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是产假工资吗和产假工资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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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图】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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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图|刘雪菲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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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
24人阅读 来源:律师365
热门城市:& & & & & & & & “三期”,是国家规定的享有特殊权利的期间,其中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的生育假,对于生育假期间,女职工会有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以及等,但是大家常会提及是一回事吗?下面律师365小编为你解答。一、生育津贴和是一回事吗?生育津贴与工资不是一回事,其主要区别体现在发放机构、享受条件等方面,具体如下:1、两者概念不同。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由国家给予的生活费用。而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发放给休产假职工的工资。2、两者发放主体不同。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再有用人单位支付给生育职员。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给职员。3、两项享受条件不同。享受生育津贴前提条件就是单位必须参加。且部分城市规定必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满一定年限,例如一年。但是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没有达到缴费年限,仍需发放产假工资。4、两者范围不同。在实行生育津贴制度的地区,生育津贴包含产假工资,当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时候,由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二、能同时领取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吗?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但具有产假工资的性质,包含产假基本工资。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所以生育职员不能同时领取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三、我国对于生育期的产假有何规定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一般规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通过上文,想必大家已经了解,生育津贴跟产假工资不是一回事,生育津贴是对于参加了生育保险的职工享有的,产假工资是对于没有买生育保险的人在产假期间应有的工资。对于两者的区相信大家已经了解,如果大家还想知道更多知识可以致电律师365。延伸阅读:看完还有疑问?拨打咨询热线:400- ,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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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日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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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样的吗?二者可以同时取得不?如果二者相差过大是否可以要求补足差额?&&&&
杨某2012年进入一家某私人投资企业工作,不过公司也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在内。2013年8月份,杨某怀孕。因杨某符合晚婚晚育条件,其向公司请了100多天的产假,公司也同意了,不过公司表示其在产假期间,工资将停发工资,只发放生育津贴。可杨某有一个朋友却在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津贴是同时发的。于是杨某找领导反映情况,领导解释说,这是法律规定的,我也只是依法办事。杨某与公司协商不成后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劳动仲裁。&&&&
那产假是怎么计算的,产假期间的工资与生育津贴又是如何发放的?&&&&
解析&&&&
首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有生育女职工都可享受法定产假权益,产假待遇时间一般为98天,晚婚晚育还可以增加15天产假。即使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也不可剥夺其产假权益。杨某申请113天的产假是符合规定的。&&&&
其次,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问题,主要分为两种情况。若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也就是说,企业在职工休产假期间,可以停发奖金、伙食补贴等非基本工资部分,但是不得减发基本工资。另一种是实行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可停发其工资,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不过另外有些省份的规定,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如果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如北京市。不过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杨某可以去咨询一下萁所在省市的劳动保障部门。&&&&
在本案中该公司为杨某购买了生育保险,杨某可以享受生育津贴。若其省市也可以补足差额的话,其可要求其公司补足其差额,当然如果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也不得克扣。杨某就公司工资问题可与公司再协商。&&&&
最后,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另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2、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3、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许多劳动者在工作中,如果劳动维权意识不强的话,难免与用人单位因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休假、保险、辞职、辞退等劳动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应该学习劳动维权的法律常识,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可同时拿吗?
[导读]:我单位是北京一家公司,我单位有一女职工,该女职工每月工资4000元,单位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女职工休产假4个月,该女职工已经领取了生育保险津贴12000元,问,我单位还需要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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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单位是北京一家公司,我单位有一女职工,该女职工每月工资4000元,单位为其缴纳了,女职工休产假4个月,该女职工已经领取了生育保险12000元,问,我单位还需要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吗?
  解答:《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因此,如果职工已经从机构领取了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需要再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如果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该补足差额,如果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以本案为例,该女职工每月4000元,但只领取了12000元,因此用人单位需要补足差额部分4000元,如果该女职工领取了生育津贴2万元,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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