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送花抗美援朝军人牺牲证明书能补发烈士证明书吗?去哪里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等如何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如何发放?
答: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和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的取得首先应由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并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不通的,按下列顺序发放:(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无上述对象,发给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长者;没有遗属的,不发。  军队有关单位死亡通知书也按上述原则和顺序寄送。  确定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人持证后,不再更改持证人和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关于他人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过继的子女能否持证问题。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他人给烈士过继的子女能否持证的答复》(民办函〔号)规定,他人给烈士过继的子女,与烈士没有建立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不能作为革命烈士证明书的持证人。他人给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过继的子女也应当遵从此文件精神,不能作为军人因公牺牲、病故证明书的持证人。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吕梁方山:《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原来是这样的 你见过吗?_吕梁第一民生-爱微帮
&& &&& 吕梁方山:《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原来是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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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申请、核实、转报和颁发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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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申请、核实、转报和颁发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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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申请、核实、转报和颁发  所属机构:民政局优抚科  事项类别:其他权力  办理时限:无  办公地点:禹城市市中路233号民政大厦三楼优抚科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夏)下午2:00&下午6:00 ,(冬)下午1:30&5: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申办主体:个人。  办理条件:已认定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身份的人员  所需申办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认定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相关资料。  设立依据:1.《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第十条 烈士证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10月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2011年8月修订)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2011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程序:  (一)遗属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认定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身份的相关材料;  (二)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相应证明书。  流程图:  表格下载:本事项无办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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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山东省禹城市行政街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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