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选委会由3一7人组成,为什么不能是4人或8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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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七届换届选举手册第二章--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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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5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长汀
编辑: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2015年是我省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年,根据省、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省、市&两办&《关于做好2015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县2015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先
县里选择古城镇古城村和下增村为县试点村,各乡(镇)也要选择2个村作为试点村,分别开展确定候选人的选举和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汀州镇要确定2个社区分别开展全体选民参加和户代表参加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县试点村要求在6月30日前完成投票选举。乡(镇)试点村居在7月15日前完成投票选举。
试点是为全面开展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所做的前期准备,是探索工作方法、发现工作问题、寻找工作对策、积累工作经验的最好方式。各乡(镇)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周密安排,全力指导,确保我县村(居)委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各地在村(居)委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中,要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先进行村(居)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再进行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要选择工作基础好、条件成熟的先进村(居)作为试点村(居)。乡(镇)试点村(居)名单请于5月30日前,报县民政局基政社区股,试点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
二、全面铺开
试点结束后,在做好宣传发动、村财审计、民主评议等前期工作和完成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后,各地要迅速全面启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工作,确保在8月底前基本完成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一是推选好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好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依法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把政治素质好、群众普遍认可的人员推选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提倡村党组织负责人按照规定的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二是组织好选民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依法开展本村选民的资格确认、审核和登记工作,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对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的且本人申请要求登记的,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讨论同意的,应当予以登记,但不能多头登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20日前张榜公布。对选举期间不在本县的外出选民,应提前通知他们回村参加选举,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或受委托人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选好村民代表。认真做好村民代表的名额分配、推荐和选举工作。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要统筹考虑村民代表的从业、年龄、群体和居住村落的合理分布,引导村民把威信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议事能力的人推选为村民代表。
四是做好候选人提名工作。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妇女成员候选人实行单独提名、专职专选。要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做好资格审查工作。所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正式候选人人数的,应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候选人不能私自开展竞选活动,不能私下拉票和随意许愿。建立候选人竞职承诺监督、制约机制,竞职承诺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竞职承诺要存档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五是组织好投票选举工作。完善领票、投票、计票办法,及时公布投票的时间和地点。选举时,应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或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投票,设立规范的秘密写票处,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原则,当场领票、写票、投票、集中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规范委托投票行为,确保整个投票选举过程依法公正、规范有序。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要积极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来源渠道,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提倡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权利,在本社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选民资格的农民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要稳步扩大直接选举覆盖面,原则上社区全体居民参加的直接选举不低于30%,户代表参加的直接选举不低于40%。凡农村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还没有完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行直接民主选举,不得实行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方式选举。
三、抓好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和后续工作
各地要同步做好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居务监督委员会由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交接前完成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严格落实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人数和资格条件要求,教育引导选民和代表将奉公守法、品行良好、热心公益,能充分履职、发挥作用的人员选进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以乡(镇)为主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新老班子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档案,认真填报并及时上报各类报表。要关心爱护离岗离职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开展新一届村(居)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
四、加强指导和检查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城市、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落实,意义重大。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除承担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外,重点抓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加强对工作推进、程序实施、案件查处、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的督促指导。提倡有条件的乡(镇)建立换届选举观察员制度,观察员从具有较好素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干部、专家学者等人员中遴选,以&第三方&身份观察监督选举关键环节,促进选举公开、公正。乡(镇)要向每个村(居)派驻换届工作指导组,全程参与指导换届选举工作。
