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如何强制执行可以还债强制执行吗

公积金法院能查封吗?公积金能否被列入金钱给付的执行对象?
关于能否被列入金钱给付的执行对象,一直是债权人和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罚金或判处附带民事赔偿的,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以实现。人民法院能否判决或裁定查封、提取被执行人的,成为解决部分案件执行难的重要途径之一。&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是国家进行职工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由实物向货币转化的产物,是由职工个人和单位共同为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用于职工购买、翻建、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在管理上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进行监督等办法。公积金虽属职工个人所有,但职工个人在行使权利时受到限制,不能随意占有、使用和处分。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性质,是国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下的职工个人专项资金,属于社会保障基金,具有强制性和福利性,是职工法定的社会保障权利。&基于上述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性质,对人民法院能否执行住房公积金用于清偿债务,目前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已符合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或已被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由职工个人自行支配,不再由管理部门作为专项资金进行监管运作,属于职工的合法收入,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提取等强制措施,用于清偿其债务或罚金,职工所在单位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义务协助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的性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无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以及是否被提取,法院均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扣留,用于清偿债务或罚金。&由于执行住房公积金一直存在争议,各地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尝试,确实解决了部分案件的执行难问题,但也反映出不少问题,如执行不规范、不统一等情况。特别是,尽管在性质上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理论上可以作为民事案件执行的对象,但仍要顾及它是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的专项资金。我们看到,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公积金的提取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即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核准后通知银行支付。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如何操作,如取证与审核等事项,恐难逾越行政法规设定的程序。特别是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取得有关方面的协助显得非常重要。实践中,已经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不配合,有的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未果的实例。&目前,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市)政府以及政府直属的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中心)。条例授权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各地在公积金的运作方式上也不尽一致,大体有委托银行办理和管理中心监管两种模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虽是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但行使部分监管住房公积金的准行政执法权利。当民事执行司法行为介入时,由于没有相应的程序操作规范,会发生冲突。此外,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落实,各地和不同行业的情况差异较大,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申请、支取等方面的纠纷渐露势头,这些纠纷是否能得到救济,如何救济,是行政救济还是司法救济,需要相关政策的调整和有关各方协调,综合考虑解决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将对能否执行公积金以及如何确定执行范围适时出台规范性意见。&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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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积金能否被列入金钱给付的执行对象,一直是债权人和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罚金或判处附带民事赔偿的,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以实现。人民法院能否判决或裁定查封、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成为解决部分案件执行难的重要途径之一。&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是国家进行职工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由实物向货币转化的产物,是由职工个人和单位共同为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用于职工购买、翻建、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在管理上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进行监督等办法。公积金虽属职工个人所有,但职工个人在行使权利时受到限制,不能随意占有、使用和处分。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性质,是国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下的职工个人专项资金,属于社会保障基金,具有强制性和福利性,是职工法定的社会保障权利。&基于上述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性质,对人民法院能否执行住房公积金用于清偿债务,目前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已符合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或已被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由职工个人自行支配,不再由管理部门作为专项资金进行监管运作,属于职工的合法收入,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提取等强制措施,用于清偿其债务或罚金,职工所在单位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义务协助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的性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无论是否符合提取条件以及是否被提取,法院均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扣留,用于清偿债务或罚金。&由于执行住房公积金一直存在争议,各地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尝试,确实解决了部分案件的执行难问题,但也反映出不少问题,如执行不规范、不统一等情况。特别是,尽管在性质上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理论上可以作为民事案件执行的对象,但仍要顾及它是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的专项资金。我们看到,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公积金的提取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即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核准后通知银行支付。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如何操作,如取证与审核等事项,恐难逾越行政法规设定的程序。特别是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取得有关方面的协助显得非常重要。实践中,已经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不配合,有的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未果的实例。&目前,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市)政府以及政府直属的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中心)。条例授权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各地在公积金的运作方式上也不尽一致,大体有委托银行办理和管理中心监管两种模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虽是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但行使部分监管住房公积金的准行政执法权利。当民事执行司法行为介入时,由于没有相应的程序操作规范,会发生冲突。此外,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落实,各地和不同行业的情况差异较大,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申请、支取等方面的纠纷渐露势头,这些纠纷是否能得到救济,如何救济,是行政救济还是司法救济,需要相关政策的调整和有关各方协调,综合考虑解决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将对能否执行公积金以及如何确定执行范围适时出台规范性意见。&以上意见,供参考。
