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贷款签了合同给了身份资料还有指纹盖章说不需要任何费用,银行发放的代收代付款项税务规定如果没有到达本人的银行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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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和身份证给别人叫别人担保给我贷款,我本人没到场签字和按指纹,银行会贷吗别人拿我户口簿和身份证去银行担保给我贷款,没有我本人签字和按指纹有效吗能贷到款吗?担保人需要签字和按指纹吗?如果别人拿我身份证和户口簿去XX银行开了账号或贷款的话,我怎么才能知道??那么多种银行我不可能每个银行查吧,提问者:ask****|联系手机:用户暂无手机号|湖北-十堰| 17:00
地区:广东-广州帮助网友:1481人次律所: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爱心积分:5576分你好!
贷款需要本人签字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银行审核不严格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贷款的情况,但你可以主张此贷款非你本人办理,对你无约束力。
你未向拿你户口簿及身份证件的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吧?若从未授权亦未本人签字贷款或为贷款提供担保,则相关行为对你无法律约束力。
上述意见供你参考。
需要法律服务,可直接电话联系我。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方雄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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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有资产讲述欠债人的奇葩赖账方式,附十大制裁方案! 在未来的1-2个月里,每周1,3,5你可以在这个公众号看到如何尽调,如何制定方案,如何谈判,如何执行等连载。 关注”有资产”并回复“我要”赠送300多本金融,不良资产,网贷行业,尽调,查找失踪欠债人的方法及资料 【转载声明】在不做任何更改情况下(含标题,排版,末尾微信二维码及可能出现的广告和错别字),可任意转载,否则定撕逼到底。
今天高手给百晓生讲了个他在银行做催收时遇到的奇葩老赖,那个老赖已经60多岁了,欠了信用卡6000,聊的时候都挺好的,最后临走的时候准备握个手,结果高手刚碰到老赖的手,老赖立马倒在地上吱呀乱叫,说是高手打了他,除非一月之内不再催他还钱,否则要去医院。在一个把老人扶起来都可能犯法的年代,高手表示很无语。 一个月后,高手再次去找老赖,这次老赖没说啥,指着自己不知道从哪里拐来的一条小土狗说“我没钱,要么你就把这条狗扣押了吧” 高手再次无语的走了,再后来高手被调到了其他部门,也是同事之间聊的时候听说这个老赖借了高利贷,再之后就失踪了。 最后高手故作深沉的道:每一次催收都是一个极其精彩的故事,拍个连续剧完全不成问题。 于是百晓生把这些精彩的老赖汇总了一下。。。 2016年2月底以后,人民法院可查控被执行人在全国所有银行资产!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虽然藏在银行的钱会被法院划走,但有些“老赖”仍不死心。为了逃避法院执行,他们挖空心思,藏匿财产的手段可以说是五花八门。
1、老赖机关算尽,竟以买保险的方式逃避债务 浙江省湖州“老赖”沈某欠着别人的货款不还,官司败诉后同样和法官玩“捉迷藏”。 对于法院上门执行,沈某能拖则拖,拖不过就躲,躲不过就另立账户,把资产转移到亲戚名下,大大增加执行难度。不过,执行法官未放弃对沈某财产的查找。经多方辗转,法官查询到沈某分别在3家保险公司买了34万、78万、14万三份现金价 值126万元的保险产品,而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均为沈某。 沈某花126万元给自己在3家保险公司买了人寿保险,但这并没给他换来“保险”。2015年3月份,浙江省高院专门就“老赖”名下保险产品的执行问题,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明确当案件被执行人(老赖)为保险产品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时,法院均可执行其保险产品。
2、老赖撞伤他人拒绝赔偿竟然将钱藏卫生巾袋中 广州从化袁某驾驶摩托车逆行撞伤了张某,致使张某右锁骨骨折,多处受伤,被评为十级伤残。法院判决除保险公司赔付外,袁某还需赔偿张某19000元,但是袁某千方百计地拒绝支付。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向银行等部门查询袁某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袁某住所进行搜查。法院在袁某床褥下面发现一个卫生巾袋子,里面竟然藏有5350元,法院当场予以依法扣留,并告知袁某尽快还清剩款。
3、老赖盆栽地下藏金币叶枯土干被发现 吴某是上海人,今年二十来岁,虽然年纪不大,却已经是个赌桌老手了。 后吴某被一个债主告到了北仑法院,要求偿还六万元借款。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吴某先还了两万元,可一转眼就消失了。执行法官多次寻找后,终于在吴某租住的房子里堵到了她。 法官环视了一圈,发现除了床、桌子椅子以及必要的电器,还真没什么值钱的东西。但是,在这个二十来平方米的房子里,大大小小地摆了近十盆绿色植物。唯独有一盆靠近电视机位置的植物部分叶子已经枯黄,花盆里的土也干裂了,似乎很久没浇水,这个细节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一看到法官居然对这盆植物产生了兴趣,在一边站着的吴某立马跑过来,神情慌张地解释,“没养好,还没来得及扔,就没顾上打理它。”反应强烈,神情慌张,吴某的表现让法官进一步确认了猜想:花盆里面可能有东西。法官决定,挖开泥土探个究竟。这一挖,吴某就露馅了——原来里面埋了不少包裹好的金饰,有项链、手 镯、耳环、戒指…… 欠钱不还的10大制裁方案 方案1:老赖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 政策解读:今后,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法院执行的理由。