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宪法1978年修订的宪法是由针对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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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与宪法的发展趋势
09:18:43   来源:胶东在线   []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一)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法律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然而,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的自然经济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君主专制制度,都决定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因为宪法与民主制度紧密相连,它是民主事实和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而奴隶制、封建制国家一般不存在民主制度。因此,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它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来的。
  然而近代意义宪法韵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的。
  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众所周知,商品经济的发展以自由、竞争为条件。尽管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简单商品经济也曾导致有限的民主制,但当商品经济得到普遍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时,自由竞争与平等交换的经济要求必然要通过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反映出来。因此,当资产阶级建立起自己的国家政权后,便通过宪法的形式,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以适应资本主义政治和经济的发展。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毫无疑问,封建主义的政治制度严重阻碍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新的生产力与旧的生产关系必然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因此,资产阶级必须起来革命,推翻封建专制制度,以资产阶级民主制取而代之,并通过宪法来确认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为了铲除封建制度的束缚,破除君权神授等思想观念的影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的&社会契约论&,并进而提出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学说,阐述了通过制定宪法来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等立宪主义思想,从而为近代宪法的形成提供了理论指导。
  (二)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17世纪上半叶,英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一方面,经过圈地运动,商品经济已经相当发达,手工工场遍布城乡,劳动分工越来越细,毛纺、采煤等工商业部门发展很快,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已经取代封建经济关系,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形成;另一方面,在上层建筑领域,斯图亚特王朝却致力于强化专制王权,封建贵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享有许多特权,妨碍了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新的生产关系与原有上层建筑的对抗性矛盾,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终于在1640年爆发,直到1688年历时近50年,大致经过了内战阶段、共和国阶段、克伦威尔军事独裁阶段和&光荣革命&四个时期。英国宪法就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步产生的。从内容上看,其扩大了议会的权力,限制了王权,建立了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强化了权利保护措施。从形式上看,先后通过了一批宪法性法律和创设了一些宪法惯例,其中主要有:(1)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2)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3)1689年的《权利法案》;(4)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及其特殊性决定了英国宪法产生的特点:(1)英国宪法是在革命过程中逐步产生的,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积累而成,在形式上表现为不成文宪法;(2)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制度外壳被保留下来;(3)旧的法律如1215年的《大宪章》等成为新宪法的组成部分;(4)英国宪法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光荣革命&最终确立的英国君主立宪制极大地促进了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到19世纪40年代,英国完成了工业革命,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工业资产阶级越来越壮大;另一方面,工业无产阶级也随之发展起来,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的矛盾上升为社会的主要矛盾,英国进入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宪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责任内阁制逐步形成;(2)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确立;(3)政党制开始兴起。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英国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型,表现在宪法发展方面则是议会至上的信条受到挑战,议会制度开始走向衰落,内阁成为国家权力的核心;在政党制度方面,政党在宪政体制运行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政党把持政治,形成了政党政治的特色。
  (三)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1775年英属北美殖民地爆发了反对宗主国的独立战争,次年7月4日发表《独立宣言》,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脱离英国。宣布独立后的各州以《独立宣言》为依据制定宪法,组织政府,成为13个共和国。日,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邦联条例》规定美国是由北美13州联合组成的美利坚合众国,各州保持主权、自由和独立,各州议会选派代表组成联邦国会。联邦国会经9个以上的州同意.可以行使宣战、媾和、派遣和接受大使、决定海陆军编制等权力。《邦联条例》建构的形式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国家联盟,虽然起到了建国立宪的作用,但很快就不适应新的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和对外关系的需要,因此,建立一个能有效协调国内各种关系的国家已势在必行。日制宪会议召开,有12个州的55名代表与会,在经过历时3个多月的激烈斗争后终于达成妥协,通过了宪法草案。日,第一届联邦国会集会,宣布宪法生效。美国宪法由一个序言和7条正文构成,确立了分权制衡、联邦主义、代议制政府等原则,规定了宪法修改的特别程序,并于1791年通过一个由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综上所述,美国宪法是北美殖民地人民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斗争中产生的,经历了从《独立宣言》到《邦联条例》再到美国联邦宪法的过程。独立战争的性质和独立后的州际关系,使美国宪法的产生具有以下特点:(1)独立战争首先是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战争,其思想基础是&天赋人权&理论,独立战争的许多领导人本身就是启蒙思想的代表人物,独立战争使&天赋人权&思想广泛流传并深入人心,从而为美国宪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2)独立战争将斗争矛头直指英国国王,虽然是斗争策略,但却具有一定的反封建色彩,美国宪法确立的彻底的共和制与之不无关系;(3)州际关系的不协调和独立战争后国内各种政治关系的矛盾冲突,暴露了《邦联条例》所建构的体制的缺点,美国联邦宪法的重要目的就是通过实行联邦制成功地克服这种日益明显的不足。