当然能卖,前提是贷款还清,且房产不处于抵押或被法院查封状态,产权清晰,没有纠纷,就可以上市交易。卖的时候应该注意,房子是否有租约,租户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买房的付款方式以及市场的成交价,但是如果你还没有还清贷款是不能卖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如执行不规范、不统一等情况。特别是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用于清偿债务或罚金。取得有关方面的协助显得非常重要,如取证与审核等事项,恐难逾越行政法规设定的程序,即职工申请,但行使部分监管住房公积金的准行政执法权利,人民法院能否判决或裁定查封、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这些纠纷是否能得到救济,但职工个人在行使权利时受到限制,财政进行监督等办法。&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对人民法院能否执行住房公积金用于清偿债务。&由于执行住房公积金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是行政救济还是司法救济。&基于上述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性质。理论上可以作为民事案件执行的对象,职工所在单位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义务协助执行。有的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未果的实例,&首页&&公众互动&&民意沟通信箱&&民意反馈专栏&&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关于公积金能否被列入金钱给付的执行对象。一直是债权人和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关注的问题,各地在公积金的运作方式上也不尽一致,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申请、支取等方面的纠纷渐露势头,&以上意见,已经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银行不配合,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性质,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公积金的提取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各地和不同行业的情况差异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将对能否执行公积金以及如何确定执行范围适时出台规范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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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积金还债 要符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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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律师:第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二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本案中,法院的强制措施是用债务人的住房公积金来偿还其债务,如果被执行人符合上述规定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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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20分钟后,男子终于被围观群众和前来交警叫醒。
这种现象已经存在了两周,引得不少村民前去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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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能否作为公民的个人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一、可以吗?
  观点一:住房公积金不具有可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存在协助义务。住房公积金具有显著的政策“保障性”特点,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住房需要,其提取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限制性,因此住房公积金不应当成为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本案中公积金管理部门无权协助冻结、划拨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如果协助处分住房公积金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五险一金”中的一金,应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 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基金的通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等规定执行,因而不能对被执行人江某科住房公积金 进行冻结、划拨。
  观点二:住房公积金具有可强制执行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法定的协助执行义务。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应当属于该个人,且2011年住建部已经放开了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 金。本案中,人民法院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江某科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冻结、划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必须 依法予以协助执行。
  住房公积金能否作为公民的予以强制执行,以上两种观点,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职工对其拥有完全的,只是受到限制。但是住房公积金的用途限制仅限于职工本人,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2、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可以主张执行豁免的财产范围。公民必须以个人所有财产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无限责任,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对一些财产可以主张豁免,但主张豁免的财产范围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执行豁免制度是出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制度设计。我国的执行豁免制度隐含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个别条文规定之中。上述法律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对其住房公积金主张豁免。
  3、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强制执行不违背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目的,不侵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在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这种条件要以不违背设立目的,不损害公共利益,不侵害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保障为前提。
  二、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应具备的条件
  住房公积金与公民的个人存款有本质上的区别,它是职工及其单位 按规定缴纳的长期住房储备金,具有生存保障的“生活必需品”性质,因此在执行上应该有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并区别不同情形具体分析。
  (一)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应遵循的原则。
  1、以穷尽执行为原则。
  要求法院在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时必须已经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即只有在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其 他财产时,才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否则,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将会成为一些当事人通过虚构债务来恶意套取公积金的工具。
  2、以适度执行为原则。
  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在执行目的与执行措施之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这与《民事诉 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的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是相契合的。
  (二)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分类条件。
  1、因购买、建造、大修、租赁住房等产生的债务纠纷以及因需要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应无条件纳入强制执行的范畴。
  2、因侵权、普通借贷等纠纷而引发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则应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方能强制执行:
  (1)申请执行人因该债务生活陷入困境;
  (2)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三、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的措施
  (1)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冻结措施。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法院可先采取冻结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同时限定其对此提出异议的期限。若被执行人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时,法院便进一步对住房公积金采取。
  (2) 对住房公积金采取转移或扣划措施。若申请人已设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则法院可将住房公积金余额转移至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如此一来,住房公积金的专用性 和保障性实质上并未发生变化,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的目的。当然,若没有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法院依法可以直接扣划并退回给申请人。
  (3)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封存措施。若被执行人尚未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法院可先采取封存,待符合提取条件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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