比如说,被执行人50岁,其子25岁且有房产,即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活必需,那么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就可以被执行;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则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方案2:查封、冻结老赖支付宝、微信等账户 政策解读: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阿里巴巴涉猎很广,成了老赖,以后网上订旅游住房、买保险、租房、相亲等等,都会受限。 方案3:老赖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 政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
方案4:老赖不得担任老板、董事、监事、高管 从2015年12月起,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方案5:禁止高消费,再也不能任性了 老赖不能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任性地消费;想买房子、装修房子也不允许;想去旅游、度假也不行;想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和贷款,审批通过,难啊! 方案6:老赖的子女不允许上重点私立学校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家长是老赖,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案例分析:“法官,学校说我在法院有案件未解决,不让我孩子报名。”日前,被执行人高某着急地来到法院反映,其孩子无法报名某私立学校。原来,施某与高某因为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高某应分两期支付施某土地转让款27万元。因高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施某于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高某未到法院履行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高某为孩子报名的学校系高收费私立学校,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禁止的高消费之一,因此学校拒绝高某为其孩子办理入学手续。 方案7:水陆空阻止老赖出行 老赖买不了飞机票;不能买列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坐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老赖”名下的车出行也将受到限制,进出高速路收费站将被暂扣。水陆空出行各种受阻! 方案8:限制老赖炒股、买房、出境 1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外发布。备忘录限制老赖炒股、出境及购买不动产等。
方案9:养老金可直接划扣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方案10:老赖最高可判7年 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佳方案:选择“有资产”处置不良资产 1、有资产强大的处置网络覆盖全国,让老赖无处可逃 2、有资产合作伙伴可直接执行不良资产,无需等待 3、24小时极速匹配最适合的催收方,信息、资源、人脉发挥最大作用,催收不再是难题!篇二:你会签合同吗? 你会签合同吗?.txt什么叫乐观派?这个。。。。。。就象茶壶一样,屁股被烧得红红的,还有心情吹口哨。生活其实很简单,过了今天就是明天。一生看一个女人是不科学的,容易看出病来。
中国青年报 China Youth Daily【冰点】日
星期一你会签合同吗?本报记者 王伟群 “像我这样在单位有名的好人,今天也被人当成了恶人”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实施了。真巧,我碰上生平第一次需要认真签合同的事。 一位好朋友Z买了一套房子,于是想把前不久刚买的一套一居的房改房租出去,用租金填补一部分每月的按揭。挺好的想法。我于是就成了中人。我要做的事情就是帮她找房客,房客还得是靠得住的:外地人不行,单身男性不行,单身女性也不行,有孩子的人家还不行,所以只剩下一种:二人家庭。 我找了一张《精品购物指南》,在密密麻麻的房屋租赁广告栏里,找出几个貌似靠得住的中介公司,挨个给他们打电话,通报Z的房产信息。果然,从这之后的两个月中,我的电话就响个没完。就跟相对象似的,你相中了他,他未必相中了你,就算双方都对上眼了,可还有一个价格问题。你来我往,数十个回合之后,终于到了该交钥匙的那一步。 Z说,没完呢,你得帮我起草一个合同。大概是她们单位新近普法教育刚刚学习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所以就立竿见影,现买现卖了。于是我的身分就从经纪人过渡到了律师。反正当记者的是万金油。 这天晚上,我到互联网上搜寻了好几个小时,终于找到几篇与房屋租赁有关的文章,然后又把新的《合同法》荡下来,认真学习了“租赁”那一节之后,写下了我此生拟订的第一份合同,共一十三条,用的都是特专业的语言。然后我给Z未来的房客打电话: “陈先生,您看,咱们还是先小人后君子,在给您钥匙之前,咱们签一个合同,这也是Z女士要求的,免得日后有什么不愉快的事情发生。” “啊?私人之间签什么合同啊!用得着嘛?” “还是??还是签一个吧。”我自己底气儿也不足。 双方终于约定在燕莎商城楼上卖家具的地方见面,那儿有沙发,可以坐着谈。我和Z都没有见过陈先生。他在电话里说:“我戴眼镜,你们一看就会相信我一定是个好人。” 第二天傍晚,我和Z如约到了燕莎。见一个高个、白衣服蓝裤子戴眼镜的30岁左右的先生正左顾右盼。果不其然,就是陈先生。 我拿出昨晚打印好的两份合同,交给陈先生一份,然后说:“这里共13条,您如果觉得此合同对甲方也就是Z女士的利益考虑过多,而对乙方,也就是您的利益考虑得太少了的话,您尽管提出,我这里留了很多空白处,我们可以再谈。” 我发现陈先生脸上的笑容一下子凝固了,脸色变得有点难看。 “你们觉得咱们之间还有必要做这样一件事吗?你们不觉得我是一个好人吗?