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空军454医院移交空军住,南昌部队在编职工。但退休后是否移交民政局。一

华东地区空军部队灭鼠情况与问题思考--《中国媒介生物学及控制杂志》1996年06期
华东地区空军部队灭鼠情况与问题思考
【摘要】:华东地区空军部队灭鼠情况与问题思考舒新育,曾熔为了解华东地区空军部队灭鼠工作现状,有针对性地指导部队开展灭鼠工作,提高部队环境质量和官兵的健康水平,笔者于1995年对华东地区空军26个团以上单位进行了调查分析。现报告如下:1基本情况26个单位中,年度...
【关键词】:
【分类号】:R184.35【正文快照】:
华东地区空军部队灭鼠情况与问题思考舒新育,曾熔为了解华东地区空军部队灭鼠工作现状,有针对性地指导部队开展灭鼠工作,提高部队环境质量和官兵的健康水平,笔者于1995年对华东地区空军26个团以上单位进行了调查分析。现报告如下:1基本情况26个单位中,年度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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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篇一:两地分居材料
首先说一下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1.申报单位写给人事局的申请报告 2、
申请人(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3、
申报单位和调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4、
填写完整的《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一份 5、
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含子女)原件及复印件 6、
双方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供审核)及复印件。 7、
双方的学历、学位认证证书 8、
双方职称证书原件(供审核)及复印件 9、
结婚证书原件(供审核)及复印件 10、调入方与在沪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须三年以上) 11、调入方的外省市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干部商调函 12、调入方的近三个月内的体检报告原件(本市二、三级医院出具) 13、调入方所在单位的同意接收证明。 14、调入方在外省市社保中心出具的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证明 15、调入方有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无子女的提供外省市计生委出具的未生育证明 16、在沪一方提供的何时何原因进沪证明 17、上海入户地址的户主同意迁入的亲笔证明信原件和户口本复印件 下面就我办理时的详情进行逐项说明: 1、
申报单位写给人事局的申请报告。申请单位就是我老公的单位。因为是我老公通过他们单位帮我申请调 沪。首先,我们要弄清楚的是,我老公的单位是隶属于哪个人事局或人才中心管辖,强调:这一点非常重要。经过老公上单位询问,因为我老公单位是市政单位,属于市里直接管辖,所以办理应该到市人事局去办理,也就是说我们以后递交材料等所有的事都要上上海市人事局去办。地址在:徐汇区高安路21号。如果在沪方的单位不是属于市里直接管辖,而是普通单位,可以由区里管辖,就要到申报单位所在区的人才中心去办理。所以申请报告就要写给该人才中心。搞清了要在哪儿办理才不会多跑路,盲目的去办事情。 2、
申请人(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就是我老公写给他们单位的书面申请。 3、
申报单位和调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实际上真正准备齐材料去办理的时候是 我老公他们单位的人事和我老公一起去的人事局,因为他们只接待单位人事。所以我老公单位必须要出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复印件,且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我的单位只要了复印件没要原件,也是复印件上加盖了单位的公章就可以了。但有可能各个地区有所不同,不知道各区的人才中心是否也可以。4、
填写完整的《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这个表需要填的东西很多,值得提醒大家的 是这个表是必须从人事局或人才中心取得的正式文本,不能使自己从网上打印的。表的最后一页还有三个表格需要盖章的,分别是:外地单位同意调出的意见(并盖公章)、上海接收单位意见(并盖公 章)、上海申请单位意见(并盖公章)。这三个章一定要安排好时间去盖,具体的说就是我们办事时需要安排归纳好了,那些资料需要上海单位出具,盖章;哪些需要外地出具,盖章;都分类整理好了,统一去盖章。我办理的时候就是把这个上的章忘了,所以一些资料先寄去哈尔滨,让爸妈帮忙去办去盖章,等办好都邮回来了,后来才填的这个登记表,一看还有一个需要盖章,所以又邮过去让爸妈跑了一次,为了避免各位朋友走弯路,在此重点提醒大家,不要忘记登记表上要盖的这三个章。 5、
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含子女)原件及复印件。这一条没什么可解释的了,就是我办时出 了一个小差。其实户籍证明我和老公登记前就提前回家办好了,但是因为我们在上海结婚也需要户籍证明,所以让婚姻登记处给收掉了,当时我们还和婚姻登记处协调了好久,问能不能先留复印件原件还给我们,因为户籍证明上写明是用来办迁户用的,但是他们一定要,所以没办法我们只能后来又让爸妈给我办了一个户籍证明。还有一点,就是户籍证明一般式比较容易开的,一般拿身份证过去就可以开了。但是户籍证明上一般都会标明是用来做什么的,规定办理的时限,像我的户籍证明上规定了是三个月。所以这个希望朋友们晚一点再去办也行,否则你开出来很早,但后期因为准备材料过了规定期限也就没有用了。 6、
双方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供审核)及复印件。这点不解释了。 7、
双方的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因为我和老公家在杨浦,工作单位也在杨浦,所以我们都是在杨浦人才中 心办理的认证。但听老公说好像办有的事情是必须到市人才中心认证,就是中山西路620号。但我觉得办理夫妻分居区人才中心认证的应该是可以的。 8、
双方职称证书原件(供审核)及复印件,不用解释了。 9、
