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小微企业,不是一般纳税人开票几个点,一个合同要开票连工带料100多万,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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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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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企业,一般纳税人,没收入,进项发票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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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公司是新建企业,刚申请是小规模纳税人,想下一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现购入设备开增值税发票,现在还没有营业收入,不知道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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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只能进行采购成本。
请问,在一般纳税人情况下,没营业收入,取得进项票后没得抵扣,该怎么处理?
已经被批准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取得进项票后应及时办理认证手续。对于新办企业来讲先有进货,到月底没有发生销售,也要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在申报表的销售、销项税额栏都填0,叫做0申报,已认证的进项税额成为留抵数。即使下个月还没有发生销售,也这样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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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在180天内认证,认证次月十五前申请抵扣,若180天都没有收入,这个企业怎生存?
厂房建设过程中,先建好的先购进设备,就会有设备的进项票,中间由于某些原因停了超过半年,所以180天之内没有营业收入
老陶好,就是说留抵数在以后有销项额时就可以抵扣是吧,不知道有没时间限制?
国税函〔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本帖最后由 王新CPA 于
15:57 编辑
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期限、抵扣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号)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十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六、各地应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落实与宣传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王新解读解读国税函[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抵扣期限最长 :举例:若某人于180天9月1日认证,则抵扣期为应该是180天+9月份的剩余天数29天+10月份的15天。那是不是有224天了 ?最长为225天。
180天之内没有营业的设备进项税额怎样处理了吧!
“下一步想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如此说来,你现在还没有申请?那就不能认证也不能抵扣。
在新办企业头几个月总是有留抵数的,到一定时候留抵数没有了出现应交数。对于老企业来说,每个月的销项税额比进项税额谁大谁小是不一定的,所以有时是留抵数,有时是应交数。由于是滚动结算没时间限制。只有当企业结束清理时为止。
“刚申请是小规模纳税人,想下一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不是一般纳税人,供应商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
非常感谢大家的解释!: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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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会计:融合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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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5年1月)
1.对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的鼓励措施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因此,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可享受以上激励措施。
2.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是否有规定使用期限?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五条规定:“承包租赁经营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租赁期;&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一、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临时税务登记根据上述规定情形确认有效期限。
3.到窗口代开发票,国税有无代征地税的相关附加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到窗口代开发票,若国税局有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2015年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要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税发〔2015〕16号)规定:“四、进度安排
(一)实行分类推行计划
1.增量纳税人
自日起,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2015年“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统称增量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业务,一律使用升级版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月开具发票份数不超过10份的可以申请窗口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因此,2015年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5.2014年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当年未申请发票。若于2015年初次申请发票,是否要按文件规定申请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税发〔2015〕16号)附件《福建省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第二条《办法》第四条所称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以下纳税人,统称为增量纳税人:
(二)日后初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日起初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属于本次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范围。
6.2015年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领购通用机打发票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税发〔2015〕16号)规定:“四、进度安排
(一)实行分类推行计划
1.增量纳税人
自日起,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2015年“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统称增量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业务,一律使用升级版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月开具发票份数不超过10份的可以申请窗口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做好发票转换衔接
1.通用机打发票。推行升级版后改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自日起,除特殊企业外,不再向一般纳税人供应网络通用机打发票;自日起,不再向小规模纳税人供应网络通用机打发票。
通用机打发票(出口专用)和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在纳入升级版开具范围之前继续使用。
2.印有本单位名称冠名发票。冠名发票继续使用,印制数量控制使用到2015年11月底。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在推行升级版后不再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开具。
4.通用手工发票。自日起,不再供应通用手工发票,纳税人可以选择通用定额发票、使用升级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因此,2015年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领购发票。
7.在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能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二、发票使用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因此,在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按现行规定向办税大厅窗口申请代开。
8.我公司为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专用设备的金额能否享受全额抵减?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在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后可以进行全额抵减。
9.现在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什么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而不是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四、红字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五、其他事宜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因此,自日起,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一般纳税人需要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通过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你单位应该已经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因此要通过系统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10.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的实时开票是指电脑24小时都要联网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三、系统使用
(二)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三)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因次,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的实时开票不是指电脑24小时都要联网,指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
11.我公司为新申请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申请开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现有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购买方认证后发现开具错误,要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四、红字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因此,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向主管税务税务机关申请红字发票。
12. 泉州的企业名下有一辆在境外供境外赛车手使用的赛车,现在将赛车销售给境内的个人,但是赛车仍是完全在境外使用。请问企业转让该赛车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八条规定,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该纳税人所销售赛车,其起运地和所在地均在境外。
因此,贵公司转让赛车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货物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13.我司从提供海事卫星通信公司购入通信费,然后转卖给代理商或直接使用者,该笔收入能否按电信增值业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
因此,贵公司提供语音通信业务,应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基础电信服务,应按照11%税率征收增值税。
14.我公司专业从事企业微信平台托管服务,该项目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因此,贵公司提供的微信平台托管服务属于营改增。
15.我公司养殖并销售观赏用的锦鲤,能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一规定:“二、动物类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贵公司养殖并销售观赏用的锦鲤属于农业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16.农民合作社种植的枸杞和当归进行销售是否免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其中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中药材的种植;……”
因此,种植销售枸杞和当归可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7.玉米胚芽油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
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因此,玉米胚芽油的增值税税率为13%。
18.嵌入式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退税额计算时,销售额是否包括硬件的金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嵌入式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退税额计算时,销售额不包括硬件的金额。
19.一般纳税人自产自销动物脂肪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二、动物类&&& ……
(五)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贵单位所述动物脂肪,若为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脂肪组织,属于其他动物组织,免征增值税;若为由动物组织加工提取的食用性油脂,适用17%税率。
鉴于贵单位未明确表述动物脂肪的构成及加工方式,建议具体咨询主管税务局机关。
20.饲料产品申请增值税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对饲料产品检验报告有何要求?