跟你们说吧,我租房子租了好几年了,走到哪儿,房东从来没说我半个不字。我哪怕有一个月房租晚交了,人家从来不催我,知道我不会赖账。你看你们这儿,房租还得季付,晚交了就算违约,还得罚款,太苛刻了吧?我既然租了您的房子,就说明咱们有缘分,将来就是朋友,朋友之间用得着这个吗?” 这一通话把Z说懵了。 我没想到陈先生对合同竟是那么的反感,似乎这对他是一个极大的伤害。我说:“陈先生,这是合同,只有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签字才能生效。您如果不同意合同中的条文,您可以指出,咱们可以继续谈。您说我们苛刻,请您仔细看好了,我们对自己同样苛刻,我们对自己同样有违约行为的处罚。我昨天说了,咱们先小人后君子,日后处好了,可以是朋友,可今天咱们是租赁双方,您就算是全国劳模、优秀共产党员,在法律上,您也不过就是承租人,而且您并不了解我们是干什么的,假如我们俩就是诈骗犯,假如我把不能出租的房屋租给您,拿了钱我们就跑了,然后让真的房东来跟您要房子,吃亏的是您自己呀??” 那天晚上,我们仨在燕莎商城四层的那块地方,站了足足两个小时。我后来发现,这绝对是高效率的普法教育课,陈先生应该向我支付学费。在后来的这段时间里,他比我和Z加起来都精明,一条一条改进和增加合同条文,充分体现和保护了乙方的利益。到最后双方终于同意签字的时候,合同条款已经增加到了21条。 临挥手告别的时候,我对陈先生说:“市场经济实在不可爱,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全都变得那么冷冰冰的。” “是啊,像我这样在单位有名的好人,今天也被人当成了恶人。” 合同,在中国老百姓的生活里到底起着什么作用?有什么陷阱?有什么学问?我开始了一场对“合同”的采访。 “中国的传统文化就跟合同不沾边” 我找到了北京朝阳区安贞法庭。 法庭的马庭长说:“中国的传统文化就跟合同不沾边,几千年就这样了。邻里借个什么东西,拿走,拿走,还打什么借条啊。就这么拿走了,就不还了。最近还有一个案子呢,人家借给她钱看病,过了几年,这边老人也住院了,急等着用钱。好,开始耍赖了,不承认了。有些碍于面子,没有书面的契约,连简单的借条都没有,到我们这里就很难立案了,如果对方承认还行,如果不承认就真的没有办法了。谁知道你借没借。估计90%是借了,可是你拿不出证据啊。” 越来越多的人学得聪明了,借钱的时候,打张借条。但借条中也有学问。 我听说了这样一个案子:陈先生要开一档买卖,想借10万块钱,找了一个挺体面的姓林的朋友。朋友说,我可没这笔钱,不过我的一个哥们儿可能能帮你,他炒股刚赚了一笔,正琢磨着干点什么呢。这样,三人坐在一处喝着酒,就把这事办了。 合同挺正式的,有借款的数额,还款的时间、利息,还有借贷双方的签字。那位朋友在“保证人”一栏里签了自己的名。 还款的时间到了,陈先生的买卖却做砸了。陈先生悄悄地打起行李,到南方讨生活去了。10万块钱怎么办? 那哥们儿把林先生告到法庭上,说,你既然是保证人,对方还不出钱,我当然要找你了。林先生大声喊冤,我只是个中间人,我不是什么保证人。我本来是想做件好事,让你们双方都能赚点,我自己一点好处没捞着,反倒得搭钱,天底下还有没有说理的地儿! 最后法院判被告败诉,林先生必须偿还10万元钱。因为林先生在保证人一栏里签了字,这就是担保行为,债权人完全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 在我们周围,热心肠的人挺多的,可是千万记住,中间人、担保人,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 去年冬天的时候,北京一家著名的演出公司策划了一个活动,邀请俄罗斯某艺术团到京演出。一位姓崔的副总经理找到了某乐团吹小号的G先生,向他借款22万元,并约定,4天之内一定还钱。 借据上签了崔的大名,还盖上了演出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G先生很放心地把钱借给了崔副总经理。 4天很快就过去了,可是崔副总从此却杳无音讯。G先生急得直冒冷汗,找演出公司交涉,公司说,崔××只不过是我们这里临时聘请的业务员,现在已经不在我们这里工作了,谁知道他去了哪里。 一气之下,G先生到法院起诉演出公司,要求公司偿还全部22万元欠款和利息。第一次开庭没有结果。第二次,原告方出具了演出公司给崔××的授权书以及聘请崔××担任副总经理的聘书。从聘书、授权书和借据的印章上,法院认为,崔的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而是公司行为,所以,演出公司应该清偿G先生的债务。 最后,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和解了,演出公司同意在1999年年底前偿还原告G先生人民币22万元。利息就免了。 尽管这样,G先生已经是额手称庆了,好在崔副总还有一个单位,好在这个单位不是一般的野鸡公司,好在这个公司还有能力还钱。如果不是这样,22万元的血汗钱,不就打水漂了吗? 我和清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陈建民谈起这个案子,她大声地说,这种事太多了,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委托人授权不明,业务员可以拿着合同到处走,随便就跟人签约。别人来找你履约了,总经理这才发现,我怎么不知道这件事?这时候已经晚了。 在这个案例中,G先生实在算是个聪明人,尽管没有律师介入,尽管没有经过公证,G不仅要求崔副总在借据上签上了自己的大名,而且要求他盖上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这后来成了他在法庭上获胜的最有利的证据。 也有的人觉得自己挺聪明的,但还是犯了傻。 安贞法庭的赵华珍副庭长给我介绍了一个案例。 一位小伙子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了一位姑娘,小伙子对姑娘挺有好感。于是一听说那姑娘家中老人病了,急等着钱住院,小伙子立刻把他这几年积攒下来的4万多块钱都拿了出来。姑娘和她的父亲千恩万谢,承诺一年之内一定还。 在接下来的一年中,小伙子和姑娘的感情没有继续发展,恋爱关系中断了,可是那笔欠款只还了1万块钱左右。小伙子找到姑娘的父亲,索要欠款。可对方一时拿不出这笔钱。双方立下一个字据,上书:1997年1月,向张××借款42000元整,已偿还11300元整,尚欠30700元,原定还款没有实现,经重新商定,定在日以前还清,否则将以现住房部分抵押补偿(中国××工业总公司,已购居住权)。特此承诺。 虽然没拿到钱,可毕竟有了一个字据,小伙子放心多了。 这样的借据有问题吗? “太有问题了!”赵庭长说。 “他就没想到,抵押也不那么简单,如果在借贷之前没有办理抵押手续,这种抵押是无效的。尤其现在自然人之间拿自己的房屋作抵押的很多。