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待遇教师死亡,其父母兄弟都享受待遇吗?

教师在职去世补偿问题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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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的应届毕业生,刚考上了本县的一名小学老师,还没有签合同,但我想继续考研深造,打算明年一月份就考研。考上就需要调档案,如果学校不让调怎么办?
有一对年迈的父母,一个几个月大的小孩,妻子无固定工作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提问者:&&R&|[广西 玉林];& 16: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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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3-12-23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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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刚同五所一名经验非常丰富,任教三十余载的语文老师吃饭闲聊,颇有感慨,所以想聊聊一线在职教师和机构教师的区别。
1是现在的大机构(天津所谓的几大著名机构)都喜欢用跑机构的教师,或者刚毕业的受训过的毕业生任教,这个原因相当简单,曾经我的一个学生家长就给我讲过这样一个事情,她带着孩子在同一个区域的两所不同规模的机构上课,机构竟然给她介绍的是同一个老师,但价格却千差万别,介绍老师的来历也不尽相同,这使得那位家长再也不相信这种谎称拥有在校老师的民办机构了。当然,我们也不否认大机构里也还存在着一些在职教师,因为这些老师有着她们的考虑,虽然课时费给的相对少些,但时间相对固定并且离家较近,收入上较有保障。而使用跑机构的老师的那些著名机构,家大业大,节约成本势在必行,而且时间上都很容易掌握,其实通过打听其实也不难知道,在那边代课的老师单时的课时费都少的可怜,甚至一小时三四十块钱的比比皆是,只是冲课时量罢了。2是现在各区县教育局查的越来越严,很多老师宁可少挣钱也不愿意以身犯险,尤其是市五所的老师,本身相对于其他二三类学校待遇优厚,外面请老师出去上课的也络绎不绝,当然不会贪图小利到一些知名的机构去上课,这个原因其实也很简单,机构越著名,风险就越大,所以他们宁可去熟人介绍有保障的地方偶尔发挥一下余热吧!3是外面的一些所谓机构为了掩人耳目当家长问及老师所在学校的时候都说要替老师保密,这个我实在是相当的不理解,我在外面上课的时候,孩子家长问我是哪所学校的,我都是大方告知,这个没有保密的必要,我又不是什么名师,一般学校是不会阻止老师在外教授其他学校的学生的,自己学校的学生除外,老师毕竟也是人嘛,仅靠每月几千元的工资,工薪家庭也难以维持生计,而唯一的特长可能就是答疑解惑,在外兼职也未尝不可吧。
再说说现在的家长,大多数家长是冲名师去的,但说实话,名师大都是学校的骨干力量,不是年级组长就是区兼职教研员,要不然就是带班班主任,有几个能有闲情逸致在外教课,就算教,也得教跟他们身份相匹配的大班或者讲座,或者价格昂贵的小班吧 ,不过这样的地方大多数家长都不易发觉,一般都是口口相传。还有的家长是冲老师的经验去的,这个要怎样来判断呢,大多数家长是看教师的年龄,喜欢年龄偏大的教师,我曾经就看过一个岁数极大的教师在给孩子上课,经验是绝对足够,但大爷也绝对退休,估计近期一次的课改都没有赶上,所教知识也相对学校脱钩,我是比较建议30-50岁的中间层教师力量,如果有家长能找到这样的老师那么请您一定要珍惜,他们在学校是所有青年教师的榜样和楷模,既拥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又没有被课改所淘汰,并且还不断的更新自己所学的知识。
太晚了,就说到这里吧。晚安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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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4-10-17 10:37
nlx000 发表于
一线老师一般不让出来补课,机构的资深老师肯定也行。
我觉得学习有薄弱点的,家庭经济条件许可的,还是到 ...
同意!现在日校老师水平参差不齐,确实有好的,但孩子能赶上的几率太小了,不教自己班的好老师又不知道哪里有课。反而我觉得机构一些资深老师给孩子的针对性更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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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3-12-24 00:33
说的有理,用脑子想也明白,不过有些机构的招牌老师确实水平不错,其他的就不敢苟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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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3-12-24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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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3-12-25 09:24
遇到好老师是种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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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3-12-30 16:14
冒充市五所老师的太多了,非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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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3-12-30 21:00
冒充市五所老师的太多了,非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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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4-1-7 14:14
可怜天下父母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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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4-1-7 15:06
本帖最后由 古雨幽蓝 于
15:11 编辑
& &&&楼主的观念,我基本赞同,现在社会上的课外培训机构良莠不齐,十之六七都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大量的非一线,非在职,非教师混迹课外培训的队伍中。某种程度上来讲,作为一位在职老师来讲,我比较讨厌那批打着一线在职教师名头从事教学工作的非教师,不否认,他们中的少部分人还是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好的师德,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我接触的来看,整体教学水平较为一般,责任心极差,有辱师德。
& &现仅截取几例:
& &1.某一对一辅导课上,某所谓的初三在职化学老师讲授关于软水硬水的鉴别时。三次重复向孩子灌输一个错误的结论,而这个考点是中考几乎是必考察的,这不摆明是毁孩子吗?
