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提拔中干副职到任正职表态发言未经正职同意有何用意

济南市2012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拟任用人选公布
来源:济南日报
关键词:市管,副职,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济南职业学院,任用
[提要]团市委副书记 徐冬梅
市管副职领导干部 韩 霞 团市委副书记 徐龙义
市管副职领导干部 张 琛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会计师 张培礼
  根据《济南市2012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公告》规定,按照各职位报考人员综合成绩和考察情况,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34名拟任用人选,现予以公布:
  济南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 考 职 位 姓 名 笔试准考证号 报考职位 姓 名 笔试准考证号
  团市委副书记 徐冬梅
市管副职领导干部 韩 霞 团市委副书记 徐龙义
市管副职领导干部 张 琛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会计师 张培礼
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处长 常瑛华
  济南职业学院副院长 李海平
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处长 田 玮
  市管副职领导干部 徐先领
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处长 杨绍媛
  市管副职领导干部 贾玉东
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处长 相 亮
  市管副职领导干部 吕英伟
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处长 邓芃芃
  市管副职领导干部 张光亮
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处长 王晓珊
  市管副职领导干部 孙建广
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处长 王 滨
  市管副职领导干部 张 涛
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处长 丁兆方
  市管副职领导干部 李广霞
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处长 许格林
  市管副职领导干部 石 颖
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处长 贾 亮
  市管副职领导干部 吴云霞
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处长 于丽娜
  市管副职领导干部 曹明伟
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处长 任芳芳
  市管副职领导干部 韩洪强
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处长 张国颖
  市管副职领导干部 宁延学
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处长 满孝勇
  市管副职领导干部 张峻峰
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副处长 车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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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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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13:06: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具备“眼界宽、思路宽、胸襟宽”和“有信念、有本领、有担当、有正气”的 “三宽四有型”高素质中层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法》全面贯彻实行,为把我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工程大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中层领导干部。包括党政管理部门、直属单位、教育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群团组织负责人;后勤集团等单位党政负责人。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推进本单位(部门)改革和发展能力的,结构合理、团结高效、勤政廉洁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五条 配备中层领导班子时,注意班子成员能力、特长的互补,专业学科的合理搭配,注重选拔培养优秀的年轻干部,注意选拔优秀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使领导班子的年龄形成合理梯次结构,以保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
第六条 选拔任用的基本机制
(一)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管能教”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任用机制,不断扩大党内民主,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命制和聘任制,每届聘期(任期)为三年。党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直属单位和教育教学单位及后勤集团等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实行聘任制;二级党组织、工会、团委等党群组织的负责人实行选任制或委任制。
(三)因工作需要提任中层领导干部,一般实行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组织考察、党委常委会决定的方式;平级调任干部一般实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常委会决定的方式;对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中层后备干部,因工作需要提任,可以实行组织考察、党委常委会决定的方式。
第七条 学校党委及其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知识水平和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掌握高校教育工作的基本理论和规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明显实绩。
(三)正确行使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较强的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五)“双肩挑”中层领导干部,须将主要精力、主要时间投入到管理工作上。
第九条 任职资格
(一)提任教育教学单位行政中层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提任其他中层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40周岁及以下人员提任中层领导职务的,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在副处级岗位任职满三年以上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一定的党政管理工作经验。
(三)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在科长岗位或教研室(实验室)主任或二级业务部门负责人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一定的党政管理工作经验。
(四)党务管理部门的正副职和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党龄。
(五)提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经过党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有胜任正常工作的精力和体力。
(七)教务处、科技与产业处、研究生处、图书馆等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原则上要求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正职原则上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八)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时,凡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的,一般不再任中层领导职务。
(九)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不再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凡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的,不再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不再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
第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严格执行任职条件、资格和年龄所规定的要求。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一般应从中层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四条 提拔选任中层领导干部,教育教学单位一般由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及本单位全员民主推荐,党政管理机关部门的正、副职一般须由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中层领导干部、民主党派负责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和所在部门的科级干部民主推荐。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同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情况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第十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提拔任职,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一般应多于任职人数。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九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建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重点是新提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听取分管(联系)校领导的意见;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写出考察材料。提拔任职后,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察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重点是新提任人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全体中层干部。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专业、学科相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
(四)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