  美国宪法的发展,是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和创设宪法惯例等方式实现的。1789年宪法生效后,作为对宪法的补充,1791年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内容都涉及公民权利,被称为《权利法案》。南北战争前,分别于1798年和1804年颁布生效了第11条宪法修正案和第12条宪法修正案。南北战争期间及以后分别于1865年、1866年和1870年颁布了第13条修正案、第14条修正案和第15条修正案。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期间,又先后通过第16条修正案、第17条修正案、第18条修正案和第19条修正案。这些修正案的内容以涉及公民权利的居多,除《权利法案》外,还有南北战争修正案和有关妇女选举权的修正案。迄今一共有27条宪法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以及政党、总统和国会所创立的宪法惯例,对美国宪法发展也起着重要作用。如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主义的解释所阐明的默示权力,以及以总统为中心的内阁惯例等都发展了美国宪法。
  (四)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
  法国宪法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法国大革命前的旧制度,就其本质而言是合法的贵族政治和某种程度的封建制度的统一体,表现为全部社会成员都法定地属于社会的一个等级。第一等级是教士,第二等级是贵族,第三等级则包括其余的社会成员如工商业资产阶级、城市工人和穷困的农民,并由此确定个人的权利、地位和威信。随着经济的发展,观念的进步,在社会生活中,等级制度逐渐被废弃,旧制度已经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并不可避免地成为大革命的对象。因财政危机,1789年5月,国王路易十六下令召开三级会议。6月17日第三等级代表组成国民议会,进而宣布为制宪议会,准备制定宪法。7月14日巴黎市民武装起义,攻占巴士底狱,法国大革命开始,直到1799年雾月政变后执政府的诞生而告结束。法国大革命经历了第一次革命、第二次革命、非常共和国和宪法共和国等几个阶段。在革命的每一个阶段都有作为革命纲领和革命成果的宪法文件和宪法的颁布,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有: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和1799年宪法。法国大革命的性质、进程和特点决定了法国宪法产生的特色:第一,法国大革命是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法国宪法充分贯彻了进步的资产阶级的宪法要求,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原则、三权分立原则和共和制原则;第二,随着大革命的深入进行,法国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从宣布一般原则到制定君主立宪宪法,最后到颁布共和宪法的过程;第三,法国大革命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启蒙思想家的观点不仅是革命的指导思想,而且被写入宪法,使宪法置身于人权、民主、法治的思想氛围中,有了深厚的思想基础。
  (五)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和立宪运动的影响下,欧美各国相继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革命胜利后也都普遍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并制定了自己的宪法。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了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苏俄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突破了资产阶级宪法和宪政的局限性,使宪法成为无产阶级实现民主和组织国家政权的根本法;其次,它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扩大了宪法的调整范围,使宪法由传统的政治领域进入到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从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再次,苏俄宪法推动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此外,苏俄宪法还使宪法突破了西方文化的范围,开始成为世界文化现象。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是一个专制历史特别漫长的国家,几千年来的封建统治使得中国既无民主传统,又无民主政治基础,所以,中国古代历史上缺乏民主宪法成长的土壤。直到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当时许多有志之士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日渐认识到宪政制度的优越性,纷纷要求实行立宪政体,以实现中国的救亡图存。特别是在面对列强侵略,国内各种革命运动风起云涌的压力下,清政府内外交困、四面楚歌,为了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1908年不得不颁布以&君上大权&为核心的《钦定宪法大纲》,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个宪法性文件。但清朝政府的立宪骗局进一步激起了人民的愤怒,最终导致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慑于革命的压力,宣统皇帝下诏&罪己&,仅用三天时间就出台了一部宪法性文件《重大信条十九条》,并宣布立即实行,但旋即被革命的浪潮所淹没,这是清朝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于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随后,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所窃取,从而使中国进一步陷入了战乱时期,直到新中国成立。在这一期间所出现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3年的&天坛宪草&、1914年的&袁记约法&、1923年的&贿选宪法&、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等。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1949年中国人民终于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政权。为了巩固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确立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1949年9月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虽经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从总体上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因此,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的1982年宪法。
  (三)现行宪法的修正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后,对于促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现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其中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对现行宪法中的个别条文进行修改也势在必行。