对省、市提出的村&两委&候选人&七不宜&条件(一是违反党的纪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二是违反土地政策、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婚外生育的;三是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聚众赌博的;四是利用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等干预农村正常工作的;五是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差,不履行岗位职责,在群众中没有威信的;六是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选举或者贿选的;七是受开除党籍处分、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的,或者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的)。各乡(镇)要从本地实际出发,会同有关部门可进一步细化,并在候选人酝酿提名阶段公开发布,让广大党员和村民了解把握,引导党员和群众严格对照村(居)&两委&候选人资格条件推荐提名候选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可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写入选举办法或纳入村(居)规民约进行规范。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参与竞争人员集体谈话制度,教育他们有序参与竞争。探索实行&全程签字&制度,换届选举各个环节,都由参与竞争人员签字认可。坚决防止和纠正宗族、房派、宗教等各种势力干扰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坚决依纪依法查处严重损坏党员、群众民主权利和破坏选举的行为,坚决制止利用委托投票、代写选票等形式徇私舞弊,坚决制止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务或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的贿选行为。严禁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干涉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对参与或者怂恿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打砸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违法手段破坏、妨碍选举的行为,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以违法操作、&贿选&等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其当选无效。
各地要建立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新闻发布审批和重要稿件审核制度,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换届选举有关信息。要高度重视做好换届选举期间的信访受理工作,加大选举工作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对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确保换届选举期间农村社会稳定。对网络和媒体反映的各种问题,要第一时间调查核实,防止恶意炒作。要向社会公布工作电话和办公地址,提供咨询服务。要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重大事件、重要信息及时报送制度,加强对选举过程的动态监督,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事项,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确保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顺利进行。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省、市&两办&《关于做好2015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规范操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按照《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执行。
附件1:长汀县201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长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长汀县201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2015年是全省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年。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今年我县村民委员会必须全部进行换届选举。为做好201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我县实际,现对我县2015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来闽来岩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省、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省、市&两办&《关于做好2015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选举产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群众公认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为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长汀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选举时间要求
县在古城镇古城村、下增村开展试点、每个乡(镇)要选择2个村作为试点村,分别开展确定候选人的选举和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试点村要求在6月30日前完成投票选举。乡(镇)试点村(居)要在7月15日前完成投票选举。
8月底前基本完成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三、成立县、乡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
各乡(镇)都要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县指导组由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乡(镇)指导组由同级党委、人大主席团、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受县指导组的领导。
四、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
(一)选举准备
1.做好宣传发动营造良好选举氛围。强化宣传教育,把换届选举的过程作为教育广大党员群众的过程,采取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教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动漫卡片、宣传车、宣传栏、入户宣传单、标语等媒介,广泛宣传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职条件和各项纪律要求。使广大选民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明确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有效地引导选民珍惜和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履行好自己应尽的义务,提高选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2.加强选举业务学习培训。县民政局要加强对试点村和乡镇的选举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以提高他们组织指导操作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培训可采取集中办班和以会代训等方式进行,既要有针对性、又讲求实效,确保学习培训时间、内容、人员、质量、效果的落实。通过学习培训,做到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把握选举工作法定的方法步骤、操作规程和应对处理各种问题的办法,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指导水平。
3.开展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于选民登记日前由负责审计的部门或者单位公布。审计内容应包括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产管理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和管理情况、土地补偿分配和使用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农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要求审计的其他内容也要列入审计,并及时将审计结果公之于众。
4.做好民主评议。换届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情况向村民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采取村民代表会议形式评议的,每次评议的间隔时间应当在六个月以上。乡镇党委政府要组织好民主评议工作,并将评议结果列为考察候选人的重要内容。民主评议主要分两种类型,一是对村班子的评议,二是对班子每个成员的评议。民主评议要通过问卷调查、工作评估、民主评议等程序进行。民主评议的主要方法是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发动村民(代表)围绕政策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办事效率、团结协作、干群关系、廉洁公道、工作成绩等八个方面内容进行民主测评,评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民主评议的结果要在选举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筹措选举经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需要培训本村工作人员、召开选举会议、进行宣传发动、印制各类选票、组织投票选举等,这些都需要一定的经费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可以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县乡(镇)财政预算。各地要筹措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
