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政府购买土地是农村土地多少钱一平方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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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土地被国家征收大约多少钱一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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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土地被国家征收大约多少钱一平方米
湖南 长沙 芙蓉区发表时间: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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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按多少钱一亩计算,补偿项目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方附着物及青苗补助和社保等。详情可联系我协助维权。
律所: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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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1 条
1527325****
每个地方不一样。被征收拆迁的地方都会发一本小册子,上面有补偿明细
律所: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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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  日前,记者接到来自钟山区大河镇一位郑姓拆迁户的电话,因为不知道拆迁的具体赔偿,郑先生觉得自己和别人家的拆迁补偿有所不同,因此打电话咨询,希望记者可以帮助询问本次大河区域拆迁的具体补偿情况。根据郑先生所说的情况,记者来到钟山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局了解相关情况,该局副局长尹成杰向记者介绍了当前钟山区几个拆迁项目的情况以及补偿标准,记者将陆续详细地向您介绍当前钟山区范围内包括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大河裕民、渡口棚户区以及汪家寨静脉产业园区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郑先生:请问钟山区范围内征地补偿的标准一样吗,为什么?
  尹成杰回复:针对郑先生的提问,我首先想表明的一点是,当前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我们的原则是在保证群众增收致富的基础上做到&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让利于民、兼顾公平&。
  郑先生提到的关于钟山区范围内补偿标准一致性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们在征地拆迁的工作中,会根据项目启动的时间、项目的性质以及区域问题作出不同的补偿标准,但是我们也相应的参考了国家关于拆迁补偿的590号文件。首先,说说项目启动的时间,我们以现在的水城古镇也就是老城改造为例,这个项目是2012年就已经启动了的,我们在现在征地拆迁补偿的过程中,要严格的遵循当时的标准,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这样才能做到对每个拆迁户的公平。其次,是项目的性质问题,就以现行的六威高速为例,作为一项惠民的大项目,我们在前期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方案,拆迁补偿也是一条路一个标准,这样才能说服民众。最后,是区域问题,这是拆迁补偿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市中心城区和农村的标准不同,这是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决定的,在城区,作出的补偿必须能够使得拆迁户以后有足够的钱买到房子居住,然而城镇的标准拿到农村去,往往是过高的,我们会根据农村当地的生产生活水平制定当地合理的补偿标准。
  郑先生:请问当前大河的征地拆迁项目中,具体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尹成杰回复:根据钟山区关于《大河镇裕民、渡口棚户区(采煤沦陷区)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规定,遵循主体房货币补偿原则,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主体房补偿费和安置房补贴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货币化进行补偿,不再另行安置。对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合法建筑物、构建物、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补偿方案标准进行补偿,也可以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环境、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度、层次等因素,由征收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主体房补偿标准:小砖、料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每平方米1300元,大小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225元每平方米,大砖、料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每平方米1150元,老瓦房结构的的1140每平方米。相关的安置补贴费用(含搬家搬运费):对合法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所有证》建筑物在主体房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给予1000元每平方米的安置房补贴;对产权不齐仅持有其中(《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所有证》)一个证件的房屋和1990年清理&两违&及1997年土地大清查期间,已认定并罚款处理,尚未完善用地及建房手续的房屋,被征收人提供凭证配合的的前提下,在主体房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给予800元每平方米的安置补贴费;日以前建设的未办理任何手续的建筑物和构建物,经被征收人举证,居委、资管会及社区服务中心认定后且当事人积极配合的情况下,在主体房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给予600元每平方米的安置补贴费;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内修建的无任何手续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自行腾空,在限期内自行腾空移交的,给予300元每平方米的误工费,不给予安置补贴。
  临时过渡费: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临时过渡费,过渡费按被征收主体房建筑面积乘以5.25元每平方米每月的标准补偿。
  市民郑先生:我家有不少是属于主体房的附属房,这个是怎么补偿的呢?