有的只买了房屋的使用权,没有合法的产权,更没有处分权,这就根本没有抵押的资格。这个案子就是这种情况。还有的房屋虽然抵押了,但执行上是不可能的,老少一家子还住在里头呢,怎么执行?国家优惠购房,有它特殊的政策,有的必须优先卖给原单位等等。但老百姓觉得反正有房子,我们拿房子说事。还有一种情况,比如你把你父母的房子押上了,其实你根本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法院就更不可能执行。民间借贷如果要用房产作抵押,应该先到房管部门办手续。” “你们这简直就是霸王合同!” 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提供的数据显示,商品房已成为自1997年以来的投诉热点。在这一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共接到250起有关购买商品房的投诉,商品房投诉率上升了110.9%。据上海市有关部门统计,1993年以来,上海市房地产案件收案数年递增达28.4%。市高级法院民庭所受理案件中,90%以上为房地产纠纷案件。 在房屋买卖中,合同的游戏成了买卖双方考验智力的战场。 我采访了一位到消协投诉的女士,她姓樊。樊在北京三环路附近买了一套高级外销公寓,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楼的建设期间定期将款额划到发展商的账户上。 离规定交楼的时间已经很近了,樊女士怎么也搞不明白,一个还没有封顶的楼,怎么可能在剩余的一个月内交付给业主呢?外装修、内装修、精装修,这都需要时间啊。她找到发展商提出,如果不能按时交房,她将拒绝支付剩余的款项。 对方毫无惧色,好啊,你如果不按时付款,就必须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天,必须支付全部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可是你不能按时交房啊? 是你违约在先。更何况,你在合同上并没有对不按时交房提出任何异议。所以,樊小姐,我们并不会拖太长的时间,只不过是目前资金一时周转不开,再过两个月肯定能交房。樊小姐愣在那儿了。 她让我看了她的那份合同书。上面对乙方的违约责任规定得十分详细,而对甲方、也就是对发展商却没有一条违约的约束条款。 我问她:“你怎么会签这样一份合同?这明摆着是欺负人嘛。” “我哪儿懂这个!那天他们的售楼小姐打电话给我,说是今天要签合同,让我去。到了那儿,她们递给我好几份厚厚的打印好的合同文本,告诉我说,你在这里那里签名就行了。那合同印得很漂亮很正规。我想这是外销公寓,发展商都是香港来的,绝对不会有错。所以连合同内容都没看就签了名。”樊小姐一脸的委屈。 陈建民说她的一个朋友也是在那里买的房,但朋友请她去售楼处帮助把关。看到这样的合同之后,陈建民又好气又好笑。说,你们这简直就是霸王合同!售楼小姐也笑了,您是律师,您看着哪儿不合适您提呀。随后陈律师和售楼小姐一条一条逐一增加了补充条款。陈说:“《合同法》有一条规定,如果你发现对方明显不能按时履行合同,而且对方的经济能力明显有问题,在先履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担保,或者中止履行,这叫中止履约。在这种情况下,樊小姐完全有权利中止履行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的责任。” 人们常说,买的没有卖的精。虽然大家都已经明白买房之前先看“五证”,但这远远不够。售楼合同中的陷阱很多,绝大多数的中国人还没学会怎样看合同,为此已经有不少人付出了代价。 从今年开始,北京房地产市场已经基本上都采纳了建设部统一制订的商品房预售契约,这就避免了很多可能发生的问题。但法律专家说依然要警惕隐性的不平等条约。 合同的第七条规定:“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 最近发生的大量房地产案件中都牵扯到了“不可抗力”的问题,尤其在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时,“不可抗力”是最经常被提出的借口。一些发展商还在补充契约中规定了所谓“不可抗力”的情形。比如在京的一家南方地产商在补充契约中这样规定: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他事故,及售房方所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那么,究竟什么是不可抗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战争等。” 北京明德法律事务所张翔说: 商品房预售中的“不可抗力”应当是发展商与置业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或者补充契约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些客观情况包括:1.人力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涝灾害等;2.人力不能抗拒的社会事件,如战争、社会动乱等;3.开发商或者销售商不能抗拒的国家行为,如国家对房屋的征用或者对房屋建筑材料的征用导致在建房屋不能如期竣工等。 而经常在合同中出现的下列情况并不应该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1.房屋在建过程中的天气异常。如北京某开发商将“因冬季寒冷致使房屋不能如期完工”情形作为“不可抗力”,实际上,北京的冬季肯定寒冷,这是双方在签订预售契约时都能预见的情形;2.房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改变。房屋在建过程中的设计改变是开发商完全应当预见和避免的情形(当然,如果设计改变是设计单位的过错引起的,则设计单位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开发商的违约); 3.房屋在建过程中市政工程施工。许多商品房预售争议发生后,开发商往往以市政工程施工影响其房屋建设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其为“不可抗力”,但是,市政工程施工是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的,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就应当知晓和预见到这种情形,因此这是应当预见的情形,而不是不能预见的情形; 4.商品房在建过程中因承建单位的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如期交付的,这种情形是开发商完全能够预见的; 5.