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退休人元视同缴费事业单位工龄视为缴费补款界限

外资企业村办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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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199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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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局以上单位:
&&&&&&& 为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加快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切实维护外商投资企业、村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年老时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的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村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雇员、村办集体企业的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雇主和雇员(以上企业和工商户统称单位,企业的雇员、职工和工商户的雇主、雇员统称被保险人),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不论城乡户籍,都必须参加单位所在地(所在地以镇区划分)的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
  二、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属下的社会保险办事处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分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参照镇区、城区企业标准),以申报的本人月缴费工资为基数,单位缴费按17% (以后视支付情况按规定调整);个人缴费按5 %(以后每两年调高1 %,最终达到8 %)。被保险人的月缴费工资,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不高于300 %的比例申报,由被保险人的所在单位于每年3 月底前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办事处申报。
  三、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个人帐户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社会保险部门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后,其余额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属于参加养老保险的全体被保险人共有。
&&&&&&& 四、养老保险费统一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征集、管理,专款专用。
  (一)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逐月开具托收单,通过银行向单位扣缴(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单位从被保险人的工资中代扣),单位和被保险人不得拒付;单位也可直接向社会保险办事处收交。直接向社会保险办事处缴交的外商投资企业、村办企业、私营企业,可按季度一次预缴交,个体工商户可每半年一次或一年一次预缴交。
  (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财税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支。
  (三)社会保险部门必须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并核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作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凭证。
  五、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去世。
  (一)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二)缴费年限:必须按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以上。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指单位和被保险人都按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数累计计算。不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或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必须每年提供一次生存证明。
  六、接转录用、调动或分配到村办集体企业(含原管理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科技干部、大中专毕业生,不论是否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人事局《关于落实挂靠到人才交流中心的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南社保字[1997]38号)精神参加了养老保险,在本通知实施后,均按本通知执行。至干部分人员的原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问题,则仍按原规定,从我市1985年1 月实施市属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统筹计算(1985年1 月后参加工作的,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计算),补缴同期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才予承认。
  七、转制(含兼并、破产、关闭)的国有容镇区、城区集体以上企业原固定职工,被遣散后受雇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自己经营)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其原在国有或镇区、城区集体以上企业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含已确认连续工龄视同缴费的年限),可与本通知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企业转制时,不按规定补缴实施养老保险前的连续工龄的养老保险费的,则其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雇员,村办集体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雇主和雇员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后,被国有或镇区、城区集体以上企业录用,随所在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八、被保险人达到本通知第五条所规定的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时,应提前两个月,由单位或本人向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申报办理手续,一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批准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九、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以下简称退休)后,可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死亡后一次性发放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抚恤金。
  十、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与被保险人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并建立合理的调节机制,与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相应。
  (一)基础养老金从社会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月标准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以后每年7 月随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从被保险人的个人帐户基金支付,月标准为:本人帐户的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 十一、被保险人退休出境定居,社会保险部门按有关规定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
  十二、被保险人退休后去世,其遗属必须及时报所在地社会保险办事处,终止支付养老金后,由社会保险部门按镇区、城区企业退休职工的相同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抚恤金。其个人帐户基金未支付完的余额,亦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退休人员已去世,其亲属仍冒领养老金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冒领的养老金和不发给上述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外,还要追究冒领人的责任。
  十三、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境定居或去世,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退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十四、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能领取基础养老金,只能领取本人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十五、1998年7 月1 日前(不含7 月1 日)已按规定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国有或镇区、城区集体以上企业职工,按本通知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后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按镇区、城区企业同类退休人员标准执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不能领取基础养老金,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和计发一次性老年津贴。
  十六、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离开我市,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镇区、城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执行。非本市户藉的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需中止参加养老保险,可由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批准,将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退还,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十七、实施本通知时,即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办企业的厂长、副厂长、私营企业协法人和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以上者,可按其之前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一次性按规定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不能超过10年,且应在实施本通知半年内列出名单,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批)符合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享受相应待遇。
  十八、市工商、税务、劳动、外经贸、银行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部门,共同做好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村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险工作。
  十九、本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规定?-养老保险查询 - 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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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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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规定?