结婚证书原件(供审核)及复印件,只需要其中一方的结婚证就行(最好是调沪方的)。 10、调入方与在沪接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须三年以上)。这一点要特别强调:这个劳动合同三年 的起止时间是从你的材料递交到人事局(或人才中心)办事人员手上他审核时的时间到你合同终止时的时间是要在三年以上的,而不是劳动合同是三年以上的就行了。也就是审核人员审核你的资料时,按照你劳动合同上时间推算你还要在你的单位工作三年以上才行。比如我的劳动合同签的是三年的,从日-日截止的,但是我的材料递交到人事局审核时已经是2009年4月分了,我的劳动合同还有两年零两个月到期,不足三年;所以人家就给退回来了,要求我剩余合同时间一定要超过三年才行,无奈,我又和我的单位商量,又和单位补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即又签了一份时间从日-日的劳动合同,才可以的。其实我认为这一点太不合理了,有点难为人的感觉。哎,没办法啊! 11、调入方的外省市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干部商调函。这一点也需要重点强调。因为关于干部商调函的事 情,早在我和老公过年回去时就问过我落档案的人才中心,能不能给开商调函,人家说不能给开,必须要上海先给他们开,他们才能给上海开。而上海这边,因为我的工作单位是私企小单位,没有档案保管权,所以我的档案要落在我们单位注册地的人才中心,而我们单位虽然经营地在杨浦,但注册地在南汇,所以我打电话问南汇人才,可他们又不给开。所以因为这个问题,我和老公头痛了很久,到底怎么搞的,到底谁先给谁开啊,后来问了很多人,也上网查了很多资料,我终于弄明白了。像我们这里所说的商调函,其实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调干部的商调函,实质上就是个同意调出函,所以我先写了一份 “同意接收函”,是我在上海的单位开给哈尔滨我落档单位的,内容大致是:哈尔滨xxx单位,xx同志已被我公司正式聘用系我公司正式员工, 现该同志全部档案由贵司管理,根据其本人申请,为了便于工作需要,同意其全部人事档案关系调入上海相关档案保管单位,请予以协助办理。 并让单位加盖了公章。后来再次回家,我去了我在哈尔滨落档案的单位,又和他们说了是想开个他们同意我调出的“同意调出函”就行了,同时我又把我盖好章的上海单位的“同意接收函”给他们。他们想了一下同意了,我就把我自己打好的“同意调出函”给他们看,他们认可了内容,就在下面盖了章。注意,题目一定是“同意调出函”,内容大致是:上海市人事局:xx同志已经被上海xx公司正式聘用,其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xxx,其档案目前由我xxx单位管理,为照顾困难-夫妻分居,根据其本人申请,同意其调出,去往上海工作。哈尔滨xxx单位 。 12、调入方的近三个月内的体检报告原件(本市二、三级医院出具)。这点也不用说太多了,就是注意时间和 医院的级别就行了。我是在曲阳医院体检中心体检的,那里价格稍便宜一些。 13、调入方所在单位的同意接收证明。这一点在上面第11点中已经说了一些,是特别让人头痛的一点,我和老公琢磨了很久。我的单位经营地在杨浦,注册地在南汇,我们家住杨浦,老公单位也在杨浦,以后我的户口也要落在杨浦。我们单位没有档案保管权,所以要落在人才中心。最开始,我们都很肯定,我的档案一定是应该落在杨浦的,一定是到杨浦人才中心去办,所以我跑到杨浦人才,人家根本不接待我,不回答我任何问题,说一定要人事去问。后来老公又跑了两次,多少问明白了,他们只接收职介所的档案。而且我们单位注册地在南汇,要到南汇办理。我在网上查了南汇人才的电话,打了过去,她们说,不接收档案,只收职介所的,而且问我是属于干部编还是工人编,我说我是干部编,她们说,落在她们那里的都是工人编,如果我要落在那里就要从干部编转到工人编,我一听傻了。莫名其妙又多出这么些事,我有点不知所措。到底应该落在哪儿啊,我彻底搞不清楚了。怎么还会改变编制了。此后,我和老公不知道跑了多少地方问了多少人,最后问到了杨浦职介所,杨浦职介所说可以给开接收证明,但要求我们单位先给他们出一份同意以后档案落在他们那里的证明,还要签合同。最后我只让我们单位给我出了一份证明,盖章拿去了,和他们好说歹说终于勉强给盖了个章,因为这个接收证明是最后办好的,费了很大功夫,其他材料这时已经备齐了,就赶快让老公送到单位人事那里,等到他们正是送那天,我特别紧张,后来老公来了电话,我听了,心都凉了,我们还缺好几份材料呢,最糟糕的是,我们千辛万苦才开出来的这份同意接收档案证明根本就没找对地方,人事局的审核同志说,我必须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人才中心开这份证明,也就是必须到南汇人才中心去开。我又糊涂了,她们不是说不能开吗,但老公和我说,他也把我们问过的情况和那位同志说了,人事局的同志说,我们正因为是干部编制,所以必须落在人才中心,不可以落在职介所,只有工人编制的才落在职介所,而且别的曾经申请办理的人也都是从人才中心开的同意接收证明,都开出来了,我们为什么开不出来,没有理由啊。如果我们真的开不出来,没办法,就不能申请办理夫妻分居,说明条件不够。还拿了别人开出来的同意接受证明给老公看。所以,虽然没办成,我们这回倒是铁心了,因为毕竟弄清楚了,就是在南汇办,就一定要去南汇好好问一下。我就请假去了南汇,把能想到的材料能带的都带了,包括我单位营业执照和代码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因为我单位的原件是不能外借的所以只带了复印件);让单位给我写了一份介绍信,盖上公章,上面说明我是去办夫妻分居的;我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坐了近3个小时的车,我终于来到了南汇人才中心,说实话,心里还是挺紧张的,因为这份证明能否开出来,直接关系到我们申请调沪的成败。深呼吸一口,直接走到负责档案的办事人员柜台前,非常客气的说明来意,这位女同志想都没想,眼睛都没正眼瞟我一眼,说不能开。我说我们单位是注册在南汇的,为什么不能开,我把公司的介绍信拿给她,她让旁边的同事在网上查了一下,确定了我们公司注册在南汇。然后说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你带了吗,我又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递上去,她看了看,很不耐烦的说,我要原件,我说原件没带,她说那不能办,你什么都没带我没法给你办。我说介绍信,印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都带了,你怎么还说什么都没带?我心里也很生气,明摆着故意刁难人,不想办。她说你原件没带,我说我们公司当时来这里注册审核时已经带齐了证件,就是你们同事前些天刚刚审核的,如果你们没有审核过,你们会在网上查到信息吗?她也很激动,说我们反正你没带原件,不能办。