?
王海:针对知假买假等民间打假的意图一目了然。营利为目的属于一种主观判断,不应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这是一种不严谨的表述。况且,职业打假人获得的惩罚性赔偿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民事赔偿,这不是经营行为,更不是经营利润。
成都商报:职业打假人长期存在争议,比如过分关注商品标签是否规范等,而不是从产品质量角度打假,对此如何看待?
王海:这是一种抹黑。打假和敲诈、诈骗完全不是一回事。打假即便巨额索赔也不是敲诈,那不过是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到法院都是可以立案的。至于通过掉包等方式打假,那不是打假人,是诈骗犯。另外,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标签瑕疵也是应有内容。我们通过标签,才能确定产品有没有非法添加。不能因为有职业打假人指出标签不对,就归责于打假人,这不符合逻辑。
成都商报:也有人诟病职业打假人以此牟利?
王海:很多事情,动机恰恰才是最不需要考虑的,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客观效果。职业打假人起到了“市场清道夫”的作用,不要对我们过于责备求全。
成都商报:假设意见稿通过,将会对职业打假人造成何种影响?
王海:职业打假人还将继续存在。以前,我们针对某一样假冒产品可以一次性购买许多,以后可能就要化整为零了。成都商报记者 张柄尧职业打假人早有争议 职业打假获利到底是啥性质?_新浪江苏_新浪网
  “3·15”过去好几天了,但是围绕“打假”的争议还在继续。“职业打假人”的现象级存在,和“恶意打假人”的猥琐生存,都在以不同的样本给人们提供着源源不断的话题。
  现代快报观察员 伍里川
  职业打假和恶意打假
  近期,有关职业打假和恶意打假的新闻报道密集出现,这和“3·15”有着特别的关联,但又不止于此。近几年,围绕有关现象产生的争议,不绝于耳。
  先看职业打假——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职业打假人”开始转战网络,并呈现出专业化、集团化的新趋势。
  报道提及,根据河南省工商局的不完全统计,2015年至2016年8月,全省12315系统接到职业投诉举报16299件,占投诉举报总量的比例达14.3%。其中,针对电商的职业打假人越来越多,索赔金额越来越大。实践中,法院受理的消费维权案件也大幅攀升。
  近日,《法制晚报》记者零距离接触到神秘的职业打假人尚庆风,通过这位职业打假人,了解到打假江湖一些鲜为人知的秘密。他的打假团队,仅2015年、2016年就先后投入500多万元购买假货。
  再看恶意打假——据报道,日前,北京永辉超市旧宫店抓到一位恶意打假人,此人用蘸有特殊药水的棉布将商品的生产日期擦去,又通过针扎孔往面包里塞头发,以此向超市索赔,但全程被店员拍下,报警后,该男子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治安拘留13天。
  留意一下,近年来,这类恶意打假人也颇有“曝光率”。
  不过,恶意打假人显然不受职业打假人的待见。
  早已有之的争议
  对于恶意打假,性质非常好判断。
  评论人石川在一篇评论里直言:恶意打假,相当于碰瓷,这不是打假,更像是敲诈。
  在观察员看来,“造假打假”者把本来就充满争议的职业打假人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一些人认为,“造假打假”是职业打假的异化。这种观点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很难获得多数人的赞同。
  相对而言,还是职业打假受到的争议最大。
  关于职业打假人属不属于消费者的争议由来已久。有人认为,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购物不是正常消费,所以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也就不能享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还有人认为,职业打假人对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十分有限。而且,职业索赔行为占用了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给正常的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当然,质疑者中,情绪最激动的莫过于商家了。一些职业打假人一年四季往来于国内多个城市,从不在一个地方连续呆5天以上。他们走一趟商场便知道哪些产品有问题,被一些地方的商业机构列为“不受欢迎的人”。
  但更多人认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仍然是消费者,而消费没有主观与非主观之分。就连一些消保委方面的有关人士也说,“消法”并没有否认他们的消费者身份。
  有律师称,首先是产品有问题,才会有打假行为。
  一些专业打假人士也自辩:社会上对“打假人”更多的是误解,比如批评他们高额索赔、和商家“私了”,其实这些都是有法可依的正当权利。
  说到职业打假人收获的超高报酬,确实令人艳羡。对于尚庆风这样的职业打假人来说,“不赚几倍就白干了。”
  一家法律服务机构近期发布的报告显示,通过分析7000余份上网公开裁判文书,在牵涉职业打假争议的案件中,80%以上职业打假人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不过,另有报道称:司法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显示,近年来涉职业打假人的打假案件数正在逐年递增,职业打假人胜诉率却在逐年递减。这意味着会有更多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或将越来越难获得法院支持。
  职业打假人转战网络,也有不少人表示不看好。
  评论人严奇发表的题为《职业打假人不可英雄化》的文章指出:“职业打假”也是充满灰色性质的行业,漂白或染黑,关键看法律的界定和有关部门的引导。
  而评论人胡立彪在中国质量报发表的评论《公正评价“职业打假人”的社会角色》,则为职业打假人点赞:相比制假售假本身给社会资源造成的浪费及给市场制造的混乱,“职业打假人”就算会“惹事”,也是功大于过的。
  职业打假获利到底是啥性质?
  有法律界专家指出,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离不开惩罚性赔偿制度。
  职业打假人由打假所获得的“好处”,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就源于“惩罚性赔偿”。
  在职业打假人看来,买到有毒有害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赔偿额度10倍,其赔偿请求易得到法律支持。
  显然,如果没有法律的撑腰,打假人是得不到赔偿的。那种将惩罚性赔偿所得视为非法的认识,不值一驳。
  “即使是超高的利益,那也是依法得到的,并不是非法利益,这是对其行为的一种额外奖赏。”江苏省委党校副教授刘青向现代快报观察员表明立场,“社会需要这样专业性的、持续不断与假货缠斗的行为。”
  刘青认为,在商家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现实语境中,需要这些“鲶鱼”不断地试错,不断地挑战不法行为,这对社会的整体利益是一大促进。
  刘青强调,只要购买了商品,就是消费者,这种行为表现出来的“善意”是对整个社会利益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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