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否可以担任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什么样的才算好干部?聚焦事业单位领导队伍建设:坚持好干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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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新华网北京6月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管理规定》根据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作出规定,是新时期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管理规定》的印发实施,对于健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抓好《管理规定》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重视加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任用,从严管理监督,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施展才干创造条件。抓紧研究出台符合中央精神、体现行业特点、切合自身实际的具体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体系。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严明工作责任,依法依规管理,确保中央精神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声誉好;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第十四条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五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六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十三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二十五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注意选拔事业单位优秀领导人员进入党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退出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质检总局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印发_凤凰财经
《质检总局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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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把党管干部原则作为领导人员管理的首要原则,用于统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并将其贯穿到管理目标、管理任务、管理方法和管理要求各个方面。在任职资格条件上,既体现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等共性要求,又重视专业水平、业界声誉等个性要求;对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分别设置了相应的资格要求,对从企业、社会组织和国(境)外机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作出原则规定。在选拔任用上,明确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
10月8日,质检总局党组印发了《质检总局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质检直属系统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暂行办法》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干部人事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充分吸收质检直属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经验成果,既明确中央干部人事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政策等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中的适用要求,又注意充分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暂行办法》把党管干部原则作为领导人员管理的首要原则,用于统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并将其贯穿到管理目标、管理任务、管理方法和管理要求各个方面。在任职资格条件上,既体现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等共性要求,又重视专业水平、业界声誉等个性要求;对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分别设置了相应的资格要求,对从企业、社会组织和国(境)外机构、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作出原则规定。在选拔任用上,明确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的方式,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在任期管理上,明确实行任期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加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培养、使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在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上,明确遵循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成长规律,进一步完善培养教育、实践锻炼、交流、后备队伍建设、后续职业发展、收入分配、表彰奖励制度。在监督约束上,细化不同主体的监督责任、监督的重点内容、监督措施及退出机制,注意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团体兼职(任职)等制度规定衔接,织牢扎紧从严管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制度“笼子”。《暂行办法》首次对直属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进、管、出”全过程管理进行了统一规范、明确要求,既体现了中央文件的精神实质,又凸显了质检系统的特点,是新时期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遵循,对总局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强人事制度体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总局党组要求各单位切实抓好《暂行办法》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重视加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任用,从严管理监督,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施展才干创造条件,同时加强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明工作责任,严格规范管理,确保《暂行办法》得到有效落实,为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推动质检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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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再猜猜呗~权威发布丨推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能上能下”,江苏新增了这四种“下”的渠道……_新华日报-爱微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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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此,省委组织部负责人接受采访,就《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文末附《江苏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全文)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管理办法》?答:制定《管理办法》是“中央有要求,现实有需要”。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在推动公益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沿用党政机关干部的模式,没有形成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政策法规体系,亟需填补空白。2015年5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作出了规定,为新时期做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一是由各省(区、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二是由中央和各省(区、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具体管理办法。去年7月,在学习贯彻《管理规定》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座谈会上,中组部常务副部长陈希同志明确提出,各省(区、市)要尽快研究制定符合行业和当地实际的配套制度和管理措施,形成科学完备、务实管用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体系。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的《管理办法》,就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健全我省省辖市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填补相关制度空白的重要举措。《管理办法》作为我省第一个专门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党内法规,体现了中央关于干部人事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提出了一系列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新政策新举措。《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提高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提高公益服务能力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意义。问:制定《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考虑?答:我省事业单位行业众多、类型复杂,各地事业单位情况千差万别、各不相同,要对领导人员管理既提出共性要求,也要根据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公立医院等行业特点兼顾个性差异。总的考虑是:参照中央做法,采取“1+X”模式,建立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体系。先制定一个涵盖“进、管、出”各个环节的《管理办法》(即省管总的“1”文件),作为我省省辖市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基本规章。省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参照《管理办法》执行,中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此基础上,一是由省教育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厅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规定》和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以及《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体现行业特点的管理实施细则;二是由各省辖市党委制定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实施细则(上述省辖市及有关行业制定的管理实施细则,即为我省的“X”文件),进一步提出符合行业和当地实际的管理措施和改革具体要求,增强针对性、有效性。在起草文件过程中,我们注意把握四点:一是认真贯彻中央部署。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有关干部工作新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20字”好干部标准,体现“三严三实”和“四有”要求,强化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二是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立足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从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发展出发,对事业单位普遍适用的管理原则、基本条件、基本要求等进行规范和细化。三是始终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我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沿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办法、资格条件不好把握、交流渠道不畅通、考核评价制度不健全、日常教育管理不规范、监督约束不到位、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等问题,研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四是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统一。