  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该修正案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二是删去第10条第4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这一修正案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根据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经验,着重对经济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5)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1)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指导思想;(2)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4)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5)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芽给予补偿&;(6)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7)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8)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9)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10)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11)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四次修正,如实地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现实状况,体现了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对宪政制度提出的新要求,总结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经验,从而不仅巩固了我国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而且从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宪法发展的趋势
  (一)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宪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以保障人权为目的,对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经历了由单一的政治制度安排到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在内的全方位的制度安排的过程。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1.对社会的制度安排上表现为加强行政权力以及中央集权趋势明显。行政权力扩大是宪法对国家权力横向配置方面的发展。宪法对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大致有三权分立制和议行合一制两种。近代宪法时期两种模式下的行政权都没有处于国家权力的核心地位,现代宪法时期行政权扩大的表现为:(1)行政权干预立法权;(2)紧急命令权;(3)行政机关经委托享有一定立法权。
  中央集权趋势是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纵向配置方面的发展趋势。这种纵向配置模式一般为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两种。中央集权趋势主要表现为:(1)传统中央集权国家。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中央,地方分权、地方自治不具有实际意义;(2)奉行地方分权实施地方自治的国家,中央对地方的干预越来越多,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财政监督;(3)联邦制国家中,尽管联邦中央的权力在理论上是有限的,但现实中联邦中央的权利在不断扩张。
  2.宪法内容更加丰富完备。随着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并在宪法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内容不断丰富和完善。随着宪法对教育、文化的规定成为宪法的重要内容,宪法已经不再仅仅是政治法,而是内容更为全面丰富的社会法。
  3.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宪法在组织配置公共权力的同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日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首先表现为:(1)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权利的规定。不再局限于只规定政治权利和自由权。(2)宪法对社会权利的规定。社会权利一般指公民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之外的其他基本权利,各国对社会权利的规定范围也不尽相同,但核心内容是家庭、婚姻、劳动时间以及雇主与劳动者的关系和社会保险。宪法强调公民的社会权利及利益不得放弃。(3)对环境权的规定。更多的国家对环境保护作了专门规定,以有效治理工业化带来的环境问题,环境权成为一项新的公民基本权利。(4)强调权利的保障。设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对权利的实现规定保障措施已成为较为普遍的趋势。
  4.重视宪法保障。随着宪法是法律而不仅仅是政治宣言观念的普及,各国纷纷建立宪法保障制度,设立专门机关监督宪法实施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其中采用宪法法院又是它的主流。规定宪法最高的法律地位、严格设定宪法的修改程序、明确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维护和遵守宪法中的责任等保障手段为各国宪法广泛采用。
  5.宪法发展国际化趋势加强。国际关系对宪法发展有重要意义,二战以来迅速发展的全球化趋势和经济一体化使得宪法发展也呈现出国际化趋势。表现为:(1)对国际法直接承认和接受,一改近代宪法基于主权观念而对国际法采取的保留态度;(2)随着战后传统主权观念的变化,并基于国际合作的需要,宪法对国家主权进行了有条件的限制;(3)人权是国际法的重要领域,围绕人权问题签署了许多公约。许多国家加入人权公约,体现了公民基本权利领域的国际化趋势;(4)从宪法的国际化趋势实现方式来看,从主要依靠政治手段直接接受国际化演进到现在主要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由国家采取有关措施来顺应国际化趋势。
  6.形式上逐步发展。宪法典是近代具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形式的宪法的重要渊源。其形式上的发展表现为:(1)宪法渊源的多样化趋势。国际法成为宪法重要渊源的同时,成文宪法国家的其他法律渊源,如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也受到了广泛重视。(2)宪法修改较为频繁。一方面由于社会发展节奏加快,社会关系活跃;另一方面由于现代社会成员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更容易达成共识。此外,宪法修改程序的简化趋势在程序上为宪法修改提供了方便。
  (二)中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新中国宪法的发展经历了曲折艰辛的过程,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了调整社会生活的重要功能,广泛地影响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宪法不仅是确立法制统一的基础,而且作为民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形成法律信仰的社会基础。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在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留下了印记,而1982年宪法更是中国宪政史上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一部继往开来的宪法,标志着中国开始从人治到法治并建设法治国家的转变。
  法治构成了21世纪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随着作为法治的基础与核心的宪法在法治国家中日益受到高度的重视,宪法制度与宪法存在的事实也将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受到关注。在建设法制国家的进程中,必须以宪法为基础推进法制的进程,提高全社会的宪法意识。
  1.宪法社会影响力的扩大。法治以宪法为基础,依法治国的基础与核心是依宪治国,确立宪法在治理国家中的基础地位。随着法制进程的发展,宪法将进一步扩大其影响力。21世纪中国宪法的发展面临着历史上从未有过的良好环境和难得的历史机遇。特别是,经过对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宪法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得到了协调与发展,宪法不断扩大的影响力使社会成员在实际生活中感受到宪法的价值与功能。
  2.宪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宪法是治理国家的基本规则和形式的长期实践经验积累的表现。中国宪法是在中国特定社会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以解决中国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故宪法制度与运行要贴近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使宪法进入民众的实际生活之中,成为生活规范与生活方式,反映民众要求,调整民众与国家、政府间的关系,确立宪法作为最高规范的地位。
