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换房标准政策书集那卖

2014年农村宅基地复垦补偿标准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彭水县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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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渝土房信箱[
发布单位:
彭水县政府
来信内容:
2014年农村宅基地复垦补偿标准
尊敬的领导:在你们百忙中打扰你们,先道歉,"对不起"。我有一农村宅基地想复垦,测绘人员已测绘。不知测绘出来的面积是多少,在什么时候通知给我。今年复垦的补偿标准是多少。另外听说复垦的面积要减除另一房屋占地面积。是怎样操作的请给予回复,。谢谢!
办理单位:
彭水县政府
办理结果:
来信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地票价款分配政策是严格按照《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政策的通知》(彭水府办发〔号)执行。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获取收益方式统一按地票价款政策,以宅基地加附属设施用地面积计算。但院坝用地(含林盘地)面积最高不超过实测合法宅基地面积的1.5倍,超过部分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复垦面积以二调斑为准,获得分配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复垦确认的二调图斑范围的面积。
前期测绘完成之后,将测绘成果报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审定后方可查询。
农户分配地票面积以竣工测绘审定后的面积为准。农户分配地票价款单价以市农村土地交易所出具的成交通知书为准进行结算,保底价为12万元/亩。
新居住地无合法产权证或需新建房屋的,应按户籍人口扣减30平方米/人,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并签订宅基地复垦扣减面积协议,剩余面积才可作为地票交易面积。新居住地有合法产权证的不用扣减面积。退出拆旧区用地面积应大于建新区安置占地面积。
如你还有不明之处,可以电话咨询县土地整治中心,电话:862242。
发布时间: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宅基地公寓房买卖合同书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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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新工程中公寓房产权性质?推荐回答:换公寓房证书齐全与商品房差别说五才能交易几能交易谁知道处农民身份居民环境垦廉租宅没什么是两分两换政策?推荐回答:大概意思就是把你的房子种的地都换成钱然后统一搬去小区里住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加快城市化进程,我市出台了鼓励农村宅基地置换市区公寓房(以下简称换房)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换保障)的政策,下面就农户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1、换房和换保障坚持什么原则?换房和换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计划管理”的原则。2、适用对象和条件是什么?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户,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换房和换保障:(1)有合法的农村宅基地;(2)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自愿永久放弃全部农村宅基地;(4)自愿永久放弃全部经营权(含自留地)。3、公寓房安置地点在哪里?农村宅基地换房地点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首期安置房暂定名“景春苑”,建设地点在缔艺家西侧(见附图)。4、公寓房的户型分哪几种?建筑设计户型面积分为60㎡左右、80㎡左右、100㎡左右、120㎡左右四种。5、换房可享受多少面积?换取的标准面积为每户基数40㎡,再加每人40㎡,每户标准内总面积不超过260㎡,超标准面积不超过40㎡,每户换房数量不得多于3套。6、安置房的价格如何确定?换取的标准面积内部分的价格确定参照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超过标准面积部分按签约时同地段商品房价格。房价由住宅标准面积、超面积乘以相应的价格和层差率加车库面积乘车库价格(标准面积内住房销售价格减半)构成。层次差价系数参照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相应标准执行。7、换保障可享受什么样的政策?经营权换保障政策参照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海政发[2004]51号)执行。换保障户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照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的人员,不列入置换生活保障范围。以换保障签约的时间为基准日,对未达到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人员,每人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7000元,达到和超过劳动年龄段(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参照我市被征地农民政策,为其按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第二档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参照享受相应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其中15000元记入个人账户。其个人账户管理、大病医疗统筹、生活补助费发放、丧葬费标准、就业培训、档案管理、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等均参照被征地农民相关政策执行。8、到市区置换公寓房是否仍享受所在镇(街道)搬迁奖励补助政策?农户以宅基地置换市区公寓房,不再享受所在镇(街道)搬迁奖励补助政策。但属于连户成片搬迁的(可包含搬迁至所在镇、街道“1+X”点的农户),市财政对置换市区公寓房户进行奖励补助,对连户成片3户以上的每户奖励3万元,5户以上的每户奖励4万元,10户以上的每户奖励5万元,整组的每户奖励10万元,整村的每户奖励15万元。补助资金通过与换房总价款差额结算办法奖励到户。9、换房换保障政策执行至何时,什么时候受理报名?换房换保障政策实施期限至日止,时间以签约日为准。全市换房和换保障户数总量实行计划管理,每年集中申报两次,申报时间为3月和11月。首期报名截止日。10、如何办理换房换保障手续?(1)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含农村社区,以下统称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农户自愿永久放弃全部宅基地和全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承诺书》,承诺书需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家庭成员签名,并提出换房和换保障书面申请,填写《海宁市农村宅基地置换市区公寓房申请表》和《海宁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生活保障申请表》,同时提交家庭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报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等相关证件。(2)公示。经所在村初审后,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3)审批。