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呀呀加盟店长沙果汁加盟店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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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呀加盟费多少钱?哎呀呀加盟怎么样?
想必在女生中都应该对“哎呀呀”这个品牌熟记于心吧,哎呀呀饰品曾经风靡全国,是目前国内的饰品连锁的知名品牌。在饰品行业迅速发展的时候,哎呀呀饰品迅速的打开了市场,收获了市场巨大的财富。很多人都想要投资进来,想要了解哎呀呀加盟怎么样?哎呀呀加盟费多少钱?那么连锁网小编就搜集一些关于哎呀呀加盟费多少钱的相关信息告诉你。  哎呀呀饰品店加盟费多少钱?哎呀呀是专为广大女孩提供优质的女孩饰品,多年来一直秉承着“低价、时尚、热情、欢乐”的经营理念。哎呀呀对加盟店实施物流配送统一化,店面设计时尚化,员工培训专业化,充分保证加盟商的盈利,从而实现公司与加盟商的共赢。管理上实现电子商务信息网络化,公司构建计算机商务网络系统,建立了管理、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计算机终端网络实现了内部资源共享和网络化管理。哎呀呀还有自己的产品研发中心,每年累计开发新饰品上万种。哎呀呀加盟费多少钱?整体上:哎呀呀饰品店加盟费是0元,总部不收取加盟费用。具体上哎呀呀加盟费多少钱呢?:哎呀呀饰品店共分3类,第一类合同期是3年,加盟商需支付19800元品牌权益金、19800元履约保证金、每月300元的品牌管理费以及3000元的装修保证金。第一类合同期也是3年,加盟商需支付16800元品牌权益金、16800元履约保证金、每月260元的品牌管理费以及3000元的装修保证金。哎呀呀加盟费多少钱?第二类合同期同样也是3年,加盟商需支付13800元品牌权益金、13800元履约保证金、每月200元的品牌管理费以及3000元的装修保证金。那么关于哎呀呀加盟费多少钱还有哪些讯息呢?对于哎呀呀饰品店加盟费,总部收取的品牌权益金、管理费收取不再退还。签合同时首先交一年的管理费,剩余2年合同期满结算。2、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无息返还。3、装修保证金在新店装修审核通过的情况下返还。以上这些就是关于哎呀呀加盟费的相关信息,相信通过本文的阅读你应该知道了哎呀呀加盟到底怎么样,哎呀呀加盟费多少钱了吧!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助你了解更多有关哎呀呀加盟的相关知识,让你更好的选择自己心仪的创业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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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第九届中部(湖南)连锁加盟投资创业展览会
时间:11月23-11月25日
地点:湖南国际会展中心全程策划:香港一创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主办单位:湖南省连锁经营协会
仁创会展承办单位:长沙仁创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举办背景】特许连锁经营被誉为21世纪最先进商业模式,是提高流通产业组织化水平和连锁化率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小企业“借梯上楼”快速发展扩张的主要途径。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国家战略”实施,进一步激发了全民创业热情。从中央到地方也推出多重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扶持全民的“创新创业”之路。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国实现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扩大居民消费,要扩大服务消费为重点带动消费结构升级。拉动内需、促进消费的政策导向将促使更多流通业扶持政策的出台,必将有力推动连锁经营行业的发展。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及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日益增多,连锁经营行业将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举办优势】★随着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纵深推进,我国区域经济布局和重心加快向内地倾斜,湖南省地处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过渡带、长江开放经济带和沿海开放经济带“一带一部”结合部,正处于区域发展黄金期;★“长江黄金水道、长江经济带、庭湖生态经济区”相继上升为国家战略,长江中游城市群正成为中国新的经济增长极,湖南承东启西,连南接北,正成为中国经济主轴的新亮点和商贸物流新中心;★京广、沪昆两条中国最长的高速铁路在长沙交汇,湖南高铁覆盖率由此达到71%,一跃成为高铁枢纽大省。长沙黄花机场旅客吞吐量居中部第1位,湖南“空铁联运”一体化网络正在成型,由此必将形成中部地区综合交通枢纽和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全球和沿海产业向中西部梯度转移,湖南省由沿海开放的内陆变为内陆开放的前沿,长三角、珠三角、中三角“三角联动”,湖南省由内陆“洼地”变为开放高地,中部桥头堡优势进一步凸显;★长沙是湖南省省会,综合竞争力居全国前列, 中西部地区最具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城市,被誉为进军中部地区桥头堡城市。以长沙为中心向东、西、南、北辐射中国最具发展潜力的长江中游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环鄱阳湖经济圈等30座城市;★仁创会展自2007年创办首届湖南连锁加盟展,积累了该领域丰富数据资源与操盘经验,同时仁创湖南连锁加盟展也是仁创会展继仁创茶博会、仁创酒博会、仁创文博会、仁创食博会等品牌会展培育外的又一重量级会展品牌。【往届部分参展品牌】昂立教育、北大青鸟教育、广州哎呀呀、广州邓老凉茶、韩国丘尔特、家润多超市、通程电器、云南龙润茶业、广州昆禾、晚安床垫、香港圣瑞吉祥、佛山伟纯净水、兄弟中国、北京韩伍思达、西安新瑞医药、哈尔滨点击望、河南藏雅文化、北京长江伟业、北京奥宇可鑫、北京千年健、湖南沐林华天、北京平治东方、湖南四九、广州宝时威皮具、上海威讯、娄底乐开口、上海游子、武汉美嘉乐、北京坤天、上海品生活、湖南波利特皮具、、神农氏蜂蜜、、香万里咖啡、金大福珠宝、瑞丽姐告金超、上海品生活、湖南波利特皮具、北京坤天、佛山伟纯净水、上海游子食品、静慧国际瑜伽 、废墨盒再使用、大连重伟科技、长沙市佰嘉百货、深圳神农氏 、张家界三木能源、长沙大粮仓、北京长江伟业、茶物语、湖南金玉堂珠宝有限公司、七田右脑记忆训练中心、电脑高温彩色瓷像无框阳台、 隐形防护网、 隐形纱窗、长沙律盟、、3M汽车美容授权施工中心、元硕碳晶、陶瓷水果刀刃、“大禹神工”防水材料、超强琉璃大幅面影像、品盛折叠隐形纱门窗、长沙绿荫荫家居、长沙森林人四轮车、深圳明丽峰五金、荣跃科技、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湖南融众投资担保、湖南天天科技、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中科创业基金、中信银行、金科投资、中国银行、英国梅尔洛斯投资、美国凯莱投资、珠海金彩霸等【日程安排】报到布展:日-11月22日
展出时间: --25日开幕时间:日9:00
