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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户籍65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服务补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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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户籍65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服务补遗书
各投标人:
现对南岸区户籍65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招标文件》做出如下补遗。
一、补遗部分:
经查,《南岸区民生办为南岸区户籍65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招标项目编号NAGGZYGKZB****(3)****-****,采购计划编号17C****】招标文件中,《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已于****年6月4日由中国保监会在《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46号)文件中废止,新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行业标准已于****年1月17日由中国保监会通过《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6号)文件予以发布。现进行更正:
删除以下部分: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残 疾 程 度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上肢三**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略)
两眼(略)(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一手(略),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略)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略).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略),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略),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略),需要(略)。
(5)上肢三**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略)。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略)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略)(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略),不能矫治或(略)。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1.1 脑膜(略)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
颅脑损伤导致(略)(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略),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略),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注:1) 护理依赖:应用 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2) 基本日常生活(略):(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略)(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3) 护理依赖的程(略):(1)完全护理依赖(略),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略),丘脑下部及脑干(略)。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 (略)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略)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一侧(略),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一侧眼球缺失
2.2 视功能障碍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略)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略)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双眼(略),直径(略)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一眼(略)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一眼盲目大于(略)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一眼低视力大(略)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注:1) 视力和视野
低视力及盲目(略)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略)
0.05(三米指数)
0.02(一米指数)
2)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 而大于10 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 者为盲目4级。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
外伤性白内障
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略),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 眼睑结构损伤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双侧眼睑外翻
双侧(略)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一侧眼睑外翻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注:眼睑显著缺损(略)。
2.5 耳廓结构损伤(略)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略),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略),且一侧耳廓缺(略)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双侧耳廓缺失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一侧耳廓缺失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2.6 听功能障碍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略)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一耳听力损失(略)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3. 发声和言语的(略)
3.1 鼻的结构损伤
外鼻部完全缺失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一侧鼻翼缺损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2 口腔的结构损伤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3.3 发声和言语的(略)
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注: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功能中,有三种以上不(略),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略),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4.1 心脏的结构(略)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4.2 脾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脾(略)
4.3 肺的结构损伤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肺(略)
4.4 胸廓的结构损伤
本标准中的胸廓的结构损伤是指肋骨骨折或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
5. 消化、代谢和(略) 5.1 咀嚼(略)
咀嚼是指用后牙(如磨牙)碾、磨或咀嚼食物的功能。吞咽是指通过口腔、咽和食道把食物和饮料以适宜的频率和速度送入胃中的功能。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注:咀嚼、吞咽功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略),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2 肠的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腹部或骨盆部损(略),回肠造瘘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略),结肠造瘘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腹部损伤导致结(略)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5.3 胃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略)
5.4 胰结构损伤或(略)
本标准中的代谢功能障碍是指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略)
腹部损伤导致胰(略),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5.5 肝结构损伤
腹部损伤导致(略)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1泌尿系统的(略)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略),另一侧输尿管(略)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略)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略)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略)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略)
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会阴部损伤导(略),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略)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胸部损伤导致(略)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会阴部损伤(略)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略)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面颊部洞穿性(略)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枚