经初审和公示后,符合换房和换保障条件的户由村汇总,并填写《海宁市农村宅基地置换市区公寓房名册》和《海宁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生活保障名册》,连同《海宁市农村宅基地置换市区公寓房申请表》和《海宁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生活保障申请表》一并报镇(街道),经镇(街道)核实同意后于每年的4月和12月报市统筹办,由市统筹办分送相关部门审核后审批。(4)签约。经批准后,由市房委办会同市统筹办通过镇(街道)、村(社区)落实换房和换保障户与所在村、镇(街道)及市房委办签订《海宁市农村宅基地置换市区公寓房协议书》,与所在村、镇(街道)及市劳动保障局签订《海宁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生活保障协议书》。并由镇(街道)代为收回原住房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等相关证件,如原已取得合法建房许可而未建造的户,同时申请办理注销手续。(5)预付房款。换房协议签订后15日内办理预付房款相关手续。换房面积在120㎡(含120㎡)以下的,每户须预付房款5万元;120㎡以上的,每户须预付房款8万元。(6)选房。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建设,公寓房建设工程竣工后,市房委办会同市统筹办通过镇(街道)、村(社区)通知换房户户主及购房人办理公寓房选房手续,并开具公寓房选房《抽签通知单》。购房人凭①《抽签通知单》;②镇(街道)开具的收回原住房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证明;③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本人不到场的委托书(单位盖章)、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抽取《选房顺序号》。并由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市房委办按照换房户的置换申请面积和预付房款情况分别提供60、80、100、120平方米左右四种不同户型的住房。购房人凭①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本人不到场的委托书(单位盖章)、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选房顺序号》公证书等资料,按《选房顺序号》公证书的顺序和规定参加相应户型的选房,选定房号后,签订《海宁市农村宅基地置换市区公寓房选定协议书》、以下简称《选定协议书》),并由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7)签订换房合同。购房人凭①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本人不到场的委托书(单位盖章)、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选定协议书》公证书等资料,签定《海宁市农村宅基地置换市区公寓房合同》(以下简称《换房合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换房户签定《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签订时由镇(街道)将收回的原住房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等相关证件报市有关部门依法注销,土地使用权相应收归集体组织。同时给予每户4个月的自行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每户每月不足400元的补足400元。市经济房建设发展中心及时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购房户必须按《换房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清房款(可按揭贷款),否则将按合同条款办理。(8)自行拆旧和退回承包土地。换房和换保障户在签订换房合同后4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含生产用房及地面附属设施),逾期作自动弃旧处理,同时全部承包土地(含自留地)退回村级集体组织。(9)交房和办理保障手续。换房户在小区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自行拆除原旧房和退还全部承包土地(含自留地),且经市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相关结算手续,预付房款、未达到劳动年龄段人员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总额、连户成片奖励等和换房总价款实行货币差额结算后10日内,与市经济房建设发展中心签定钥匙交接通知单,凭钥匙交接通知单和《换房合同》复印件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领取钥匙。同时,由换保障人员所在村以户为单位,持《海宁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生活保障人员名册》,携参保对象的公民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份、户口簿(需有公安机关的户籍备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6张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在办妥参保手续的次月起按规定参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标准享受待遇。在取得公寓房产权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不迁的,根据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市公安局核准,将换房户家庭成员户口迁往其合法固定住处或置换的公寓房内。11、换房换保障户立户条件是什么?人口如何认定?立户条件:按海政办[2000]21号文件执行。夫妻双方离婚满5年、或离婚满2年且另一方已登记结婚的,可立户安置。人口认定:按户籍(以居民户口簿记载为准)确定家庭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口。下列人员可计入家庭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口数:(1)已领取本市有效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婚嫁,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两户以上共同赡养的老人可分摊进行计算;(2)户口外迁的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需凭学校有效证明);(3)因土地征迁而户口迁移至城镇的人员(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除外);(4)户籍关系外迁或被注销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已提干的军官除外);(5)户籍关系外迁或被注销的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立户及人口认定均以换房换保障四方协议签订日为基准日。12、公寓房产权性质是什么?如何上市交易?公寓房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购房户在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后,可自行按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但换取的公寓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取得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上市交易(抵押除外)。本政策解答由市“两新”办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88659你好:我想请问下:我妈妈过世了:留下一套农民公寓房:我有继承权吗推荐回答:暂无问:城市规范化,房屋拆迁后,买农民公寓还要再扣宅基地吗?