撤展时间: 日【参展范围】 1、商品零售类:时尚饰品、珠宝首饰、超市、便利店、药店、图书音像等特许连锁机构2、餐饮食品类:中西式餐饮、火锅、咖啡、酒吧、小吃、烧烤、特色饮品等特许连锁机构3、服装服饰类:名牌服装服饰、布艺、布包、鞋袜、箱包皮具及相关特许连锁机构4、教育培训类:教育机构、专业培训机构、教育用品等特许连锁机构5、婴童用品类:益智玩具、童车童床、婴童服饰、学习用品、营养用品等特许连锁机构6、保健美容类:美容美发、美体健身、化妆品、保健品、保健器材等特许连锁机构7、商业服务类:彩扩冲印、IT网络资讯、房产中介、干洗、家居家装、汽车美容养护、咨询认证等特许连锁机构8、综合类:律师事务所、银行等特许服务机构、连锁店相关设备技术制造商或供货商等【参展须知】参展企业必须是从事特许连锁加盟的模式,并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等相关证件。【展位费用】 特装展位36平米起租,700/平米特装展位不包含设计搭建、卫生清洁、用电及其它必需品等(相关特装管理费、电费由参展单位自行负责) 标准展位3*3=9㎡,6800元/会期配置:三面围板(双开口两面)、写真楣板一条(双开口两条)、5A220V电源插座一个、一桌两椅、照明灯光等 豪华展位3*3=9㎡,8800元/会期配置:三面围板(双开口两面)、KT板楣板、一桌二椅/两只射灯/一个10A电源插座/平层板2块/高身玻璃柜2个/地毯【同期活动】1.2016中部(湖南)连锁加盟公益大讲堂2.2016中部(湖南)连锁加盟市场发展论坛3.2016连锁加盟品牌专场招商推介会4.2016中部(湖南)糖酒食品经销商大讲坛5.2016中部(湖南)酒业互联网峰会【宣传推广】组建20人的专业呼叫客服中心团队对数据库及目标观众进行电话、短信、传真、邮件等方式一对一循环邀请;由组织单位发文邀请相关企业及单位前往参展、参观;并联合各创业培训机构、各大高校、各合作单位转发展会信息,邀请组团参展或参观;与200多家连锁加盟网站、新媒体平台、杂志等媒介合作,全方位不间断发布、推送展会信息及资讯;通过地推团队派发和寄发超过100000份邀请函直接邀请中部地区各省份投资者前来参观、洽谈;通过组织现场连锁加盟暨创业公益讲座,邀请知名连锁企业、创投机构、创业培训机构现场讲座吸引目标观众参会;长株潭高档别墅、公寓、写字楼、高校派发VIP请柬邀请参会,并对提前预登记参会人士通过全方位星级接待。【组委会联系方式】仁创会展集团长沙分公司:长沙市马王堆中路东方芙蓉商务中心1栋联系人:何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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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网在线旗下网站 NASDAQ:CNET 京ICP备号原告广东××呀饰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哎呀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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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原告广东××呀饰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哎呀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广东××呀饰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区黄沙大道××房。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委托代理人邱某某。委托代理人卜某某。被告湖南哎呀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号。法定代表人贺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原告广东××呀饰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哎呀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邱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第7420745号“哎呀呀+Aiyaya”注册商标系广州哎呀呀企业顾问管某某限公甲于日提出申请并于日获得核准注册,该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包括第14类的“首饰盒;银饰品;手镯(首饰);小饰物(首饰);胸针(首饰);人造宝石;银制工艺品;表”等,目前仍在有效期内。日,广州哎呀呀企业顾问管某某限公甲与原告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将该注册商标独占许可给原告使用,原告系第7420745号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该商标经商标注册人和原告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和原告的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为WWW.aiyysp.c0m)使用与原告商标极为近似的“哎呀呀”、“哎呀呀+Aiyaya”商标,同时该网站销售的商品包括手链、手环、项链、耳环、胸针等产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独占被许可使用权。原告于日登记成立,“广东××呀饰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是原告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其字号“哎呀呀”经原告的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乙所知悉,应当视为原告的企业名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使人误认为其网站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原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宣称其销售的产品由著名主持人谢某和曹某某行形象代言,以及在网站的“最新动态”中宣称“广某珠海哎呀呀时某坊饰品店成功签约”、“广州白云区哎呀呀时某坊饰品店成功签约”等信息系虚假宣传,被告的行为属于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某某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4207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5、在《长沙晚报》上发表声明,消除侵权影响;6、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理由为:(1)被告企业注册登记时间先于原告商标注册时间,在收到起诉状后立即对网站进行了改版,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故意;(2)涉案商标并不是湖南省的知名商标;(3)涉案商标系组合商标,不能拆分使用;(4)被告仅仅在网站上使用了并不突出的标识“Aiyaya”,并没有在商品上使用“哎呀呀”商标。2、被告注册登记合法,原告也并非湖南省的知名企业,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权。3、被告并不是用代言人对网站进行宣传,而是代言人代言的产品在网站上有销售,故被告并未利用明星进行虚假宣传,对于网站宣传方面的其他欠妥之处,也不构成原告所称的虚假宣传。4、被告成立至今没有任何营业收入,未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被告不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第7420745号商标注册证,拟证明原告商标已获准注册;证据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拟证明原告系涉案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使用人;证据3.被告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拟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及被告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证据4.(2011)××证内经字第××号公某某,拟证明被告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据5.