  答:一、凡按各级政府规定参加了社会统筹的原固定职工,其参加属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市、县政府或主管劳动行政的部门发文执行日期确定。实行社会统筹后凡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计算为缴费年限,自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凡单位和个人同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二、原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占指标调入国有企业单位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所在市县开展集体企业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之前在集体企业工作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原国营农林牧场固定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占指标调入国有企业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在自治区农垦局或当地市县开展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企业和职工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核定为缴费年限,单位或个人有一方不按规定的标准缴纳或双方均未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时间均相应扣减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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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网 -版权声明 -诚聘英才 -广告服务 - - 社保网 & 版权所有 闽ICP备号我母亲,54年出生,工人。72年参加工作,由于一些原因,在2000年被判刑6年,2004年出狱后,已经50了到了退休年龄,我们那里在1995年才设立个人缴费账户!找当地社保部门询问退休的问题,他们说,刑满释放的工人是从95年之前未设立个人账户的连续工龄不予计算,也就是不承认视同缴费!他们只承认95年至2000年这5年的实际缴费年限!我母亲想办理退休的话,只有重新再就业,参加工作十年,并且缴费年限够十五年,那么我母亲入狱时46岁,出狱时50岁,28年的工龄,95年之前的23年工龄不予承认的话!这种情况,只有清算个人帐户的钱给个人,也就是没有资格办理退休!刑满释放人员,本来就属于难以被社会接纳的弱势群体。我母亲已经55周岁了,不知道还能等几个5年!强烈求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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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该怎么办啊?
  这年头,连囚犯都是弱势群体了,敢情坐牢是为社会奉献青春,社会都欠你们人情。
  和法盲坚决斗争
怎么会这样说话?谁敢说以后自己的朋友或者亲戚就不会摊上这样的事情?再说“囚犯”在狱中是剥夺了政治权力,出来后也是公民!再说我母亲当时的事情确实是挺冤枉的!
  在监狱的人不一定都是坏人,有自己的年轻无知误入歧途,也有被利用,更有背黑锅的!所以不要一杆子打死一群!出狱后本来就难以被社会接受,更何况为当初所犯错误已经付出代价了,难道还要祸及子孙吗??      
  好人好人,进监狱都是好人,都是被黑锅的,都是弱势群体,社会都是欠你们的,行了吧?!
   好人好人,进监狱都是好人,都是被黑锅的,都是弱势群体,社会都是欠你们的  
就事论事!不要求你对别人有什么同情心,但是不要对别人的事情,恶言相向!不过也没关系!网路就是一个畅所欲言的地方。
  楼主,不用理那个家伙,人家的名气可不是白来的。  不过你这个事没地方说去,  我们的祖国就这个政策,  如果是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  那才是真正的净身出狱(因为之前没有交过任何保险,连个人帐户都不存在),  即便办过退休手续后受到刑事处罚,  已有的养老待遇一律取消,历史归0,  只能去考虑低保、救济。  
  可以要求看文件全文。
  西湖小飞
  谢谢你们!
  你这个关键是95年以前(实际未缴费)是否可以视同缴费的问题,  这种政策地方之间可能有不同,  不管社保部门什么说法,  政策依据还是要的。
  应可以办理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    找当地政策文件.
  找了两个外地文件参考一下:    《关于参加养老保险全省统筹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号   十五、参保职工因触犯刑律或违规违纪被开除公职和除名的,其实际缴贺年限予以保留;保留公职的,其符合规定可视同的缴费年限可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从这个文件字面意思侃,被开除公职的,保留实际交费年限,而视同交费年限不再保留。)    《关于职工被判刑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复函》(川劳社养复[2003]10号 )  巴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被判刑、开除公职后达到退休年龄时视同缴费年限是否认可的请示》(巴市劳社[2003]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日国秘字245号)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四川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川革发[1979]22号)第十五条 规定:&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干部、工人,又重新参加工作,以重新参加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第十七条 规定&企业工人退休时,其连续工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企业职工被判刑或开除公职后,原连续工龄就不再计算,也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其缴费年限应按四川省劳动厅川劳险[1998]8号文关于&被开除、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继续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全并计算&的规定执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请示》中职工的缴费限认定是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的。  二、企业职工被判刑或开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能否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应按国务院国发[号文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和省劳动厅川劳险[1998]8号文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执行。即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满十年或满十五年,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因此,只达到退休年龄,而因判刑或开除其实际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只能按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西湖小飞等朋友 谢谢大家!现在我正在接触当地的主管部门,但是结果好像不是太好!我给国家劳动保障部长写了好几封信,但是还没有得到回应!我的家庭就是工薪家庭,母亲也到了不能再出去工作的时候了,我自己现在的情况也不是太理想,所以母亲的900多元退休金对于我们这样的家庭还是比较重要的!