6.建立换届选举观察员制度。有条件的乡(镇)可建立换届选举观察员制度,观察员从具有较好素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干部、专家学者等人员中遴选,以&第三方&身份观察监督选举关键环节,促进选举公开、公正。
(二)选举部署
各乡(镇)要召开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动员部署会议,传达上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要求,启动换届选举工作,讲清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要求,培训选举骨干。培训主要是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设岗定位、妇女专职专选的依据和操作方法;制定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选举工作人员的职责、任务和要求。通过培训明确选举法律法规和规程,提高依法办事的业务能力和自觉性。
(三)确定选举日
1.村民委员会选举日由本乡(镇)选举指导组确定,报县选举指导组同意后实施。乡(镇)在确定选举日时,可根据本乡(镇)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科学合理确定各村的选举日。选举日确定后,应以本乡(镇)选举指导组的名义在选举日25日以前(为便于工作,一般应在选举日的30日前)予以公布(第1号公告);同时,将所确定的选举日通过各种渠道通知外出选民。
2.确定选举日的主要原则:一是预先确定选举日;二是不准随意更改选举日;三是坚持实事求是。
3.选举日一经确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选举日。
(四)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和工作日程安排表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和工作日程安排表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南。乡(镇)派驻每个村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应按照确定的选举日,帮助村民委员会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应写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参照2015年的《福建省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南》里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流程表,帮助村民委员会倒计时安排每日的选举工作事项,制定各自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日程安排表,以便于换届选举工作有序进行。
(五)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1.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七人组成,主任在成员中推选产生。具体名额、推选方式和成员出缺后的补缺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数,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和推选方式及选举时间、地点,并以公告形式公布(第2号公告)。
3.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村党组织成员应积极努力,通过规定的程序依法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切实抓好换届选举各个环节的组织工作。特别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序使村党组织负责人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使其发挥领导和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各项工作的作用。
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推选有效;以村民小组会议方式推选的,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推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5.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推选产生主任。以公告形式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第3号公告)。
6.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由选委会依据会议通知存根、签到本和请假凭证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选委会公告。
7.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并按照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方式补缺。
8.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经乡、民族乡、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确认后,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9.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确定选举方式和选举工作人员,开展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候选人提名和预选,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10.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代管村民委员会印章,村民委员会不愿意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代管的,由乡(镇)的人民政府代管。
(六)选民登记
1.选民资格条件: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患者、严重智力障碍人员在其犯病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主。
2.本村选民条件:
一是组织登记选民。凡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具有选民资格的人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对其进行选民登记。
二是选民要求登记。凡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具有选民资格,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具有选民资格,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其本人表示或书面申请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予以登记。
3.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4.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本届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当对上届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民登记后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
5.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选举。
6.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其回村参加选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二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至选举日前五日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核并于选举日的二日前将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予以公布(第13号公告)。未经上述程序和超出时限的,委托无效。受委托人不得违背、泄露委托人的意愿。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又未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数内。
7.选民登记日应当确定在选举日的二十五日前,选民登记工作应当在五日内完成。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第5号公告)。选民登记工作开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公告(第4号公告),公布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选民登记日,明确选民登记的起止时间和登记条件、办法,要求选民互相转告,积极配合村民选举委员会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8.对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解释,并公布调整结果(第6号公告)。
9.颁发选民证。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核实的选民名单填写选民证,并适时发放到选民手中。投票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七)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
1.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会议,确定本村村民代表总数和各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数(一般按户数分配,即小组总户数&村民代表数&本村总户数),同时向村民公布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方式、时间和参选人员(第7号公告)。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的具体数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确定:
(1)八百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55人;
(2)六百户以上不足八百户的村不得少于45人;
(3)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村不得少于35人;
(4)一百户以上不足三百户的村不得少于25人;