广告合同及广告费发票,拟证明原告的商标和“哎呀呀”字号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证据6.诉讼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拟证明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证据1、2、3、4没有异议;证据5中案外人广州哎呀呀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甲与他人所签订的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同时日案外人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某司出具的金额为160万的发票没有原件,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证据6中代理费用超过了法定的收费某准,且在代理合同中并没有涉及与本案被告的纠纷,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证据1、2、3、4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予以认定;证据5,被告对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与待证事实即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有关联,因此被告的该异议不成立,被告还提出异议称其中一份广告合同相应的广告费发票无原件,该份广告费证据不予认定,其他部分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予以认定;证据6,本院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其中的合理费用部分予以认定。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被告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拟证明被告于日成立;证据2.被告的网站截图,拟证明被告已经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证据3.被告日至6月30日止的纳税资料,拟证明被告自成立以来未完成任何交易;证据4.被告日至6月30日止的会计凭证,拟证明被告自成立以来未完成任何交易;证据5.被告“艾朵朵”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单,拟证明被告没有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仍然构成侵权;证据3、4系被告单某制作,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有异议,也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并没有使用“艾朵朵”商标。本院认为,证据1、2、5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予以认定,其证明力综合全案事实进行判定;证据3、4系被告自行制作,本院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广东××呀饰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日,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贸易(含首饰、工艺品、日用百货,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饰品设计等。涉案第7420745号“哎呀呀+Aiyaya”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系案外人广州哎呀呀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甲,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自日至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4类,包括:贵重金属锭;未加工或半加工的贵重金属;首饰盒;银饰品;手镯(首饰);小饰物(首饰);胸针(首饰);人造宝石;银制工艺品;表。日,原告与案外人广州哎呀呀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甲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原告获得涉案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许可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涉案商标知名度:案外人广州哎呀呀企业顾问管某某限公甲与案外人长沙顺风文化传播有限公甲于日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日至日,广告发布载体为湖南卫视,广告播出长度为10秒,广告播出品牌为哎呀呀,合同总额为人民币283760元;案外人广州哎呀呀企业顾问管某某限公甲先后与案外人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某司于日、日签订的《合约书》,约定在案外人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某司制作的电视剧《丑女无敌》第二季、第三季的制作中将案外人广州哎呀呀企业顾问管某某限公甲的产品、品牌、标志和店面形象以各种方式置入出现,置入广告费分别为人民币200万元、250万元,并提供了日出具的金额为200万元的付款发票;原告与案外人广某凤凰传说整合传媒有限公甲于日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卫视频道,于日至日期间发布哎呀呀品牌广告,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2275646元,并提供了部分发票。日,广某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员黎某某、公证人员李某某及原告委托代理人邱某某来到广州市××公证处××办证处,由邱某某进行电脑操作,进行了以下证据保全行为:一、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aiyysp.c0m”,按回车,进入“哎呀呀时某饰品品牌连锁,时某饰品,饰品店,精品店,饰品加盟”网站的首页。在首页点击“关于哎呀呀”,进入“http://WWW.aiyysp.c0m/Ab0ut/”的网页;在首页点击“时某百科”,进入“http://WWW.aiyysp.c0m/Baike/”的网页;在首页点击“开店指南”,进入“http://WWW.aiyysp.c0m/Sch00l/”的网页,在该网页点击“开一家哎呀呀时某坊饰品店需要投资多少钱?”,进入“http://WWW.aiyysp.c0m/Sch00l/1235.html”的网页;在该首页点击“产品展示”,进入http://WWW.aiyysp.c0m/Pr0duct/的网页,在该网页点击“时某饰品”,进入http://WWW.aiyysp.c0m/Pr0duct/List.aspParent=48的网页;在首页点击“招商合作”,进入http://WWW.aiyysp.c0m/Guide/的网页,在该页面点击“合作流程”,进入http://WWW.aiyysp.c0m/Guide/Fl0w.html的网页;在首页点击“联系我们”,进入http://WWW.aiyysp.c0m/C0ntact/的网页,上述网页均进行了截屏保存,截屏截取的网页内容共计13页。以上整个过程由某某市广州公证处进行公证,并作出了(2011)××证内经字第××号公某某。在这些网页中,多处标注有“哎呀呀”、“哎呀呀+Aiyaya”、“哎呀呀时某坊”等文甲及被告的公甲名称即“湖南哎呀呀××有限公司”,在“冰之恋、俏美人”产品广告栏标注有“形象代言人谢某”及谢某某像,在“名寇”产品广告栏标注有“著名主持人曹某真情代言”及曹某图像,在最新动态栏目记载有加盟店签约成功的消息。被告湖南哎呀呀××有限公司成立于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整,经营范围为:企业营销策划;饰品、工艺品、化妆品、服装、日用百货的销售。