我气死了,但心里一想和她闹僵了对我不利啊,就尽量把语气放平和了些,说:老师,我们其实已经向人事局那里递交过一次材料了,就是因为这个接收证明没搞对,所以给退回来了,人事局的那位xx老师说,肯定是在您这里能办的,她还给我们看了其他人办的证明,让我们过来的。我这么一说,她不说话了,想了一会冷冷的说,我只接待单位人事,你让你们单位人事来再说吧。(我们单位是小单位,其实没有什么人事,老板直接管人事,我开介绍信时曾经和老板提过希望她能找个人和我去,因为人家很可能只接待人事,老板说,没事你就自己去吧,她们问你,你就说你就是人事。)我就和那个老师说,我就是我们单位的人事,那个老师用极为怀疑的眼光看着我,说,你是人事?你把你们老板的电话给我?我给她了,她挂过去很详细的问了情况:单位有没有我这个人啦,是不是来办理夫妻分居调沪的事啊,在单位做什么的,拿来的营业执照和代码证复印件是不是公司给盖的章等等。我心里这个恨那,同时也挺怕的,多亏事先和老板讲清楚了,要不万一老板说不知道,那不惨了。所以在这里希望各位办事的朋友们在办证明前一定要和单位的主管你的经理和人事都要打个招呼,以防万一。都核实过了,她没话说了,把材料都收了上去,就让我等着,弄了一会,打了一张纸出来,和我说今天管公章的人出去办事了,她这里只有一个管档案的章,问我行不行。我让老公问了人事局的同志,说必须要盖公章,我就在那里一直等,一直等到了晚上快四点,终于回来了,盖了章。当我拿到这份来之不易的同意接受档案证明时,心里豁然开朗了,仿佛前边的所有周折和不快都烟消云散了。 14、调入方在外省市社保中心出具的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证明。这 一条也没什么,我就是回哈尔滨的单位所属的区社保中心开的证明,带着身份证,到那里就可以开了。后来老公第一次递交材料时出了一个小差,因为我以前在外地的单位是很大的公司,我当时在我们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工作,我的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上填外地工作单位时填的是我们总公司的名字(一般我们都这么填),但是我的社保账单上的单位是我所在地分公司的名字,两个名字不一致,虽然我老公和她解释了说就是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但人事局的老师说必须让我外地的单位的分公司开一个说明,主要意思就是,我曾经是这个单位的职工,我们单位和我们总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我们单位是独立核算的单位,可以独立缴纳社保费用,并加盖公章。这里就要提醒各位朋友,如果您以前外地的单位也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请您在填表时要和您缴纳社保的单位名称一致,否则就要像我一样开说明了。所以我后来又让家人上公司开了个说明才可以的。 15、调入方有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无子女的提供外省市计生委出具的未生育证明。我未 生育,这个就是开已婚未育证明,在我外地户籍所在地街道的计生办公室开。我提前打电话过去问都带什么,人家说要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因为我档案落在以前所在地的人才了,就上人才打了一份公共户口)、在上海所在街道或单位给我开具的婚育证明(其实就是让街道给我写了个说明,说明上一定要体现有我是“初婚未育未领养”的字样),盖上上海街道的章、最后一个是我近期的B超扫描(好像是近1个月的,这个记不大清楚了)。一共五种原件,还有各自的复印件。那天可能怕麻烦,就带了两份复印件,你别说还真用上了,正式办时就是有三种要了两张复印件,只是因为时间太久,记不得到底是哪三种了,反正奉劝各位,不妨多带几张复印件,反正又不麻烦。在街道计生办公室填了张表,他们又写了点什么,盖了一个章;又让我拿这表上所属社区的一个管计划生育的地方去盖章,最后去了那里盖了章,他们给我一张表,这个就是我的已婚未育证明了。 16、在沪一方提供的何时何原因进沪证明。这个最好办,就是让老公些了个说明,又上我们上 海住的地方的派出所开了个进户的证明,是派出所打印的一张纸。就可以了。 17、上海入户地址的户主同意迁入的亲笔证明信原件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这个也容易,我们 是住在老公外公的房子里,就让外公写了一份同意我们入住的证明,这个要用手亲笔写。主要说清楚我和房主的关系,和他同意我入住的态度就行了。记得当时外公很认真的写,为了写的工整好看点,还写了好几遍呢,真是可爱的外公。这里说明一下房主户口也要原件的。 因为我们第一次递交到人事局被退回来,根据审核老师的意见,又补充的材料有: 1、
我补签的劳动合同。(上面第10条已说明) 2、
我去南汇人才开的同意接收档案证明。(上面第13条已说明) 3、
因为我之前办过居住证,我居住证的原件复印件。 4、
我原户籍所在地单位与其总公司关系的说明材料。(上面第14条已说明) 大概就这些吧,现在基本想不起还有什么别的东西了。以后想起了会及时补充,请大家放心。这次材料递交上去,顺利通过审查,接下来的就是看似漫长的等待。我和老公每天都在担心,怕又少什么,算着日子,整整15天后,老公接到人事的通知,说调令下来了,后来取了回来,我们手里握着调令,心里说不出的感慨啊!当天出去庆祝了一下,记得时间就是在五一前一天。篇二:2012年夫妻两地分居_个人申请模板 申 请 报 告
上海音乐学院人事部: 本人XX,上海户籍,于2005年7月硕士毕业,8月16日加入上海音乐学院,员工编号为XXXXXX。2005年1月与妻子XXX结婚,现育有一子XXX,3周岁,已入上海户籍。2007年底,以本人和妻子名义在闵行区购得商品房一套。 自2005年1月与妻子XXX结婚后,我本人居住于上海,妻子一直在湖南省衡阳XX县居住,两地分居已近XX年。长期分居两地,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不便。首先,随着儿子渐渐长大,越来越懂事,教育问题就凸现出来了,无论她与母亲还是父亲一起生活,都难以获得全面、健康的教育。第二,由于我们夫妻长期分居两地,不便于及时沟通交流,难免会产生些误会,久而久之,不利于夫妻感情的维系。第三,尽管妻子近期已来上海工作,由于没有上海户籍,办事也极其不方便,如需要去港澳台或者国外出差时,办理港澳台通行证和护照签证等时,需星夜兼程,长途奔袭多次回老家办理,费时费力,也加重了家庭经济负担。 幸运的是,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于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号),其中第一条第2款提到:“2、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现欲依据此条款申请将妻子户籍转入上海,请公司领导和人事部帮忙办理将本人妻子户口转入上海事宜。 衷心感谢百忙之中抽时间帮忙办理!