推荐回答: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九条 拆迁应拆迁按照家律、规本细则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产权调换(简称产权调换)拆迁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作产权调换由拆迁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拆迁范围公布新建、改建、扩建部予补偿第三十条 拆迁范围内违建筑、超批准期限临建筑必须拆迁公告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予补偿;拆除未超批准期限临建筑除按约定予补偿外按其建设本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补偿第三十条 贷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面积按照拆迁房屋房屋所权证或者其合房产凭证记载建筑面积计算第三十二条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定资格房产评估机构(简称评估机构)房屋拆迁许证核发市民政府公布货币补偿基准价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积、新、层、装修等素评估确定所需评估费用由拆迁承担评估机构确定拆迁房屋房产市场评估价格前应听取拆迁意见第三十三条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由拆迁主管部门同价格、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度同类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平均价格别确定报市民政府批准并每3月底前公布第三十四条 拆迁主管部门应提少于两家房产评估机构名单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拆迁选择拆迁应拆迁主管部门提供房产评估机构名单十内作选择评估机构由拆迁主管部门按参加选择拆迁数意见确定拆迁未规定间内作选择由拆迁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五条拆迁房屋房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房产评估机构应拆迁姓名、拆迁房屋门牌号、评估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拆迁段公示接受社监督公示间少于十房产市场评估具体办按省、市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章规定拆迁进行补偿其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土再按照《浙江省实施〈华民共土管理〉办》第二十九条规定予补偿拆迁依享使用权土其面积超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土面积超部土按照《浙江省实施<华民共土管理>办》第二十九条规定予补偿第三十七条拆迁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拆迁享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第三十八条 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与拆迁应结算拆迁房屋安置用房差价拆迁房屋安置用房价格按照本细则规定房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三十九条 选择产权调换拆迁权要求拆迁提供于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属于新建商品房交付前应经综合验收合格第四十条拆迁属于特殊困难员其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于三十六平米(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住宅用房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应提供建筑面积于三十六平米套房作安置用房拆迁房屋安置用房互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前款所称特殊困难员指经民政部门按照关规定确定享受低保障待遇我市城市居民;拆迁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拆迁许证核发拆迁户籍证房屋所权证或者其合房产凭证依据确定第四十条 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包括套房)房屋承租享按照房改政策购房权利房屋承租按照房改政策购房拆迁应其按拆迁予补偿、安置房屋承租未按房改政策购房未与拆迁达解除租赁关系协议拆迁应拆迁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承租拆迁应与原房屋承租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四十二条 拆迁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住宅用房拆迁应按照本细则规定拆迁予补偿、安置房屋承租落实私房政策发产权产权承租或其同住按房改政策向拆迁购买原面积苏州市宅基地造房大概多少钱一个平方推荐回答:要看盖结构(钢架构砖混)判断般说砖混结构造价8001000左右钢架构高具体咨询类似住户农民公寓有房产证吗推荐回答: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私自出让。因而农民公寓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对于开发商而言,不能办理产权证的主要情况有:1、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项目;2、未经立项批准或私自变更立项的项目;3、未取得规划审批的项目;4、私自变更规划的项目;5、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6、土地产权存在纠纷;7、没有销售许可证又无产权证的房屋;8、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9、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10、开发商未交纳相关税费的;11、土地、房屋被有关部门司法查封农村宅基地置换办法推荐回答:房屋拆迁时,有房屋置换或者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房屋置换一般按照1:2或1:3的比例进行置换,没有统一标准;货币补偿,包括搬迁费、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房屋经评估后的价值补偿。具体的标准由政府结合当地的情况制定并公布,但不得低于现有的水平。关于无证自建房拆迁事宜推荐回答: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推进城乡体化发展提高土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事合权益规范我市集体土住宅房屋拆迁管理根据务院、江苏省、苏州市关律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吴江市民政府制定本办第章 拆迁管理 第条本市范围内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拆迁集体土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房屋所权(统称拆迁)进行补偿安置适用本办第二条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涉及房屋拆迁取消宅基安置由用单位(统称拆迁)给予货币补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条件镇(区)建造高层或高层公寓房安置第三条 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外农村居民房屋拆迁选择自建房安置应规划确定新农村集居住点建房鼓励放弃宅基选择定销公寓房安置整村整组征拆迁及组拆迁律实行定销公寓房安置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实行属管理第五条 房屋拆迁涉及评估、测绘、迁、房屋拆除具体工作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单位实施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迁补偿等相关管理工作;市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户籍册农业员安置基准面积认定宅基审批管理工作;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定销公寓房价格审批、鉴证、仲裁工作第二章 拆迁补偿 第七条拆迁房屋补偿合建筑面积合效批建面积准具体由各镇(区)界定第八条 房屋拆迁各类补偿标准计算: 1.