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工厂三个月就怀孕啦工厂可以怀孕期间辞退员工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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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怀孕3个月公司叫我以后不用去上班了,公司可以辞退怀孕员工吗
我怀孕3个月公司叫我以后不用去上班了,公司可以辞退怀孕员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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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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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用人单位不能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关系,如有证据证明女职工不能胜任劳动岗位,可以予以调换,调换后仍不能胜任,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是违法辞退的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并且要求对方支付产假补偿金。若是违法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侦查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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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没有法定事由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单位强行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系合法解除合同下支付补偿金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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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入职时隐瞒怀孕的员工,合法吗?
单凭这个原因辞退员工,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很多人会说,如果HR在设计员工入职资料登记表加上婚否、是否怀孕等必填内容,同时上面有写明&本人保证所填写和提供的入职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即使被单位录用,单位也可随时无偿解雇我&类似相关保证条款让入职员工签名,就可以以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属欺诈为由无偿辞退入职隐瞒怀孕的员工。看起来是天衣无缝,但这一做法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没错,《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是有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同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欺诈&也有明确的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劳办发〔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第16条之规定)
但并不是所有的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行为都属欺诈。谎报学历/工作经历与隐瞒怀孕有本质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强调劳动者需要如实说明的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如果劳动者隐瞒的情况正是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必须排除的条件,如员工谎报学历或工作经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则该劳动合同可视为员工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入职手续中有约定相关免责条款,单位就可以无偿辞退该员工。
而员工怀孕是其个人隐私,此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如实说明的内容,其有权不予告知,且怀孕是女性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如果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所排除的条件违背基本人权和社会常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件是无效的,单位不能据此违法辞退员工。
即使是特殊岗位,如饭店招聘礼仪小姐、所需岗位需要经常出差,所需岗位劳动强度大等情况,虽说其怀孕与否对履行这些岗位职责直接密切相关,但出于妇女权益保护和反对就业歧视的更高法律诉求和出发点,这样做也是行不通的。
根据以上分析,正常情况下,当然不能违法辞退这种员工啦,而且产假待遇还得给她。
但是不是意味着处于&三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都不能辞退?一辞退就得给补偿金?她们就有尚方宝剑,可以为所欲为?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个规定是针对所有劳动者而言的,不论男女,也不论是否处于&三期&,劳动者只要有以上6个条款中的任一款行为,而且企业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一样可以给予无偿辞退!
综上,如果说你要合法又不想给补偿地辞退入职时隐瞒怀孕的女员工,单凭&入职时隐瞒怀孕&这唯一的理由是行不通的,法律是不会给予支持的。除非你有证据证明该女员工触犯了以上可以无偿辞退的条款规定。不过,法律不外乎人情,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意辞退三期女员工,否则,你的雇主品牌将大打折扣,慎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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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日,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六个月,自日至日。2012年6月份,因需请假至医院检查,王某告知A公司其已怀孕。A公司核准其假期,并未对其作出任何歧视性工作安排。日,考虑到王某试用期即将届满,A公司对王某进行了试用期评估,确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无法录用为正式员工。A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日向王某发出《试用期考核结果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自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其后A公司确认王某已收到该通知书。A公司依照双方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了王某工资、从未违规扣发工资。王某认为自己已经怀孕,根据法律规定孕期职工是不可以被辞退的,故向仲裁机构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能不能辞退怀孕女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本案A公司辞退王某并不是因为其怀孕,而是因为王某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因此可以辞退。
仲裁机构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认定王某与A公司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王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的判决与仲裁结果一致,判决A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明文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例,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使是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也告诉我们,女职工即使怀孕也需要努力工作,凭借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态度获得用人单位的认可,否则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在试用期内以“不合格”拒绝录用。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刘伊戈 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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