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都说上海城管考试准考证是准军事组织、

青岛城管惊天+逆天+伤天,强拆准军事设施,有辱七连冠双拥模范城!
今日发生的一件事,把城管又推到风口浪尖,网上的议论,和引起的反响甚嚣尘上。相比搭建都知道了,城管携防暴警察一起,把人民子弟兵的岗楼,暂且先不讨论是不是违章建筑,进行了强拆,还把子弟兵打的很狼狈。当我看了整个事件后,我的心情不能平静了。
作为一个老兵,我深深的谁知道军人这两个字的含义,作为公民我深知军队这两个字的神圣。
首先,我要说的是崂山城管犯了一件低级的,不可原谅的错误。
从法理上讲,城管用的是《城市规划法》、《城乡建设规划法》地方法规,《城市管理条例》,而挑战的却是《宪法》《国防法》《兵役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用一部具有争议的《拆迁条例》去挑战国家法规,真是斗胆。
而且,值得一提的是《城市规划法》、《城乡建设规划法》的主题实施单位和执行单位,市规划局,城市住房建设局,而不是城管局,以上两局定性和调研后,城管局才能实施执法程序,城管局没有独立的鉴定违章建筑的权利和能力。还涉及到房产局和土地局。
他们第一个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挑战的是整个国防法规体系,包括《国防教育法》,怎么接受的国防建设教育?
下面是节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与本案关系不大的删减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公布,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军区司令机关主管辖区内陆军、海军、空军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协调、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点,应当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区级军事机关商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
第十六条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共同划定陆地军事禁区范围的同时,根据保护禁区内军事设施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在禁区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安全警戒标志的设置地点由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和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为军事管理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必须经过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许可。
未划入军事禁区、管理区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并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护。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军事机关应当严格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职责,教育军人爱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建立健全保护军事设施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军事设施管理机关应当认真执行有关保护军事设施的规章制度,建立军事设施档案,对军事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第二十七条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必要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军用地下、水下电缆、管道的位置资料。地方进行建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军用地下、水下电缆、管道予以保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民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保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制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值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的;
(三)进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活动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值勤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在危及军事设施安全或者值勤人员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一)破坏军事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不听制止的;
(二)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三)毁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的。
第三十三条
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一)破坏军事设施的;
(四)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军事设施遭受破坏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九章 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交通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现役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优待。
第五十二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第五十三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五十四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第五十九条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营房、仓库、场地,及其附属的水电、取暖、卫生、消防等设备,以及各种营具和营区林木,统称为营产。营产是供军队使用的国家财产,必须依本条例规定切实管好。