房屋重置评估价按城镇房屋重置价结合新评估单价×合建筑面积20024月1前批建房屋宅附房合批准面积准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补偿作安置超合批准部作违章建筑予补偿20024月1批建房屋再另计附房面积超批建部按违章处理予补偿足批建面积实际面积准2.房屋装修评估值3.附属物补偿各类附属物补偿具体标准由各镇(区)自行合理确定特殊附属物补偿由各镇(区)委托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偿价格鉴证4.辅助补贴(详见房屋拆迁辅助补贴补偿标准表) 5.房屋区位补偿720元/㎡×房屋安置基准面积6.按签协搬迁奖励签协及、按搬迁原则给予于18000元奖励具体标准由各镇(区)按拆迁项目自行确定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标准适用点拆迁项目启期准第十条 进行突击种植、养殖、装修、改(扩)建部予补偿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十条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式拆迁现金式支付给拆迁按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拆迁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房屋区位补偿价+按签协搬迁奖励定销公寓房差价补偿定销公寓房差价计算式:[(定销公寓房市场单价—定销公寓房安置基价)×安置基准面积]第十二条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式原房屋合建筑面积作安置基准面积按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拆迁房屋装 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房屋区位补偿价、按签协搬迁奖励总额与安置定销公寓房总额结算差价安置房基价拆迁安置房屋重置等级单价+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安置面积基准面积内按安置基价结算超安置基准面积20平米内按110%结算超安置基准20平米部按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市场价结算全部超购面积超50平米安置面积足安置基准面积部拆迁按第十条规定给予拆迁定销公寓房差价补偿第十三条 选择宅基自建安置式按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拆迁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按签协搬迁奖励总额进行补偿根据《吴江市宅基管理暂行办》审批宅基第十四条 用于安置拆迁定销公寓房市场价、层调节系数、自行车库单价、汽车库单价、防盗门价、层高2.2米阁楼面积单价及各套型洁具、内门补贴价由各根据实际情况科合理测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认定第十五条 户口拆迁区域60周岁龄经民政部门确认具备五保户条件能力购房经本申请原房仅补偿房屋重置评估分享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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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宅基地买卖有3个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审批”,所以钟先生想要重新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被允许的。因而农村村民在进行宅基地转手时还是要三思而后行。
农村买卖首先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进行宅基地变更登记,另外,购买方资格限制比较大,购买方一定要注意,要不然损失上几十万是在所难免的。本文先为你提供一个宅基地转让损失60万的案例,然后再为您提供宅基地买卖3个基本原则,希望你在买卖宅基地买卖的时候多做注意,别造成个人损失。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宅基地买卖有3个原则
案例: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
10年前,何先生以14000元(双方协商)买下仲先生104㎡的二楼二底房屋(宅基地)。但随着城市开发和各项惠农政策的实施,钟先生想要将房屋通过经济补偿收回房屋,并申请新的宅基地,但何先生不远归还房屋,除非对方补偿60万元。由于房子已经破旧不堪,最终双方以55000元的价格,双方达成和解。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审批”,所以钟先生想要重新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被允许的。因而农村村民在进行宅基地转手时还是要三思而后行。
农村宅基地买卖3大原则
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
《》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
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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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提交需求,马上获得5家保险公司报价给谁投保:出生年月: 2016年最新政策有哪些呢?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政策对农村宅基地拥有个数、买卖、出租、补偿、拆迁等,都做出相关规定。2016年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有哪些呢?下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2016年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有这样的规定: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3、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4、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5、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6、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年)》要求,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用地保障水平,现就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以下称人地挂钩)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制定实施人地挂钩政策,通过规划总量调控、计划单列下达、用地优化安排,满足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定地、人地和谐。根据吸纳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指取得城镇户籍的进城农业人口,以下简称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确定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其用地需求,促进城乡建设相协调、就业转移和人口集聚相统一。坚持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已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严格执行人均用地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坚持改革创新、规范运作。