  尹成杰回复:拆迁的附属房不进行安置,只按5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附属房指的是除各种墙体钢筋混凝土平顶房和老瓦房以外的各种房屋,补偿规定如下:房屋高在1米(含1米)至1.5米(不含1.5米),按照附属房补偿标准的50%补偿;房屋高在1.5米(含1.5米)至2.4米,按照附属房补偿标准的70%补偿;房屋高在2.4米以上,按照附属房补偿标准的100%补偿;房屋山搭建的不是钢筋混凝土顶的各种墙体的临时房屋一律按附属房结合层高规定计算,但必须扣除所占面积的土地补偿款。
  市民郑先生:我想要政府修建的安置房,这个安置的标准是?
  尹成杰回复:产权调换安置房以满足商品房的标准,按政府优惠价定为2600元每平方米,被征收人主体房被征收后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按本案主体房货币化补偿标准,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基础上补足2600元/平方米的差额后,方可按照主体房建筑面积,实行一拆一换安置。
  计算的标准如下:安置面积原则上按被征收主体房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其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主体房面积的10平方米,当被征收主体房面积和选择安置房面积在正负10平方米之内时,双方按2600每平方米互补差价,当被征收人被征收的房屋面积超过所选择的安置面积10平方米时,多余面积部分按方案中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为保障安置房分配的公平,同一房顶的房屋分开丈量,其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也不得超过被征收主体房总面积的10平方米,如果选择安置房超出被征收主体房总面积的10平方米以上,超出部分按安置房交钥匙时所确定的市场价格补交超出部分的房款;安置房面积以交房时实测面积为准,当被征收人选房面积与安置房实测面积存在出入时,出入部分双方按2600元每平方米互补差价。
179人有用141人有用432人有用674人有用省政府日前颁布最新《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和《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新版综合地价及补泰州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号)精神,  2016年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包括哪些?标准是多少钱一平方米?
  第十八条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不包括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的价值。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本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集体所有房屋(指国有土地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以集体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的补偿方式,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内,由集体所有制单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居民委员会按照民主议定原则和程序,讨论决定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确定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条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价值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由征收当事人按照个人所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360元、国有和集体所有房屋(国有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合法建筑每平方米最高16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确属特殊情形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燃气安装、集中供热按照市燃气、热力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政府应当以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本意见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
  (三)产权清晰。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达成解除租赁协议但符合房屋承租规定的,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6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住房困难书面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楼房49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被征收人不承担,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既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费,住宅房屋6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支付。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他费用。实行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不支付搬迁费。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补助。
  (一)奖励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提前1天奖励15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人所有房屋签约期限一般为20天,国有房屋、集体所有房屋签约期限一般为10天。
  (二)补助标准为:住宅房屋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十九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总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被征收人选择房调换屋产权(不含现房产权调换)的,根据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中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剩余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
  用于产权调换的多层住宅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三十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营业用房按照实际合法营业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生产和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合法使用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含现房产权调换)的,根据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中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剩余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取得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且营业执照和依法纳税记录记载的营业地点、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相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事实营业补助。
(一)补助标准为: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非临街的房屋,每年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85%。
  (二)事实营业面积认定标准为: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实际正在经营使用的面积为准。原则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同一幢建筑主体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60%;非临街的房屋的事实营业面积不得超过房屋被认定的合法建筑房屋面积的50%。
  第三十二条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但被征收人能够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对其配合搬迁的行为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和标准为:
  (一)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按照砖混楼房每平方米360元、砖混平房每平方米31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270元的标准,给予工料费奖励,不予安置;房屋附属物按照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2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国有和集体所有房屋按照重置价给予奖励,不予安置;房屋附属物按照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依法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意见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三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政府审核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不明确包括以下情形:
  (一)产权不明;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
  (三)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或继承人不明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市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房屋清单提供给房屋、土地登记机构。
  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在市政府确定的回迁安置区域内,根据拟建房屋套型和面积选择回迁安置用房。选房顺序按照被征收人取得的搬迁验收号和签订补偿协议的结算号相加除以2的结果确定。如果顺序相同,以搬迁验收号为准,并根据所选房屋套型,采用划片和单元立体切块的方式选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现房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谁先签订协议、谁先选择房屋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前主动与通信、电力、广电、国防光缆、石油、供水、燃气、热力等管线所属单位做好对接,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沿线的房屋征收工作。
  以上节选自《滕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179人有用141人有用434人有用679人有用省政府日前颁布最新《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和《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新版综合地价及补泰州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号)精神,  拆迁律师经常接到被拆迁户的咨询,问房屋拆迁选择安置房的话,能给补偿多大面积的房屋。&拆一还一&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拆迁补偿原则,那么现在问题就来了,如果被拆迁户原来的房屋面积非常小,例如只有十几平怎么办?
