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第六个月签定结果为十二个月的英文停工留薪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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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王某于日进入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于日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日,王某之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日,王某经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受伤期间,公司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了王某3个月的停留工留薪期工资。日,王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庭审中公司称王某仅向公司提供了3个月的病假单,停工留薪期间王某没有出勤上班理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且该期间王某从未提出过异议,故不存在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情形,并向仲裁委提交了王某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的工资表。
【争议焦点】
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情形?
【裁决结果】
依据王某的工资表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扣除加班费本会认定王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标准为2799.91元/月,故公司还应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由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待遇,且双方是由于对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以及期限的理由不同而产生的争议,因此王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分析点评】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确认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在实践操作中,就遇到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包括外省市的医疗机构?工伤人员提供两家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假休息单是否均予以认可?工伤人员提供的病假单是否需要病例资料相配套?如果工伤人员无法提供病假休息单,是否就没有停工留薪期?以及停工留薪期中的原福利待遇如何理解?这些在法律上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由于工伤人员和用人单位对于停工留薪期期限以及工资标准的理解不同,因此而产生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差额并非基于用人单位的主观恶意。
第二、根据《》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那么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规定列入到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之中,表明停工留薪期工资为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之一,停工留薪期期间劳动者并未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不同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是基于劳动者工伤休息而到得的待遇,不同于通常意义上基于劳动者的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因此不能简单得将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情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法律情形。
作者:上海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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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最新)
  摘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支付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摘要:规定,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支付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下面是找法网为您整理的关于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劳社〔2006〕55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安徽省劳动和厅
  二○○六年七月廿四日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医疗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的,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 职工因工受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第五条 工伤职工多部位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 工伤职工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达到《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时间,又未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 职工工伤旧伤复发需停工治疗的医疗期时间,按本办法的规定确认。
  第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使 用 说 明
  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 擦伤;⑵ 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 穿刺伤;⑵ 切割伤;⑶ 撕裂伤;⑷ 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 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⑵ 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 撕脱;⑵ 撕裂伤;⑶ 扭伤;⑷ 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 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 神经损伤;⑶ 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⑴ 切割伤;⑵ 撕裂伤。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⑴ 撕脱;⑵ 切割伤;⑶ 撕裂伤; ⑷ 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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