  视同缴费和连续工龄的仲裁权还在地方劳动部门,而且我母亲的情况还是比较特殊的,在服刑期内达到退休年龄,从72年至1995年的23工作时间,国家还没有实行养老保险!所以主要是这23年的认定!
  对于您在日提交得(我母亲的养老问题还可以解决吗?)咨询答复如下:  苗鑫源同志:你好!根据国家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规定,受刑事处分人员判刑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根据《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因此判刑前的工作时间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这个是我咨询省政府关于母亲的退休问题的答复!
  是没有希望了吗  
  到网上搜这篇文章“出狱后前工龄遭减除 法院判决应予以恢复”  我现在也有类似的案子在做,有消息告诉你一声
  对lz表示同情,希望能有好的转机.
  据《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在实行职工个人缴费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年限。”因此判刑前的工作时间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这个规定我在网上查询,已经废止了!为什么还拿出来?    风儿请停一停 zghxn2008 感谢你们!  
  大家有和我家里的情况一样的吗??联合起来,共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qq
  国家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规定,受刑事处分人员判刑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根据《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  
这两个规定,国家已经废止了,政府就是这样还拿来搪塞我们老百姓吗??
  郁闷中!
  今天去省信访局,信访局的工作人员说,让我们找当地劳动局协商!但是过去找的时候,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给回绝掉了!不知道改怎么办?去法院起诉,拿回我妈 的工龄吗?
  为什么老百姓的事情,解决起来就这么难?
  因为人家根本就不想给你解决,  办下来保险要给你发钱的,  省一点是一点。
  是啊,我母亲当初被判刑,还是值得商榷的,我个人认为是背了黑锅的!
  我的家人中有和你类似的情况,能告诉我你的qq号吗?我想和你聊聊这件事。我的qq是,请尽快!
    不计算连续工龄不等于原来的工龄归零!    他们的意思叠加也不行,没有法律依据啊。更不符合立法精神啊!
  是啊 现在又拖了一年了 母亲已经快60了
遥遥无期!!对刑期前的的工龄不认同视同缴费!!
  2003年3月,我妹妹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她于1999年12月因伤害过错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后于2001年9月提前释放。请问,她该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申    
根据《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4号)规定:职工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继续计息;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之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础养老金的计算,以实际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的上年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并从服刑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是辽宁的政策,刑前的工龄是承认的,到了我们河南省就给抹杀了!!谁叫你生在河南?谁叫你生在神奇的国度?国家的政策不一致!!
  胡主席说;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 法律至上。可是有的部门为了本部门的利益,置宪法和法律不顾,把违宪违法的古董文件忽悠老百姓。极大的损害了政府的公正印象,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加剧了社会对立矛盾,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是的,我认为这样就把一个人以前的工龄给作废了是很不负责的做法,即使服过刑,但他服刑后还是一个公民,他应享有与其他共民同样享有的权益,目前这种做法,岂不是把服刑后的人当做另类来对待了?这会加剧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的,我们总不能把刑释人员再逼上为了生存而再次犯罪的路上去吧?!
  这个确实要看当地的地方规定,如果当地真有这样的规定,那么楼主主张的权利我看是很难得到保证,即便该规定不合理。因为按照贯例,即使一个规定不合理,要将该规定废除也得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的讨论,如果最后终于废除了,那么也会规定一个“不溯及既往”。
  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如果政府‘不溯及既往’,人到老来穷时,报复政府,报复社会,类似成都公交汽车纵火爆炸案,可悲呀,乱天下者,人保部也。
  人保部缺乏对宪法和 法律的最基本的曾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劳动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因部门利益而绑架宪法,架空法律,法治社会何在?政府公信力何在?
  根据川劳社发[2006]18号规定,你的母亲应从第二次参加工作算缴费年限,但她有实际缴费年限,所以就应从初次缴费1995年算起,养老保险是谈缴费年限,不是谈工龄这个概念的.在日之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要达到10年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才能办理退休手续.如果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够的,可&前补后延&,即:在初次缴费时间上向前补缴,但最多不能超过5年,仍不够年限的,再在退休年龄时间上继续补缴.
