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到时贷款还不上,单位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有没有责任?需不需要承担尝还责任?

贷款明明已还清却被告知“仍欠债” 原来被银行员工借名偷贷了一笔钱--余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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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明明已还清却被告知“仍欠债” 原来被银行员工借名偷贷了一笔钱
  通过熟人去银行贷款,明明只贷了100万元,在银行的欠款却变成了200万元。现在,那位在银行工作的帮忙贷款的&熟人&,却&人间蒸发&了一般,再也找不到人。昨天,在慈溪办企业的胡先生找到本报记者,说起贷款的事,真是一肚子委屈。
  胡先生发现,与自己的遭遇类似的事,在那家银行并不是第一次发生。而且,贷款的经手人都是同一人,即那位帮忙的&熟人&&&对方是银行信贷部的一名客户经理。
  100万元贷款,是怎么变成200万元的?胡先生到底遭遇了什么?
  托银行&熟人&贷款100万元
  明明已还清,却被告知&仍欠债&
  遇到这件蹊跷事的胡先生,是慈溪一名企业主。去年6月,他向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贷款100万元。
  &我找这家银行贷款,还是熟人介绍的,熟人和这家银行信贷部的负责人认识。&胡先生说,给他办贷款的那名客户经理,也姓胡,&那位信贷部负责人,还是这位胡经理的舅舅。&
  在胡先生眼里,这位胡经理人虽然年轻,但看上去很老实,加上又是熟人介绍的,便十分信任,贷款的事也全权委托胡经理去办。
  按照胡经理的要求,胡先生准备好了贷款的手续,又在几份空白单据上签上了名字及电话号码。
  &他跟我说,只要签了名,其他内容会帮我填好的。&胡先生说,出于信任,他当时也没在意。现在想来,这件事就是在那时落下的病根。
  去年12月20日,胡先生手头资金宽裕了些,就连本带息,向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还掉了100万元贷款。
  又过了两天,他因公司需要,到另外一家银行办抵押。工作人员一查,发现他在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还有100万元的贷款未还,抵押不能办。
  &这怎么可能呢?那笔钱我早就还掉了。&胡先生想。在办抵押之前,他还给胡经理打过电话,确认还贷的钱已经到账。
  拿着一份银行&结清证明&
  可还是没能办出抵押
  虽然事情有些不对劲,但胡先生没往别处想。12月23日,他找到胡经理,对方以银行的名义,出具了一份&结清证明&,大意是:胡先生的企业在本行有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至日,已还清该笔贷款,征信尚未更新,目前企业在本行无借款。
  之后,胡先生拿着这纸证明,再次去办抵押,可是,仍然因&100万元贷款未还&被拒绝。工作人员说,有可能是系统未更新。
  为了尽快办理抵押,胡先生再次来到慈溪民生村镇银行,想要将账户销掉。结果,这家银行的工作人员也说,&你还有100万元贷款没还。&
  这下,胡先生彻底傻眼了。他赶快跑到银行风险科,终于找到了&真相&:原来,自己当初的贷款并不是100万元,而是200万元!但是,自己明明只收到100万元,另外的100万元去哪了?
  类似的事还不只一起
  贷款经办人都是胡经理
  就在胡先生在慈溪民生村镇银行咨询时,又遇到一位姓张的先生,也是为了贷款的事来的,经办人也是那位胡经理。
  张先生本来在银行有40万欠款,想再贷100万元,但是,手续还没办好,名下就多出了100万元的债务。&他还查到,那100万元几经转手,最后都到了胡经理的个人账户里。&
  这下,真相大白了。胡先生和张先生莫名多出来的债务,原来都是与这位胡经理有关。
  &怪不得,当初他让我填了那么多空白单据,还说是&一式两份&。&在慈溪民生村镇银行风险科,胡先生见到了自己的贷款材料,发现当初填的&一式两份&材料,各自被用于一笔贷款,每笔都是100万元!