  3.宪法保障机制的完善。克服宪法运行机制的不合理性和低效率性,树立宪法的认同感和权威性,完善宪法的运行机制,建立高效、统一、有权威的宪法保障机构,发挥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宪法修改制度的作用。注重宪法保障制度的制度设计合理性,保证运行的过程和效果;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建立有效的宪法监督机构、借鉴外国合理经验、考虑中国社会特定的经济、政治与文化的特点,保障宪法全面有效地实施。
  4.宪法解释机制的完善。使用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并用的方式稳定宪法运行机制,并逐步从修改型模式过渡到解释型模式。
  5.宪法的适用性增强。现代社会中,宪法诉讼是保障基本权利价值,解决社会基本矛盾的重要方式。宪法进入司法审判是宪政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宪政体系的应有之意。需要逐步扩大宪法的司法化领域。
  6.宪法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随着中国法治化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宪法规定更加完善。为适应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宪法将赋予公民更多的自由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基本的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得到进一步认同并为公民所实际享有、公民宪法权利救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在市场体制下,经济纠纷大量增加,经济组织既不愿也无法从政府方面获得有效解决,只有寻求司法途径。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政府行政权受到相应限制。在司法实践中,随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宪法意识的提高,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权将会更加充实和强化。
  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宪法国际化也将成为中国宪法发展的趋势,形成开放而统一的规范体系。
责任编辑:刘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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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关于对宪法的认识,应当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随着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推进,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总体上都有所提高。去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等,体现了我们党对宪法的认识又提升到一个新高度。虽然现在宪法意识普遍有所提高,但通过调研发现,还有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有的对宪法了解少、兴趣低,没有形成宪法至上的理念;有的对宪法知识一知半解、浅尝辄止,认为宪法与具体工作关系不大,对宪法的理解认识仅仅停留在政治层面;有的认为宪法是管方向管原则的,将宪法视为一纸具文,只是摆着做样子的,没有直接约束力;有的表面尊重宪法,实际工作却远离宪法,将宪法束之高阁;有的甚至把宪法当成工作中的负担、累赘,在捍卫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方面,“说起来漂亮、喊起来响亮、做起来挂空档”,一旦真正遇到问题就撇开宪法,没有做到在宪法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这些对宪法认识偏差的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针对这些情况,我讲三个问题:什么是宪法、宪法规定了什么以及宪法的实施。
一、什么是宪法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胜利以后产生的。几百年来,资本主义的发展史表明宪法对资本主义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对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都起了重要作用。那么宪法对社会主义国家有什么作用呢?宪法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巩固和发展是否必不可少?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历史也就上百年,社会主义国家的数量也不多,但实践使我们认识到,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巩固和发展,也需要一部符合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宪法。这个国家的宪法必须代表绝大多数人民的意志,把绝大多数人民对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的共同认识,用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作为国家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国家、建设国家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在我们国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的统一、民族团结才能有合法基础。
当今世界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各种各样的思想、纲领、主张不断涌现,世界不断趋向多元化、多样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一个国家的所有人在各种问题上都保持绝对一致,是不可能的。文化大革命中企图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继续革命”的思想统一全国人民的思想,结果造成了思想的大混乱、大分裂。但作为一个统一的国家,要保持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的和平生活,绝大多数人民在对国家最根本的问题上又必须有最低限度的共同意见或者说最低限度的共识。
前些年,有一次我参加与欧盟代表团的人权对话,他们老问在中国能否批评共产党,说想了解你们对批评共产党容忍的限度在哪里?我就用宪法来回答:宪法确立了我国绝大多数人民对国家最根本问题的共同意见,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如果从改善党的领导、改进政府工作的角度来提出意见,无论怎么批评不仅是容许的,而且还受到鼓励。我们的报纸电视电台里此类批评很多。但是如果是要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就违宪了,违反了绝大多数人民的共同意志,付诸行动就违法了,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我们的限度就在这里。
历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证明,一个国家,没有统一的意志,没有共同的行动准则,就会变成一盘散沙,就会内乱不止,甚至四分五裂,外敌就会乘机入侵,国家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就无从谈起。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以什么为基础?就是宪法。关于什么是宪法,毛主席有两段十分精辟的论述。1940年毛主席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曾深刻指出:“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1954年毛主席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因此,我国的宪法是我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基础,是凝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致、一心一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序言这一段中“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这一表述告诉我们,宪法也是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宪法的这一特征表明,宪法既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总纲领,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章程和纲领,不只是宣示性的或者指导性的,还是具有国家强制约束力的。同时,宪法又不同于一般法律,不同在于,宪法是根本法、最高法。