认真总结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实践经验,充分吸收借鉴其他领域领导人员管理有效做法,做好与中央《管理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衔接,统筹把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关系,并在现行政策范围内,提出一些解决突出问题的办法和措施。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管理办法》共9章50条7100余字,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以及组织实施主体等。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主要是依据中央《管理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作出规定。第三章选拔任用,明确选拔任用的主要方式、基本程序和相关要求。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主要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时间,任期目标主要内容、如何设定等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第五章考核评价,对考核的类别、重点内容、方法、程序、等次以及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第六章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主要对领导人员教育培训、实践锻炼、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交流、后续职业发展以及激励保障、收入分配、表彰奖励等作出规定。第七章监督约束,体现“严”字当头,强化监督约束,明确监督主题、监督重点、责任主体和具体措施。第八章退出,主要对退出的情形和程序、辞职制度进行了明确。第九章是附则。问:《管理办法》在资格条件设置方面如何体现江苏特点?答:任职资格条件是用人导向和用人标准的集中体现。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从管理岗位提任领导职务的有关任职经历、任职时间等资格条件上,《管理办法》大体上与中央《管理规定》一致。同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现状以及未来发展需要,对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进行了细化,即:分别对担任八级至三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具备专业技术职称等级以及任职时间等作出明确规定,提高了《管理办法》的操作性,对打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通道,解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难的实际问题具有重要意义。问:《管理办法》在改进选拔任用工作方面是如何考虑的?答:《管理办法》在认真贯彻中央规定的基础上,主要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方式作了规定。同时,考虑到程序要求基本一致,未作赘述,参照《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在选拔方式上,《管理办法》参照《干部任用条例》相关规定,对竞争(聘)上岗、公开选聘(拔)和委托相关机构遴选这三种方式的适用情形作了严格限定。在任用方式上,为进一步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提出将聘用制作为任用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行政领导全员聘任制,从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从国(境)外引进人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问:《管理办法》在领导人员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方面提出哪些新的具体制度措施?答:《管理办法》在中央《管理规定》基础上,重点对加强教育培训、强化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交流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比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岗位培训纳入党委(党组)和行业主管部门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又如,《管理办法》强调,要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建设总体规划,比较成熟、近期可以使用后备人才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再比如,在建立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方面,《管理办法》提出,要有计划地选派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到党政机关任职,注重从党政机关选派具有较高知识层次、相关专业背景的优秀干部充实到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在退出领导岗位人员安置方面,考虑到实际工作中有不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前一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退出领导岗位后,为继续发挥其专长,《管理办法》在中央《管理规定》基础上提出,任期结束后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本人具有一定专业素质且愿意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其工作单位要积极主动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合理保障待遇。在收入分配方面,《管理办法》提出,对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可探索试行年薪制等市场化薪酬制度。问:《管理办法》在从严管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方面有哪些新举措?答:从严治党、从严治吏,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治国理政的鲜明特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人、财、物方面有较大的决定权、支配权,而监督约束机制尚不够健全,部分行业和领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必须加强对这支队伍的从严管理。《管理办法》全面贯彻从严从实的主基调,把“从严”体现在制度安排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之中。《管理办法》把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财务支出,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收入分配,职业操守,社会责任,信用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作为监督重点内容;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在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民主决策和监督约束机制方面,《管理办法》强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应带头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一般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在日常管理监督方面,《管理办法》提出,强化领导人员职业意识,规范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引导其正确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和个人专业技术发展的关系。通过完善上述这些监督措施,致力于织牢扎紧从严管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制度“笼子”,进一步推动从严要求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问:《管理办法》在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方面有什么新举措?答: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对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促进领导人员忠于职守、激发领导人员活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考虑到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是国家公职人员,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能上能下”规定也基本适用,为此,《管理办法》把中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事业单位特点进一步作了梳理整合。在“下”的具体渠道方面,《管理办法》在中央《管理规定》基础上作了适当扩展,新增加了四种渠道,分别为: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职一年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有证据证明严重违纪违法的;未达到所任职务要求,经组织提醒、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同时,为体现出对领导人员的关心和爱护,《管理办法》提出,因健康原因免职的,待其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问:省委组织部对学习贯彻《管理办法》有什么具体部署?答: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贯彻执行。关于《管理办法》的学习贯彻,省委组织部将适时召开座谈会,对贯彻执行《管理办法》、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建设作出部署,对各省辖市和省直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进行培训,帮助大家准确掌握文件内容,深刻理解精神实质;督促各地和有关单位举办学习贯彻《管理办法》培训班,提高政策执行能力;加强督查指导,适时在全省开展一次集中调研检查,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推动落实。指导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根据本办法尽快研究制定乡(镇、街道)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有关举措。待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下发后,省委组织部将会同省教育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厅等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我省行业管理实施细则。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高度重视《管理办法》学习贯彻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学习培训,严格执行政策,完善配套制度,不断推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附:江苏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辖市以下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直属以及上述机关部门和群众团体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第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公认度高;(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二)提任八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担任三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二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二)担任四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三)担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四)担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五、六、七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五)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八、九、十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六)担任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八、九、十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第九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具体条件和情形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正职或者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党委(党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第三章 选拔任用第十条 党委(党组)应当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把关,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要求,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注重优化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结构,形成年龄、经历、专长、性格等方面的合理配备,做到优势互补、气质相容,增强整体功能和合力。领导班子专业结构应当与本单位职责任务相适应。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女性领导人员、党外领导人员。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人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第十三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聘)上岗;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聘)。