& &2.某一对一高二的辅导课上,期中某同学拿着学校的练习请某所谓的数学一线老师解答,那老兄踌躇了半天说了一句话:你们七中的题目这么难啊?咱没必要做这么难的。其实题目的难度,也就中等偏上,《红对勾》嘛?能有多难?
& &3.最给力的老师隆重登场了,某所谓的高二一线物理老师,孩子要求老师给讲解一下期中的考试题目,这大哥来了一句:答案带了吗?学生说:没带,高潮到了,这大哥说:没答案我怎么讲?,还有一次,一南开普通班的孩子问了这老师四道题,50分钟,这大哥愣是一道都没有解答出来。
& &4.某所谓一线的英语老师,男,教学水平倒无大碍,关键是师德,,2小时的课,学生家长缴费300,这大哥愣是能有40分钟在那里和学生瞎白话,如果是女同学,尤甚,还时不时和孩子一起去唱歌逛街吃饭,其实目的很明显,讨好孩子,让孩子多上课呗,曾放出豪言壮语:中考,你们至少都能考到110。成绩出来,连上100的都寥寥无几。
&&5.最让我觉得难以忍受的,是部分人,利用青春期孩子的特殊性,有意无意的利用自己的性别优势,做出一些不符合身份的行为,我姑且称之为挑逗吧,男的有,女的也有。
&&楼主所提出的关于教师身份保密问题,我个人是这样理解的,对于大多数滥竽充数的机构来说,这样可以起到掩人耳目的作用,但是作为一个一线教师,我谈一下个人的看法,有偿家教的事情存在了很多年,虽然说基本上鲜有被处分的,但是风险还是存在的,明确告知家长任教的学校,如果孩子成绩有提高,和家长无纠纷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但一旦有了纠纷或者矛盾,麻烦就来了,我总不能为这个砸了自己饭碗吧。且不说透露自己的学校,某些时候连透漏自己的姓都有很大风险,以我所在的区为例,我所教授的科目为例,全区 高中年级段 符合我性别及姓的只有两人,你说风险大不大,只要知道你的姓,人就知道你的工作单位 姓名等。所以,本区的孩子我原则上不教。{:soso_e128:}
& &关于教师年纪的事,这个就见仁见智了,我们觉得年富力强的老师可能效果会更好一些,年纪介于28-50岁之间的,我们认为可能是比较合适的,太年轻,可能存在经验不足,大纲考点把握不足的情况,太年长,可能存在知识老化,思维定式,反应力缓慢的问题,一句话,适合自己孩子的老师才是最好的老师。
师者,传道,授业业,解惑也。 解惑是最低层次的要求,尚且有很多人尚未达到,&&更徨提授业了,最高层次的传道,可能很多老师究其一生也很难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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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4-1-12 16:39
从我个人来说,现在很多的一线在职教师和辅导机构的老师最大的区别,一线在职教师更多的是从考题本身出发,就题论题,并且由于自己对其他功课知识的缺乏,而无法将各科内容进行融会贯通。比如在初中电学一章中关于电荷的知识点,老师在有能力的情况就可以结合化学课程中的化合价及阴阳离子的相关内容进行讲解,这样学生在学习物理的同时也加强了对化学知识的理解。就我在辅导机构上课的这几年,将数学、物理、化学等课程的相关知识点进行融合,辅导的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对于很多学生还是能够接受此种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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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4-1-12 21:45
我一直搞不明白,为什么要上课外班。有什么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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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4-1-16 13:36
孙艺侨 发表于
遇到好老师是种缘分
能出现在机构宣传上的老师都不是在职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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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4-1-19 11:14
南大主楼里的点睛教育不错,不做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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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4-1-20 13:39
现在的教育机构太多 太乱了,遇到个适合孩子的好老师 不容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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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 id="authorposton14-2-19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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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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