(5)不足一百户且居住比较分散的村不得少于20人。
村民代表数额应等于或多于法规规定的下限人数。
2.村民选举委员会要统筹考虑村民代表的从业、年龄、群体和居住村落的合理分布,引导村民把威信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议事能力的人推选为村民代表,积极引导党员干部、优秀女性尤其是村党支部成员和拟任村委会成员依法当选为村民代表。为确保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中女性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村民代表总数额中确定具体的妇女村民代表名额,进行专职专选。
3.健全户代表会议制度。以户籍户为选举单位,每户推选1名户代表,制订村中重大事项分级审批制度,明确户代表会议议事内容,在每个村民小组建立户代表会议议事点。有条件的地方应给议事点挂牌,并将户代表名单、议事内容和议事规则上墙。
4.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产生的,候选人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提出,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的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在本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中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
5.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选举应当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结合进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民登记日至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期间组织举行。
6.公告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结果(第8号公告)。
7.村民代表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由村民代表会议依据会议通知存根、签到本和请假凭证确认后公告,其本届村民代表的资格自行终止。
8.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认为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长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以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并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更换。
9.村民代表因辞职、更换、资格自行终止导致村民代表缺额时,应及时进行补选。补选村民代表,按原产生方式进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10.表决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事项。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召集上一届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提出需要村民会议授权的内容(可放在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和推选方式及选举时间、地点那次会议上一并确定,授权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授权表决票,在新一届村民代表选举时,一并投入,完成授权程序。
(八)初步候选人提名(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不需要进行候选人提名,但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本届村民委员会各职位数额(必须含妇女成员的专职专选)、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会议确定选举方式)
1.召开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本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各职位数额(一般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妇女委员1名、其他委员0-4名,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妇女成员放在主任或副主任的职位上)。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数额、提名方式和提名截止时间(第9号公告)。
2.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直接提名。妇女成员候选人单独提名产生。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办事公道、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每一村民提名的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对村民依法直接提出的候选人或者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一是违反党的纪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二是违反土地政策、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婚外生育的;三是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聚众赌博的;四是利用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等干预农村正常工作的;五是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差,不履行岗位职责,在群众中没有威信的;六是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选举或者贿选的;七是受开除党籍处分、刑满释放未满五年的,或者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的。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选民提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如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者,需报乡镇指导组核实后,报乡镇村级组织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主任候选人的还需征求县有关部门和选举指导组意见,最后由乡镇指导组下达取消初步候选人资格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予以公告。
3.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告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初步候选人名单(第10号公告)。
4.被提名的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在预选公告公布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九)竞选
1.自愿参加竞选的候选人(不确定候选人选举的自荐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做好治村演说准备,演说提纲交选委会审定。选委会审定时,只对其原则问题提出意见,不限定演说内容。
2.候选人(自荐人)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签订竞选责任书,表明参与竞选的态度,明确竞选的纪律要求。
3.村民选举委员会设立候选人(自荐人)情况介绍栏和竞选栏。介绍候选人(自荐人)情况(包括年龄、文化、工作简历以及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婚外生育,候选人(自荐人)原是村委会成员的,还要介绍任职期间是否履行职务等),张贴候选人(自荐人)治村演说要点。
4.召开由村民代表参加的竞选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自荐人)情况,候选人(自荐人)发表治村演说并回答代表询问。
5.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选民或候选人(自荐人)可在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上介绍候选人情况。
6.竞选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作不实事求是、不切合实际的承诺,不搞人身攻击,不涉及他人的情况。
7.选举日停止对候选人(自荐人)介绍。
(十)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不需要进行预选)
1.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妇女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其他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所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正式候选人人数的,均应当以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
2.做好预选准备。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预选工作人员,拟定预选办法和预选大会程序。
3.确定预选方式。预选时,可以召开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每户派一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代表参加的预选大会,也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具体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4.制作预选选票和票箱,布置预选投票现场。预选选票应分别按照主任、副主任、妇女委员、其他委员四个职位进行制作。在制作预选选票时,应将全部的初步候选人分职位按姓氏笔划顺序印制在&正式候选人预选选票&上。
5.公告预选时间、地点、方式和参加对象(第11号公告)。
6.召开预选大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预选有效,以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7.预选时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妇女委员、其他委员四个成员职位均采取&等额写票、秘密写票、差额结果&的方式进行。参加预选的选民只能在选民提名的初步候选人中挑选正式候选人,而不能另选他人,另选非初步候选人的预选票无效。