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方式的,可以组建选聘机构,主要负责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等工作。选聘机构组成人员中一般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外部专家、单位职工代表和服务对象代表等。委托相关机构遴选领导人员人选,一般应是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人选资格条件要求较高,特别是需要补充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且本地区本系统没有合适人选,及前期遴选环节适合通过委托遴选机构在国内外进行遴选的。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在严格审核相关机构资格条件前提下,提出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遴选的意见,报经党委(党组)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任职条件和资格,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第十五条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第十六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行政领导人员全员聘任制。从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从国(境)外引进人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实行聘任制。实行聘任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聘任,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因工作需要、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本人愿意且未达到最高任职年限,组织决定继续聘任的;或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组织决定提前解除聘任职务的;或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聘任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实行聘任合同管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聘任合同中明确其岗位职责、聘期及工作目标、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第十七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八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第十九条 逐步推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强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全程监督。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党政领导班子一般应当同步调整。领导班子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领导人员的任期一般应当与领导班子任期相一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其聘期应当与任期相衔接。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应当任满一个任期。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主要包括事业发展、公益服务、诚信建设、管理创新、人才培养、廉洁从业、党建工作等方面,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单位实际研究确定。领导人员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领导人员岗位职责确定。任期目标内容的设定,应当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按照年度细化分解,明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第二十三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一般应当在领导班子任期调整后半年内提出。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等方面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备案,并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五章 考核评价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符合不同行业特点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分类考核办法和第三方评价机制。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任期考核一般在任期结束前的三个月内进行。加强对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等方面的统筹,避免多头考核、重复考核。第二十六条 完善考核指标评价体系。对领导班子的考核,以任期目标(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为重点,全面考核领导班子的政治方向、贯彻民主集中制、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对领导人员的考核,以个人任期目标(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个人作用发挥程度为重点,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对党组织书记的考核,结合年度考核进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第二十七条 任期考核评价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成考核评价组,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发布考核评价预告;(二)召开述职述廉会议,进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书面征求意见表、实地走访、查阅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四)考核评价组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及考核评价等次建议,提交上级党委(党组)审定;(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情况,一般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向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反馈,根据需要也可以直接向被考核对象本人反馈。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第二十九条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评价等次为优秀的领导班子,予以表扬鼓励;对年度考核评价等次为一般的,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对年度考核评价等次为较差、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等次为一般或者任期考核评价等次为一般以下的,进行组织调整,并对主要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评价为优秀的领导人员,予以表扬鼓励;对年度考核评价等次为基本合格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和不足,限期整改。第六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第三十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强化岗位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岗位培训纳入党委(党组)和行业主管部门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加强理想信念、道德品行、作风建设、领导科学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培训考核,将培训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注重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实践锻炼,尤其是在承担重要岗位工作、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中的锻炼。有计划地选派一定数量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到党政机关、企业挂职。第三十一条 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把事业单位后备人才队伍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建设总体规划,常态化推进事业单位年轻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工作。在事业单位后备人才中,比较成熟、近期可以使用人员一般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注重从女性和党外人才中培养选拔后备人才。后备人才的产生应当注重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第三十二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交流。有计划地选派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到党政机关任职,注重从党政机关选派具有较高知识层次、相关专业背景的优秀干部充实到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一般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各级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同一领导人员不宜频繁交流。交流的领导人员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并及时转接行政、工资和组织关系。第三十三条 任期结束后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本人具有一定的专业素质且愿意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其工作单位应积极主动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合理保障待遇。第三十四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根据事业单位类别,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对实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可探索试行年薪制等市场化薪酬制度。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七章 监督约束第三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特别要加强对主要领导人员的监督。第三十七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依规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财务支出,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收入分配,职业操守,社会责任,信用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第三十八条 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巡视、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和任职回避等制度。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应带头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一般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等事项,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等方面的意见。第四十条 强化领导人员职业意识,规范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引导其正确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和个人专业技术发展的关系。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八章 退 出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年度考核评价等次为不合格、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或者任期考核评价等次为基本合格以下的;(三)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五)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职一年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的;(六)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有证据证明严重违纪违法的;(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因健康原因免职的,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未达到所任职务要求,经组织提醒、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予以组织调整,具体要求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全省本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各省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乡(镇、街道)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省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日印发)来源:新华日报编辑:朱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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