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司搬迁告知书未提前告知员工,就直接把员工叫去签订变更合同,在这种带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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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合同期内搬迁,员工如何维权?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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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粉求助
  朱先生在一家单位里做了5年,如今和公司的劳动合同还在合同期内,现在公司要解散搬址,朱先生不得不离开公司。&
  音粉提问
  1、这种情况下,朱先生能否得到赔偿?&
  2、朱先生去年的年终奖,公司还没有发给他,怎么才能要到这笔奖金?&
  &律师解答
  “上海法治声音”就陈先生的情况咨询了专业做劳动法律服务的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张岩律师表示:&
  首先,需要明确公司是即将解散还是搬址,这是两种不同的情况。&
  用 人单位如果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先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 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公司的解散是因为发生了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如 果公司搬迁,且搬迁得距离足够远,则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 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搬迁的情况下,朱 先生主动辞职,且辞职理由是个人原因,则视为正常辞职,就无法获得相应补偿了。&
  关于年终奖,朱先生可以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同时附上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承诺支付的邮件等证据,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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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体发生变更 员工不愿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该怎么处理?
08:21:03   来源:三茅人力资源网   【
  我们公司原隶属于集团的下属分公司,因股东管理发生分歧,从集团公司中剥离出来,成立了一家全新的公司。现在公司大部分是老员工,之前签的已经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新公司给原来的老员工以同等的劳动合同条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是部分员工不愿意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请问各位前辈,我该怎样才能让大家自愿签新合同呢?
  如果员工不愿意签订新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话,企业是否该给员工赔偿金?
  如果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是不是要重新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牛人分享:
  案例中提到的从集团公司剥离成立一家新的公司,从而引起的劳动合同订立以及员工权益问题。好的,我们来层层对这个案例进行分析,并借此说明一下类似情况下法律上的一些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它适用于哪些情况?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
  第一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
  第二类是企业将某些特定员工进行转让的情况。(本案例不适用)
  1、合并情形下法律的适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原企业解散;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企业解散,其权利义务一并由另一个企业承担。
  2、分立情形下法律的适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是指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分立包括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两种形式。创设式分立指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企业,原企业解散;存续式分立指企业分出一个或一个以上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存在。
  3、本案例可以视为分立。
  二、因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后,员工在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权益如何保护?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据此,企业合并或分立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只是主体变更为新的企业。
  2、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意味着合同内容一成不变,企业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协商变更,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的规定直接赋予企业该等选择权: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三、针对本案例的分析和对策
  1、本案例中,部分员工不愿意以同等的劳动合同条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显然是对签订劳动合同心存顾虑,他们害怕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后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采取对策一:可以以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形式对员工进行宣传;也可以通过工会对了解员工需求,和员工进行沟通,打消员工疑虑。
  采取对策二:如果新的劳动合同内容没有明显变化,只是主体变更的情况下,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的形式,与员工重新订立合同。(本案例可以适用)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模板: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变更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劳动合同变更内容:
  二、本协议签订后,原劳动合同仍继续履行,但变更条款按照本协议执行。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签名)
  日期:
  年月日
  2、本案例中,如果员工不愿意签订新合同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话,公司是否要进行补偿?
  此处争议很大,个人认为:协商不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可以解除合同,但要进行补偿。
  相关法规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所以尽量说服员工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如涉及补偿,会很麻烦。
  3、本案例中,如果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是否要重新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以参照原劳动合同期限,如之前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变更协议中,仍然有效,如之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仍然按无固定期限合同形式进行变更。
  不知道解释的清不清楚,说的不好也请点个赞。最后声明一下:以上观点仅供参考,如有不同观点,欢迎来交流。
(三茅人力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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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推广&&电话:8员工自己不签劳动合同 公司无须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频道
作者:贺力平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但由于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劳资双方协议达成一致,故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也同样是劳动者的责任。6月9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2013年3月,朱某经过面试,进入邵阳某公司工作,并担任生产厂长一职,双方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工资3000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4000元/月。邵阳某公司要与朱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朱某一再找借口搪塞拖延,不予签订。邵阳某公司与其他劳动者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时间长的关系,朱某经常请假,工作三个半月后,用人单位以朱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朱某向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书,由被申请人邵阳某公司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000余元。用人单位某公司以劳动仲裁委在未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草率做出裁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朱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庭审时,被告朱某没有聘请律师担当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相当熟悉地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来跟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辩论。他提出,公司没跟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依法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拿出了劳动合同文本,还出示了证人证言,以说明没签合同不是公司方面过错,公司曾多次要求与朱某签订劳动合同,是朱某借故拖延不签,且用人单位与其他劳动者都签订了劳动合同。
  法院在庭审前调查已获知,朱某是法院的常客,曾在法院多次与用工单位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行过诉讼,经常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后就在工作几个月后向单位索要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邵阳某公司虽未与朱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朱某曾多次与用工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进行过诉讼,其深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在邵阳某公司与其他员工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找借口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其本身存在过错,故对朱某要求邵阳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承办该案的法官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案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后借做拖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又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于理于法均无依据,故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两倍工资的责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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