所谓“根本法”,是就宪法内容上讲的,是指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解决的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带有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而一般法律是规定某方面的制度和任务的,解决的是某个领域的问题,比如,民法是规定民事活动方面的制度,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方面的制度。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就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的其他各项规定,都是为了保证国家的根本制度不受损害和根本任务的实现。其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尊重和保障人权,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都是宪法的核心内容,是中国人民从近代一百多年来的奋斗历史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实践中得出的最宝贵的经验。
所谓“最高法”,是就宪法效力上讲的,是指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和法律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效力高于其他所有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他法律规范与宪法相抵触,一律无效。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五条进一步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上有两处规定的“各政党”,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即可以解读为宪法规定共产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共产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与宪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宪法和党章这样规定,实际就是对我们党依宪执政、依法执政提出的要求。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之所以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在于我国宪法本质上就是党的最重要的方针政策,不依宪治国、不依宪执政,其结果一定是既破坏法治,又违反党的根本路线方针政策。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已经成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为了体现和保证宪法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地位,宪法对宪法的修改、解释和监督实施,作了不同一般法律的特别规定,以保证宪法的至上地位不受损害。
根本法和最高法,是宪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两个最显著特征。我们只有深刻认识和把握宪法的这两个特征,才能不断增强崇尚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才能真正使宪法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行为准则,成为国家稳定发展繁荣的根本保证。
二、宪法规定了什么
2012年12月4日是宪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纪念日,北京举行了隆重的纪念大会,习近平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他深刻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1982年宪法的结构是:有一个序言;有四章,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共138条。1982年宪法是在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老一辈革命家直接领导下制定的。此后又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作出四次部分修改,使我国各项制度更加完善和更加适应中国的实际情况。
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宪法的指导思想,既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实施宪法的指导思想。
在开始研究修宪时,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提出,一定要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新宪法。怎样写入宪法?当时研究有两个方案:一个是写入宪法条文,一个是写入宪法序言。实际主持宪法修改工作的彭真同志,经过反复考虑提出: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序言”,通过叙述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事实,来说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他指出,20世纪以来,中国发生了四件翻天覆地的大事:一是辛亥革命;二是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是消灭几千年的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四是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基本上建成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人民生活有了较大改善。这四件大事,除辛亥革命是孙中山先生领导的外,其余三件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取得的。我们从叙述本世纪以来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说明四项基本原则既反映了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又是我国亿万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中作出的历史性选择。最后在宪法“序言”中,在叙述上述历史事实的基础上,进而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经过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宪,在序言这一段中又增加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关于宪法序言是否与宪法条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我国宪法学界有不同看法。许崇德教授(我国宪法学奠基人之一)对这个问题有深刻、权威的见解,他认为,宪法序言和宪法条文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违背宪法序言就是违宪。这是因为:第一,宪法是一个整体,决不能把宪法分割成有效力部分和没有效力的部分。全国人大通过宪法时,从整体上赋予了宪法最高法律效力。作为宪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序言当然不能脱离有效的宪法整体而成为没有法律效力的独立体。第二,如果宪法序言的内容没有法律效力,那么“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以及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就会失去宪法保障。第三,宪法序言相对宪法条文具有指导意义,只有掌握序言的精神,才能深刻了解每个条文的意义和作用。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的领导地位是宪法确认的。实践证明,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等四项基本原则用宪法确立下来是完全必要的。这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政治基础,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比较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顺利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政治保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我个人认为,“四项基本原则”入宪,在法律实施上的意义在于:谁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谁反对党的领导,谁就在违宪,这是严重的违法问题,而不仅仅是思想认识问题。