敬礼! 申请人:XX 申请日期:日篇三:两地分居证明
两地分居证明
兹有我单位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与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确实两地分居。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五日篇四:部队结婚介绍信 军人结婚程序 一、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前的步骤: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 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 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 盖公章,好像要盖三四个吧。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二、军人结婚的程序: (一)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 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8、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9、义务兵、士官、军队院校干部学员的特殊要求: (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2)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3)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 (二)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军人的结婚登记,军人证件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登记程序: 出示证件 → 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审查→颁发《结婚证》。 (四)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证件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 书面告知理由。篇二:现役军人结婚的规定和程序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 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 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结婚 问题。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 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 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 据。 当然,军队的规定只适用于军人,对地方人员并不产生约束力。男女双方结婚时,如果 分别为军人和地方人员,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军人结婚的程序: 通常的步骤: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 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 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 级盖公章,好像要盖三四个吧。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军婚概念: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 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 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例如198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 治部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 ①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②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 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 婚。 ③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 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 理结婚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规定:
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 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 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结婚 问题。
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 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 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 据。 当然,军队的规定只适用于军人,对地方人员并不产生约束力。男女双方结婚时,如果 分别为军人和地方人员,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是我们咨询的部门。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为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 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 登记条例》。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 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 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 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 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 姻状况证明。《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如结婚双方一方是军人、一方是地方人员,地方人 员的一方就不需要由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但军人一方仍然要按原来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须持下列证件: (1)户口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特殊情况加带: (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军官家属随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条款和《中国人民解放 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一九六三年经中央军委批准、总 政治部规定的军官家属随军条件为基础,结合我军的实际情况,拟对军官(包括文职干部)家 属随军条件重新规定如下: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一、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 文职干部. 二、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三、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 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 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 文职干部。 四、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 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 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十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 或船艇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五、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五年 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六、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艇、船 上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 七、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 军官。 八、驻北京市城区部队的正营职、正科级(含专业技术十级、体育六级)以上军官、文职 干部;或服现役(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以上的副营职、副科级军官、文职干部。