答:根据《关于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认定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4〕4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号)精神,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为此,现将我省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免税饲料检测机构)确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饲料检测机构的确定机关
免税饲料检测机构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只有报经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的免税饲料检测机构,方可承担免税饲料产品的检测检验工作。”
因此,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提交的检验报告必须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相关检验机构名单请参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的通知》(闽国税函〔号)。
21.纳税人生产销售饲料产品,在备案材料中要求提供省局指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检测报告,那么省局制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有哪些?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福建省2004年度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机构名单及检测范围公布如下:
检测机构名称
具体产品检测范围
福建省水产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计量认证证书附表》所列认证产品参数范围
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实验室认可证书附件》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
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复合预混料
《计量认证证书附表》所列认证产品参数范围
福建省饲料(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附表》所列认可产品参数范围
福建省测试技术研究所
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
《计量认证证书附表》所列认证产品参数范围
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计量认证证书附表》所列认证产品参数范围
莆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计量认证证书附表》所列认证产品参数范围
因此,请贵公司可以到上述文件规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因此,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23.育秧盘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塑料育秧盘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闽国税流〔1996〕78号)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塑料育秧盘不属于农膜货物解释范围。为此,对塑料育秧盘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能比照农膜享受减免照顾。 ”
因此,育秧盘不在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内,不得免征增值税。
24.从事化工环保业务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五条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六)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七)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八)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化工环保项目可以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25.代开专用发票需要作废重新开具,此前已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废后需要重新开具的,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一致的,不需要再进行预缴,不一致的需要多退少补。
26.固定资产在会计中已按报废处理,现对外销售,适用税率如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固定资产已在会计中按照报废处理,转让时按废品出售的,适用17%税率征收增值税。
27.六联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给客户除了抵扣联和发票联之外的联次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规定:“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和用途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联票和六联票,第一联:记账联,承运人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受票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受票方记账凭证;第四联至第六联由发票使用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因此,六联的货运专票,除了第一联到第三联,其他联次用途可由纳税人自行安排使用。
28.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增值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什么时候要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因此,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9.农产品收购业务发票开具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号)附件2《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使用规定》规定:“第九条收购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三)‘开具时间’栏填写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因此,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开具时间”栏填写销售方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30.提供广告服务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l月1日起至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提供广告服务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1.委托外单位加工是否需要备案?如果委托加工方是家庭作坊,没有公章,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号)第五条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送各自的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合同涉税事项发生变更或合同解除,也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各自的主管国税机关报备,合同涉税事项主要包括:合同标的,数量,加工费等。”
因此,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送各自的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如果委托加工方是家庭作坊,则由提供加工劳务的个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32.空气净化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空气净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33.一般纳税人技术服务收入税率为6%,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率为17%,抵扣后,进项一般都会大于销项,对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来说,抵扣金额有限制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贵公司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增值税税额抵扣,没有抵扣金额限制。
34.我公司于11月10日公司名称变更,11月20号收到进项发票还是原来旧名称,请问这张发票是否有效?税务部门对于进项发票的时限是否有个过渡期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因此,若上述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0号前,且开票方在10号前开具的发票,该发票可以开具旧的公司名称。若开票方在10号后开具的发票,该发票根据如实开具发票原则,应开具新的公司名称。
35.我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现咨询以下问题:
(1)根据文件规定,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差额部分金额较大,请问应该如何操作是结转下期扣除还是分期扣除?
(2)根据文件规定,日之前,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请问计算税负超过3%部分时,分母“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包含本金?