(五)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分工会主席、科级干部、内设机构负责人、党支部书记。
(六)考察对象的工作对象和服务对象代表
(七)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相应的资格。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酝酿应当根据中层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并听取分管(联系)校领导、纪委书记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或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汇报。党委组织部向党委常委会汇报考察情况和任免建议方案;(二)讨论。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尽快查清,避免久拖不决;(三)决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应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形成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上级部门的规定,需要上报请示的职位拟任人选,校党委以书面请示形式征求上级部门同意。
第六章 任 职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干部,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享受所担任职务的职级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另行发文),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常委会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条 党委常委会决定任用的干部,任职时间自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任免党群系统中层领导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拟稿,党委办公室核稿,党委书记签发;任免行政系统中层领导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拟稿,校长办公室核稿,书记、院长共同签发。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干部离任交接制度。干部接到任职或免职通知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到岗或做好岗位交接工作,离任和接任的干部应认真填写《党政干部职务变动交接表》。对学校各单位(部门)离任的主要负责人,根据监察、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逐步增加竞争性选拔干部的比例,逐步扩大竞争性选拔职位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章相应条款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职位、任职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面试答辩(必要时组织统一考试)和民主测评;通过资格审核和考试者,可直接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设立评委会。中层正职领导干部的面试评委一般由全体党委常委以及学校党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中层副职领导干部的面试评委一般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相关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校党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7.发文任职(或试用任职)。
第八章 交流、轮岗和回避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同一单位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轮岗制度。推进党员领导干部在行政和党务岗位上、党政职能部门和教育教学单位之间轮换任职、提倡中层领导干部在机关和教学岗位上轮换任职,鼓励业务型干部任满两届转任教学或科研岗位。中层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两届的,一般应进行轮岗(其中涉及人、财、物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必须进行轮岗),任职满三届的,必须进行轮岗。
第三十八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讨论干部任免,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九章 培养、考核、审计
第三十九条 加强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岗位培训。选拔优秀干部进入上级党校、行政学院学习。学校定期举办不同层次的干部培训班,在岗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培训学习。
第四十条 根据干部培养计划的安排和工作需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参加国内外考察、学位课程班学习和择优推荐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学位,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为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培养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所需经费。干部培养经费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经费管理使用坚持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制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届满考核。建立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几个方面履行职责情况。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干部考核结果要通过一定方式反馈给干部本人。考核的结果将作为今后干部选拔任用、职务晋升、奖惩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在本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和退休等事项时,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学校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
(二)由于出国、脱产学习等原因,离开领导岗位一年以上的;
(三)在干部考核(年度或届满)、考察中,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未达到三分之二、经组织考察认定不宜继续任职的,或民主测评不称职率超过三分之一的;
(四)对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干部轮岗和交流决定拒不执行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六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 自愿辞职,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党委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九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五十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
第五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因任职年限到限离任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担任实职领导干部。属于专职党政管理干部的,转聘相应职级调研员;“双肩挑”干部回教学科研岗位的,不保留原党政职务级别,享受学术假。原职任满一年给予学术假一个半月,但累计不超过一年半,在学术假期间享受原职务职级待遇。“双肩挑”干部转任管理岗位的,聘为相应职级调研员,履行相应管理岗位职责,并享受相应职级待遇。
在中层领导班子换届中未聘的处级干部(因不胜任现职而被免职的人员除外),属于专职党政管理干部的,须在认真履行现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原职任满一届可享受一年半相应职级调研员的待遇,但累计不超过三年;属于“双肩挑”干部的,回教学科研岗位,不保留原党政职务级别,根据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时间,享受学术假。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超职数配备中层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必须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将视情况降职使用或者就地免职。
第五十五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纪检部门参与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民主推荐、公开竞聘考察等工作环节,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党委及其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部门、单位和党员、干部、教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纪委、监察部门举报、申诉,由受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工程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南工党〔2009〕32号)同时废止。
南工党〔2012〕18号
南京工程学院党委组织部、党校主办 email:zzb@ 电话:025-本类最新08-2808-2808-2808-2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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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演艺集团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试行)
  为了规范集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集团所属子公司、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集团本部职能部门的正副职中层领导干部。
  二、基本原则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4、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5、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7、依法办事原则;
  8、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
  三、组织实施
  集团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四、 选拔任用条件
  (一)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和文艺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集团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  (二)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担任中层正职干部,要求具有5年以上本专业或本业务的实际工作经历;担任中层副职干部,要求具有三年以上本专业或本业务的实际工作经历。