(二)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国体和政体是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国体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即哪个阶级掌握政治权力;而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掌握政权的阶级用什么方式来行使国家权力。关于我国的国体,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将我国的国体确定为人民民主专政。关于我国的政体,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但不可能13亿人都直接管理国家,怎样保证人民能够真正当家作主,掌管国家权力,需要一种组织形式,这个组织形式,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大都是在选举的基础上产生的,所选出的代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包括了各阶层、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的人士。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由人大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参加国家的管理,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宪法将我国的政体确定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是为国体服务的,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国体是内容,政体是形式。我国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是人民奋斗的成果和历史的选择,必须长期坚持,这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人民民主具有决定意义。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我国的政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据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大与人民的关系。宪法规定,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人大的权力从哪里来?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自己意愿的代表,组成代表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因此,民主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也是各级人大的权力源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按照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权力具有根本性的作用。
2.人大内部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宪法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问题、履行自己的职责,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在表决中,每个代表和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只有一票,没有特权。这就是通常讲的人大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和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完全不同。
3.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宪法规定,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作为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本级人大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实行合理的分工负责。这样既保障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职权,时刻接受人民的监督,不违背人民的利益,同时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既独立负责又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这和西方一些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体制是根本不同的。
4.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议决定全国的大政方针;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等。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之间是法律监督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不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就行政机关而言,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统一领导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政令统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就审判机关而言,上级审判机关与下级审判机关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是审判监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就检察机关而言,上级检察机关和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还包括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也可以说是中央与特殊地方的关系。宪法规定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指人大和政府),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同级地方人大和政府的职权外,同时行使自治权,也就是说他们享有比一般同级地方国家机关更大的自主权。需要强调的是,民族自治地方同样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些都是中央和地方职权划分原则的具体体现。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保证国家的统一,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以上四个方面构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涵。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解,有些人把它简单地与人民代表大会等同起来。人民代表大会并不等同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两个既相关又有区别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和地方权力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一整套国家政权组织制度,它不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产生、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还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等一整套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集中体现在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国家的权力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真正实现当家作主。
宪法除了对根本政治制度作出规定外,还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三个基本政治制度作了规定,还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以及运作,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立法体制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还为实行“一国两制”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