(3)企业涉及到无法划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请问根据公式计算时,“当期全部销售额”是否包含本金?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差额征收。具体操作方式为:本金部分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期分期扣除;利息部分按照取得结算凭证金额在当期扣除。
2、计算增值税税负时,分母包含本金部分。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二十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在计算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时,当期全部销售额仅指计税销售额,不包括本金。
36.贸易公司销售进口德国黑啤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
另根据消费税税目表:二、酒及酒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第四条的规定取消酒精消费税后,本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因此,酒类消费税在进口环节进行征税,若贸易公司从进口商处购进再销售的,无需缴纳消费税。
37.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有调整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的规定:“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的规定:“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 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因此,成品油销售需要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38.涂料生产企业要缴纳消费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规定:“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因此,从2月1日从事涂料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企业要缴纳消费税。
39.电动车是否属于应缴消费税消费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因此,生产和销售电动汽车不属于应征消费税范围。
40.生产企业出口机动车,消费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号)附件《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从填报说明规定可看出消费税申报表不包含出口免税的数据,因此,出口机动车不需要进行消费税申报表填写。
41.福清市慈善总会是否属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闽财税〔2014〕34号)规定,福清市慈善总会在本次公布的名单内。
因此,2014年福清市慈善总会属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42.租金收入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范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六)租金收入;
&因此,租金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范围。
43.购进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性扣除,是否包括净残值?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包括净残值。
4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的本期折旧和累计折旧如何填写?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附件二的规定,本期折旧(扣除)额填写预缴申报时填报当月(季)度税法口径的折旧(扣除)额,累计折旧(扣除)额填写预缴申报时填报本年度1月1日截止当月(季)度税法口径的折旧(扣除)额。
45.购进蔬菜切割后进行销售,企业所得税是否有优惠?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一、种植业类  ……  (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  (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因此,贵公司购进蔬菜切割后进行销售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46.我单位分批次购进计算机,也已分别入账,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但合计金额超过5000元,能否进行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八、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因此,贵公司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一次性扣除。
47.支付给境外员工的工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工资薪金,可税前扣除。
48.企业2014年购入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2014年已经按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进行了账务处理,是否可以在2015年申报的时候,将未折旧完的固定资产的金额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纳税人2015年申报的时候,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未折旧完的部分一次性扣除。
49.分支机构已经办理注销了,总机构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50.我公司在银行有一笔定期存款,银行应付利息时间在2015年3月,是否要在申报2014年企业所得税时确认利息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公司在银行的定期存款的利息收入,银行应付利息日期在2015年3月的,公司在申报2015年企业所得税时确认利息收入。
51.金融企业贷款损失有责任人赔款的,是否要扣除责任人赔款后的余额确认损失?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因此,金融企业贷款损失有责任人赔款的,要扣除责任人赔款后的余额确认损失。
52.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上的营业成本是否包括期间费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规定,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因此,企业所得税季报申报表上的营业成本不包括期间费用。
53.企业外购的车辆,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外购的车辆,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54.我公司从事现货电子交易平台,与某交易所合作销售黄金期货,成为其会员单位。并招区间代理成立下属分流平台交易,期间根据交易量支付代理手续费用。如区间代理发生系统故障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客户清仓或者平仓不能正常进行,我公司就此提取了赔偿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这部分准备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规定:“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二)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四)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因此,若贵公司提取的赔偿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不符合上述条件不能税前扣除。
55.我公司2014年向某社会性公益事业团体捐赠一笔活动资金,请问向其捐赠的在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范围内的资金能否在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候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十、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因此,请贵公司关注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2014年度名单,若通过位于名单内的群众团体捐赠,则贵公司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56.企业在网上购买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电动车,被骗5000元,是否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做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因此,企业发生该项资产损失若符合以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才能够进行税前扣除。
57.企业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若该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为15年,已折旧5年,剩下10年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年限如何确定?是按原值还是按净值进行折旧?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二、对所有行业企业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折旧年限根据其会计折旧方法确定,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按固定资产净值进行折旧。
59.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备案的时限要求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2014修订版)》的通知(闽国税发〔号)的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申报税前扣除,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符合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实际资产损失,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延长追补确认期限的,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于3月15日前逐级上报省局。
企业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证据资料需留存备查,未经申报的企业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请贵公司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资产损失申报。
60.纳税人咨询关于六大行业购买的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那么如何判断自己是否属于这六大行业呢?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一、……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八、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因此,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确定。
61.房地产开发企业盖回迁房,交付给居民使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如何确定销售价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盖回迁房,交付给居民使用,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并按上述规定确定销售价格。
62.房地产开发企业盖回迁房,交付给居民使用,哪些预提费用不能计入成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因此,除上述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其他预提费用不能计入成本。
63.企业发生的银行循环贷款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因此,企业发生的银行循环贷款产生的利息费用,若属于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64.我公司向海外公司捐赠一笔资金,该资金要不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贵公司向海外公司捐赠的资金应当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65.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期限是多长?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因此,境内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在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66.企业将自己养殖的鸡进行出口,是否适用退(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养殖的鸡未经加工直接出口适用免税政策。
67.我单位本年度从事多种货物进料加工贸易业务,是否适用同一计划分配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项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日起,按下列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日以前,企业已经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进料加工手(账)册,按原办法办理免抵退税申报、进口料件申报、手(账)册核销(电子账册核销指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的核销)。
1.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日至日未在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手(账)册核销的企业,当年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日后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企业应在首次申报日以后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附件3)及其电子数据。”
因此,贵公司同时从事多种货物的进料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日后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确定计划分配率,即同时适用同一计划分配率。
68.出口企业按照CIF价格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并收取款项,进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申报确认销售额时,是否需要剔除运、保费?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鉴于此,一是确认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应是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若是以CIF填报的,应扣除运保费后计算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二是您所反映的出口企业若属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销售处理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同时在预申报电子信息通过后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注:热点难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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