  大家不要笑,这种情况并不是凭空捏造出来的,实际上由于历史原因,在许多城市的旧城区,面积特别小的房子还真不少见,对于这类房屋,如果选择产权置换,一般也没有同样面积的安置房,如果严格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对于超过原房屋面积的部分即使按成本价来补足差价,被拆迁户可真是要哭了&&选择安置房要交一大笔钱,选择货币补偿的话拿着拆迁款也买不到这么小的房子。于是,很多被拆迁户会问我们,国家和地方是不是规定了拆迁的最低补偿面积,有没有补足面积一说,比如不足45平方米的被拆迁房屋是不是能够无偿补足45平方米?
  首先,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拆迁最低补偿多少平方米,不过,针对这种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对于被拆迁房屋面积过小的情况,被拆迁户如果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的形式解决居住问题,当然,具体操作仍然需要按照地方规定。
  其次,许多地方确实规定了拆迁的最低补偿面积,今天,土流网为大家吐血整理了一部分地方规定,如果其中包括您所在的城市,而您的房屋面积有比较小,那么恭喜你,拆迁的最低补偿面积有章可循;当然下面将要提到的只是一部分地方规定(其实也挺全了),如果其中没有您所在的城市,也不要气馁,可以&依葫芦画瓢&查询一下当地有没有类似的规定。
  下面,土流网就来为大家逐个盘点一下各地关于针对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小情况的相关规定:
  <span style="color:#、上海市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span style="color:#、河北省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下列原则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住房的补偿价格,再调换住房,但调换后的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调换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过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产市场价格结清差价。
  对难以支付差价款的低收入家庭,其所调换的住房可以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一定比例共有,被征收人应当就保障标准内非自有产权的部分向产权人支付廉租住房租金,就保障标准外非自有产权的部分向产权人支付市场价租金。被征收人在具备支付能力且愿意购买时,可以按再次购买时的市场价格购买。
  <span style="color:#、山东省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按照最低面积进行补偿所增加的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四)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补偿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前款规定应补偿面积的部分,按照补偿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增加的实际,适时提高最低补偿面积标准。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本条规定的补偿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最低面积46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住房困难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多层楼房46平方米、高层楼房49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上述面积以内的房屋差价款和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被征收人不承担,超出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
  4、浙江省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低补偿建筑面积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中,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四十二条 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或者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含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五十四平方米部分且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按规定结算差价;被征收人、承租人无力结算差价的,差价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积可比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被征收人、承租人安置后要求购买该部分建筑面积的,仍按征收时的差价金额补购。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偿,由被征收人、承租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的申请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
  5、四川省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五十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
  6、湖南省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人均二十五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费;超过实际房屋面积之外的差额部分的补偿费用,由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分开计算),实施最低面积保障,按照四十五平方米给予补偿。但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和四十五平方米之差,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
  《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十条 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平方米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分开计算),实行最低面积保障,按照50平方米给予补偿。但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与50平方米之差部分,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
  《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是住房困难户的,实行住房面积最低保障,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含50㎡,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房屋的合并计算)的,按50㎡进行补偿安置。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的房屋面积部分,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优惠政策。
  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
  《湘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附件2:《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标准》
  四、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可按如下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助:2. 低保面积补助。对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在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0㎡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补足50㎡给予补偿。但对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与50㎡之差,不计算装饰装修、搬迁费等其他补偿,不享受奖励等政策。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最低面积保障。
  <span style="color:#、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四、做好征收补偿:&(一)以人为本,依法征收。严格执行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坚持&先安置、后改造&的原则,不同意征收户达到半数以上,必须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情况修改征收方案。对征收房屋面积过小的,要明确最低面积补偿标准。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当地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一)未享受本市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
  (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承租人。
  8、辽宁省
  《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二十五条 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补贴面积=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抚顺市采煤沉陷区住宅房屋脱险搬迁安置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货币补偿办法
  (一)被搬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被搬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
  (二)被搬迁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按被搬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30%给予最低面积补偿。