  而且,胡先生说,银行的人告诉他,类似的事还不止他和那位张先生两起。
  &银行的人和我说,除了我和张先生的200万元,还有一个慈溪人也被骗了200万元。而且听说,他(指胡经理)的老丈人已经帮他还了1000万元。&胡先生说。昨天因为是周末,记者没有联系上银行的相关人员,因此胡先生所说的还有待证实。
  经办人胡经理失踪多日
  胡先生目前已向警方报案
  昨天下午,记者拨打胡先生提供的胡经理的电话,提示&已停机&,联系不上。
  实际上,在今年1月15日以前,胡先生还曾多次联系上胡经理,&一开始他还说,会在1月15日前把钱还上,可过了那天,就再也找不到人了。&
  胡先生给记者出示了两人之间的短信对话(以下是胡经理给胡先生发来的几条短信):
  &真心对不住你,钱还掉,我人也要出事,而且出事的不止我一个,包括我舅和上面审批的,他们原本都不知情,现在宁波总行纪委也在找他们!钱我一定会还,家里人丈母娘家都摊牌过了,求你碰个面,面谈一下!&
  &钱我会想办法还好,现在需要你出面(向)单位去解释,因为牵扯到很多人会共同犯罪&&&
  &你去银行解释后我们才能去单位,不然我们没法去单位,上面直接来找我们了,我们解释不了&&&
  &现在银行要报案,我舅顶着,拖不了很久,你不出来我死定了。&
  胡先生说,收到这些短信后,他也曾和胡经理说过,只要他把欠自己的钱还了,就不再追究,但没想到,现在不仅钱没还,连人都找不到了。&据我了解,现在事情被捅破了,银行、银监局都在找他。&
  出于无奈,胡先生只能带着相关材料,向慈溪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了案。据悉,慈溪警方正调查此案。
  胡先生说,昨天他接到慈溪警方电话,&警方说,胡某的行为已经属于刑事犯罪,如果找到人,就会马上抓人,不然就要上网通缉了。&
  律师说法
  如情况属实 胡先生无须承担100万元还款义务
  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孙佰军律师:
  这件事应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首先,胡经理利用自己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伪造企业印章和签名,以企业名义办理银行贷款100万元归自己使用,其行为已涉嫌贷款诈骗罪。
  第二,胡经理伪造合同,以胡先生企业名义向银行贷款,因该贷款不是企业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银行自身审核也存在重大失误,所以胡先生的企业不用为这多出来的100万元贷款承担还款义务。
(来源:钱江晚报&&编辑:蒋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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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新闻网 URL:.cn 浙新办[2005]32号 浙ICP备信贷员“冒名贷款”应如何定罪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祥滨 刘学华
   日,某银行原信贷员葛某,因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利用王某、张某为他人办理贷款担保时的身份资料,假冒王某、张某的名义和签名,并由自己审批从某银行贷款50万元。骗取该贷款后,葛某按月向某银行支付利息。2011年11月案发前,葛某付还贷款10万元,其余贷款40元万未归还。
  对于葛某应定何罪,形成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葛某构成贷款诈骗罪。葛某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向某银行骗取贷款50万元,数额巨大,其危害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之规定,应以贷款诈骗罪进行定罪处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葛某构成挪用资金罪。葛某利用担任某银行信贷员的职务之便以他人身份证及签名骗取某银行贷款50万元,且其本人是该笔贷款的责任人,其行为在实质上属挪用资金,应按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葛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葛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自己发放贷款,数额巨大,造成了较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葛某构成骗取贷款罪。葛某以冒用他人身份及签名的欺骗手段取得某银行贷款50万元,致使40万元的贷款无法偿还,数额特别巨大,其危害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应以骗取贷款罪进行定罪处刑。
  评析: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第一,从本案情况看,葛某的目的是利用他人名义借取贷款,用于自己的生意经营,在生意获得赢利后,再将贷款归还某银行。从客观行为上看,葛某主要是利用信贷员职务之便,采用欺骗手段挪用了某银行的贷款用于自己的生意经营,似乎构成挪用资金罪。但是从挪用资金罪的特征看,被告人挪用单位资金后,一般被挪用单位账目并无反映。本案中,葛某从某银行贷出50万元后,某银行账目上是有记录的。所以认为葛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不充分。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葛某行为贷款行为看,确实采用了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逃避银行内部监管,来骗取某银行的贷款,但从本案案情看,葛某获得贷款是想用于自己做生意。且葛某身份是贷款经办人,贷款如不能收回,自己必然担责,葛某主观上并未想侵吞贷款归自己所有。而贷款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主观构成要件。因此从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上看,葛某也难构成贷款诈骗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从葛某的行为来看,其冒用他们名义及签名骗取某银行贷款,已超出违法发放贷款罪范畴,本案不应定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二,设立骗取贷款罪,是为了保护我国金融机构贷款的安全,弥补我国刑法对严重贷款欺诈行为打击不力的先天不足。使得一些采用欺诈手段获取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但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或者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明显或证据不足的行为,也可以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葛某骗取贷款后用于生意周转,且案发前按月向某银行支付利息并有10万元贷款已经归还,由此可见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骗取贷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本案中葛某冒用他们名义及签名骗取某银行贷款,致使4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葛某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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