8.在选举日的二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告正式候选人名单(第12号公告)。
9.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一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时,应当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时的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
(十一)投票选举准备
1.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包括唱票、计票、监票、代写和其他人员。并予以公布(第14号公告)。强化培训,使其掌握选举法律法规和投票程序,明确各自责任和职责。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2.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数量及分布。
3.制作选票和票箱,布置投票现场。选票应分别注明主任、副主任、妇女委员、其他委员四种职位。选票中候选人均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有条件的地方应将候选人照片印在选票上。选票统一由乡镇指导组承印,并加盖乡镇指导组和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4.编制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选民名册和老、弱、病、残不便到投票站投票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并予以公布(第15号公告)。
5.因文盲或者手、眼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近亲属(1个近亲属只能接受2张委托)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人员在规定的场所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需要代写的人员和帮助代写的人员予以公布(第16号公告)。
6.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无法辨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具体的认定规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确定并公布(第17号公告)。
7.制定选民投票须知,明确投票起止时间,制作放大票样,准备写票和计票工具。
8.公告投票选举起止时间,投票站分布和开箱计票时间(第18号公告)。投票起止时间一般掌握在4-6个小时。
(十二)投票选举
1.选举方式:
(1)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2)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选举,选举有效;被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被选人得票数未过半数的,可按规定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的作为正式候选人,组织另行选举。
2.投票方式:村民委员会选举一般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妇女委员、其他委员四种职位,每个职位可单独一张选票,也可以几个职位合一张选票,并用票面颜色予以区分。
3.投票程序:
(1)工作人员到位,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应配备主持人1人,验证员1人,领票员1人至2人,代写员2人,看守秘密写票处和票箱的人员各1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带统一制作的&选举工作人员&标志,才能上岗。
(2)领取选票。办妥清点、登记和签字手续。
(3)由各投票站工作人员当场当众检查密封票箱。
(4)选民进入投票通道,凭选民证按验证、领票、写票、投票的顺序投票。领票员在分发选票时,要仔细认真,严格把握&一人一票&原则,行使委托投票和代写资格的近亲属凭委托书和代写证明代领代写选票。
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每次只能一人进入,不允许两人或多人同时进入。
选民写票时,必须用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的写票工具书写。
(5)流动票箱同时接受投票。由3人以上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接受预先确定并公布的流动票箱投票人员投票。未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的人员,一律不准在流动票箱投票。
(6)结束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投票,若到投票截止时间仍有选民在投票站排队,必须让选民继续投票,原则上在未开箱计票前应允许选民继续投票。未到规定的投票截止时间,投票站不得提前结束投票。
(7)集中票箱。各投票分站和流动票箱投票口密封签章后,由工作人员护送至中心投票站指定位置。
(8)唱、计、监票工作人员到位,主持人宣布选票发放情况。
(9)中心投票站、各投票分站、流动票箱分别开箱点票。
(10)宣布领回、发出、多余、收回票数和最低当选票数及本次选举有效性。
(11)洗票。
(12)分检有效票和无效票。
(13)进行唱票和计票。
(14)当场宣布计票结果。
(15)由主持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计票记录上签名,并填写《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乡镇指导组备案、村民委员会存档各一份。
(16)封存选票。
(17)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第19号公告)。
(十三)另行选举
1.在选举中候选人和另选人得票数均不过半或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应组织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由乡镇选举指导组确定另行选举日,另行选举时间应在投票选举后的十五日内进行,超出时限视为重新选举。
2.通知外出选民回村参选。
3.公告另行选举时间、地点和开箱计票时间。
4.候选人按投票选举时未当选的候选人或另选人中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少顺序确定。
5.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另行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6.填写《另行选举结果报告单》。
7.公告另行选举结果。
(十四)选举违法处理
1.选举违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并经区和乡镇两级选举指导组确认。
2.选举违法分为整体选举无效、局部选举无效和当选人当选无效。
3.整体无效的组织重新选举;局部无效的就无效环节局部纠正;当选人当选无效的取消其当选资格,造成缺额的,从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其他候选人中按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仍有缺额的,组织另行选举。
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经乡镇选举指导组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乡、民族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村民、候选人及选举工作人员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3)抢夺、打砸、烧毁票箱的;
(4)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5)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被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6.对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擅自停止其工作和违反《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拖延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十五)移交
1.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立即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同时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移交制度。
2.村委会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3.涉及征地、承包、贷款、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4.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应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十日内移交完毕。
5.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移交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并组织移交。
(十六)辞职
1.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填写《辞职申请书》。
3.对有关人员进行辞职审计。
4.村民委员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辞职要求。具体会议方式由村民委员会确定。
5.公告辞职决定。
(十七)职务自行终止
1.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丧失行为能力的;
(2)被判处刑罚的;
(3)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或婚外生育的;
(4)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不称职的;
(5)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
2.以上5种情况,分别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法院、计生、民政部门确认,并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终止建议。