到开庭时,被告已对其经营的http://WWW.aiyysp.c0m网站进行了改版,将网页中原使用的“哎呀呀、哎呀呀时某坊”等字样改为“艾朵朵、艾朵朵时某饰品潮流店”等字样。日,被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艾朵朵”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日下发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另外,日,原告与北京市集佳(广州)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代理合同》,约定本案诉讼代理费为55000元整,并提供了三张日期均为日、金额分别为15000元、20000元、20000元的付款发票。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综合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中使用“哎呀呀”、“哎呀呀+Aiyaya”标识,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认为:(1)原告对其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被告应当知道;(2)原告的商标是由中英文组成,但中文部分是主要识别依据,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的“哎呀呀”文甲与原告的商标构成近似,使用的“哎呀呀+Aiyaya”文甲与原告的商标构成相同;(3)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构成类似商品。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认为:(1)原告在湖南的宣传力度不大,同时被告公甲成立的日期在原告商标获准注册之前,在收到本案的起诉状后,立即停止了相关行为,因此,被告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2)原告的商标是“哎呀呀+aiyaya”,其主要部分是英文部分,被告仅仅在网站上使用了并不突出的标识“Aiyaya”,并没有在商品上使用“哎呀呀”商标,不会造成市场混淆。因此,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界定被告使用“哎呀呀”、“哎呀呀+Aiyaya”等标识,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被告提供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二是被告使用的“哎呀呀”、“哎呀呀+Aiyaya”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对于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本案中,被告主要经营各种饰品的销售,其中的胸针及其他首饰类小饰物等饰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属于同类产品。对于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甲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乙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该《解释》第十条还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乙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经隔离比对,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的“哎呀呀+Aiyaya”标识与原告的“哎呀呀+Aiyaya”注册商标都是由汉字“哎呀呀”和拼音“Aiyaya”两部分构成,且汉字“哎呀呀”位于拼音的右上部,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均为大写“A”,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的“哎呀呀”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中的中文乙字完全相同,加上与前述“哎呀呀+Aiyaya”标识共同使用在网页上,足以使相关公乙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二者构成近似。因此,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第7420745号“哎呀呀+Aiyaya”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且该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使用“哎呀呀”、“哎呀呀+Aiyaya”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乙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辩称其未在商品上使用该标识从而不会构成混淆的辩论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可见,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应仅局限于在商品上的使用,本案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进行宣传推广,仍属于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使用从而使相关公乙发生混淆。因此,对该辩论意见不予采信。二、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哎呀呀时某坊饰品店”及其企业名称“湖南哎呀呀××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原告认为,其字号“哎呀呀”经原告的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乙所知悉,应当视为原告的企业名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哎呀呀”,使人误认为其网站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原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认为,被告注册登记合法,原告也并非湖南省的知名企业,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乙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本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有关“哎呀呀”知名度的证据来看,案外人广州哎呀呀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甲先后于2007年、2008年、2009年每年都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该广告宣传涉及的主体是案外人广州哎呀呀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甲,并非原告,原告只是提供了日与案外人广某凤凰传说整合传媒有限公甲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日至日期间在湖南卫视发布“哎呀呀”品牌广告。本院认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对于商标的使用而产生的商标知名度等亦归于商标注册人所有,同时,在本案中,案外人广州哎呀呀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甲作为本案涉案商标的注册人,其字号也包含“哎呀呀”文甲,原告的这一广告宣某某为也不能证明原告的“哎呀呀”字号已产生了独立于“哎呀呀”注册商标的指引功能,从而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原告的企业名称。