三、宪法的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特别重视宪法的实施。他说:“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什么是宪法实施?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生效的实际运行状态。也可以说,宪法实施就是把文本上的宪法变成实践中的宪法,让静态宪法变为“活”的宪法的过程。宪法只有有效实施,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立宪的目的才能得以实现。
宪法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从我国宪法实施的总体状况来看,执政党一直将宪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文件。因此,政治化实施是我国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特点。宪法的政治化实施中,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党政干部的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和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举措,彰显宪法权威,有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的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促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主动地以宪法为活动准则,在宪法范围内活动,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除了政治化的实施之外,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最高法,也发挥着法律规范的功能。回顾三十多年来宪法实施状况,其中一个重要经验就是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四个方面来实施宪法。
一是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活动中坚持以宪法为依据,就是对宪法的实施。宪法是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同时宪法的规定又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贯彻落实,宪法中直接点明由“法律规定”或“依照法律规定”的有45处,这都是制定法律的直接宪法依据;宪法中设有直接规定“由法律规定”的条文,也都是立法的根本依据。所以,在推动宪法实施方面,立法担任着重要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有人说宪法高高在上,不接地气。加强立法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际就是宪法实施的重要方面。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就是对宪法的实施。法律法规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实施法律法规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对宪法的实施。法律法规靠谁实施?在我们国家,离不开党的领导,人民的广泛参与,但行政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在我国,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所有的行政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保障宪法实施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三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司法权,就是对宪法的实施。公正是司法的核心价值追求,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如果这道最后的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正因司法公正的极端重要性,习近平同志多次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此,要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行为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这对于保障宪法实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是一切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遵守宪法和法律,也是对宪法的实施。全民守法,就是全体人民对宪法和法律的普遍遵守执行。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深度推进的基石。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公民的宪法观念、守法意识不断增强,法治理念有了较大提高,但对法治的全民信仰还远未形成,只有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宪法和法律成为全民信仰,才能最终建成法治社会。
习近平总书记在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我国目前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四个方面。法治实践中,以上宪法具体实施的四种形式,正是一一对应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四个方面,我认为,这既是目前我国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也是宪法实施的具体体现。
还有几个与宪法实施相关的问题。
第一,宪法的稳定与修改问题。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首先要强调保持稳定。保持宪法的稳定性,是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条件,也是维护国家稳定的重要保证。宪法不稳定,经常修改,不利于宪法观念的普及,也会使群众感到宪法是可有可无的,从而失去对宪法的应有的信任和尊重。历史和当今一些国家的经验教训证明,宪法不稳,丧失权威,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缺乏依归,是造成国家动荡的重要原因。许多国家的动荡、内乱甚至解体,都与修宪紧密相联。这些教训应当引以为戒。
但是,保持宪法稳定,并不是说宪法一点也不能动,该修改应当及时修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如果宪法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已经不适应实际情况,则应当及时修改,否则,要么会阻碍改革开放的发展,要么会致改革开放于违宪境地,最终宪法也会因不适应客观实际而失去权威。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才能更好地维护宪法的稳定,更好地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现行宪法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制定的,又经过了四次部分修改,是适应改革开放需要的。当然今后还会进行一些修改、补充和完善,但这些修改、补充和完善只能是一些具体规定方面的,而对国体、政体、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根本原则方面的规定则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一百年不动摇。谁要想动摇我们制度的“本根”,那已经不是修改宪法,而是颠覆国家的问题了。前苏联、东欧的演变、解体就是从修改宪法的根本规定即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等规定开始的。即使对具体规定的修改,也应是非改不可的才修改,能不改应尽量不改。对于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事物、新提法,只要是宪法所能包容的,并不与宪法规定直接相抵触,就不必修改宪法,而应通过加强宪法解释来解决。这是党中央历次修宪确定的基本原则。为了保证宪法稳定,宪法对修宪规定了严格程序,一是只有全国人大才能修改宪法,二是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才能提议修改宪法,三是只有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第二,宪法实施的监督问题。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监督宪法实施)。