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夫妻血型和子女血型结婚后没生育子女有无经济补偿

重庆二胎新政策
目前为止,2017年重庆还未有新改变,仍以2016年重庆二胎新政策为准。若有更改变化,届时会更新内容。重庆二胎新政策2016年的具体规定要按新的《重庆市人口与》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正在修改中。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前,仍执行以前的假:即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对《人口与法》的修改,日起,中国正式从“只生一个好”转向鼓励生育两个孩子。法律规定,生育一孩、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三孩的夫妻,都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后的人口和计生法规定,法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法律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也就是说,生育一孩、二孩,以及合法生育三孩的夫妻都可以延长产假。
重庆2014年有了新变化,从日起开始实施“单独二孩”政策。重庆二胎新政策规定,重庆城乡居民中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两个子女。同时在重庆,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28周岁的,申请再生育时间应间隔3周年以上。《重庆市人口与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六)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重庆在7月1日起开始推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也就是说,以前必须要办理生育服务证,今后只需要进行登记备案,生育服务证你可以不要,如果你要,也可以现场发放。新的“登记制度”只需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簿这三样东西就行了,连照片都省了。当然,如果是再婚的夫妻,需要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重庆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如下:只要夫妻二人或其中一人,或委托的代办人在现场填写登记表。当然,你也可以先到网上预约登记,登录市卫计委官方网站,按“网上服务”提示进行预约登记,通过网络把需要填写的内容填好,可缩短办理时间。在现场办理时,工作人员在网上登记,并进行信息双向比对。只要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当场发放生育服务证。如果发现信息比对不一致,但登记对象能出示法定依据的,也应视为比对一致;信息比对不一致且登记对象不能出示相关法定依据的,办事人员要向信息提供地提出协查请求,并及时告诉登记对象要延迟或不予发放生育服务证的原因。“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通知”上明确:在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或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都可以。“通知”还要求实行首接责任制。意思就是说,凡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在进行生育登记及发放生育服务证时,具有同等职责,不得互相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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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目前广东省单独二胎政策还没有明确的实行时间,所以广州市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的怎样的还很难具体说明。但是,广州市一旦实行单独二胎政策,也跟全国其他地方一样,要求夫妻双方至少一方是独生子女,并且第一胎必须是独生子女才行。
目前河南的二胎政策是这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您好,国家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育二胎的新政策如下:
1、第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4、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5、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6、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7、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如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再生。
你好。虽然尚未全国范围内实施,但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是怎样的年龄限制还是可以了解到一些的。在日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的北京,是最早实施的城市,它要求对老年人群、困难家庭和失独家庭要给予特别扶助。尤其可见,只要是育龄夫妻,头胎非多胞胎的,都适用于二胎新政。
你好。单独二胎新政策适用于夫妻双方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如果夫妻俩的户口不在同一个省(区、市),只要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允许单独夫妇生育两个孩子,你们就可在那里申请。申请时,要提供夫妻双方的独生子女证明,以及头胎非多胞胎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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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庆市违法生育特殊情形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规定》(渝人口计生委发〔2010〕53号)
&本文网址:&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违法生育特殊情形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规定》(渝人口计生委发〔2010〕53号)。为方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人口计生委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合法生育权利,有效解决违法生育特殊情形社会抚养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市人口计生委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过认真研究,拟定了《重庆市违法生育特殊情形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渝文审〔2010〕10号),重庆市人口计生委以渝人口计生委发〔2010〕53号文件印发施行。&&&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违法生育或者收养行为发生后一年以上才被发现的,按发现时上年的收入水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未婚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六)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七)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征收二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每提前一年还应当征收二千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三、哪些情况可以从轻或免征社会抚养费&&& 1、未经病残儿鉴定再生育子女后,在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期限内依法完成病残儿鉴定,且鉴定结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 2、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办理结婚登记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3、再婚后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子女后办理结婚登记的,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处理。&&& 4、再婚夫妻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按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生育或收养第一个子女的一方,免征社会抚养费,另一方按其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5、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按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以前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一方,按未婚生育处理,另一方按照其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包括婚外生育情况)。&&& 6、经公安机关确认属于解救回乡的被拐卖妇女,在被拐卖期间违法生育的子女,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未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7、男女双方违法生育的子女已经死亡,人口计生部门未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不再处理;已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未征收部分不再征收,已征收的部分不予退还。&&&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1.立案。对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1)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向被调查对象或知情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和调查意图。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2)向当事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群众和其它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查清当事人是否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以及非婚生育、婚外生育等行为并取得充分证据。搜集制作与本案有关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印)。&&& 3、告知、听证。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1)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根据违法生育事实、情节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由区县人口计生委行政首长签字同意后,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 5.