一侧上颌骨缺(略),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且伴发涎瘘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略)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2
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双侧(略),张口困难Ⅲ度
双侧(略),张口困难Ⅱ度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注:张口困难(略)牙切缘间测量。正常张口度指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入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cm左右);张口困难I(略),只能垂直置入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cm左右);张口困难II度指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食指(相当于1.7cm左右);张口困难III度指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手完全缺失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略)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一上肢三**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一上肢三**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一上肢三**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注: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略),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略),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略),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
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略)
一下(略),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略)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一下(略),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双下肢长度相差(略)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一足五趾完全丧(略)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一下肢三**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注:1)足弓结构破坏:(略)2)足弓结构完全破坏指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足弓(略)3)足趾缺失:(略)
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略)),且第三肢完(略)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略)),且另二肢完全(略)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略)
二肢缺失(上肢(略),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四肢长骨一(略)
注:1)骺板:骺板的定义只适用于儿童,四肢长骨骺板(略),如果存在肢体发育障碍的,应当另行评定伤残等级。2)肢体丧失功能指意外损伤导致肢体三**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3)关节(略)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7 脊柱结构损伤(略) 本标准中的脊柱结构损伤是指颈椎或腰椎的骨折脱位,本标准中的关(略)。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略)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
肌肉力量功能是指与肌肉或肌群收缩产生力量有关的功能。本标准中的肌肉力量功能障碍是指四肢瘫、偏瘫、截瘫或单瘫。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级)
注:1)偏瘫指一侧上下肢的瘫痪。2)截瘫指脊髓损伤后,受伤平面以下双侧肢体感觉、运动、反射等消失和膀胱、肛门括约肌功能丧失的病症。3)单瘫指一个肢(略)。4)肌力: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0级:(略)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2级:肌肉在不受重(略),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4级:(略)5级:(略)
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略)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颈部皮肤损伤导(略),且瘢痕面积大(略)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
面部皮肤损伤导(略),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
注:1)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2)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略)、眶部、鼻部、口唇部、(略)的计算采用全面部(略)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3)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躯干及四肢I(略),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略)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躯干及四肢I(略),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略)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注:1)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 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 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 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略),双足7%)(9 5+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2)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市南岸区公共**交易中心
二○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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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以上老人部分户籍可参保意外险
&&& 河源日报讯 记者 周焕 通讯员 刘国华 在河源工作、生活的60岁以上老年人不分户籍均可参保意外伤害险。7月9日,由市民政局、市老龄办与一保险公司联合开展的惠老工程“银龄安康行动”正式启动。
不分户籍,60岁以上老人均可参保
&&& 我市启动的“银龄安康行动”,可以为老年人遭受意外伤害时提供一份保障,凡60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参加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包括意外伤害身故(伤残)和意外住院津贴或意外伤害医疗3个保障项目,承保方案主要包括两类6个方案:一是政府出资类型,鼓励各县(市、区)积极争取从福利公益金或财政出资,为80岁以上河源户籍老年人和五保户、城乡低保户老年人统一购买;二是其他方式出资类型,主要是由老年人及其子女自费购买、社会捐赠或企业赞助等。
&&& 据介绍,只要在河源市内工作、生活的60岁以上身体健康的老年人均可参保,不分户籍。
&&& 截至2013年底,我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有50万余人,约占全市户籍人口的13.9%,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其中,60―64周岁的低龄老年人有147167人;65―79周岁的中龄老年人有273718人;80―9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有79287人,分别占全市老年人口总数的29.4%、54.7%、15.8%;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有271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0.54‰。
3年内惠及河源半数以上老年人群
&&& 科学研究和调查结果显示,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下降、腿脚不便等因素,日常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概率高于其他年龄群体,由此产生的费用支出,不仅给基本社会保障带来压力,也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影响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
&&& 市民政局负责人表示,实施“银龄安康行动”,利用商业保险的办法来应对老年人因年龄大、身体机能下降所造成的意外伤害,就是发挥市场作用的开拓创新之举,使老年人在家庭保障、社会保障之外,又多了一种商业保障。该负责人介绍,到今年年底,全市参保率力争达到15%,3年内全市覆盖率力争达到50%以上。老年人是疾病和意外伤害风险较高的特殊群体,是最迫切需要保险保障的弱势群体。但从当前实际情况看,现有的商业险种投保年龄大多都限制在65周岁以下,或者从经营风险角度考虑要求老年人缴纳高额保费,老年人可保的险种非常少,商业保险在老年产业中长期出现集体缺位。
我市一慈善机构给500老人送保险
&&& 河源日报讯 记者 周焕 通讯员 刘国华 在7月9日举行的河源市“银龄安康行动”启动仪式上,河源市嘉艺慈善公益服务中心给500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险。
&&& 河源市嘉艺慈善公益服务中心是由团市委指导,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省朗诵艺术学会会员韩波个人发起成立的非盈利性公益服务中心平台,目前正在开展的公益项目包括希望家园、幸福厨房、百岁老人和生态环境。
&&& 据韩波介绍,该中心拟在龙川选择一个行政村开展慈善公益试点工作,这500份保险中的约350份将会赠送给试点村所有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剩余的150份,将会在今年重阳前夕,赠送给我市部分百岁老人。
编辑:黄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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