  我朋友79年进单位,90年因被同事所骗,被单位除名,入监狱6年,96年刑满,而他已经受到了法律的罚法,但79年90年前工龄就被一张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而全部的不算,这个文件是59年,那时候还没有改变开放,现今还在作为文件在使用,已经不适应现今的社会,这十余年工龄被一张59年的文件所不算,现在一直在讲和协社会,弱势人群,国家就没有想到不公平,而发展到今后报复社会,做出一件人们更本想到大事,那还谈什么和协社会,我想国家政策应该多多想到,请问大家59年的一张文件至今还在用,还适应现在的社会吗?这十年的工龄该不该算? ,   这次两会怎么没人提啊,应该找谁说呢?
  现在执行的似乎还真是59年的文件。感觉本身规定就有问题,本来服刑受过法律的惩处了。再加这么一条刑期相当于至死才算完。大家共同探讨和关注啊,有兴趣的加QQ大家一起留意
  本来这就是两码事,非要给纠缠不清下去有啥 意思?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刑事处分是刑事处分,普通老百姓都明白的道理为啥 非要给弄复杂化?给人家的工令清除为零,是将两者混淆,存心的要置人死地,追究不放的做法!与其政府一向倡导的给人出路、和谐、民生大相径庭也!与宪法及其法律也相悖!!!   
  59年的规定现在还在沿用,的确太离谱了,不知道目前是否有更加合理人性的法律出台呢
  支持我案,请顶我贴。我案详情请见以下网址:                  /publicforum/content/law/1/259147.shtml    “职工代表大会非法裁员,要求江苏高院恢复劳动合同”。
  你我冤情虽各有不同,但你我却遭受到了一个同样的敌人:司法不公!让我们携手共同努力,为讨回公道而战!!
  你的问题解决了吗?你查一下川办函[号文件和川劳社保[2008]66号文件,好象这2个文件有新规定。
  谢谢你,朋友,已经拖了2年了 ,遥遥无期 ,我母亲的工龄,不予承认!  
  不行的.........除非你把原坐牢罪名推翻...............
  在号的时候,在焦作发生了一件重大伤亡的事故,&天堂录像厅&火灾,伤亡70多人,当时在社会中引起了巨大的震动,当时中央政府还派出要员对这个事故进行处理!在对这件事情中所涉及到的公职人员的处理原则是:快捕,快审,快判!很不幸,我的母亲赵xx也是其中之一!但是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我们对政府的处理,法院的判决是有异议的!第一,我的母亲不是公职人员,不具备承担岗位失误的义务,属于借调人员!第二,我的母亲并没有在所谓的“变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中获得任何的利益!    我的母亲于1972年参加当时的国家招工,进入到当时的供销社系统下属的废旧公司.在单位工作了17年,在1989年左右,当时国家在做人口普查.由于当时工作人员的缺少,我的母亲被辖区派出所抽调过去协助开展工作!由于工作出色等到普查工作完毕要回原单位的时候,派出所和原单位协调,予以挽留继续工作!但是我的母亲的劳资关系还在原单位!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派出所期间,我的母亲由于工作认真负责,在此期间多次受到领导的肯定!就这样在此期间我的母亲做的具体工作包括,身份证的办理,暂主证的办理,户口的内勤,外勤.......还包括让她蒙难入狱的那个公共场所合格证的办理!当时我的母亲被法院送入监狱的判决是:变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且是重判!六年!!!判决下来后我和我的家人都不相信会这样,因为我的母亲只是是在履行日常的工作义务,她是和天下普通的母亲一样,老实,本分!对国家和社会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对家庭也是默默无闻的奉献着自己的青春!那个时候我对于这样的家庭突变,心里觉得委屈啊!觉的母亲是替罪羊,实在想不通!但是想想那些七十四位失去生命的同胞和家人,一个生命的后面就是一个或者几个家庭!人命大如天!也就没有继续上诉!进入监狱后,由于妈妈本身属于工作失职,并非做了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另外由于在狱中妈妈表现良好,所以于2004年得到减刑提前释放!我的母亲在2000年入狱时46岁了,04年出狱的时候已经50岁了已经到了办理退休的年纪了!妈妈被批准逮捕的时候,她的原单位迅速做出了“单位除名”的决定并且告知了我们!