有人提出另设一个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来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个提议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如果这样做,就从根本上动摇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这种制度设计是不可取的。其实这个问题早在起草“八二”宪法时,就讨论过了。当年,彭真同志说:“大家关心宪法能不能执行的问题。是不是搞一个有权威的机构来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个问题,在起草宪法的过程中反复考虑过……恐怕很难设想再搞一个比全国人大常委会权力更大、威望更高的组织来管这件事。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设六个专门委员会,就是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认为有违反宪法的问题,就可以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去研究。”关于宪法监督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的是“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而不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外另设宪法监督制度。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立法法对宪法实施监督的制度、程序以及做法都作了规定,包括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所谓不适当就是与宪法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之一是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30日之内要报备案审查;审查认为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发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修改或者废止了,审查终止,如不修改,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向委员长会议提出撤销议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立法法还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包括公民个人,都可以书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某部法规审查的建议。今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立法法时在此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规定,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将审查情况进行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这是对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完善。我们要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这个大框架内积极探讨完善。比如,也有学者呼吁在全国人大之下设一个和其他专门委员会平行的宪法监督委员会,专职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实施进行监督,这是可以研究讨论的方案,宪法上没有障碍。
第三,党大还是法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是一个伪命题。为什么?因为在我们国家,宪法和法律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来源于党的政策、主张,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政策、主张的定型化。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宪法修改的建议,实际上宪法就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最高表现形式,是党的意志最刚性的表达。严格依照宪法办事,就是对党的领导的坚持。违宪之所以是最严重的违法,就在于违宪的本质是违反了党最重要的路线方针政策,动摇了国本、党本。同样,重要法律制定的建议也是由党中央提出来的,经过立法机关审议通过成为国家法律,全国一体遵行。这就是我们所讲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关于党和宪法、法律的关系,我们通常讲三句话,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党自身也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所以,我们实施宪法和法律,实际是执行党的政策主张;我们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实际是维护党的权威。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所以,“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但总书记同时又指出,“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于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有些领导干部的人治思想、等级观念、特权意识仍未完全清除,直到今天,有些掌握权力的人仍然认为守法只是普通百姓的事情,只要老百姓“听话了”,工作就“好做了”,似乎守法与他们没有关系。这是与宪法精神及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十五大以前提的“以法治国”,是可以的“以”,用法来治老百姓;十五大提“依法治国”,是依照的“依”,讲依法治国当然首先是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法治国的精髓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依法治吏,这是质的改变。一些领导干部置法律于不顾,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不仅不能带头守法,反而恣意践踏法律,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当作谋求私利和特权的手段。这些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严重败坏了党风、败坏了法治、败坏了人民公仆的形象,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我认为最严重的后果之一就是极大地挫伤了人民群众自觉守法的积极性。老百姓认为法律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机关干部都不遵守自己定的法,却要求老百姓守法是不可能的,“你自己不遵守你自己定的法,我为什么要遵守。”一个国家的国民法律素质高不高,首先要看这个国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高不高。这两者是密切联系的。我认为,要提高国民的法律素质,首先要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法律素质。习近平总书记今年2月在省部级干部班的讲话中特别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他说,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的作用。在“权大还是法大”这个真命题上,我们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提高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实施的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员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实践者,并第一次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这是很有针对性的。我们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和践行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坚定不移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捍卫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作出更大的贡献。
(此文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乔晓阳于2015年12月4日在“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报告会上所作的报告)
责任编辑: 马冬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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