送达。(1)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必须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6.执行。当事人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应按规定期限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应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由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机构审查决定,并制作书面的决定书。分期缴纳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对拒不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当事人,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自当事人诉期界满之日起180天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当事人已履行完结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由办案人员将缴款凭证复印件纳入案卷,并据实填写《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登记表》,予以结案。&&& 8.存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等材料整理归档,并制作规范的案卷,以备查证和复议、应诉。&&& 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答&&& (一)、对违法生育人员为什么要征收社会抚养费?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 &&&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增加相应公共投入的补偿,是从经济上承担的法律责任。&&&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并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立案、调查取证、送达、征收等。&&& (二)、哪些城镇居民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均为独生子女的;&&& 2、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4、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哪些农村居民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农村居民除享有与城镇居民同样的生育政策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申请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少数民族的;&&& 2、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3、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5、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四)、生育服务证如何办理?&&& 1、办理条件。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夫妻;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 2办理地点。与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育龄夫妻应到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无工作单位的育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女方在男方居住1年以上,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可以到男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 3、提交有关证明材料。⑴填写双方都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声明;⑵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女方1寸免冠近照两张;⑶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符合哪些条件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是多少?&&&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是依法登记结婚;二是本市户籍;三是夫妻双方依法生育1个子女,没有违法生育;四是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 离婚、丧偶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终止妊娠,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六)、再生育服务证如何办理?&&& 1、当事人提出申请。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报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婚迁人口女方在男方居住1年以上的,报男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提交有关证明材料。(1)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女方1寸免冠照片2张。(2)根据各自生育理由,按《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要求,分别提供所需证明材料(渝人口计生委发[2009]34号)。如以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以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等。&&& 六、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广大居民可向当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或区县人口计生委咨询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事宜,也可拨打电话12356咨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还可以通过网址查询相关内容。【重庆市政府网】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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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关于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条件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万州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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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万州区政府
来信内容:
关于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条件
尊敬的市计生委领导!我和妻子是一对再婚夫妻,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孩子,但是离婚时都协议由前配偶抚养,我想向你们咨询一下,我们这种情况能生育一个属于我们夫妻的孩子吗?之前咨询过街道办事处,办事人员答复我们是不可以,但是我们在网上查过,像山东、浙江这些地区这种条件都可以再生育,为什么我们重庆就不行呢?我们夫妻认为:有一个属于我们夫妻的孩子,有利于保证我们夫妻的感情稳定和家庭完整,夫妻才有共同的责任感!才不致于因为一些琐事就各走各路!我国婚姻法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原则很好,但是我们这一对再婚夫妻不也是一对夫妻吗?可是我们为什么就不能拥有一个孩子呢?像我们这样的家庭不在少数呀!不能生育一个夫妻共同的孩子,那有多少个这种再婚家庭又要走向离婚呀?今天进了市府的网站看到可以咨询,所以向你们咨询一下我们这种情况,可不可以申请生育一个小孩,烦请市计生委领导或工作人员给我们讲解一二,望复,致谢!
办理单位:
区人口计生委
办理结果:
来信人:
你好,你的来信收悉,区政府高度重视,已责成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一、再生育政策规定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七)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九)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十)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处理意见
你们夫妻二人均为再婚,再婚前都生育了一个子女,按照重庆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不能批准该夫妻再生育子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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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今日律师风向标:
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小孩,离婚的时候会不会有赔偿这一块?
12年12月30号结的婚,婚后一直没有正常的性生活,到现在为止,我想离婚,会不会有经济赔偿这一块?因为女方有出轨嫌疑,但没有抓到证据,现在要提出离婚的话会产生赔偿吗
03m816df13q6s
律师回复区
如果有对方过错的证据可以主张损害赔偿金。我可以帮助到您,如有需要可电联。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个月。2、【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婚前财产各自归各自,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均分。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比如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要求过错方少分,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3、【离婚与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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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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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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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不是过错方,不会有赔偿的
你没有过错的话,不涉及赔偿问题。详情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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