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应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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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支付购房定金后却被限购 法院判决定金应返还
&&日 07:23&&字号:大 中 小
  支付了购房定金后发现属于被限购对象,想解除合同定金却要泡汤,无奈之下购房者走上法庭   法院判决:买房遭限购 定金应返还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彭宁莉&通讯员谭妤)2011年3月,陈某签订了中介合同并支付了购房定金。但根据当时南宁市刚出台不久的34号通知,陈某属于限购对象。当陈某因交易不成欲解除合同时,卖家陈某某却拒不同意退还定金。6月5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解除双方合同,陈某某返还陈某定金&的一审判决。 &&&&2011年3月,南宁市的陈某在中介公司签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向房主陈某某支付了定金8万元。但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于日下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办[2011]34号)规定,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均暂停向其出售住房。 &&&&由于陈某及其丈夫名下已有2套住房,正属于被限购的对象,陈某的买房计划成空。 &&&&此后,陈某多次与房主陈某某协商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定金,但陈某某始终不同意。无奈之下,陈某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提交了诉状,要求解除合同并拿回定金。 &&&&法庭上,陈某某坚持&国家政策不是陈某免责的理由,双方合同真实有效,因为陈某违约,所以定金不应返还&。而作为案件的第三人,中介公司则称陈某与陈某某之间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自然希望双方能够完成交易。陈某当庭表示,她也曾想过是否能通过其他办法完成交易,但的确难以落实,无法办理过户,不得已才解除合同。 &&&&主办法官认为,本案各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各方都应该按约履行。但根据国务院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房地产限购政策,按照陈某家庭拥有房产的情况,的确属于限购的对象。由于客观上已经不能再次购房,签署的相关协议已难以履行,且合同难以履行的结果不能归责于陈某,所以陈某某也不可据此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判令陈某某向陈某返还定金。后陈某某因不服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中院仍然维持了一审判决。
编辑:陈丽婕&
&作者:彭宁莉 谭妤&&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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