驻北京市所 辖各县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驻京部队空勤军 官家属随军条件,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士官家属随军:一般五级以上的高级士官以上的士官家属可以随军,各地要求可能不大 一样。 现役军人结婚登记年龄: 《婚姻法》规定男性公民法定结婚年龄为23岁,部队响应国家号召,提倡晚婚,也就是 提倡25周岁结婚。 这个提倡是带引号的提倡,在执行过程中,其实是强制性的。部队是追求100%的晚婚率 的,所以,所谓的提倡只是唱的一个调子而己。虽然很多人建议在23岁-25岁之间结婚也不 违法,而且如果你豁出去了,部队也还真不能把你怎么样。但是,军人嘛,你不能因为自己 而影响到集体的100%的完美的晚婚率,而且种种限制会让你因为早婚而不自在,大家都晚婚, 如果个别早婚,呵呵,找事儿啊~~这个不成文的规定,部队内部的文件都基本上是查不到滴~~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 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 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 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 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 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离婚与破坏军婚的有关规定:中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 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1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 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 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 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 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 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 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 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的,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官兵。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 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本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 可构成本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本罪 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本罪。 破坏军婚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按强奸罪处罚篇三:现役 军官结婚的规定~①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②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 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③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 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 理结婚登记手续。 那还是最基本的条件啊,还有义务兵是不可以结婚的。士官原则上是不可以和驻地女青 年结婚的,但是也有特殊的,比如30岁以上士官和中级以上士官是可以经过批准结婚的程 序 通常的步骤: (1)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 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 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 级盖公章,好像要盖三四个吧。 (3)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6)拍照片,2寸的那种彩色合影,共需3张。 (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和结婚介绍信,还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编辑本段军人结婚登记须持下列证件 (1)户口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参考)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特殊情况加带:篇五:军人转业申请范文 转 业 申 请 我申请转业。 我于**年底入伍来到**如今已经走过了**个年头,从一名无为的地方青年成长为营职军官,是部队育人、培养的结果,我常常地感谢组织,感谢各位领导,是你们无微不至的关怀和无私的帮助才使我有了今天的收获和进步。我曾经有过当将军的激情与梦想,也打算把青春和热血献给可爱的军营,我也曾想在本职岗位上干出一点成绩,为部队的建设和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但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我慢慢的感到焦虑和不安,焦虑自己的能力和素质跟不上部队的发展需要,焦虑自己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焦虑自己不能承担对家庭的责任和义务,更焦虑自己的出路,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部队是人才辈出的地方。为此,我向组织申请转业。 一、知识结构跟不上部队发展变化的需要。我的第一学历是**,虽然曾经有过短暂的欣慰和自豪,但在科技强军,部队大力加强人才建设的今天,低学历已经制约了部队的建设和自身的发展。虽然平时注重加强学习,注重自身修养,注重实际工作能力的提高,但由于底子簿,知识结构老化,思维方式的固执僵化,同等条件下几乎失去了竞争优势,如果今天不走,明天还是要被淘汰,与其被淘汰还不如重新再来,军旅短暂,我想有了这段艰苦奋斗、爱军习武、爱国奉献的历史,青春就多了一份宝贵的财富,以后的人生会更加精彩。 二、两地分居的实际,需要我做出选择。部队特殊的性质和婚后长期两地分居的实际,决定了军人的牺牲奉献,虽然我不伟大,但我真诚的热爱团队这个大家庭,眷恋这身浸透汗水和泪水、代表荣誉和责任的绿军装,虽然我也舍不得和朝夕相处的领导、战友们说再见,但我懂得感恩,懂得珍惜曾经的付出和拥有。现在我没有别的奢求,只求给父母、妻子一个稳定、安全、温暖的小家庭。结婚后,爱人辞去工作和我一起来到部队,由于水土不服身体一直不好,父母担心她的身体也不断催促我们早点回去,为了家庭的和睦幸福,我不得不做出选择。 三、父母年老多病,需要长期照顾,父亲患糖尿病多年,母亲类风湿性关节炎,手和膝关节严重变形,每次回家看到双亲两鬓的白发和饱受病痛折磨日渐衰老的身体,只能强忍内心的痛苦,自古“患孝不能两全”,我想只有军人才有深刻的体会。在父母的有生之年,我想尽一点做儿子的孝道,不想留下终生遗憾。 以上是我内心真实的想法,是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和长时间慎重思考之后做出的选择, 因此,我郑重地请求组织考虑我的申请,批准我转业!回到地方之后,我一定不会忘记领导的教诲和嘱托,一定不会忘记曾经在军旗下共同战斗的战友们,一定不会忘记军人的本色,把**优良的作风带到地方,把领导的殷切期望化做勤奋工作的动力,以优异的成绩回馈***的栽培之恩。 此致篇六:军人福利费的发放标准 军人福利费的发放标准 龚福
军人福利费是国家给予军人在规定的工资、津贴、补助、补贴以外的生活照顾性费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福利费的主要内容有:生活困难救济费,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保育教育补助费,离休干部荣誉金、交通费、特需费,以及经特殊批准的专项福利开支等。 ●救济费 救济费是按人头和标准计领的福利费,主要用于广大干部、战士、在编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补助和救济,也可用于军队献血者或对伤病员出院后的保健补助。 ●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 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是对符合家属随军条件而家属不随军的现役干部给予的优待,发放条件:一是对符合随军条件,妻子是农业户口,或虽系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二是对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调到部队驻地安置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三是对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调往边防、海岛和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按标准每月随工资发放。夫妻双方都是军人或丈夫是非军人的,不得享受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 ●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 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是为解决军队各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子女学校除向家长收费外经费不足问题的补助费用。 ●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是发给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的未能人幼儿园或未随军的6周岁以下子女的补助。但对违反计划生育而超生的子女不发。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对现有1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表示终身只要1个孩子时,给予的奖励;每月随工资发给一定数额的保健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发给,发到子女14岁时为止;如有超生则扣款或冲减。 福利费计领标准为。①军官、文职干部每人每月5元; ②士官、在编职工每人每月3元; ③义务兵、供绘制学员每人每月l元。 (2)总部对备大单位按人员标准计领福利费总额的33%给予补助。军、师(含旅)级单位所需的福利费补助,由各大单位在计领的补助费内拨给。 ①福利费由各大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供应实力和标准随生活费决算计领。 ②福利费按标准计领后,实行包干管理,备单位要严格按照军委、总部的有关规定开支;结余转下年度原科目使用。 ●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 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十部,经批准享受的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170元。 其他符合家属随军条件,其配偶经批准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l50元。 ●军队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 (l)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 (2)符合随军条件,妻子是农业户口,或虽是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40元; (3)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调到部队驻地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20元; (4)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含团以上干部)调往边防、海岛和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其标准每月20元。
●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规定为: (1)享受夫妻分居和生活补助费的干部必须符合探亲假的条件;(2)干部妻子(丈夫)到部队探亲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所超月份不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3)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随干部工资发放,列入&福利费'科目内专项报销; (4)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实行按年度发放的办法。各单位干部部门每年12月底核定当年各月享受此项补助费的人员实力,送交同级后勤财务部门审核后,随1月份工资将上年度应享受的补助费一次发给本人; (5)退役人员当年(不含余月份)的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由干部部门核定批准后,在部队由财务部门随发最后一个月工资时一次发放; (6)军内调动人员,由调入单位按上述规定发放,调出单位一律不得提前发放。 ●军队干部子女保教费标准、条件、规定 保教费标准每人每月10元。具体规定为. (1)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符合领取保教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 (2)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子女保教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的当月止。 (3)夫妻均为军官,其子女不在其中任何一方所在幼儿园、且符合领取保教费条件的,由女方所在单位发给。 ●干部随军配偶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1)干部配偶随军到部队驻地安排工作后,下岗或失掉工作,原单位停发工资和补助补贴,本人又无其他收入的; (2)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3]43号文件规定,干部配偶停薪留职或保留公职,随军到部队驻地,安排不了工作、无收入的; (3)下部配偶随军到部队后,办理了招工手续,实际无工作、无收入的; (4)符合随军条件未办理随军手续,在部队驻地有常住户口,无工作、无收入的。 ●干部随军配偶不发或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l)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发给干部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干部随军配偶有收入,其数额不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②干部随军配偶下岗或失掉工作,原单位继续发给部分工资或者补助补贴的。 ③干部配偶办理了随军手续,未来队居住,无工作、无收入的。 (2)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应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安排了工作(含从事个体、临时、季节工、合同工)有收入的,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停发。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停发。 ③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定期补助费的当月起停发。篇七: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事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 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发〔1989〕32号
(国发〔1989〕32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人事部、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着保卫祖国的重任,军官(含文职干部,下同)配偶为支持军队建设作出了许多牺牲。妥善解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配偶的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是解除军官后顾之忧,使他们集中精力从事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是符合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的问题,作为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和加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认真部署,督促检查,保证落实。各有关部门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各部队要主动联系,共同把这件事情办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军区贯彻执行通知的情况,请于半年内报告国务院、中央军委。
人事部、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总政治部 关于妥善解决军官配偶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的请示 (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 多年来,为解决军官配偶的工作调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非常关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了热情支持,做了大量工作,使一些多年两地分居的军官夫妻得以团聚。这对解决军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增强他们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调动他们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积极性,加速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近几年来,符合随军条件、在地方工作的军官配偶,调动工作比较困服,已经离退休的军官配偶,易地安置很难落实接收管理单位,致使一部分军官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对军队建设也产生了一定影响。根据宪法、兵役法中有关优待军人家属的规定,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关于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工作的规定,现对解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配偶(含离退休军官和文职干部的配偶,下同)工作调动和易地安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军官配偶系国家正式职工(含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下同)需要随军调到部队驻地工作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驻军政治机关应将其有关情况提前分别报当地政府人事、劳动部门。