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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榆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商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和省联社关于《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商行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商行必须本着“以市场为导向,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坚持“四个面向”,积极为当地中小企业服务,为城镇居民和农户服务。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商行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农业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外籍人员在本辖区内长期居住,从事经营活动有稳定收入的,并在辖区内有房产的也可给予贷款支持,但不作为支持的主要对象。此外,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还须满足年龄在18-60周岁。
第七条&&商行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不得垒大户、冒名、超过授权授信额度发放贷款。
第八条&&商行发放贷款额度界定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为依据,按贷款集中度高低确定额度。对单一客户在商行辖内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0%,对关联及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15%,对单一客户保证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5%,对最大十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50%;
第九条&&&商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条&&&商行当年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支持“三农”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5%。
第十一条&&商行对关联企业的授信,要按照《关联企业贷款及关联企业互保贷款的风险提示》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审核,实行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
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商行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3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三条&&商行贷款按服务对象的不同分为公司类贷款、个人类贷款,其中个人类贷款业务按照具体用途和对象,可分为个人投资、个人住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其它消费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小额贷款和生源地及其它贷款。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协商后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20天内提出书面申请,一般情况不办理展期贷款,具有特殊原因确系办理的,经支行、分理处工作人员认定和原担保人同意报商行业务、风险部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审贷委员会研究同意,批复后可办理相关展期手续。各支行、分理处办理贷款展期须审查贷款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并坚持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
第十六条&&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事先未约定的,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十七条&&商行贷款利率和结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各类贷款实行按季结息,结息日统一为每季末20日,正常贷款按季清息面,农村网点要达到90%以上,城区网点要达到95%以上。具体利率执行均按《榆阳定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贷款调查和审查
第十八条&&&借款人基本条件。
商行申请授信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榆阳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及相应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贷款本金没有清偿的,必须以现金方式偿还10%以上,借款人并对所欠贷款已经做了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要符合商行贷款的要求,一般应低于60%;
(六)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九条&&&借款人向商行申请贷款时,所需资料要根据《榆阳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及相应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提供。
第二十条&&商行发放的贷款,应以抵押、质押贷款为主。如确需发放保证担保贷款,必须从严审核(在满足本款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受理),除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原则上不得发放其他类型的信用贷款。
一、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比率一般以设定抵押的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二、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质物仅限于商行的储蓄存单、其他金融机构经兑保的储蓄存单,质押的贷款额一般不超过质物现值的90%;
三、发放的保证担保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贷款项目属农业项目或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项目;
(2)贷款项目本身市场前景看好,经济效益可观;
(3)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4)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确无可供抵、质押的有效资产;
(5)保证人资产状况、赢利能力等实力表现明显优于借款人;
(6)保证人与借款人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无明显的互保关系;
(7)保证人及其关联企业在商行无不良贷款;
第二十一条&&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商行授信人员根据《榆阳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及相应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要求和风险提示,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高管人员的综合素质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第二十二条&&商行授信人员贷款审查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二)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主要通过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以及历史还款记录等因素;
(三)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主要通过借款人的人员素质、劳动能力、经济实力、资金情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四)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商行在发放担保贷款时,应对保证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的真实性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对抵押物品必须现场观摩,合理估价,以及对其易变现能力的强弱进行分析。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由商行和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担保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交付权力证件的,应依法交付;除总行批复要求办理公证手续的,其他贷款一律不办理公证。
(五)商行发放企业贷款时,必须严格审查其是否在商行开设有基本结算账户以及历史资金往来情况,掌握并预测企业的现金流量;
(六)商行需发放项目贷款时,必须对项目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项目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并要对项目贷款的可行性和风险预测进行评估论证;
(七)商行向相关联的多个企业之一发放贷款时,应统一评估与借款人相关联的所有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情况,集中控制风险。
