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待抵扣进项税月末处理如何处理

待认证进项税额一直「待」下去怎么办?二论《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来源:何广涛
作者:何广涛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规定》第一条第(五)款,关于「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的核算内容:
「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货物等已入账,但由于尚未收到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4项,关于「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流程:
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问题一:只明确了取得「货物」、「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业务的会计处理,对购进或发生的「服务」(如建筑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业务,根据权责发生制已经确认相应成本费用,但未取得扣税凭证或取得扣税凭证尚未认证抵扣的情形,未见规定。
问题二:只明确了后续取得相关凭证且认证后的处理,未明确已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但后续未取得相关凭证,或其他原因造成确实无法抵扣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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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认证未抵扣的进项税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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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正出于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本月有进项票,已认证但尚未取得交叉稽核比对结果,该如何入账,在表中又该如何体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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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认证但是未抵扣,将原材料(商品采购)以含税价做分录,代抵扣后再做新的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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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内,本月认证的发票需要报“待抵扣”,在附表二第24&&25栏填写与本月认证相符的增值税发票相同的信息,本月不形成进项。
次月比对相符后,将上月比对相符的发票在附表二第23栏填写,形成进项税金;
本月购进:
借:库存商品& && && && && && && && &
应交税金—增值税—待抵扣税金& &
贷:现金/银行/应付& && && && && &
次月比对相符后: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金& && &&&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待抵扣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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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抵扣进项税是在“”科目下增设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取得尚未进行比对的已认证抵扣联、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
  一、关于待扣与的问题
  待扣税金是以前科目,因为按以前规定,的进项必须后才可以抵扣,因此如果没付款的进项税额可以先挂在此科目,待付款后再转入应交税金科目。目前已经不需这样处理,没付款也可以正常抵扣。
  在实际中可以灵活运用此科目,比如说,已到并已投入,且都已,但购原料发票未到。此时要结转成本。按正常是暂估成本,待发票到后再冲回,此时再做一笔正确的,这样操作起来很麻烦。有人认为此时就可以运用待扣税金科目了,如果发票未到,但已经确认好货款,可以先把金计入待扣税金科目,这样既不影响成本核算也不影响应交税金科目,简单好用。
  如下:
  借:原材料
    待扣税金——待抵扣进项税
    贷:
  下月发票到后
  借:---(进项税额)
    贷:待扣税金——待抵扣进项税
  也有一些地方用待摊费用代替待扣税金,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下月发票到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待抵扣进项税
  1、目前有一些教材里面就是这样的说法,涉及到存在尚未认证进项税发票,由于当月没收到或者尚未认证,而在下月再认证的情况下使用这种方法。
  2、用“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代替“待扣税金——待抵扣进项税”,效果其实是一样的,把上不允许当月抵扣的进项税作为一种而已。
  3、不过,目前来看,待扣税金和待摊费用都是较老版本的所规定的科目,新准则是允许根据情况设置一些科目的,这两个科目还是可以根据设置的,不过继续使用这样的科目并不太切合新准则的思路。也有一种做法是用“-”来代替,不过这样实际上还是存在核算不太明确之处。实际上,按照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还可以在“应交税金”下设置“待抵扣进项税”来进行核算。
  二、——待抵扣进项税科目的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内河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因抵扣期长达半年,所以当月发票确实存在隔月后抵扣的可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第十一条 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明细科目,核算尚未比对的抵扣联、专用缴款书以及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对收取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实行“先比对,后扣税”。“先比对,后扣税”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将认证上传至总局进行比对,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一般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
  这种情况必然存在待抵扣的,其如下:
  借:(或其他相关科目)
    -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或其他相关科目)
  次月收到比对结果后
  借:应交税金-(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或者: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
    贷:
  认证后
  借:——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税金)
  三、未认证发票,按暂估入账
  未认证时,估价入库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银行存款或往来等科目
  认证当月正式入库
  先冲回
  借: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红字)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往来等科目(红字)
  再入库
  借: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往来等科目
  1、只有使用该科目,它和应交增值税、科目一样,都是为了核算而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立的二级科目,而不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明细科目。
  2、辅导期如果没有发生什么特殊问题,就可以申请了,此时当期进项税发票就可以当期抵扣了,因为辅导期造成的进项税这种情况就不存在了,此时当然也就没必要使用“——待抵扣进项税额”这个科目来过渡了。
  3、对于入库,发票当月未收到的情况,实际上还是用材料暂估入库的方法来处理比较合适,企业只有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时,才算取得了这种抵扣销项增值税的。在此之前,权利并未取得。所以实际上增值税是不需要暂估的。人为的来暂估增值税进项税,而又不能进行实际的抵扣,是属于画蛇添足。应该说,只有在确定了材料成本和增值税的具体金额,为了保证暂估较正确的前提下,对进项税进行暂估才有一定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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