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是可以理解并且没有异议的,但是在我的母亲以后养老保险的问题的解决上并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当时,公司应该把养老保险账户转变为个人账户并且通知我们,以便我们家人继续交纳养老保险.(这些情况是我们后来咨询律师才得知!)后来到2005年我们去劳动局询问对于我妈妈的情况,相关的一些国家制定的政策,劳动局以是刑满释放人员,国家的政策规定没有办理退休的资格为理由予以拒绝办理!当时我们要求核实查看相关的政策,他们拿出的是1987年以前的规定予以搪塞!后来我母亲去市信访局做了备案,在信访局的帮助下,我的母亲再次找到劳动局协商,情况似乎很明朗.劳动局也愿意办理退休的手续,但是从1972年至1995年未实行个人账户之前的工龄不予计算,只能从1995年到2000年我妈妈入狱为止,只有五年的工龄?况且那有五年就退休的?并且没有任何协商的余地。这样合理吗?难道过去的27年工龄就这样算了吗?这三年来,我们通过网络查询和咨询律师,得知国家在制定对我母亲这样的情况的还是十分恰当的!(我通过网络查询,如果是工人,邢满释放后,如果年龄适当的,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帮助其再就业;如果已经到退休年龄的,应该办理退休手续,并且向劳动局补交未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我母亲的情况是自1972年参加工作至1995年,当时国家并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从1995年开始实行,至2000年我母亲入狱为止,我妈妈个人账户已交纳了5年的费用,如果交纳至2004年退休,还差4年的费用,现在我们自己愿意补齐未交纳的费用,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经过这段时间的奔波,当中的酸甜苦辣只有我们自己才能得到体会啊!我一直相信政府,认为这个事情,事实清楚明了,母亲去找相关部门协商,但,没有结果!如今我依然坚信政府会给我们合适的说法的!最近母亲的由于这件事情,心里压力非常大。整日都是愁眉苦脸的,闷闷不乐,精神状态十分差,身体每况愈下。算起来,一位普通女士从50岁退休至她身故,大约有20多年左右的时间。我的母亲已经55周岁了,离她应该正常退休已经过了5年了,说句不孝的话,以她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我不知道还能有几个5年?谁不希望自己的父母身体健康,长命百岁!但是实事求是的讲!她为国家和社会干了28年的工作,不敢说是贡献,但就这样被磨灭了?谁人没有父母养育之恩?我恳请,同作为人子,能够理解我作为一个不孝子的无奈和挣扎。我的母亲青年时代应该和领导您的经历还是比较相似的,经历了三年自然灾害,文化大革命,上山下乡等困难时期!直到80年代中后期,日子才渐渐好起来,可没过几年,在她即将退休的时候又经历了人生的二次劫难!这次劫难对母亲的打击是最大的,可是我们家挺过来了,没想到,还有麻烦在后头!我母亲是工人,如果按照正常退休,虽说一个月只有800至900元左右的养老金,但是对于我们这样的家庭来说那还是非常重要的!    我妈妈是什么借调人员,当时为了平息事情,被判了,我现在也.....  所以推翻国家的判决,难啊 !!!
  另外事情过了这么长时间,我们对于谁对谁错,没什么了,就想 国家承认工龄,给个保命钱,别的没什么想法,所以.....
  社保规定在前,也不是针对一个人,随遇而安吧!
  想起诉劳动局,有什么切入点吗?
  为什么判刑被除名的人员不能办理视同缴费养老保险,都是中国人为什么不一视同仁,人权何在?政府这样歧视我们,就是要把我们赶到本拉登的社会里。  
  @至尊宝joker
18:01:00   我母亲,54年出生,工人。72年参加工作,由于一些原因,在2000年被判刑6年,2004年出狱后,已经50了到了退休年龄,我们那里在1995年才设立个人缴费账户!找当地社保部门询问退休的问题,他们说,刑满释放的工人是从95年之前未设立个人账户的连续工龄不予计算,也就是不承认视同缴费!他们只承认95年至2000年这5年的实际缴费年限!我母亲想办理退休的话,只有重新再就业,参加工作十年,并且缴费年限.....  -----------------------------  
你的QQ是多少,能发给我们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吗
  楼主我遇到了和你一样的事情,你的事情怎么样了,请联系我QQ
  我也遇到了我楼主一样的事情,我的QQ是。欢迎大家一起探讨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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