因此,原告称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其企业名称“哎呀呀”,使人误认为其网站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原告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予采信,对于其提出的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宣称由著名主持人谢某和曹某某行形象代言以及加盟店成功签约的消息,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某某为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宣称其销售的产品由著名主持人谢某和曹某某行形象代言,以及在网站的“最新动态”中宣称“广某珠海哎呀呀时某坊饰品店成功签约”、“广州白云区哎呀呀时某坊饰品店成功签约”等虚假宣传信息,被告的行为属于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某某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认为,两位形象代言人是相某某品的代言人,被告在销售相某某品时使用了该商品的代言人,并不是对被告公甲的宣传,两个加盟店是在策划中,没有虚假宣传。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乙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某某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乙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某某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乙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某某为进行认定。本案中,被告确实在其网站的相关产品广告栏使用了谢某、曹某的代言信息,但原告并未对谢某、曹某对该产品代言的行为系被告虚构进行举证,故本院认为认定被告的该行为系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据不足;另外,被告认可“广某珠海哎呀呀时某坊饰品店”及“广州白云区哎呀呀时某坊饰品店”尚未开张,被告在对其加盟店的规模、数量进行宣传时确有虚构事实的存在,但该虚构事实并不足以对原告在内的竞争者产生不正当竞争利益,故被告在网站中宣称部分加盟店签约成功的信息系虚假的事实并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某某为。因此,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案原告作为第7420745号“哎呀呀+Aiyaya”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使用“哎呀呀”、“哎呀呀+Aiyaya”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乙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及第二款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本案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在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的损失以及被告侵权获利的情况,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日至6月30日止的纳税资料和会计凭证,称自公甲成立以来没有任何收入,本院认为,其自行制作的该两份证据并不能作为其侵权获利情况的证据,因此,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在原告因侵权受损和被告因侵权获利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可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但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被告公甲成立时间短且收到起诉状后立即对网站进行改版,其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短以及考虑到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及合理维权费用明显过高,综合上述因素酌情确定原告的损失赔偿数额为10000元。本案中,被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短,且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了负面影响,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登报消除影响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哎呀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站上使用“哎呀呀”、“哎呀呀+Aiyaya”标识;二、被告湖南哎呀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呀饰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广东××呀饰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原告广东××呀饰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被告湖南哎呀呀××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此款项已由原告全额预付,本院不作退还,被告应负担部分在履行本判决给付义务时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朱曦审判员熊萍代理审判员伍峻民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杨雯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甲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乙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乙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第十六条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乙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乙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第八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乙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某某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乙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某某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乙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某某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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