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税收税收规费违法行为处理的种类

什么是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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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包括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和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共14个罪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人实施上述危害税收征管的行为,应当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一、妨害税款征收的犯罪1.逃税罪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据刑法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亦构成本罪。2.抗税罪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3.逃避追缴欠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4.骗取出口退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税收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6.虚开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非法印制或者出售非法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8.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无权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9.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通过非法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的行为。【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普通发票的行为。【法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1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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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税收违法行为包括哪些?有哪些处罚规定?
释疑解惑:办税业务100问之6、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税收违法行为包括哪些?有哪些处罚规定?
答:1.偷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征管法所列偷税手段,不缴、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少缴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避追缴欠税。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骗取出口退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4.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6.不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未按规定期限缴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未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应该如何行使?
释疑解惑:办税业务100问之5、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应该如何行使?
答: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防止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机关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相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1.适用对象。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也不适用于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前提条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二是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税收保全措施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二是查封、扣押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1)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税款。(2)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5.对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制约。(1)必须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2)适用对象只能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4)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5)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6)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有线电视安装费需单独核算才能免税
 近日,一家广播电视部门的财务人员给河北省南皮县地税局打电话咨询。她说,前不久,他们在广大农村实施了有线电视"村村通"工程。税务部门在检查他们的账簿后,指出他们的农村有线电视安装费收入和其他收入混淆在一起。因此要求他们对于此项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他问,税务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第一条规定: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同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上述单位对于其取得的上述免税收入应当和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此可以看出,该单位的"村村通"工程收入虽然属于税法免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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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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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违法行为作了细致的处罚规定,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三种行政处罚。  一、申诫罚  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  二、财产罚  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财产罚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  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  财产罚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三、能力罚  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能力罚的适用条件是:  (一)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对持有某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予以取消资格的处罚。适用于取得某种资格的行政相对方实施具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对这种违法行为单处以财产罚还不足以纠正其违法行为,所以吊销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二)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实施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者组织,实施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二是从事加工、生产与人的健康密切相关,或者出版对人的精神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的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  (三)暂扣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方暂时停止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尚不够严重的行政相对方。采用这种行政处罚是为了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而暂不实施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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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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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其中责令限期改正从实质来看,它基本近似于《》规定的警告,无论是就其作用还是性质而言,几乎与警告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权是《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已明确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是在原《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已明确规定的处罚措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将其作为单独的复议情形,未作为税务行政处罚。而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用书《税收执法基础知识》第57页认为&其他还规定有关机关可以依法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采取驱逐出境、限制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的行政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其出境。&从该种措施的性质和手段看,应该属于税务机关依法提请,而由有权机关协助执行的一种税务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因此应当将阻止处境作为一种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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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
税务部门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对税收违法行为三种行政处罚:申诫罚、财产罚和能力罚。现分述如下:
一、申诫罚
申诫罚是指影响违法者声誉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运用于和组织。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的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使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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