创新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完善用地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安排进城落户人口各类用地,优化各相关指标测算流程,明确各方职责,建立政策实施跟踪分析机制,不断提高用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坚持尊重意愿、维护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完善权益流转机制。(三)目标任务到2018年,基本建立人地挂钩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上下衔接、有利于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建设用地供应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地挂钩机制政策体系,区域和城乡用地结构布局更加优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为如期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提供用地保障。二、主要措施(一)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按照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要求,实行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年)》提出的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目标,综合考虑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存量水平等因素,确定进城落户人口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标准为: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城镇,按照人均100平方米标准安排;在100-150平方米之间的城镇,按照人均80平方米标准安排;超过150平方米的城镇,按照人均50平方米标准安排。超大和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安排新增建设用地。(二)实施规划统筹管控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人口规模等因素,特别是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有用地规模确实无法满足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的,可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适当调整。(三)改进用地计划安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国家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各省(区、市)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合理分解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区、市)根据所辖各市县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专项安排进城落户人口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县(市、区)在组织城镇建设时,优先安排吸纳进城落户人口镇的用地。(四)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各县(市、区)要根据有关规划和计划,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鼓励各地盘活存量城镇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五)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旧村庄、旧宅基地和闲置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在满足农民安置、农村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将节余的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建设。三、组织实施(一)落实地方责任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人地挂钩机制实施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出台实施细则,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根据本地实际,可对进城落户人口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幅度控制在10%以内。对非农业转移落户人口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非户籍人口,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安排建设用地。(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推进人地挂钩机制的部门协作机制,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加强配合协调,做好政策衔接。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产业建设用地需求,制定和实施进城落户人口用地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规划、用地结构布局,以及住房和市政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及结构预测等。公安部门负责核实汇总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的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据,提供给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人地挂钩机制的重要依据。(三)规范政策实施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户籍管理的监管,防止出现为片面追求城镇化用地规模而更改户籍、农民“被市民化”等现象,保证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人口、土地等基础数据跨部门共享,对进城落户人口和城乡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对于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准确解读人地挂钩机制的重要意义、政策内涵和工作要求,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形成广泛共识。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宣传,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五)做好总结评估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人地挂钩机制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有关情况。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跟踪分析机制,每年开展总结评估,进展情况向国务院报告;对于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研究推广;对于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研究解决,不断完善政策,确保人地挂钩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前一篇:后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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