商品房在建过程中第三人不能及时提供有关设备的情形; 张翔说:“在合同中如果出现以上规定时,购房人应该据理力争,将这些情形从合同中去掉,使‘不可抗力’公平合理地保护双方利益。” 高档精装修的物业中,还会存在着装修的陷阱。发展商通常会用极有诱惑力的条件吸引客户。比如在合同中承诺“铺装进口高级木地板、赠送豪华厨卫设备”等等。我曾经在北京东三环一个知名度极高的某“城”中,参观他们的样板房,售楼小姐对我说:“你看这组衣柜,是从意大利进口的,市场价格3万元。”也许是我少见多怪,反正我当时没搞明白它为什么能值3万元。 据悉,高档公寓这类带室内装修销售的房屋,几乎所有客户都遇到了麻烦。位于西三环的某外销公寓一位客户曾经投诉说,其室内铺设的所谓“高级木地板”和墙地砖大部分都是用劣质产品顶替的,几乎所有装修都没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如果在合同中只有“高级进口木地板”这样的字,而没有对此进行更细致的约定,上面的纠纷就一定不可避免。其实解决起来很容易,只需让开发商在补充合同中标明地板、地砖及厨房设备的品牌、规格、价位及装修质地,问题就会简单得多。 房屋销售合同中另一个最可能成为陷阱的是房屋面积和总价格的问题。通常客户都会担心房屋面积缩水,交了100平方米的房钱,住进来之后发现只有95平方米,差5平方米就可能差上好几万块钱。把拿出去的钱再拿回来不那么容易,开发商总是有很多的说词。所以当购房者在合同中看到这样的条款:“房屋交付使用时按实测面积为准,据实结算。”便觉得开发商不错,蛮讲道理的。殊不知,缩水固然不该,可若是房屋面积像面团似地长起来更是令人尴尬。 北京某发展商在几年前向建筑设计院提交了一份楼房草图,请求他们设计正式的施工图。在此同时,发展商将楼房推向市场。按照草图,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88平方米。一位姓关的先生与发展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约定一年后入住。7个月过去了,关先生喜滋滋地到现场看看已经是自己的财产。没想到,售楼处的人告诉他:“您的房子的实测面积是262平方米,您还需补交74平方米房款。” 关先生大吃一惊,这不是又买了一套房吗? 这个案例比较特殊。但在大量的房地产纠纷中,房屋面积悄悄地长大几平方米的事比缩水还要多。拿出数十万元买房本来就属不易,面积一涨,还得往外掏几万。 所以在签署房屋销售合同中,一定要就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作一个限定,这个误差通常不超过3%。在规范合同中,这种限定是写在合同里的,但是要警惕发展商在补充合同中就此钻空子。 警惕信息欺诈 那天,陈建民给我介绍了一个由她代理而败诉的合同纠纷案。这个案子令她无比气愤,以至于不得不上书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请他们认真监督关于合同欺诈的行为。 北京的一家某信息公司在国内一些最重要的报刊刊登广告,说急需锹把5万个,纸箱2篇三:订立合同的技巧 订立合同的技巧
一、签订合同前的注意事项
为了防被欺,一定要“知彼”,应当清楚对方的下列基本情况:
1、对方的经营能力
主要了解对方有无合法的营业执照,是否有独立的经营权。凡是依法被撤销的企业或正处在被清算债务阶段的企业,即是不具备经营能力的企业。
2、对方的企业性质和经营范围
具体了解对方是有国有、集体、个体或独资、合资等何种性质企业,其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内容和方式是什么。按照国家规定,不同性质、层次的企业,一般需要在一定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 3、对方的资信能力
可以委托律师具体了解对方的资金状况及是否有下列证书:《企业等级证书》、《产品质量等级证书》、《产品质量免检证书》、《重合同守信用证用》、《银行信誉等级证书》等。 4、对方签约人是否符合法定主体资格
签约人应当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5、合同必备条款的尽可能的完善
每一份合同的内容虽然千差万别,但基本条款出入不大,这些条款包括:(1)、签约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地址;(2)、合同的标的(应当注明品名、规格);(3)、标的物的数量;(4)、质量要求:此点尤为重要,易被很多的合同签订者忽视,所以必须明确具体;(5)、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时间;(6)、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此点十分重要,实践当中很多合同的签订者根本没有签订违约责任的条款抑或是对对方违约责任条款的条款视而不见;(8)、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9)、其他特别约定条款;(10)双方的盖章或者签名,合同签订日期。
二、签订合同的技巧
根据近年来合同争议产生的原因,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除了要警惕被欺骗之外,还应当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合同标题应当明确、规范
《合同法》和相关法律对合同类别规定了基本名称,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按照类别名称写明具体的合同标题。例如,“买卖合同”属于类别名称,应根据标的内容,具体标题为“汽车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等。此外,还需要注意标题应与合同内容相符,便如,不可把找买卖关系或定作承揽关系《买卖》。再者,还应注意符合《合同法》对合同名称的统一规定,不可沿用旧的合同名称。例如,应当使用“”名称,而不应在使用“”名称。
2、应注意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不同概念
“定金”(俗称“定钱”或“订金”)是合同担保的形式之一,即合同当事人一方表示诚意的一种方法,它对合同双方履行合同具有约束性,对于合同双方的违约行为具有制裁性。而“预付款”虽然也是一方表示诚意的一种方式,但是对于合同双方只具有约束性,并不具有制裁性。在签订合同时,如果混淆了“定金(订金)”和“预付款”的含意,履行中就可能会遇到麻烦。例如,某毛巾厂与个体户朱某签订了一份“毛巾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买方朱某预付货款3万元。可是合同书上写作“买方预付定金3万元”,履行期限3个月。后因卖方某毛币厂成本上涨,致使其不能按期履行。合同到期后,朱某以该毛巾厂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毛巾厂“双倍返回定金”,其负责签约的供销员李某悔恨莫及。 3、履行期限应当具体明确