  2、担任中层正副职干部,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拟提拔的中层正职干部,应在中层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拟提拔的中层副职干部,应在集团本部主管岗位或子公司、分公司下属部室中层干部正职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
  4、拟担任中层干部副职者,年龄限定在45周岁以下,拟担任中层干部正职者,年龄限定在52周岁以下。
  5、身体健康。
  6、拟提任党的书记、副书记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三)选拔中层领导干部的破格提拔条件
  集团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应当遵循逐级提拔原则。但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优秀年轻人才,可以破格提拔。
  1、破格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严峻考验、表现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
  (2)获得业内国家级奖项、荣誉称号表彰的,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发展潜力大、工作扎实、实绩突出的。
  2、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部门岗位、子公司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
  (2)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集团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党龄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副职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为正职;主管任职不满二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为中层副职。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四)市场选聘经营性中层领导干部的条件
  对集团经营管理特别需要的优秀人才,如需要充实在中层管理岗位,可以直接从社会上选聘。
  集团选聘中层管理人员应当把握以下基本条件:
  1、知识水平。在横向上具有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预测分析、投资决策等方面的知识,在纵向上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
  2、实践经验。结合其在职年限,采用履历分析方法,透过个人履职经历看其经营管理能力和发展潜力,考察其曾经取得的良好业绩。
  3、身体健康。
  4、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通过竞争机制择优录用。
  五、选拔任用程序及方式
  (一)动议
  1、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2、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3、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选拔方式
  1、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进行推荐。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必须通过民主推荐。
  (2)民主推荐程序。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3)参加民主推荐范围。民主推荐集团本部内设机构负责人,会议推荐由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全体职工、集团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参加;民主推荐集团所属单位主要领导,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会议推荐可由集团领导班子成员、集团部门中层干部、各所属单位主要领导参加,也可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单位中层干部、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单位人数少于50人的,单位全体人员参加;民主推荐集团所属单位副职领导,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单位中层干部、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单位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全体人员参加。
  2、公开竞聘
  (1)子公司、分公司副职原则上实行公开竞聘。
  (2)公开竞聘在本集团及所属成员单位内部进行。由集团公布竞聘职位、条件和竞聘范围,个人书面申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报名资格,采用笔试、竞聘演讲、提问答辩、评委打分排队的办法进行选拔。
  3、市场选聘
  特别紧缺的专业人才,可以面向社会(国内外),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拔,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组织遴选并推荐经营管理人才,统一考试,从中择优选聘所需人才。&
  (三)考察
  1、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由集团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的民主推荐票须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同时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2、考察内容
  考察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
  3、考察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组由集团党委派出,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
  (2)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5)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和党委书记报告。
  4、考察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
  (1)考察集团本部中层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为集团领导班子成员、集团中层干部、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全体人员、其他有关人员。
  (2)考察集团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单位中层干部、副高以上专业人员,单位人数少于50人的,单位全体人员参加。
  5、任前档案审核
  考察组要认真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档案,以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为重点,符合任职条件的须填写《干部任前档案审核表》。
  6、考察材料
  考察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要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8、公开竞聘和市场选聘的人员,同样按民主推荐考察程序进行考察。
  (四)讨论决定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委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程序如下:
  1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任职
  任前公示
  提拔担任中层职务的,在党委讨论决定之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试用期
  对公开选拔的集团内设机构中层领导职务和所属单位副职领导职务,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务安排工作。
  3、任前谈话
  对决定任职的中层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与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4、宣布任职
  公示无异议后,集团党委向董事会推荐需要由董事会聘任的中层干部由董事会下发聘任通知,并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相应规模的干部大会宣布任职决定。
  对公开竞聘、市场选聘的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予以任免,同时实行任期制、试用期制、聘用制或协议制管理。
  六、免职、辞职、降职
  集团根据领导人员素质评价和业绩考评制度相结合的考评体系,加强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推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经济效益连续三年亏损的子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4、辞职或者调出的。
  (二)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因公辞职:因公需要变动职务的,应当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2、自愿辞职: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交人事部门,由党委研究决定,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3、引咎辞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4、责令辞职:集团党委根据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人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实行领导人员降职制度。
  领导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级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工作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中层管理职务。
  七、纪律和监督
  (一)集团实行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1、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纪检、财务工作。
  2、党委会议讨论相关领导人员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3、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7、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
  8、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9、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10、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 八、附 则
  1、集团子公司、分公司所管辖的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规定由集团党委会负责调整和修改,集团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3、本办法从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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