人事、劳动部门应积极予以安排适当工作,办理调动手续。在同等条件下,对飞行人员配偶应优先安排。军官配偶要服从组织分配。调出或接收的地区和单位,不得向本人,对方单位及有关部队收取国务院规定以外的费用。 二、军官所在部队驻海岛或边远地区,当地无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军官配偶是企事业单位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军官所在地安置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单位领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备案。停新留职后,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停薪留职协议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20%。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不参加原单位工资调整,不享受原单位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职期间或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提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及时安排适当工作。 三、军官配偶是国家正式职工,需要到军官所在地安置的,一般应随调,其中接近退休年龄、体弱多病的,在本人自愿的原则下,经原单位批准可提前离岗退养,提前的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待本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由原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费。 四、军官配偶系地方离休、退休、退职职工,需易地到军官所在地安置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当地政府应予接收,属于离休干部的,由干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属于企业退休、退职工人的,由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负责管理;属于退休干部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所需经费,由原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解决,每年年初由原工作单位一次拨给接收安置地区(部门、单位)代为掌握支付,年终结算;医疗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按规定报销。 五、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配偶和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可以随军、随调的子女,在工作调动或易地安置时,当地公安部门凭县(市)以上组织、人事、劳动、民政部门同意调入或接收的证明予以落户,不受城市人口落户指标的限制,也不得征收除国务院规定以外的费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篇八:军队级别与地方级别的对应关系 军队级别与地方级别的对应关系 网上关于军队级别与地方级别的对应关系的讨论较多,观点比较纷争。压低军队级别的倾向性不在少数,但说理均感不够充分,感情色彩较重。本文试图以一些中央有关文件为依据,来谈谈军队级别与地方级别的对应关系。个人观点,供网上感兴趣的朋友参考。讨论题目是: 从1995年军队军师职转业干部就近套入的机关职务工资 看军队军师职干部与国家机关干部的职务级的对应关系 一、军队干部工资比国家机关干部工资高出20%政策的来历 军队工资高于地方20%”的政策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1983年3月,中央军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的精神,拟制军队工资改革方案。在拟制和论证改革方案的过程中,国家和军队分别组织专家进行全方位的调查研究,从军人工作和生活艰苦、工作时间超长、军人两地分居等方面,分别论证出军人工资应比国家机关干部高出21%和24%。邓小平同志在听取了汇报以后,建议军队干部工资应高于国家机关干部工资20%,后经中央书记处讨论确定,形成了军队干部工资高于国家机关干部工资20%的政策,并于1985年7月在新的工资制度中贯彻执行。 二、军队师职以下军队职务与地方职务的对应关系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发(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自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军队干部的工资制度已经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为了使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与之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1985〕9号文件精神,现对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批准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他们原在军队所任职务(含技术职务)与地方相对应职务(含技术职务)的干部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确定(详见附表一、二)”。 附表一 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地方职务工资的职务对应表 军政后干部
专业技术干部 军队职务地方职务军队技术职务 地方技术职务 正师职
局、厅长 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工程师 副师职 副局、厅长 助理工程师、技师
助理工程师、技师 技术员 技术员 正团职
教授教授 副教授 副教授 副团职 副处、县长讲师
助教 正营职科、(区)乡长
研究员 研究员 主任科员 副研究员副研究员 副营职副科、(区)乡长 助理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副主任科员
研究实习员
研究实习员 连职
科员主任军医、主任技(药、护)师 主任医(技、药、护)师
副主任军医、副主任技(药、护)师 副主任医(技、药、护)师
排职 办事员
主治军医、主管技(药、护)师 主治医(技、药、护)师
医(技、药、护)师医(技、药、护)师
护士长 医(药、技、护)士
医(药、技、护)士 三、军队师职以下转业干部职务工资套改地方职务工资的对应关系日,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号),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文件,对军转干部的原军队职务工资套入转业后的机关职务工资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是:以本人原军队职务工资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参见(沪人〔1999〕5号)文件之附件(二)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工资套改表如下: 军队职务
军队职务工资档次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地方职务军队职务工资档次对应套入地方机关职务工资档次 正师职
正局级2 2 2 3 3 4 4 556
副局级2 2 3 3 4 4 5 566
正处级2 2 3 4 4 5 5 666
副处级2 3 3 4 4 5 6 666
正科级3 3 4 4 5 6 6 77副营职
副科级4 4 5 5 6 7 7 77正连职
5 5 6 6 7 8 8 8 副连职
4 4 5 5 6 6 7 8 排职办事员 5 5 6 6 7 8 8 8
四、1993年军队军以上与地方司厅局以上职务工资标准 1.(1993〕后财字第759号,军队大军区、副大军区、正军、副军职务工资标准如下: 军队职务 军队职务工资档次 一
十 军委委员
526 552 578 604 630 656 682 大军区正职476 500 526 552 578 604 630 656 大军区副职428 452 476 500 526 552 578 604 630 正军职 382 404 428 452 476 500 526 552 578 副军职 338 360 382 404 428 452 476 500 526 552 2.国务院国发〔1993〕79号文件,国家机关职务级别工资标准表如下: 职
务 职务工资档次
主席、副主席、总理 480
550 630 副总理、国务委员400
460 520 580 部长、省长330
380 430 480530 副部长、副省长
315 360 405450 司长、厅、局长
副司长、副厅、局长 175