第五章&贷款审批
第二十三条&&根据分类指导、分级授权,建立“权、责、利”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以“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为指导方针,各支行、分理处贷款均由榆阳农村商业银行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审批。商行依据各支行、分理处的业务量大小、负责人和授信工作人员的管理能力高低、社区内服务对象的不同,本着审慎原则确定各支行、分理处的授权和授信标准。
第二十四条&&商行贷款审批程序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榆阳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各岗位职责执行。
第二十五条&&商行成立贷款审批委员会,人员由行长、主管业务副行长、业务、财务、风险、稽核、市场、合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行长担任;各支行、分理处相应成立审贷小组,人员由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主管会计、客户经理组成,行长(主任)担任组长。
第二十六条&&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贷款评审会,参会人员必须要超过贷款审批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对报批的贷款在听取情况介绍后,贷款审批委员会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当会决定是否贷款,同意意见超过应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即为通过。各支行、分理处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的方可呈报商行,否则,不予呈报。
商行董事长对贷款审批委员会通过的贷款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七条&&商行如需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发放超过贷款集中度规定比例或跨区域及异地贷款时,可由借款人向商行申请,商行审查同意后,可申请省联社社团贷款,具体操作办法按《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商行对全辖支行、分理处贷款业务主要进行如下管理和指导:
一、为各支行、分理处提供国家信贷投放导向政策、行业(产业)发展趋势等信息;
二、及时规范各支行、分理处贷款发放程序及要素,设定贷款投向范围;
三、进一步完善所辖支行、分理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提高授信工作的效率和决策水平,有效防范资产风险,对各支行、分理处超过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进行授信复核。
四、关联及集团客户的贷款视为同一个客户授信管理;
五、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差额部分视同贷款管理,超出限额的授权授信按审批权限申报,各支行、分理处办理承兑汇票无论足额,差额部分均申报商行业务部;
六、支行、分理处在政策界限,原则不清的情况下难以把握不能自主确定是否发放的贷款。
第六章&&贷款检查
第二十九条&&商行授信工作人员在贷款发放后要按照《贷款通则》、《榆阳农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应的贷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定期做好“贷后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对自然人的贷款主要检查贷款的用途、经济效果、借款人生产能力等;②对企业的贷款主要检查贷款的用途、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的生产能力、市场前景、产品销售、财务收支状况、现金流量、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技术能力、管理效果、重大经营决策变化情况等影响贷款风险的其它情况。授信工作人员要对以上情况及时掌握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以“检查报告”形式向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汇报,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要在“检查报告”上签署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商行风险部门对复审批复新发放的贷款要建立贷款管理台账,对“三违”贷款、责任贷款要建立“三违”贷款、责任人贷款台账。业务、风险、监察、稽核等相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全区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要做到对贷款风险和违规放贷等情况及时掌握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和违规处理。支行、分理处对不良贷款建立不良贷款台账管理;对于呈报商行的大额贷款要建立贷款管理台账;对于落实的“三违”贷款要建立监督管理台账,要与商行风险部门建立的“三违”台账相一致,随时掌握责任人“三违”贷款的清收、结欠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加强信贷回访检查监督。商行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辖范围内的信贷检查,并采取互查的形式交流贷款管理经验,检查贷款的管理漏洞,业务、风险部对商行审查核准的大额贷款每半年进行一次回访调查。对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处理。
第三十二条&&商行业务、风险、稽核等部门可对个别支行、分理处的信贷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对重大违规行为提出查处意见。
第七章&&贷款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商行授信工作部门应加强贷款的档案管理。每笔借款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就必须按户建立贷款档案,申请资料、调查报告、贷款形态认定资料、审批资料以及贷款合同、借据和贷后检查报告、余额对账单、催收通知单、身份证复印件、各类有关部门的登记等一系列的资料,以及有关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其它的各类书面材料都必须入档管理,专夹保管。业务、风险、稽核部门要定期对贷款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凡因贷款档案管理不规范造成贷款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各支行、分理处应按照《榆阳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将贷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岗位和个人,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贷款的管理和收回,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责任人管理责任的大小,由责任人进行赔偿。按照贷款种类和岗位职责的不同主要分为行长负责制、授信工作岗位责任制、小额贷款独任负责制、大额贷款责任制和离职责任追究制,其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按照《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度实施细则》和《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问责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章&&奖惩制度
第三十五条&&为了充分体现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对贷款管理好、资产质量高、考评业绩突出的单位和授信工作人员应给予适
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商行结合实际另行确定。
第三十六条&&授信工作人员有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严格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罚办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商行行长和主管行长,分支机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审查、审批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担保人串通提供虚假材料,误导贷款调查的;
(三)对合同、借据等贷款凭证审查不实有明显遗露的;
(四)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贷款的;
(五)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贷款的;
(六)向不符合规定和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
(七)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条件的;
(八)依据未经核实的信息审批发放贷款造成损失的;
(九)审批贷款时运用政策法律不当造成贷款损失的;
(十)审批没有经过调查的贷款;
(十一)对授信工作人员上报的风险贷款化解方案不及时处理,或措施不力延误时机形成损失的;
(十二)随意提高或降低利率,不按有关规定收息或以贷收息的;
(十三)对授信工作人员管理不力,不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
(十四)上报虚假数据信息,导致管理部门决策失误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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