  (三)脱险搬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按被搬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85%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15%给予房屋所有人。原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搬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最低面积补偿。
  <span style="color:#、江苏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
  第七条第四款: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为45m2乘以所在区上一年度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房平均销售价格。如被征收人不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筑面积为45m2的限价房(多层)给予安置,如安置房大于45m2的,超出面积部分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结算。
  <span style="color:#、吉林省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助制度。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为: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以下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增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补增到49平方米。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中的城市低保户,且仅有1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住房,无力结算差价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按照建筑面积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进行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产权归人民政府所有。
  《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一条 新建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设计户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室不得低于40平方米,二室不得低于54平方米,三室不得低于69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和奖励:
  (一)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比被征收房屋增加10%,10%的面积不足9平方米的,增至9平方米;被征收人不需交付原面积部分的差价款和增加面积部分的价款;
  (二)被征收房屋为被征收人在本市唯一住所的,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未达到一室设计最小户型面积的,无偿增至一室设计最小户型面积;
  (三)产权调换房屋土地级别每低于被征收房屋土地级别一级,套内建筑面积除按照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外,再无偿增加5%,5%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增至5平方米;
  (四)按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计算出被征收人应得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大于且最接近该面积的设计户型(即就近上靠),也可以选择小于该面积的户型。选择就近上靠的,对户型面积超过应得面积部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标准交付价款;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免交上述款项。对户型面积少于应得面积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小于部分的面积进行补偿。
  按照上款规定结清差价后,还应当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每户给予8000元奖励。
  11、贵州省
  《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上述第(一)条给予补助,原房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相差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40%给予补助。
  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45 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50%补差。产权调换房屋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上述第(三)条补差。
  12、陕西省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
  第四条 【被征收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一)满足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二)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
  (三)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3、黑龙江省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或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无证住宅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积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可就近靠标准户型,免收增加面积款。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照顾对象,选择高层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或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无证住宅房屋按50%折算后的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58平方米的房屋,免收增加面积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的,按本补充规定第十条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免收增加面积款。
  <span style="color:#、江西省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个人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
  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其住房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比前款更优惠的最低补偿安置面积办法。
  <span style="color:#、福建省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的,按不低于当地廉租房保障标准进行安置。增加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补交差价。
  <span style="color:#、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无需轮候,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成套安置房。5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不再结算差价;超过50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成本价购买;超过60平方米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价格购买。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前款所列住房保障面积和成本价购买面积,提高保障水平。
  <span style="color:#、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第三十一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解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保障面积的,应当按照最低住房保障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由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优先给予解决。
  <span style="color:#、深圳市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属于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家庭人口2人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3人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标准,由征收人提供成套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定面积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按建筑成本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规定面积基数以本次房屋征收提供的所有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最后,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各地关于拆迁补偿最低面积的适用一般都会限定一定的条件,因篇幅限制此处不再赘述,被拆迁户如需适用,请认真查阅相关规定全文,切勿断章取义。
181人有用141人有用434人有用681人有用省政府日前颁布最新《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和《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新版综合地价及补泰州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号)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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