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安置房转让协议协议上夫妻都要签字吗

我看中一套合同二手房,为房东婚后所买,合同上只有房东名字,未办房产证!签合同需要房东夫妻签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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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夫妻是不是要双方都签字
房屋买卖夫妻是不是要双方都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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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产时,房产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其效力的判定应该是不同的。我国《城市房地产法》确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但这里“共有人”的含义是什么呢?从立法本意来看,该条款中“共有人”的含义应该是指产权证上明确载明的共有人,不包括未经登记的实际共有人,因为产权证是一种权利凭证,具有公示的效力。如果要求购房人审查拟交易的房产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实际共有人势必会加重买受人的注意义务,这也是不现实的。因此,买受人依据卖房人提供的房产证进行交易是正当的、合法的,其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当房产登记在擅自处分人一人名下时,其与买受人的买卖行为应该认定为是有效的(善意取得)。当然,如果其他的实际共有人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是恶意的,其买卖行为便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其他实际共有人有证据证明买受人明知道房产是夫妻二人共有的房产,甚至也知道夫妻二人正在离婚纠纷之中,那么买卖行为便会因为买卖双方恶意串通而导致无效,即使房产已经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买受人也应该返还房产。因此,在房产登记在擅自买房人一人名下时,原则上应该认定行为有效,只有在买卖双方恶意串通的情况下才无效,举证责任在其他实际共有人一方。相反,如果在这种情形下认定无效,势必会损害无辜买方的利益,助长卖方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理由而随意反悔,从而也不利于不动产的交易,这与我国《物权法》立法本意相违背。认定买卖行为有效还可以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在房产登记的问题上要依法办事,而不是依习惯办事,对推进法治建设是有积孩阀粉合莠骨疯摊弗揩极意义的。当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时,按照《城市房地产法》规定,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前面已经陈述,此处的“共有人”是指产权证上登记的共有人,因此,当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时,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行为无效。同样,这也存在着例外的情形,这就是当买受人善意取得时买卖合同应该有效,但这需要买受人对自己的“善意”提供证据,而且必须是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如果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也不构成善意取得,买卖行为依然属于无效。总之,在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时,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行为原则无效,但善意取得为例外,这时举证责任在买受人。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了原则有效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同时也会严重损害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可以加强买受人的主意义务,促使其对房产登记情况进行认真的核实,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综上,依据产权登记的两种不同情形,擅自买卖行为效力的认定原则也是不同的,第一种情形以有效为原则,无效为例外,而且认定无效的举证责任在实际共有人。第二种情形以无效为原则,有效为例外,而且认定有效的举证责任在买受人。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兼顾和平衡了实际共有人和买受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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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签字,没有公证,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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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只要问题所涉及的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之时,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合同法52条、54条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情形,或不存在合同法40条、41条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该合同则系依法成立。是否公证不是必须的,没有公证的合同,只要是依法成立就受法律保护。2、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具备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的,依照其规定。3、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条、32条、39条、40条、41条、44条
请问夫妻双方拥有产权房屋买卖出售合同,其中丈夫未亲自签字,由妻子代签字,请问合同有效吗?如果买方起诉的话,卖方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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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妻子得到了授权就没问题,合同有效。如果妻子未得授权则无效。无授权时,妻子代签字时如果买方在场,则双方都担责,都无需负合同责任;如果买方不在场,则妻子要担承,买方是否担责还要看其它情况。假如房子已经过户给买方,则房子归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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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反对卖房 购房合同还能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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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前市场的价格波动比较大,签订之后又毁约的情形屡见不鲜,毁约理由也是千奇百怪。那么,夫妻一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另一方以未经其本人同意为由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买房人可否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请求强制呢?案例:梁某夫妇看中一套,在与房东万某就房屋价格、支付条件、交付义务等关键条款谈好之后,通过某中介机构与万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屋总价款189万元。其中合同约定“1、出卖人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保证对该房屋具有所有权,同时保证该房屋共有权人(含近亲属)无异议,如果发生该人有异议的纠纷,全部责任均由出卖人承担,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负责全部赔偿。2、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销售价格20%作为,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合同签订当天,梁某夫妇按约向万某支付了10万元。然而,过了两个月,梁某夫妇要求万某接受首付款80万元及配合办理时,万某却反悔了,称其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梁某夫妇只得将万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万某支付违约金37.8万元并返还定金。房屋未经夫妻另一方签字或确认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应该如何处理呢?1、夫妻一方签字情形下房屋买卖效力问题?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对待:情形一,合同仅有夫或妻一方签署,另外一方未签署合同。在产权人登记为夫妻两人的情形下,此时出售方当事人应为两人,而其中的一人未签字同意出售房屋,基于物权的公示原则及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房屋产权人明确登记为两人的情形下,即便买受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此时买受人亦不能认为系善意购买人,而所签署的合同由于另外一方权利人事后拒绝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情形二,合同仅有夫或妻一方签署,并代理另一方签署合同。当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房屋买卖中,夫妻一方代另外一方签字的情形非常多,实践中也常常遇到未签字的一方拒绝承认授权夫或妻对外出售房屋,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针对这种情形,买卖合同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关键看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即买受人是否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夫或妻的一方有代理权。若构成表见代理,则合同合法有效,若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合同无效。由于房屋买卖属于夫妻间的重大财产处置,根据《》规定,不能仅因夫妻间的特殊身份就认定作出出售行为的一方具有代理权,还应从看房的过程、签署合同的过程及细节来综合判断买受人的主观善意且无过失。2、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情形下,买卖双方应承担哪些责任?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万某作为房屋权利人缔约后,以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售房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明确约定违约金按照房屋销售价格的20%确定,结合万某的违约情况、市场交易价格上行的市场行情、违约金的惩罚功能、市场行情波动情况下违约金责任对市场交易主体诚信交易的规范指引功能等因素综合考量,梁某夫妇要求万某支付违约金37.8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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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买房退房一方签字,协议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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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又遇到离婚的情况,似乎有说不完的法律问题。今天的案例是要说,如果夫妻共同买房但是只有一方签字,那么法律上是否认定房子是共同财产。 案例:夫妻买房一方签字将视为共同买房 以夫妻共同名义买房,一方签字有没有效?签订后,丈夫单方签字退掉了房屋,这份协议又是否有效?昨日,中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成都中院认为,以夫妻名义买房,一方签字确认,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买房行为,未签字一方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购买行为,据此,法院进一步认定,夫妻一方签字退房的行为也合法有效。 案例回顾: 日,黄女士与秦先生登记结婚。结婚当天,买房人秦先生、黄女士夫妇和颜先生夫妇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并随后支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签订合同时,黄女士在场,但并未在合同上签字。两个月后,情况发生逆转。秦先生与卖房夫妇及中介公司三方签署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书》,并赔付。其妻黄女士认为,丈夫秦先生未与她商量,私自签订的退房协议无效,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退房协议无效。 法院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三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解除该合同。解除行为系三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黄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成都中院审理认为,在夫妻共同买房中,只有一方签字,也应当视为共同买房行为。对于一方签字退房的行为,由于退房协议的另外两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因此退房协议也应当合法有效。据此,二审法院认定秦先生个人签订的退房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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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提出新的实施意见。
&&&&据记者日前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行业自律、规范全省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江西省建设监理协会印发《江西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设立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
&&&&大数据推动城市规划和设计从经验判断走向量化分析,社会资源利用更高效,服务投放更精确。城市规划设计者可以通过对居民就业、出行、游憩等行为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发现整个城市居民活动的时空特征及与城市空间不匹配的问题,从而对城市空间结构和用地布局进行合理优化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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