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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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区别
集体经济是从所有制方面来划分的经济形式,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经济,主要组织形式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是从组织经营的角度来说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区别
&&& 集体经济是从所有制方面来划分的经济形式,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经济,主要组织形式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是从组织经营的角度来说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 (1)形成的基础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国家法律直接规定形成的,是在外力的作用下形成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自愿形成的,不受外在因素的制约与干预。
&&& (2)生产资料的占用和使用形式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是集体占有,以家庭承包的农民拥有使用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农民。
&&& (3)职能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解决社区范围内经营者需要解决的水利、道路、公共卫生等公益性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承担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不了也不应该承担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经营性问题。
&&& (4)经营方式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土地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经营方式,统与分的界限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国家政策来进行调整;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约定的项目、范围、程度内实行统一经营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农民对参与的方式、程度有完全的主动权。
&&& (5)分配方式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固定分配、按劳分配为主,目前以向成员提供福利为主要分配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与组织之间交易量越大,对组织利润的贡献也越大。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内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因此成员惠顾量(成员与组织之间的交易额)成为主要分配依据。
&&& (6)覆盖的范围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社区性的,与村民委员会所管辖范围是一致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跨县跨乡跨村,不受行政区域限制。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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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工作的意见
武政办[ 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 号)精神,创新我市农村经营体制,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性
  以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为主要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或从事农村旅游资源开发等行业的经营者,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联合起来,实行自我管理、民主决策、互利合作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有效载体,是联结农业龙头企业、市场和农户的重要纽带,是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重要手段,其对于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水平、构建农民增收长效机制,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作为新阶段深化农村改革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根据我市都市农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农机、生猪、奶牛、蛋鸡、水禽、水产品、蔬菜、西(甜)瓜、果品、食用菌、油菜、苗木花卉、茶叶、生态旅游等行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力争到 2010 年,培育一批规模大、效益好、机制健全、管理规范、组织化程度高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同类产品为纽带、以合作服务为载体、以增效增收为目标,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二)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做到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自主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要根据农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消费需求,立足本地主导产业,体现地方特色,因地制宜,积极兴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四)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依照市场机制运作,又要坚持政府的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壮大。
  三、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积极引导,加快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组织领导。要通过引导农民合伙创办、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兴办、鼓励基层农技推广和供销合作组织领办、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等多途径培育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体,采取生产服务型、产销结合型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型等多种形式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地培育一批产品特色鲜明、带动农户面广、市场竞争力强、运行机制健全的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同时,鼓励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实现跨区域发展。
  (二)加强服务,保障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确认制度。区级以下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组建单位申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市级和跨区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按照其性质到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或社团登记,然后,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订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示范章程,规范和明确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兴办条件、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利益分配等,同时抓好典型示范推广工作。
  (三)创造条件,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支持力度。从 2005 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支农资金支持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育;对新组建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继续执 行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农 业 结 构 调 整 的 若 干 意 见 》(武 政〔2003〕89 号)精神,每个给予其 1 万元奖励;对在培训、信息发布、组织农民调整结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市、区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年度每个分别给予 2 万元和 3000 元奖励。对经工商、税务登记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通过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各级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应积极对其给予信贷支持。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创汇实力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其办理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同时,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要采取倾斜措施,支持其发展。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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