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男44岁想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保额的无忧一生保额10万,需要

人保寿险——无忧一生&终身重疾&保障全面种类多
昨天的是阳光人寿,今天说的就是人保寿,看中公司的可以二者择其一,产品性价比算比较高的。
产品特点:54种重疾&15种轻症(保障病种多)
投保年龄:30天-65岁
保障期限:终身
1、身故赔付保额(18岁前身故返还保费)
2、罹患54种重疾&赔付保额
3、罹患15种轻症&额外赔付保额的20%
免体检额:(抽检率0.2%)
年龄段&&&面体检额度
18-40&&&&&50万
41-45&&&&&30万
46-50&&&&&20万
51-55&&&&&10万
56以上&&&&必须体检
&关于人保寿险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寿险”)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国人保”)为主发起设立的全国性寿险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88亿元。主要经营人寿险、健康险、意外险、人身再保险和投资业务。&中国人保寿险充分发挥中国人保在品牌、网络、客户资源、行业经验等方面的突出优势,通过集团综合化经营平台,借鉴国际先进经营管理技术和经验,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和不断提升。
关于人民保险集团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是一家综合性保险(金融)公司,世界五百强之一,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注册资本为306亿元人民币,在全球保险业中属于实力非常雄厚的公司。公司标志为英文PICC。目前旗下拥有人保财险、人保资产、人保健康、人保寿险、人保投资、华闻控股、人保资本、人保香港、中盛国际、中人经纪、中元经纪和人保物业等十余家专业子公司,中国人保还持有中诚信托32.35%的股权。《财富》世界500强2013年排名第256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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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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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资料/人保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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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简介】
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 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您与我们的合同 &&&4.5&保单贷款 7.&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1.1&合同构成 &&&4.6&合同效力的恢复 &&&7.1&意外伤害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4.7&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2&周岁 7.3&全残 2.&您获得的保障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4&毒品 &&&2.1&基本保险金额 &&&5.1&受益人 7.5&酒后驾驶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2&保险事故通知 &&&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3&保险期间 &&&5.3&保险金申请 &&&7.7&无有效行驶证& &&&2.4&保险责任 &&&5.4&保险金的给付 7.8&战争 &&&2.5&责任免除 &&&5.5&诉讼时效 &&&7.9&军事冲突 &&& &&&7.10&暴乱 3.&您的义务 6.&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1&现金价值 &&&3.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1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2&保险费的交纳 &&&6.2&投保范围 &&&7.13&遗传性疾病&&6.3&年龄错误 &&&7.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4.&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4&未还款项 &&&7.15&利息 &&&4.1&犹豫期 &&&6.5&地址变更 &&&7.16&我们认可的医院 &&&4.2&合同内容变更 6.6&失踪处理 &&&7.17&重大疾病 &&&4.3&宽限期 &&&6.7&争议处理 &&&7.18&特定疾病 &&&4.4&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无忧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7.17)(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1)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见7.18)(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见7.2)之前身故或全残(见7.3),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1&种和1次为限,我们只对本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重大疾病初次确诊的时间。 2.5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机动车; (6)战争(见7.8)、军事冲突(见7.9)、暴乱(见7.10)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达到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状态以及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1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7.1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14)。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您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2&&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 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五种。分期交纳的交费方式为年交、半年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4&&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5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4.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4.3& 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交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见7.15),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本合同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时,我们按该余额折算成承保日数,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该余额不足以垫交1日的保险费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4.5& 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且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4.6& 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申请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见7.16)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要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我们保留就疾病诊断咨询其他医疗专家的权利;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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