双方履约期限长短可以根据合同内容而定,但必须具体、合理。便如“买卖合同”,必须约定明确的交易起止时间,最忌讳笼统的“货到后付款”、“见款后付货”之类。此外,其他一些合同履行期限较各行其是的,也应注意适当性,有的“供电合同”居然约定“两万年”,显然是缺乏科学性的合理性的。
4、对责任条款双方应当理解一致
有关双方责任或免责条款的措词,彼此对含意的理解应当是完全相同的,不可有不同的解释。尤其是对格式合同的责任或免责条款,不单拟定者应当主动提请另一方予以注意并对另一方如实进行说明.同时,另一方当事人也应当认真推敲并表明自己对条款含意的理解,直到双方“合意”为止。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往往与对责任条款存在理解“歧义”有关。例如:某洗衣店的洗衣单载明如下条款:“顾客于本店所洗之衣物,如有毁损,本店以三倍赔偿之。”此责任条款的赔偿承诺,按一般理解,颇具有诱惑力。然而,当顾客李某以其价值3000余元的一件毛大衣被该衣店损坏为由,要求赔偿时,该店却只同意赔偿“三倍的洗衣费”人民币300多元,李某认为,应以“所洗之衣物价格的三倍”予以赔偿,即9000多元,于是双方发生争议。其关键是责任赔偿条款“三倍赔偿之”含意不够明确、具体。后来双方协商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支持了李某的理解和索赔请求。仲裁庭的依据是《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接受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一般为处于弱势的善意相对人)的权益。上述一例,充分说明合同双方对责任条款理解一致的重要性,应当避免“模糊条款”出现。 5、应避免签单被“偷梁换柱”
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名,一般应当同时、同地,否则最后应有先签名者的“确认书”。这样做,可以避免一方先签字盖章后,另一方找借口乘异时、异地签名之机,擅自改动合同内容,坑害先签约人。例如,某酒厂与某公司约定一份《购销合同》,某酒厂首先盖章后,某公司办事员却说,该同事需要带回去“老板过目”方能签字盖章。后来该厂收到的双方签过字的合同,其中有7处条款被改动,内容涉及品种、数量、运费等实质性条款,此外还在空白处添加200多字,这些都是违背双方原意的。发生争执后,该厂向法院起诉,被告某公司辩称:“合同的修改,是双方当面做出的,原告当时并未提出异议”。致使某酒厂有苦难言。蒙受很大经济损失。
6、应避免出现语言文字差错
签订合同,不但要着眼于条款内容等“大处”,还要不忽视任何一个细节。表达合同内容的一词一字,甚至一个标点,都必须经过反复推敲、一字之漏或者一字之草而引起诉讼,致使当事人“一字失千(万)金”的个案屡屡出现。如:把“本金”误写为“本息”,把“红麻种子”误写成“红麻籽”;把“印一万份”误写作“印一万本”;把“合同中止”误写作“合同终止”;把“(租金)后4年交13万元”漏写成“(租金)后年交13万元”(因漏写一个“4”字,出租方损失39万元)等等。之所以产生这些现象,多半是由于当事人误认为语言文字是“小事”,因而粗心大意。殊不知“大意失荆州”,悔不当初。古人言:“君子慎始,差若毫厘,谬以千里”(《礼记?经解》)!合同当事人在签名盖章之前,如果把合同书反复审读几遍,慎之于“始”,必能减少争议和“遗祸”于后。
7、如何下订单和接受订单 (1)下订单
下订单是一种合同邀约行为,订单一旦下出而对方承诺即成其为合同,单方无权更改。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订单既要多下又要慎重下,我们建议:(1) 企业在下订单前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需要和履行能力;(2) 订单所要求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价格要明确具体,文字不能发生歧义;(3) 所订的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必须明确无误;(4) 根据本企业实际履行能力确定货款交付的时间及方式,当然作为付款方而言,付款期限越长越好。 (2) 接受订单
接受订单是对对方所下订单(合同邀约)的无条件承诺,承诺发出且到达对方则合同成立。实践中,往往有一些企业将事先拟好的对自己有利而于对方不利的订单发出,接受订单一方稍有不慎就会吃亏上当,故接受订单也不能掉以轻心,不要为多接订单而忽视对订单内容的审查。我们认为,企业在接到订单时,应对其内容认真审查,如有对本企业不利的地方应及时向对方提出修改意见,如此,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利。 三、合同争议解决的途径
前述有关合同生效、变更、转让、终止以及违约等各种问题的处理规定,当事人如果能够自觉执行,都像“君子国”里的人那样“好让不争”,事情当然很好办。可是,实际生活中的情况往往与理想背道而驰。随意违约、赖账、逃避违约责任等现象非常严重,因发生合同争议而诉讼的案例屡见不鲜。为了正确解决合同争议,《合同法》作出了下列明确规定: 1、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
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各文使用词句不一致时,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2、我国境内的涉外合同适用我国的法律
3、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后,可以按法定程序解决
(1)通过自行和解或者法庭外调解;