营房的处理权限集中于总部。凡变卖、转让、借出、调换或拆除营房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四)因国家建设或有倒塌危险需拆除营房时,由军区、军种批准,报总后勤部备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于日颁布,日正式施行,本法律由六章组成,分别是:总则、调整与审批、管理、开发经营、奖惩、附则等。
2000年,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颁布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房地产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军队房地产,保障军队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2] [3]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
第三条军队房地产的权属归中央军委,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总后勤部代表行使。
军队房地产管理的业务工作由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营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军队房地产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单位和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五条依法保护、合理使用军队房地产是全军所有单位和人员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丢弃、损坏或者擅自处置军队房地产。
第六条各级首长应当加强对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监督营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从事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训练,熟悉业务、廉洁奉公、尽职尽责。
第三章 军用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军用土地,是指军队拥有使用权的下列国有土地:
(一)部队、机关、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疗养院、后方仓库、干休所等单位的营区用地;
(二)陆军设防、海防、空防、二炮阵地、通信、军队人防工程,以及保留的旧机场、旧港口、旧洞库等国防工程用地;
(三)试验场(基)地、训练场、靶场等科学试验和军事训练用地;
(四)军用铁路专用线、公路支线和输水、输油、输气、输电管线等专用设施用地;
(五)军队的农副业生产用地;
(六)军队工厂用地;
(七)依法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条 军队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制度。
军队建设项目申请划拨使用国有土地,必须依据用地单位编制、任务和部署定点文件,根据用地定额,编制用地计划,逐级上报总后勤部,纳入全军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受让土地。
第十三条军用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
军队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执行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殊军事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应当与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办理。
营区建设必须按照营区规划使用土地。
第四章 营区管理
第十五条本条例所称营区,是指位置固定,界线明确,建有供军队单位住用的房屋,并由军队单位组织管理的区域。
第十六条 营区实行规划管理。
营区规划是营区建设与改造的依据。其内容包括:营区土地用途区分,营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和绿地的平面布局及数量。
营区规划按照立足现有基础,着眼长远发展,落实营房限额住用制度,有利于提高营区环境质量、住用质量和设施配套质量的原则编制。
驻有两个以上使用管理单位的营区,应当联合编制营区规划。
营区规划每十年编制一次。营区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营区实行划区管理。
具备条件的营区,应当划分为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
具备条件的家属生活区,可以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
第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营区,应当推行社会化保障管理。售房区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章 营房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所称营房,是指军队拥有所有权并由军队单位使用、管理的房屋。
军队单位实行营房限额住用制度。营房住用面积限额,依据单位人员、装备编制和营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
第七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四十一条营房住用限额以外、没有整修利用价值的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以及影响营区规划布局的破旧房,应当拆除。
整坐落营房拆除或者一个使用管理单位零星拆除营房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含)的,由总后勤部审批;零星拆除营房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审批,报总后勤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委托地方人民政府免租代管的空余房地产,由军区级单位审批,报总后勤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未经中央军委批准,军队单位不得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其使用管理的军队房地产.
部队的房屋建筑那不是你想拆就能拆的,是要走程序层层审批的!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营区房地产正规化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保护军队房地产事迹突出的;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讦:
(一)擅自改变军用土地用途或者擅自调配、处置军队房地产的;
(四)擅自改变营房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结构、构件或者玩忽职守,造成营房或者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或者酿成火灾等事故的;
(五)其他妨害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第一百九十九条 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二百零三条 卫兵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当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当卫兵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
从上面的资料上看,崂山城管他们挑战的是国家俄法律法规。
一、&他们都没有权利,大摇大摆的走入,甚至走近准军事区域,就别谈什么去撒野,去侵犯,去打人,区拆迁了。
二、&部队的土地使用上肯定是合法的,肯定有土地使用证,在军队营房用地上修建一个门卫室,还需要地方城管来干预吗?这是哪个法律和程序赋予你们的权利。门岗室,算不算军用设施?
三、&军人是保护国家的,保护国家的每一寸土地,所以他们可以出现在,国家的任何地方,除了受法律保护的私人地域,再说按照国防法,在非常时期军队可以征用公民的财产,国家和地方政府负责按价赔偿。这就是国家和人民赋予部队的神圣权利,这不是什么特权,这是一种尊重和完全有必要的权利,因为军人是国家机器,没有军队,就没有强盛国家的概念,兵强则国强,兵弱则国弱。军队是国家安定,和平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保证。他们特殊的职责和作用,决定他们拥有神圣的权威,和特殊的社会地位。他们为国家流血流汗,
四、他们就是我们身边的亲人,就是从我们普通人里走出去的,都是我们的兄弟姐妹。那些城管和特警,是怎样动用防暴警用设备,对军人下手,真是令人震惊和心寒。抗洪,抗震,等自然灾害来的时候,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子弟兵,虽然在和平时期,子弟兵同样流血流汗,甚至付出生命,在缉捕犯罪分子的任务中,都有战士们流血牺牲。甚至有个别的犯罪分子,把哨兵作为抢夺武器的侵害对象。现在连城管和地方警察,都可以公然的对军人大打出手。
五、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是对部队的权威性进行挑战,就是挑战国家权威,挑战国家机器,这在任何国家的任何时候,都不允许的。如此下去,那还了得。是对人民子弟兵社会地位的贬低和亵渎。
六、青岛创建全国双拥模范城“七连冠”
日,在北京举行的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命名表彰大会上,青岛再次夺得“全国双拥模范城”称号,实现“七连冠”。
荣誉的背后是汗水,也是一个新的起点。
作为战略位置十分重要的海防城市,青岛有着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2008年以来,青岛军地双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倡导军地融合式发展理念,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抓住难点,突出亮点,营造出民拥军、军爱民的浓厚双拥氛围。
以上是青岛市关于双拥工作的一段报道,这让我们对这座,能获得七连冠的,双拥模范城称号,提出了严重的质疑。这样恶劣的事件,就出在双拥城,真是令人发指。军爱民,民拥军。这是我们国家的优良传统。而现状是这样,拥军的模范城市做着,这样令人发指的事情。青岛市的政府作何感想,青岛市的市民作何感想,青岛市的驻军作何感想?汗颜啊!双拥模范城。城管权利的无限膨胀,哪一天能否到辽宁舰上和军港去执法?无论当地政府,曾经为当地的驻军做了多少工作,这一切,都会因为这个事件,前功尽弃,让全国人民看到了青岛栓用模范城的“神奇风采”。
七、这个事件,又不知道有多少临时工遭殃了。难道和平方式久战的解决不了,军地矛盾,甚至兵戎相见,造成全国人震惊的流血事件,这是内讧,是窝里斗的事吗?是人民内部矛盾,还是两个组织的利益和地位的冲突?
八、作为此次事件的责任人,那个指派城管去强拆的领导干部,是怎么想的,到底是因为部队的岗楼真的碍了你的眼,还是因为你下发的一纸整改通知,被人忽视,气从心出,火从肝冒?一拍脑袋,就决定去武力拆迁,拆迁对象还是国家机器。你们怎么执行的国防教育法,怎样做的双拥工作,这件事通过双拥办和武装部的桥梁作用,不能协商解决吗?
九、我在这里再问一个关键问题,一个占地几十平方的岗楼,是真的影响了当地的交通,还是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秩序?还是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建设,还是影响了政府的经济利益,还是碍了哪位领导的眼了?当经济利益或个人权利来挑战,公权力,藐视国家机器,天战人民军队的时候。什么样的理由能服众那?你上报到哪一级政府,有权批准你去强拆?你和那一级部队组织进行了沟通和协调。非得全武行才能解决吗?
十、退一万步说,就算是违章建筑,谁鉴定的,谁核准的,就算是核准了,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吗?军分区是一个特殊的军队组织,他是军队和地方的桥梁和纽带,本身就是来协调地方和部队之间矛盾和战时后勤保障,后勤保障,后勤物资采购征集,预备役的建设与管理。介于这样的组织,怎么还会和地方发生矛盾,兵戎相见那?
:是在国家最高一级地方设立的军队一级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各省,除台湾省外,设立了。隶属军区建制,同时是中国共产党省(自治区)委员会军事工作部门和省(自治区)政府的工作机构,受军区和省(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职责:是领导所辖的若干个和一定数量的部队,负责所在省的军事工作,主要是、、动员工作和常委会的警备任务,有的还负责、守备。
:是在省军区范围内划分的军事区域所设立的军队一级组织,属省军区建制。同时是当地党委的军事工作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工作机构,受军队和地方的。职责:领导县(区),有的还辖有一定数量的部队、分队。负责所在地区的军事工作,主要是、兵役、动员工作。有的还担负守备任务。
全国的人民都在关注着这件事的进展,它带来的影响也许是巨大的,给现役士兵和转业复员的军人,都是一个精神上的影响甚至说是打击。我们甚至到现在都愿意相信这不是真的,但是现实就在那里摆着。呼吁早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权益保护法》!
青岛人,模范双拥城就和你们说拜拜吧,洗脱你们的污点,只有彻底的反省和救赎!你们祈祷全国人民,能早日原谅你们低级的,卑劣的行为吧,城管,暴力的代名词,给民主与法治的社会,又敲响了时代的警钟,权与法,情与法,容忍与理解,信任与危机,交织着,搅扰着我们的世界观,价值观,微微地感觉到那不寒而栗的对峙和危机,带走了我们什么!是什么那?
让我们一起关注事态的发展和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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