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高危粉尘作业目录不能外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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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自营、外包-两难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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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营、外包-两难的选择   三四年前,周兴发这个总经理过得比现在可轻松多厂。那时候,兴发公司肩扛国产MP3大旗风光无限。公司每每推出外形优雅功能实用的产品,就能轻松获利。   可惜好景不长,大大小小的MP3生产厂商随后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MP3价格马上开始大跳水。据统计当时市场上的MP3厂商有四五百家,竞争激烈毫不亚于家电行业。兴发公司的销售体系也从最初的一级市场(省会城市)向下延伸至四级市场(乡镇),为维持如此庞大的体系,公司每年都不得不支付庞大的开支,再加上越来越小的市场空间,兴发公司被压得喘不过气来。激烈竞争的市场使得每家MP3厂商的利润都缩水了不少,兴发也未能幸免,这就是现在周兴发一看到利润报表就皱眉头的原因。其中,销售费用人是因为包括了很大部分的物流费用。兴发公司的物流与销售连为一体,很多过桥过路费,仓库租金,工人工资等都算在销售费用中。另外,因为物流运作不当而支付的赔偿费,已经可以用&不计其数&来形容了。销售体系延伸后,库房也向下延伸。现在地级市的库房,物流人员素质与仓储管理水平都不高,货物丢失严重,库存信息与货物型号对不上号,财务更是难以对账。有时,销售部门为了确保销量,不得不满足代理商的要求,为其退货换机型,串货情况十分严重。总部查下去,互相隐瞒,最后总是不了了之。另外,还有丢失损耗,2/3的库存可能都不对账,在仓库中积压一年的机器就与垃圾没什么分别。最初,国产MP3厂商大多采取由销售人员直接带货拓展销量的模式,此举加强了市场渗透率,在初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后越来越庞大的销售队伍就带来了以上种种问题,尽管财务制度和人事制度已经很规范,但对改变现状显得力不从心。而在这两种相对严格的制度掩盖下,物流成为一个不易察觉的无底洞。   一种选择:   同兴发每次参加国内MP3生产商聚会,物流总是不变的话题,几乎每个人都为此头痛不已。如果物流管理无法规范,企业每年1/3,甚至是1/2的利润都可能被侵蚀掉。   周兴发也曾想过把MP3物流外包出去,但是追寻市场都找不到一家合适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公司虽多,但是针对MP3这种多批次、小批量的专业物流公司却没有。   于是,自建物流公司的想法便顺理成章地跳入周兴发脑中。一台MP3自工厂出来到客户手中,大概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MP3进入总仓并录入相关信息;总仓根据生产厂商(代理商)的发货指令发货至各省分库;分库根据相应分公司的发货指令,配送至销售终端。兴发公司目前只是将这些步骤的运输外包,库存和信息管理还是兴发公司自己做。   据分析,MP3的物流问题正是出现在分拣、包装、信息录入、出入库账目处理等这些兴发公司自己管理的环节。由于没有专业的物流人员,而是由一些仓库管理员或是配送员运作着价值上亿元的产品,这方面的所有损失相当于一个中小型二级市场全年的销售额。   如果把物流彻底分离出来,招聘专业的物流人才,建立物流公司,完全可以免去销售公司的后顾之忧。直到零售终端,销售人员完全见不到货物,避免了私自拿货,也规范串货问题。   经过初步测算,专业的物流公司可以使公司节省60%的物流成本,这里的物流成本包括显性和隐性的。相当于把一台MP3的物流成本由25元降低到10元左右。不仅如此;专业的物流操作减轻库存积压,售后物流也能圆满解决,对改进品牌形象,提高总公司对地方的监控力度都有好处。而另专业的物流公司发展起来后,还可以为其他MP3企业服务,成为第三方物流公司。   虽然周兴发清楚这些好处,但是另一种可能还是让他犹豫不决。   另一种可能:   据周兴发了解,其他类似企业的物流公司建立起来后确实起到了一些作用,但也碰到了不少问题。其物流模式大概有三种:第一是巨额物流资产投入、构建大物流体系、强调服务水平、其他企业难以模仿;第二种是业务集中于其生产制造公司,以部分现金入股建立物流公司;第三是以自己的货源为股份入股,建立物流公司。   这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第一种高投入高产出,物流效率提高了很多。但最近有很多人质疑这种不计成本的模式,一般规模的企业难以承受。而后两种其实很相似,只不过股权结构不太相同,但都是以自己的生产厂商为基础。   拆分出独立的物流,节省了成本,提高了效率。但是既然分出了物流公司,但在要做第三方物流,首先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以生产制造为主的企业,不想也没有太多的余力做。客观的障碍就更难克服了,如果要给别人做物流,当然是做自己相同业务的,但这样就等于为竞争对手做,很难取得客户信任。但如果不为竞争对手做,就不得不转向公司不熟悉的领域,和社会上的其他第三方物流竞争,短时间内不会取得竞争优势。少有不慎就可能制造另一个财务黑洞,使公司骑虎难下。   物流问题不能不解决,但面对如此巨大的风险又该怎么办,周兴发陷入困惑之中。   问题:   1、根据案例背景请归纳企业物流营运有哪些模式?并说明其运作机理?   2、兴发公司要将物流作业活动剥离出去,为什么?   3、如果兴发公司要将物流作业活动剥离,根据案例背景有哪几种剥离方式可供选择?为什么兴发公司物流剥离不直接采用外包选择社会化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来承担?   4、根据所学的物流理论知识结合当前社会物流环境,你认为兴发公司采用哪种物流营运方式比较切实可行?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根据案例背景请归纳企业物流营运有哪些模式?并说明其运作机理?   (1)物流完全自营模式。自建物流体系,物流作业活动与物流管理均由企业自己完成。   (2)半自营模式。通过合作经营、参与经营、投资控股等方式成立独立的物流法人组织-物流公司来承担企业的物流作业任务。   (3)作业功能部分外包。自建物流体系,将部分企业外部的物流作业活动(如运输、配送作业)外包第三方物流,部分企业内部的物流作业(如仓储、包装、装卸搬运),但物流系统的管理由企业自己承担。   (4)作业功能全部外包。企业不建物流体系,将企业所有的物流作业活动(如运输、仓储、包装、装卸搬运)外包第三方物流,但物流系统的管理由企业自己承担。   (5)物流作业及其管理全部外包。企业不建物流体系,将企业所有的物流作业活动(如运输、仓储、包装、装卸搬运),包括物流系统的管理也由第三方物流承担。   2、兴发公司要将物流业务剥离出去,为什么?   销售物流费用,销售串货问题,物流已成为公司一个不易察觉的无底洞。   3、如果兴发公司要将物流作业活动剥离,根据案例背景有哪几种剥离方式可供选择?   有三种:第一是巨额物流资产投入、构建大物流体系、强调服务水平、其他企业难以模仿;第二种是业务集中于其生产制造公司,以部分现金入股建立物流公司;第三是以自己的货源为股份入股,建立物流公司。   为什么兴发公司物流剥离不直接选择社会化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来承担,是因为我国物流业发展滞后,市场都找不到一家合适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公司虽多,但是针对MP3这种多批次、小批量的专业物流公司却没有。   4、根据所学的物流理论知识结合当前社会物流环境,你认为兴发公司采用哪种物流营运方式比较切实可行?为什么?   根据规模经济原理,物流规模的越大,物流集约化程度就越高,物流营运越经济,因此企业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的规模时,也就是说企业自身物流拥有一定的规模时,自营才能发挥其系统管理的功效。否则,其降低物流系统总成本的目标就难以实现。规模效益自然成为自营物流的瓶颈。特别在消费者市场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今天,社会需求的快速变化和技术的日新月异,制造企业的大量生产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差异化营销与柔性生产已成为企业的发展趋势,其结果是企业必须采取多品种、少批量、多批次的物流策略,如果企业欲贯彻其以服务改善为目的的物流管理宗旨,则其物流作业的分散度将会进一步扩大,分散的物流作业就会冲减系统管理的效益。因此,结合物流作业外包的规模优势与物流系统自营的管理价值,笔者认为将部分非核心的物流作业功能外包而整个物流系统企业自我营运的&作业功能外包+系统管理自营&的混合物流模式,应该是企业今后物流发展的主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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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几年前体检X光胸透显示肺部有阴影。疑似肺结核叫我爸爸去医院诊断。可我爸爸没去过。只是去社区吃了2年多的肺结核药。这两年没吃了,我爸爸说吃了没感觉什么变化。我真的很疏忽。我做儿子的都没有关心过他一下。直到现在我想把他接来和我们一起住。我问过我做医生的同学。说肺结核发病会经常咳嗽和咳血咳痰,可是我爸爸没有这种情况啊。还有我爸爸以前是开路上的铣刨机的,灰尘很大。我觉得可能不是肺结核,是尘肺病。因为他那时候即使戴口罩。口罩里面也是黑的。我同学跟我说,肺结核需要在痰里面化验出结核杆菌才能确诊为肺结核。我实在太不孝了。我今天才想到这个事情。我爸爸可能错吃了两年多的药。现在他的肝脏也不是很好了。我爸爸他也不咳嗽,更没有咳血和咳痰啊。 如果是尘肺病。单位怎么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章 防
尘  第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 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九条 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十条 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第十二条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十四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三章 监督和监测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劳动部门负责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  工会组织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并教育职工遵守操作规程与防尘制度。  第十七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测尘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并对测尘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  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十九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职业病报告制度,按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职工尘肺病发生和死亡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  (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的;  (五)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  (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  (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  (九)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粉尘作业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的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级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联合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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