(2)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力求通过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解决,这样做的优点是快捷、节省成本。例如下面的一起纠纷:2003年1月,林女士接到某美容美发中心“要约”的一份优惠卡,称“只要交纳1980元,就可办理会员卡,享受一年的美容美发服务。”林女士交了1980元,得到了该中心的会员卡。在半年的美容美发中,由于实际效果与该中心广告宣传的效果有较大差异,她要求该中心退还剩余的服务费。该中心称其“店规”规定:如果消费者中途停止接受以后的服务,不退现金,只准用余款从该中心购买化妆品。林女士见其化妆品过贵,拒绝购买,要求退还现金,但遭拒绝,引起争议。后经某工商局调解,认定该中心的“店规”实属格式合同,其规定只是印在会员卡的背面,且内容不合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中心最后同意将剩余款退还给林女士。应强调的是,切忌丧失理智,为了泄愤,采取粗暴方式处理事情。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合同争议,才是合法、文明之举,并且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关于申请仲裁和起诉的期限
发生合同争议,当事人不能和解的,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具体分为两种法定期限:
(1)国内一般合同纠纷,法定期限为2年;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法定期限为4年。
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即属于超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享有诉权但是丧失胜诉权,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5、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应遵守申请期限,即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此外,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其构成的罪名属于“妨害司法罪”之一,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建议企业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的法务人员对《合同法》条文进行系统的研读;如果实在没有这样的精力,也可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先向律师及法律专业人士咨询,这样能使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中少吃亏、降低成本及风险。
以上是中小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认真考虑的要点和事项。虽然内容简单,但却十分重要。如果每个企业把它们认真地落实到每一个经济合同签订的实践中,那么这个企业的纠纷、麻烦和经济损失一定会大幅度的下降,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在各种商事活动中掌握主动权。因为当今社会,大部分经济实体重要的经济活动都是通过合同(契约和协议是合同的别名)来实现和完成的。篇四:签定合同文本及执行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签定合同文本及执行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 合同的需方; 1、房产开发商或建筑工程公司,必须是在其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注册 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营业执照必须经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 合同应填齐需方全称与营业执照和公章的名称一致,并填齐需方办公地 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工程项目名称,收货地点,开户银行及帐号, 不少于2人的授权收货人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营业执 照副本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2本共存入档。 2、与私人或挂靠某公司的施工单位不能加盖公章者,签完合同时应收取 合同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无公章应加印指纹。 3、与特约经销商签订合同,按“特约经销商协议书”地有关约定执行。 二 合同中货物的计价单位; 1、劈开砖;以m2计 但要注明每平方米的片数并注明是否含灰缝 和 包装箱数。 以m
片计 注明产品的尺寸,单位包装箱的数量 2、陶瓷挂板;一律以m2计 注明是否含缝隙。 3、琉璃瓦;主瓦与配件一律按片数计。 三 合同签订中要避免出现的条款及注意事项; 1、合同中应避免出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货款” “货到工地 验收…个月后付清” “余款….个月后付清”等不确定的时间概念 2、合同中不要出现“予付款” “定金”等字样, 3、合同中一般情况下供方不承诺“供方负责卸车”或“需方协助供方卸车”交货地点一般为‘‘工厂交货”或“货到需方指定地点”。 4、合同中不能出现“….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免费更换”,“向需方赔偿 因…..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等责任性,责任范围不明 赔偿额不确定的模 糊条款。 5、尽量避免合同中出现“多退少补”条款。尤其避免退货。 6、合同中的违约罚则应为对等的原则。 7、合同中必须有“争议的解决及仲裁”以及法律诉讼条款,履行地为 合同的执行地的仲裁机构和法院。 四 合同中付款时间及方式的确定; 1、经销商订货;经公司授权,正式履行经销协议的经销商,按经消协 一色约定执行。 2、中间商或私人用货 要现款现货。 3、对信誉好或大货但签订的客户,可以收取10%~30%定金,货到工 地后批到批结并冲减相应定金,否则不为继续供货。一般货款应在货到后 3~5日内结帐。 五 有关技术指导;如需方有要求,要求供方提供技术指导,一般不应超过 三天。较复杂工程不得超过七天。 六 合同签订及审批程序; 1、 销售部门 业务员与客户商谈合同一律以公司印发的标准合同范本 的各项条款进行商谈。并将意向合同或未经双方盖章的草签合同文本交回 公司审批。 