四、军队正、副军职转业干部对应套入地方机关职务工资的研究 依据国发(1995)19号文件,以军队职务工资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计算结果如下: 1)正军职(军队职务工资一档至九档) 正军职一档382,382×80%=305.60,就近套入副部省长职务2档; 正军职九档578,578×80%=462.40,就近套入副部省长职5档(最高档)。 2)付军职(军队职务工资一档至十档) 副军职一档338,338×80%=270.4,就近套入副部省职务1档(最低档); 副军职十档552,552×80%=441.6,就近套入副部省职务5档(最高档)。 五、大军区、副大军区职务工资对应地方机关职务工资的探讨 1.大军区正职(军队职务工资一档至八档) 大军区正职一档476,476×0.8=380,刚好套入正部省长职务2档; 大军区正职八档656,656×0.8=524.8,就近套入正部省职务5档(最高档)。 2.大军区副职(军队职务工资一挡至九档) 大军区副职一档428,428×0.8=342.4,就近套入正部省职务1档(最低档); 大军区副职九档630,630×0.8=504,就近套入正部省职务5档(最高档)。 从以上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军队大军区、军、师职干部与国家机关部省、司厅局干部职务的大体对应关系: 正大军区职对应正部省职2档至5档(最高档); 副大军区职对应正部省职1档(最低档)至5档(最高档); 正军职对应付部省职2档至5档(最高档); 付军职对应付部省职1档(最低档)至5档(最高档); 正师职对应正司厅局职2档至6档(最高档); 付师职对应付司厅局职2档至6档(最高档)。 从正、副大军区职二职对应正部省职一职及正、副军职二职对应副部省职一职的关系分析,军队正职对应地方相同职务的2至5档(最高档),而副职则对应地方相同职务的1档(最低档)至5档(最高档)。正、副师职对应于正、副厅局职是一对一,则与二对一的军队正职的对应关系一样,即对应地方职务的二档至5或6档(最高档)。这是否巧合?应当说是当初在设计军队、地方职务工资标准时,就存在着这种职务对应的关系,只不过军队职务工资被提高了20%。现在将军队职务工资降低20%计算,应该就还原会到了中央认为的二者之间职务级别相当的对应关系。 六、军队转业干部相应级别的确定 军队转业干部级别的确定办法是依据国发(1995)19号文件,根据与地方相应的职务与本人的工作年限(包括军龄),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级别确定表》来确定相应的级别。国办发[1993]85号《级别确定表》如下: 正部级 工作年限40年以下 41年以上 级别四 三 副部级 工作年限35年以下 36年以上 级别五 四 正司 (厅)级 工作年限
30年以下 31-35年 36年以(来自: 小龙 文档 网:部队两地分居证明模板)上 级别
七 六 五 副司 (厅)级 工作年限
30年以下 31-35年 36年以上 级别
八 七 六 处、县以下(略)。 以上仅为对军队职务与地方职务在对应关系上的探讨,也即军队职务相当于地方职务的关系。并非军队转业干部一定会被安排所对应的地方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一般都会被降低一至二职安排已经很不错了,但是会保留所对应的职务工资待遇。级别同职务与工作年限(包括军龄)有关。 军委委员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职务,说是正部省级,或者说是享受副国级待遇都不为过。不属于党和国家领导人,但是军队领导人。2006年新的国家机关公务员职务工资增加了级别:1级-国家级正职,2-4级-国家级副职,4-8级-正部省级,6-10级-副部省级。届时,军委委员就可以当然的相当于4级,即国家级副职与正部省级的交叉级。1952年被评为军委委员级的,1955年都被授于了大将军衔(许光达、王树声为正兵团级除外)。1965年取消军衔与军队级别时,大将一律可以套改为国家行政4级(除许光达自降一级。当时,正兵团级1965年套改行政级别时即为5级)。 关于公安部边、消、警局长少将警衔即配军级干部的问题,是否就可以证明军级相当于厅局级?答案是否定的。如同军队干部转业类似,军队干部到地方任职,一般可以低一、二职,正、副军职都相当于副部省职,任局、副局级,相当于由副部省级降一至二级任职,但正、副军职警官虽任地方局级,待遇一定不会与地方厅局相同,他们肯定为现役待遇,比副部省级还高20%,前面已经说到了这些。篇九:部队婚恋观教育 保持军人本色 树立正确婚恋观
授课目的: 通过教育,使全体官兵正确认识树立正确婚恋观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保持军人本色、正确处理婚姻恋爱关系的思想道德基础,确保官兵思想健康、文明、稳定。
授课内容: 一、为什么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二、充分认识当前部队官兵的婚恋现状 三、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必须把握的几个方面
授课人: xxx
授课时间: xxxxxx一、为什么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恋爱、婚姻和家庭是人生活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诗经》里曾这样写道:“关关睢鸠,在和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每个人对爱情婚姻和家庭的追求是人之常情、理之所系,也是人的一种本能。但要获得幸福的爱情,建立美满的家庭却不是无师自通的。它需要学习、了解婚恋常识,提高婚恋生活修养,从而正确认识和处理婚恋问题,这就是常说的婚恋观。我们作为军人,婚恋生活与社会青年相比,既有普遍的共性,又明显的特殊性,能否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对于我们整个人生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下面,从三个方面阐述树立正确婚恋观的重要意义: (一)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官兵必须面对的人生课题 一直以来,人们常把“成家立业”作为人生当中最为重要的两件大事,也每个人必须面对的两个问题。事实上,我们能不能真正的成好家、立好业,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必然的前提和必备的基础。每个人的婚恋观念不同,每个人对成家立业也会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追求方式、不同的实现目标。古往今来,有的人把婚恋作为游戏人生的形式,有的人把婚恋作为自己建功立业的阶梯,有的人把婚恋作为敛聚财富的手段,更多的人把婚恋作为寻找人生伴侣、谋求人生幸福的经历。但不管每个人有什么样的婚恋观,但都必然面对婚恋这个问题,也都会由此而产生或对或错的婚恋观念。因此,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官兵必须面对、无法逃避的人生课题。 (二)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官兵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 只有在正确的婚恋观的指导下,才会有高尚的婚恋,才会有真挚的爱情。真挚爱情对于我们官兵而言,决不是可有可无的点缀,它是完美价值的客观需要,是家庭幸福的必要条件,也是我们健康成长的保证。作为我们官兵,尤其是工作在基层一线的官兵,长期和妻子分居两地,缺乏思想和感情的交流,无法更好地体贴、照顾对方。同时,我们官兵不能像常人一样关心照顾家庭,配偶既要从事自己的工作,又要照顾老人小孩,担负家庭生活上的重任,更要承受精神上的孤独、苦闷。正是由于妻子的充分理解、大力支持和无私奉献,我们才能安心地在部队建功立业,才能在本职岗位上不断成长进步,正如有首歌里唱的那样,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反之,如果婚恋观不正确,由于男女关系和家庭问题闹得沸沸扬扬,甚至引发矛盾和发生纠纷,就会对部队的正常工作、对官兵个人的成长进步带来负面影响。 (三)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妥善处理婚恋矛盾的思想基础 俗话说“好事多磨”。并非所有的婚恋都是一帆风顺的,往往会出现一些坎坎坷坷,甚至会出现一些婚恋矛盾。由于部队建设的实际和工作的特点,官兵婚恋矛盾尤其需要我们关心和重视。对于我们官兵而言,如果没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婚恋情操,缺乏一定的婚恋责任观念和婚恋自律观念,就可能婚恋矛盾的激化和升级,甚至可能由于婚恋矛盾引发重大的案件事故。只有树立了正确的婚恋观,官兵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婚恋关系,才能合情、合理、合法的处置婚恋矛盾。 二、充分认识当前部队官兵的婚恋现状 近年来,由于部队内外客观形势的不断变化,官兵婚恋问题也随之出现了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从目前部队官兵的婚恋观情况看,还存在着以下两种不良倾向: 一是择偶标准功利化 一些青年官兵择偶时好高骛远,盲目追求有房、有车、有型、有款的“四有”新人,要容貌靓丽,要有较好的职业,要有较强的财力,最好还有一定的学历等等。不能以德取人、以感情取人、以素质取人,与理想远大、志同道合、纯洁爱情的传统婚姻观念格格不入,但找到这种“理想”伴侣的概率是非常低的,因而婚姻问题迟迟不能解决。 二是婚姻恋爱游戏化 有的官兵对待婚姻恋爱思想不端正、动机不纯洁,把婚姻恋爱当作人生的游戏,既想乐在其中,又想不负责任。个别官兵四处撒网,到处交友,甚至脚踏几条船;有的官兵只求曾经拥有,不求天长地久;有的官兵甚至在婚姻恋爱中欺骗感情、玩弄异性;结果要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就是违法违纪。三、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必须把握的几个方面 部队官兵应当如何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我们认为关键是要从思想观念入手,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摆正婚恋与事业关系 作为党领导下的现役军人,我们官兵必须始终做到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以消防事业发展为重,以部队建设大局为重。因此,在官兵的婚恋过程中,要引导官兵树立“以事业为重”的观念,以此作为官兵婚恋的基本准则。军人不仅需要爱情和家庭,更需要理想、需要信念、需要事业。我们要认识到,从一名普通地方青年成长为一名新时期的森警官兵,这既是个人努力的结果,也是父母养育的结果,更是组织培养的结果,我们决不能为了自己的婚姻和家庭,而影响了事业,干扰了部队建设。 (二)要正确定位婚恋的条件 我们在婚恋过程中要把志同道合作为最根本的婚恋条件。所谓志同道合,就是选择对象不要过于挑剔,重要的是能谈得来的,能够同甘共苦,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在选择对象过程中并不排除考虑其他因素,如经济条件、学历层次、职业、长相、家庭情况等方面,但是应当更加注重内在的条件,如思想情操、品德修养、理想追求等方面,我们寻找是可以真诚相待、相许一生的人生伴侣,而不是借以实现某种目的的工具。 (三)要严守各项法规纪律相关热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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