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险理赔范围不理赔范围有哪些

如何认定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郑淑梅
  日至日,杜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四份,总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2.3条保险责任第一款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人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第7.1条约定:“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日8时许,被保险人杜某驾车行至五莲县潮河镇五征商务中心东侧时, 有路边修路人员发现杜某的车停在路边,杜某在车外边口吐白沫、脸发紫,遂报警。后日照市人民医疗急症接诊登记表记载,杜某系猝死。杜某死亡后,杜某的亲属遂即向被告报案,被告以猝死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猝死仅是死亡的一种形式,并不能证实死亡的直接原因,杜某投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原告对杜是否因意外伤害死亡以及死亡与该意外伤害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保险人杜某系因意外伤害而死亡,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一、猝死只是一种死亡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
  1970年世界卫生组织以及1979年国际心脏病学会、美国心脏学会将猝死定义为:“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可或者情况24小时内发生的意外死亡。特征有三:①死亡急骤,②死亡出人意料,③自然死亡或者非暴力死亡。”同时,公安部《猝死尸体检验》(GA/T170-1997)规定,“猝死是指一个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发生突然的,出入意外的死亡”。猝死虽然主观上也是出人意料的意外死亡,但客观上死亡原因是因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而造成的死亡。
  二、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
  因此,只有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要件才构成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缺少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意外伤害事故。“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个必要条件,同时也要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外来性”强调某种危险或事故来源于人体外部,用以区别以内生疾病为保险对象的健康保险;“突发性”强调伤害是一瞬间发生剧烈变化的事故引起的;“非本意”强调这种伤害后果不是被保险人希望的或追求的;“非疾病”强调伤害不是疾病引起的。而且,上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原告方应对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对被保险人杜某是否遭受了意外伤害以及猝死与该意外伤害间的因果关系应负举证责任,否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被保险人杜某在保险期间内猝死,但仅是说明了杜某死亡的形式,并未举证证明杜某死亡的原因,其亲属即原告不能证实杜某的死亡原因是遭受了意外伤害,也不能举证证明猝死系因意外伤害而引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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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太太有个亲戚的女儿,前段时间被电动车撞了一下,本以为是个碰擦的小事故,哪想女孩已经怀孕3个多月,就因为这场事故,不幸流产了。女孩的工作经常要往外跑,所以单位给每一个员工保了人身意外险,就是为了以防万一。想着孩子没有了,但好歹还有一份保险赔偿可以弥补一下,可哪想女孩拿着保单去保险公司办理赔时,却被告知意外险理赔当中是不包括妊娠意外。女孩这才注意到保险单子上的条款中,确实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的免责条款。 亲戚把这件事情说给杜太太听了之后,杜太太也很意外。她和很多人都有差不多的想法,认为自己购买了意外险,只要发生意外,保险公司都会赔偿。但有些购买了意外险的客户在发生意外后,却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是保险公司的原因,还是被保险人遇到的“意外”压根儿就不在保险公司意外险所承保的范围内? 问了保险公司的朋友,杜太太才知道,原来人身意外险是还有“八不赔”的。 首先不赔的就是妊娠意外,多数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都会把“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免责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处在妊娠期,而想要在此期间让自己得到全面的意外保障,现在也不是没有保险产品可保,像母婴综合保险就是不错的选择。 第二个不赔的则是个体食物中毒,细菌感染的食物中毒引起当事人患上肠胃疾病,也可能是与个人体质有关。 第三个不赔的为因病摔倒死亡,这就是保险赔付中所说的“近因原则”,即出现多个原因导致死亡时,往往以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赔付依据。 第四个不赔为过劳猝死,因为过劳猝死是因长期的疲劳而造成的,让自己的身体超负荷运转,任由耗竭而导致死亡。 此外,其余五个意外不赔的分别为:中暑身故、高原反应死亡、冲浪溺水身故,以及手术意外死亡,因为进行手术中意外死亡,是因为疾病并不是意外伤害,不符合意外死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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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保险理赔范围有哪些
来源:保险同城网发布于:
  作为一项惠民工程,晋江市政府与保险公司签订投保协议,在晋江全市范围推行“社会治安综合保险”,由政府出资,每户投保40元/年,受益人是市民。在保险涵盖范围内的事件和案件事发24小时内,拨打保险公司报险,每个村的治保主任将协助进行理赔工作,保险公司也在各镇街安排了专员负责跟踪。保险公司在收到完整补助金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操作,并支付理赔款。那么,社会治安综合保险理赔范围有哪些?
  社会治安综合保险理赔范围有哪些?
  一、家庭财产损失
  晋江全市范围内,因火灾、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原因,造成房屋(含其室内附属设备及其室内装潢)或室内财产的损失。
  每户保险房屋累计最高补助金额1.5万元,每户室内财产最高为1万元。加上已购买的“农房险”,房屋及室内财产受损,最高可获赔4万元。
  二、室内财产因盗抢造成损失
  每户一年累计最高补助1万元。每样财产,包括鸡、鸭等家畜、手机、摩托车等,都有相应的补助额度,例如现金、金银首饰最高每户补助各2000元。不过,商业性养殖的家禽家畜、古玩、字画等珍贵财物、票证、有价证券等,不在保险范围内。
  三、因“两抢”造成的人身伤亡、随身财物损失
  受害者不用再等两个月的破案期,保险可先理赔,如果破案后追回赃物,保险公司再进行追偿
  四、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案件
  在晋江市行政辖区内发生因暴乱、罢工、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恐怖活动,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每人都可分别补助500元~5万元。
  五、村镇干部责任保险
  镇村干部、自身因执行公务造成自身伤亡,以及镇村干部、公安干警、巡逻队员等因执行公务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
  由保险公司每人最高补助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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