3.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向全体村民公告;村民委员会不公告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公告。
(十八)罢免
1.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2.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罢免要求在提交村民委员会的同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3.村民委员会对提出罢免要求的人员是否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是否达到法定人数,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确认。
4.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的一个月内,应当召开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5.决定并公布罢免日。
6.进行选民登记。
7.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宣读罢免要求,被罢免人提出申辩意见。
8.确定罢免会议工作人员,准备罢免票和票箱,设置投票场所。
9.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有效。
10.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实行委托投票。
11.填写《罢免结果报告单》。
12.罢免结果报乡级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备案。
13.对罢免无效的,一年内以同样理由对同一对象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不予采纳。
14.村民委员会不按规定期限召集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一个月内主持召集。
(十九)补选
1.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等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二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具体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2.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3.发布补选公告。
4.进行选民登记。
5.候选人由村民代表会议提出,人数可多于或等于应补选名额。
6.补选时,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补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7.经补选,仍出现缺额的,另行补选。
8.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职期限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9.填写《补选结果报告单》。
(二十)建立下属委员会
1.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归侨侨眷多的村可以设归侨侨眷委员会,林区可以设护林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3.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4.公告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名单。
5.人口少的村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二十一)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
1.村民会议应当设立由三至五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2.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
3.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4.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5.公告候选人名单、推选方式、推选时间、地点和参加对象。
6.本村有选举权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并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推选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规定名额以得票数多少顺序当选。
7.公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结果。
8.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更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本村有选举权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并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更换。更换和补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按原产生方式进行。
(二十二)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制度
1.民主决策制度。
(1)制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2)建立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专用记录本。
2.民主管理制度。
(1)制定村民自治章程;
(2)制定村规民约;
(3)建立章程规约&执约队&;
(4)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
3.民主监督制度
(1)建立报告工作制度;
(2)建立村务公开制度;
(3)建立村务监督制度;
(4)建立民主评议制度;
(5)建立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自律制度;
(6)审计监督制度。
4.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二十三)培训村民委员会成员
1.对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任职培训。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和民政局安排集中培训,其他村民委员会成员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培训。
2.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培训。
3.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经费安排。
(二十四)建立选举档案健全村务档案
1.县、乡、村三级都要建立相应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选举工作过程形成的文件、资料、各种报表是选举工作的真实记录,应及时收集整理,分类装订成册,专门保管。
2.健全村务档案,对村中现有的档案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做到村务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二十五)验收与总结
1.由乡镇对所辖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2.由县选举指导组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对乡镇进行全面验收,并对试点村进行抽样验收。
3.逐级进行选举工作总结。
4.颁发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证书。
5.评选表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法定时间要求
1.选民登记日应当确定在选举日的25日以前;选民登记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
2.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公布后的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3.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提出后的3日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者解释;
4.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单应当于选举日的10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5.被提名的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在预选公告公布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1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6.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2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7.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开票;
8.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于15日内另行选举;
9.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10日内召开;
10.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的一个月内,应当召开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一年内以同样理由对同一对象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不予采纳;
11.村民委员会不按本条规定期限召集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一个月内主持召集;
12.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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