2 、合同的审批应由以下单位分别审查会签;财务部门;换算价格 审核付款条件以及价格款等事项。 生产部门;核实在合同交货期内能否按期交货。 技术部门;核实在合同中所规定的供货产品在技术上能否解决。 仓储部门;核实库存,以确定生产计划 审计部门;审核合同的法律合法性。 主管副总;签字生效。 销售部门;与客户正式签署有效合同。 七 在合同执行中应注意事项; 1、 合同执行时 开票 发货 接货以及收款人员都应仔细阅读合同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发货要在需方符合合同约定的书面(电子邮件 传真)同志的时间 规格 数量为依据。 2、发货装车时销售 仓储部门 门卫要共同确认发货品种 数量 颜色 规格等,避免错发 误发;发货人要严格把好装车质量关,减少运输过程中的破损,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杜绝因发货原因造成的退货。 3、 我方送货人在交货时要确认需方授权收货人,清点数量后有授权收货人在售货清单上签字。合同上没有确定授权收货人的由需方合同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公章。送货人应及时将收货清单传真或寄回公司,有销售内勤统计后原件入档。 4、业务员或送货人应依据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货款。凡需方未按约定即时付款的,要停止或限制发货。限制发货额应在有效期范围内。 5、对客户订货数量较大,应注意根据工程进度控制发货,避免产生退货现象。 6、在执行合同中 销售部门 业务员应密切关注工地建设进度。如发现工地停工 法律诉讼 破产先兆 极极潜逃 赖款赖账等现象要积极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公司货款损失。 7、所有订货合同以及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发货 收款 确认函 供需双方往来函件,诉讼文件等均由销售内勤建主档案。篇五:民间借贷注意事项8 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为了规避风险,借款时应当注意事项: (一)最好签订书面合同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虽然简便,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二)有关利息的约定要合法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三)注意辨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防止恶意借贷(值得思考的问题) 恶意借贷,是指借款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对于这种借贷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中都明确地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可牟利心切,认为借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当他(她)借钱做了违法的事情,该不该还,也得法律说了算。(四)采取适当担保措施,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 为保证资金安全,在借贷过程中,适当而又灵活的采用一些担保措施,会使债权的风险尽可能的降至最低点。如在借贷中,采用保证或动产,不动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借款时,可由保证人代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以抵押的动产,不动产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借款,从而避免了亏帐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因《担保法》及有关配套法律,法规对担保方式的生效要件都规定得比较严格,如有些抵押需办理登记,其专业性较强,公民在借贷关系中需采用担保的,最好谋求专业人士如律师代为操作,以确保担保的有效成立。 (五)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六)运用诉讼程序技巧,保障债权的实现最大化当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往往积极寻求法律的保护。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还可采取一些保全措施,以使债权实现达到最大化。最典型的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保全措施,如能恰当,准确的运用诉讼保全措施,可使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银子”的负面现象的出现。 (七)处理纠纷方式灵活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种类。这里特别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种方式:“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 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 (八)运用诉讼程序技巧,保障债权的实现最大化 当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往往积极寻求法律的保护。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还可采取一些保全措施,以使债权实现达到最大化。最典型的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保全措施,如能恰当,准确的运用诉讼保全措施,可使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银子”的负面现象的出现。本&&篇:《》来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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